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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制度上墙
目录
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1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
防汛防台值班制度3
预案管理制度4
监测预警制度9
会商系统管理制度11
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制度12
信息报告制度13
水情遥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15
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一)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
(二)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四)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会商本地区的汛情、旱情;
(六)负责本地区的江河、水库、水闸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七)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八)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依据: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八、九条规定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
(二)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
(三)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四)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五)总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依据: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十条规定
防汛防台值班制度
一、每年汛期(4月15日~10月15日),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非汛期遇到特殊汛情或接到上级防指办要求,临时安排值班;
二、严格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确保每天24小时随时有人接听值班电话,及时接收传真,做好相关值班记录,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带班领导和辅岗值班人员应进岗到位;
三、通过防汛信息网络、天气预报、短信、电视等途径,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及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工作,收集、整理好有关资料;
五、保持值班室清洁卫生,保证防汛设备正常运行;
六、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接受各种形式的新闻采访;
七、做好交接班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值班电话:
预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县防汛防台抗旱各类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防汛防台抗旱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宁海县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制定、审批、发布、备案、修订、演练、宣传培训与监督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各类预案适用本制度。
二、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之原则。
三、防汛防台抗旱预案体系包括五个层次,即总体预案、分级预案、部门预案、工程预案和专项预案。
四、总体预案。
即《宁海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及国家规定之防洪标准组织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分级预案。
包括《镇(街道)级防汛预案》由镇(街道)组织制定,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报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六、部门预案。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预案》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制定,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七、工程预案。
包括重要堤防、水库、水闸等工程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制定,报有管辖权之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
八、专项预案。
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制定的专项预案,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其他单位制定的专项预案,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九、预案内容。
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要求,要针对各种可能出现之灾害等级,拟定防御措施。
尤其是基层预案,要突出人员转移内容,明确人员转移之责任人、联系人、转移路线等。
列入预案之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要确保真实有效。
十、预案修订。
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原则上预案每2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后须经过同样之审批、备案程序。
十一、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预案之宣传培训材料,通过宣传培训,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必需之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
十二、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演练计划,组织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每年要组织至少一次预案演练。
十三、发生洪涝台旱灾害时,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灾害类别、危害程度等情况,及时启动预案,并按预案规定,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十四、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切实加强各类预案之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五、对由于未制定、演练应急预案,或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履行应急职责,导致责任事故发生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之法律责任。
安全检查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防汛检查坚持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立足抓早抓细抓实的原则。
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防汛检查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其余领导实行分片、分库、分段包干,搞好水库、堤防安全大检查。
三、分级管理制度。
县水利局、防办负责县管大中小型水库、堤防安全大检查,抽查镇(街道)管理的小型水库、堤防。
镇(街道)负责其管理的小型水库、堤防安全大检查。
四、行政责任人和技术人员负责制度。
防汛大检查必须有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共同参加。
检查后,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查表中的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栏中签字负责。
五、阶段检查制度。
防汛检查实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全查的阶段检查制度。
汛前排查即在汛前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不漏一个工程;汛中巡查即进行昼夜卖专班巡查,做到不放过一个险情,不漏掉一个疑点;汛后全查即汛后进行全面检查。
根据查出的问题,限期搞好除险加固,实行夏汛冬防春治。
六、晴雨天检查制度。
汛期做到经常检查;雨天做到重点检查;暴雨时则要昼夜巡查。
做到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上报。
七、建档立卡制度。
县水利局根据汛前、汛中、汛后查出的问题,分别编制出控制应用调度方案,下发各水库(堤防)执行。
并连同检查结果建档立卡备查。
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雨水情监测预警行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雨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送给预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高暴雨影响区域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时雨水情预警信息的发布。
第三条当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或警报时,防汛值班人员要加强监测、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并及时通知防汛办同志。
第四条当雨水情遥测数据达到预警标准时,由防汛办同志确认后启动预警系统,向各镇(街道)及防指成员单位发送预警通告单,通过短信平台向有关预警责任人发出雨水情预警信息。
第五条全面了解实时的雨水情及工情情况,督促做好启动预案、人员转移等相关工作,当出现汛情时,及时向领导及上级汇报,并根据领导及上级的指示迅速处置汛情。
第六条根据降雨量预警标准和河道特征水位的划分,并结合实际,降雨量和水位预警值定为:
1、降雨量预警值
时段降雨量一小时超过30mm、三小时超过50mm或者日雨量超过100mm。
2、水位预警值
(1)河道(潮水位)站
①警戒报警:
河道(潮水位)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②危急报警:
河道(潮水位)站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2)水库站
警戒报警:
水库水位超过溢洪道顶高程。
第七条当汛情发展,降雨持续时,防汛值班人员须加强与水文、气象、国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信息。
会商系统管理制度
一、防汛远程会议指挥系统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设备每半年清查核对一次,如有遗缺、损坏、报废等,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及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保持站点整洁;
四、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站点内的所有设备以及设备上的按键、开关、连线等不得随意改动;
五、完善设备安全防范措施,做好设备防火、防盗、防尘、防雷及安全供电等工作;
六、站点管理员定期检查站点设备安全情况,认真分析和准确判断设备故障原因,及时排除故障,站点设备维修过程要详细记录和分析,写好设备维修报告,修复好的设备要进行严格检查,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后再连入系统;
七、严防非法信号攻击,一旦遇到非法信号干扰、攻击,立即清除非法画面和非法声音,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传播、扩散。
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制度
一、严格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汛物资进行管理;
二、防汛物资的日常管理,必须健全物资账簿,严格“收、发、领、退”手续,并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管理人员应根据发票中所列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项目认真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一律凭手续完备的领料单发料,凡手续不完整的,管理人员应拒绝发料,同时应对分发下去的各类防汛物资进行登记、签字;
四、物品要归类摆放整齐,不能随意堆放,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物资安全管理;
五、定期打扫室内卫生,要通风换气,保持室内清洁有序,空气清洁。
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确保我县防汛工作的政令畅通和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各级防汛指挥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更好地为宁海县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汛定期信息汇报传递时间
1、在每年的汛期(4月15日—10月15日),市防汛办、各镇(街道)防汛办及各防汛有关单位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定期信息传递制度。
2、县防汛办公室必须定期向指挥部领导、县委、县政府、宁波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汛情发展情况,并同时向各镇(街道)防汛防台指挥部及各防汛有关单位传达上级的工作指示和决策信息。
3、水库管理处(局)、各镇(街道)防汛防台指挥部必须定期向县防汛办公室汇报当地的汛情发展情况。
4、在暴雨连续发生期间,遇特殊紧急情况要随时汇报。
二、防汛信息汇报传递方式
1、信息汇报传递方式以书面文字材料为主,电话、电子邮件传递为辅。
2、为了保证信息汇报传递的时效性,初步情况可用电话先行报告,详细情况再通过传真机、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传递。
三、信息汇报传递的基本内容
1、一般汛情信息汇报按照“原文”的内容,加上第一责任人的批示后传递。
2、灾情信息报告要写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灾情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末尾加上各级行政首长同意报告的批示后进行传递。
3、若遇重大灾情发生或特殊紧急情况时,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有关文字材料,并随时进行续报。
四、信息传递的处理办法
县防汛办公室要做好信息的及时分发处理工作,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1、对上级防汛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领导下达的防汛信息,先由值班人员整理后向防汛办主任或带班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再传递到各镇(街道)及各防汛有关单位。
2、对各镇(街道)及有关防汛单位汇报的灾情信息,先由值班人员综合整理后,向带班领导汇报,由带班领导按照灾情发生的等级和上报时间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3、县防汛办值班人员在收到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电话报告的信息时,要做好电话记录,建立防汛值班档案卡,并做好灾情信息的后续收集工作(特别要重视紧急重大情况的收集报告工作),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经领导批示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向上级汇报。
4、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值班操作规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汛信息汇报传递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若因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水情遥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水情遥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各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实时水雨情信息的重要技术手段,是防汛调度、防灾减灾和发挥防洪工程效益的重要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水情遥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本区境内为防汛防台抗旱提供水雨情信息服务的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一条由水利局负责所建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确定运行维护部门,明确管理人员,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制订详细的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值班制,指定专人负责遥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定人定岗按照操作守则进行值班操作。
第三条建立技术档案,在主汛期系统故障原则上要求24小时之内排除,并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完成修理任务后,应把故障原因、更换部件和排除故障所用时间等记入技术档案。
第四条由于机房装修、系统改造等非故障原因,需要暂停系统运行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主汛期,原则上不允许系统非故障停运。
第五条建立所辖遥测站基础信息库,信息发生改变时及时上报上级管理单位,并做好记录,以确保遥测信息的准确度。
第三章管理人员职责
第六条中心站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系统运行管理,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
2、熟悉系统结构,掌握遥测站、中继站和中心站设备操作方法,负责中心站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3、保持机房和环境的整洁,确保系统计算机专机专用,不运行游戏等无关软件。
4、组织、协调系统的检测维修工作。
5、对各水库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水库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本站辖区内各站点运行管理;
2、熟悉各测站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水位调整,水位基值情况;
1、熟悉本单位所辖各测站仪器设备的配置、性能等基本情况,按要求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检查、校正及维护保养工作;
2、做好自动测报仪器设备的保护、保管工作,避免失窃及人为损坏,保持测站整洁;
3、服从中心站的管理,配合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维修工作;
4、发现问题及时向区中心站管理人员报告。
第四章日常运行维护
第八条中心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主要内容:
1、每日检查系统和平台的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2、每日八时检查各遥测站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及时通知遥测站所在各站管理人员,督促尽快修复;
3、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查杀病毒;
4、记录运行日志。
5、定期校核水位、雨量等数据的准确度;
第九条遥测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主要内容:
1、每日检查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检查雨量计集水器和接水管,及时清理积在雨量承接器中的杂物;
2、每周用水尺观测数据对遥测水位计进行校正,对固态记录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水位测井进水口的水草、淤泥等杂物。
3、每月选择晴天对遥测雨量计集水斗进行一次清洗;
4、定期检查避雷装置,雷击后及时更换受损部件。
第五章汛前检查
第十条汛前检查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由各级防指办组织,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中心站汛前检查内容:
1、维修配件、成套设备的储备情况和专用车船的安排情况;
2、各类设备运行状况,重点检查UPS蓄电池容量;
3、软件各项功能和参数配置;
4、通信信道畅通情况;
第十二条遥测站汛前检查内容:
1、遥测设备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太阳能电池板的充电状况、蓄电池容量及密封情况;
2、查看雨量观测场的周围环境,及时清除影响观测精度的障碍物。
采用人工注水法用标准量筒对雨量计精度进行检查,校正误差;
3、水位计安装在竖井的测站要检查进水管的淤塞情况;
4、水位计安装在斜井的测站要检查平衡球在斜井中运行情况;
5、各种线路特别是接地装置的连接状况。
第十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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