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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四川光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管理模式,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习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光华学院自考助学专业的在校生。
第三条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育团结合作、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第四条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乐观向上。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自考助学辅导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考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习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省、市考办的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专科(高中起点专科)、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入学条件:
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证书;独立本科段(专科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
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
凡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体检。
体检中发现身体不宜在校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由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奖惩材料等),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办理注册手续,注册通过后即取得考籍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在规定的开学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其所在的年级报到注册,学校给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加盖“注册专用章”,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全年自考助学辅导费及有关费用。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校对未按时到校注册的学生,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入考评档案。
学生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各年级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管理部门报告学生到校情况;三周内上报《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在校学生统计报表》。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的考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考试科目及具体时间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考试地点由成都自学考试办公室安排。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鉴定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对部分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成绩的评定一般由考核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考核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
考核成绩主要包括学生综合出勤率、学习态度、听课笔记、课堂回答问题及参与讨论、平时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
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等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十六条课程考试报名前,应由任课教师、辅导员以及财务室、自考办相关人员对学生的旷课、实验、课程设计、交费等情况进行核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一)旷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未完成作业量达到规定作业量的1/3;
(三)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者;
(四)未经批准尚未交清学年自考助学辅导费者。
凡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在课程结束后、正式考试前由自考办通知学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课程的免考工作参照《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经审核同意免考的课程,学校按学年收取自考助学辅导费的,不退还课程辅导费。
第十八条根据四川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换考课程的有关规定,学生如学习英语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免修英语,但须参加规定换考课程(一般为三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节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确因学习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所学专业学习的,或因主观原因经家长同意后,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的一般原则为:
(一)新生入学两个星期内申请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年级和转入年级同意后,报自考办审批和财务室备案。
(二)学生入学完成考籍注册后要求转专业者,必须跟随下一届新生重新注册。
原有考试合格的成绩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四节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条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次(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期应考课程总门数的2/3者,给予学业警示,每学期初由自学考试办公室、学生科审核并公布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相关年级应按要求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新生体检不合格者;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标准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四)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次(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年应考课程总门数的2/3者;
(五)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严重违纪或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
(七)经家长同意、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者;
(九)试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十)未经准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审批手续为: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由其所在年级签署意见,经学生主管部门及自考办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学生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部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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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对因受到两次学业警示而退学,或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凡渴望再获得一次在校学习机会,可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年级同意、自考办和学生科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进行试读。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学籍。
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在省自考办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考籍,但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附相关材料和证明,经年级审查同意,经学生主管部门及自考办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如无原专业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九条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的延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四川省考试院统一考试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四川光华学院联合盖章的国家承认学历的相应层次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批准的延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试不及格,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自考办颁发学业证明。
第三十二条根据四川省自考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暂行规定》,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节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原则上在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1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正常学制结束前,或虽已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但仍在学校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延长修业学年手续。
第三十五条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
学生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延长学年的学习费用。
第八节学习与考勤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并自觉按本规定的要求和精神规范自身行为。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事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法定节假日需离校者,应到所在年级登记,并按时返校销假。
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因病、因事离校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
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一律按擅自离校处理。
学生擅自离校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需停课治疗,其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试。
第三十九条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周内由辅导员批准,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
请假期满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条学生考勤由年级或学生班长具体实施。
学院将缺勤学生姓名记入《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考勤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自考办报告备案。
第四章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住宿管理
第四十一条在学生入住时按“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四十二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学校签订走读申请协议。
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否则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
走读生在校外发生任何意外,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与学校无关。
第四十三条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
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安全、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等。
第四十四条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应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校。
第四十五条因学生住宿变动以及公寓基建和宿舍维修等工作需要而进行宿舍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安排。
第四十六条宿舍发生火灾事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有序撤离现场。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四十七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第四十八条严禁在宿舍实施以下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一)挪用和破坏消防器材;
(二)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三)私自安装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和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电器设备;
(四)私拉电线和破坏配电间设施、设备;
(五)窃电和损坏公物;
(六)其它可能给宿舍和学生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室工作人员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
异性来访客人应在传达室会客。
第五十条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相关部门(人员)。
第五十一条按时就寝(晚23点前须熄灯就寝)。
特殊情况迟归的应向值班室工作人员说明理由,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五十二条讲究公共卫生,不得乱泼污水和乱扔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不得随地吐痰。
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应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五十三条不得在公寓内乱贴、乱写、乱画、乱刻等破坏公寓环境和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违者给予与相应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五十四条禁止学生在公寓区域内饲养宠物。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妥善使用和保管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各项公共设施、设备。
不得私自更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五十七条节约用水。
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宿舍值班室登记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
第五十八条严禁私自跨寝室、跨楼栋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合理使用计算机及网络资源,不得超时上网,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严禁在宿舍打架、斗殴、赌博、饮酒、向窗外乱丢(摔)物品、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等。
第六十条禁止在宿舍进行高声播放音乐或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对安全、卫生和秩序等检查工作,不得蓄意阻挠。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将作为学校对学生进行评优、评奖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节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通过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创造有利的环境;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生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锻炼身体,强健身心,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积极进取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碍其他同学学习生活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对未获批准的活动,学校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六条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反映。
第三节学生社团
第六十七条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自发组织和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包含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同时必须明确1名社团指导老师,报学校批准方可成立。
第六十八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反对假借社团名义从事情趣不高甚至违法和违纪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七十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学术活动,必须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第四节文娱体育
第七十一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或交流,须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二条倡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观,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七十三条要求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五章总评与奖励
第一节学年总结与品德考核
第七十四条学生应在每学年初对本人上一学年来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回顾和小结,并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在此基础上认真填写《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册》。
第七十五条学生品德考评每学年初进行一次,通过写评语和评等级相结合的办法开展。
考评等级分为:
优、良、中、差。
品德考核结果与《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册》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优入党、就业推荐等重要依据。
第七十六条学生品德考评结果由学生自我评议、学生民主评议和年级组织评议确定,确定后由年级反馈学生本人。
第七十七条学生毕业鉴定,由其所在班级、年级写出其在校综合表现情况和鉴定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存入其档案。
第二节评优评奖
第七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勤奋上进,在德、智、体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可参加学校各种评优评奖。
具体奖项包括:
(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星级宿舍;
(二)奖学金;
(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
第七十九条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员标兵”的评选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1%,“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3%,“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人数的20%,各类积极分子据实评定。
第八十条参评优秀班集体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有一个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善于管理、热心为同学服务,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班委,积极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遵纪守法,全班违纪人次不超过2人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班级取消评比资格;
(三)学习纪律严明,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学风良好;
(四)全班同学踊跃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各项集体活动出勤率达到80%以上;
(五)宿舍环境卫生好,年度星级宿舍率达到50%以上。
第八十一条参评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的活动,能够结合实际做好团内思想工作,一年内无人因违纪而受处分;
(二)团组织生活健全,工作有计划,活动有吸引力,具有一定的成效和特色,团费按月正常收缴;
(三)积极带领团员和学生刻苦专研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学习风气好,总体成绩较好;
(四)支委会能起到表率作用,工作中有开拓精神,有较高的威信,和班委工作配合密切;
(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寓思想教育于其中,团员青年能在活动中长知识、增才干、健身心。
第八十二条参评星级宿舍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遵守校纪和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无违纪,无处分;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状况好;
(三)尊敬师长,互相团结,举止文明,健康向上,无不文明行为;
(四)有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宿舍整洁,在当年度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中无不合格记录;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八十三条参评奖学金的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举止言谈文明,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特等、一等奖学金申请者品德考评为优秀,二等、三等奖学金申请者品德考评为良以上。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必备成绩条件
1.特等奖学金:
学年总评成绩在8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含);
2.一等奖学金:
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
3.二等奖学金:
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含);
4.三等奖学金:
学年总评成绩在7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含)。
第八十四条参评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举止言谈文明,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学年品德考评为优秀。
2.学习成绩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全学年各科总评成绩70分以上,三分之二课程达到75分(含)以上。
3.身心素质好: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身心健康,精力充沛,昂扬向上。
(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除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外,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
第八十五条参评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举止言谈文明。
2.学习成绩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学习期间不无故缺勤,坚持自学,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近两学期无课程不及格。
3.工作表现好:
工作积极,责任心强,能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团结同学,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优秀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除符合“优秀团员”评选条件外,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其所在宿舍必须是星级宿舍。
(三)“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除符合“优秀团员”评选条件外,任团干部满一年及以上,学年总评成绩在65分(含)以上,其所在宿舍必须是星级宿舍。
第八十六条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条件:
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及以上,在班级工作中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配合年级和教师开展工作,具有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学年品德考评为优秀,总评成绩在65分(含)以上,其所在宿舍必须是星级宿舍。
第八十七条参评各类单项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条件: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校园工作,并在其中起到骨干作用,表现突出,品德考评为良及以上。
第八十八条评选步骤和奖励
(一)评选步骤
1.先进个人的评选,每年9月份以班为单位,学生对本人一学年来德、智、体各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在学生学年鉴定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审核登记表》,经年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科审批。
2.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在学校统一布置下进行,由各教学班对本班一学年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参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由学生主管部门根据一年来班级各项评比结果,从申请班级中推选出先进班集体备选名单,报学校统一审批。
(二)奖励
1.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奖励,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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