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主管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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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主管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气象主管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备注
一
行政许可
共2项
1
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3.决定责任: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书面决定书。
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送达责任:
送达书面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其他问责依据。
市县
2
行政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不予许可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或《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
5.其他问责依据。
省
市
县
二
行政处罚
共22项
1
行政处罚
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危害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三条。
4.其他问责依据。
省
市
县
2
行政处罚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三条。
4.其他问责依据。
省
市
县
3
行政处罚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省
市
县
4
行政处罚
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省
市
县
5
行政处罚
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非法传播气象预报警报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省
市
县
6
行政处罚
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省
市
县
7
行政处罚
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候可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条。
4.其他问责依据。
省
市
县
8
行政处罚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1.立案责任:
发现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省
市
县
9
行政处罚
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1.立案责任:
发现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信息服务中涉嫌使用不合规定的气象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省
市
县
10
行政处罚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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