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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第一篇法律
第一章宪法
第一节概述
一、国家机关
(一)概述
1.中央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国家机构:
省市县乡四级
(二)机关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任期:
五年一届,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①立法权:
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②监督权:
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的权利,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重大事项决定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批准国家预算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立法机关。
与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任期:
五年一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①立法权:
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以外的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注意:
人大常委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国家主席
性质:
是一个国家机关,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外对内最高代表。
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任期:
五年一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
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
中央军委
性质: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任期:
5年一届,没有届数限制
领导体制:
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国务院
性质: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任期:
五年一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组成人员: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领导结构: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法院
性质:
审判机关。
组织:
四级二审终审制。
领导体制: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遵循原则:
审理案件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检察院
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
双重领导体制:
下级接受上级领导+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注意:
国务院组成部门:
部、委(发改委、计生委、民委)、行(中国人民银行)、署(审计署)
【真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组织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权限划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D.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国家基本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
(一)总体规定
1.经济制度: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二)所有制规定
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多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公有制主体地位
还表现在自然资
源归国家和集体
所有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
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绝对全民所有
既可全民所有,又可集体所有
绝对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城市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真题】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
A.国家所有B.集体和村民共同所有C.村民所有D.集体所有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自治组织:
居委员、村委会。
2.内容: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地位: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在基层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三、政党制度
(一)基本概念
1.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内容
(1)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二)参政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二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主体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节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二)适用
1.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一事不再罚”原则: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程序
1.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决定前;
(2)费用承担: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种类:
强制检查、查封扣押和冻结、强制传唤与询问、强行约束、强制履行、强制戒毒、隔离治疗、收容教育、强制带离等等。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真题】辽宁省某海关在对我国公民赖星星进行过关检查时,认为其有走私嫌疑,于是限制其人身自由24小时,海关的这一行为属于()。
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处罚
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同时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二)复议机关的确定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国税、国安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二、行政诉讼
(一)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①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②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③一般不适用调解原则;④举证责任倒置;⑤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二)管辖
1.级别:
中院管辖
【真题】A县环保局执法中,发现B企业存在私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经过其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C市环保局的批准,决定对B企业罚款10万元,罚款单盖上了A县环保局的公章。
B企业对此行政处罚不服,为此B企业提出行政诉讼,被告是()。
A.A县环保局B.C市环保局C.A县环保局或C市环保局D.A县环保局和C市环保局
第三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目前我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不存在民法典,但我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986年《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
【真题】某县人民政府为新建办公大楼,向该县银行贷款500万元,到期末能偿还。
银行遂以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A.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B.属于政府行为,受行政法调整
C.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C.乙向某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真题】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③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④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真题】现有一商品房,所有权人为小峰(6岁),其欲向丁某出售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由()。
A.小峰自己签订B.小峰的法定的代理人代理签订
C.小峰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签订D.小峰自己签订后进行公证
二、法人
(1)定义: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时间相同,范围一致。
(3)最典型的法人——公司
①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②公司组织形式:
股东大会(权力机关)、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关)。
第三节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讼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则被撤销或变更部分的行为,就视同无效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类型: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
注意:
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真题】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借给甲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行为: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注意:
追认权的法定期限,一个月。
(四)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当然和完全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
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隐藏行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真题】孙某,16周岁,经其父同意,在网上与乙某达成了买卖二手电动车的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
A.有效合同B.效力待定C.可撤销合同D.无效合同
二、财产继承权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人包括: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多选】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下列属于第一顺序的有()。
A.配偶B.子女C.父母D.兄弟姐妹
2.遗产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遗嘱继承
1.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2.遗嘱的形式: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两见证人);录音遗嘱(两见证人);口头遗嘱(危急、两见证
人);公证遗嘱
(三)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31条规定: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第四章刑法
第一节犯罪论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单位: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此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放任此结果发生。
2.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结果的发生。
(2)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结果的发生。
【真题】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
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
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
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
孙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B.意外事件C.过失杀人D.不构成犯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1.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实施而不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
义务来源:
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四)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正当防卫
1.条件:
(1)防卫意图:
为了保护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
(2)防卫起因: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防卫对象:
不法侵害人本人(4)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5)防卫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2.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处罚: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真题】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
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条件:
(1)避险意图:
使正当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避险起因:
存在针对正当利益的危险(3)避险对象:
第三人的合法利益(4)避险时间:
危险迫在眉睫,已对合法利益构成直接威胁(5)避险可行性:
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不得已”(6)避险限度:
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7)主体排除:
不适用职务、业务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处罚: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犯罪的停止形态
【真题】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本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
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
李军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既遂C.犯罪中止D.犯罪未遂
第二节刑罚论
一、概述
1.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死刑
1.分类:
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适用: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报最高院核准,死缓的,可以由省高院判决或核准。
3.排除适用: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死缓后果:
(1)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剥夺政治权利
1.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刑期计算:
主刑为管制的,与主刑同时执行;主刑为徒刑、拘役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其效力及于主刑期间。
【真题】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不属于主刑的是()。
A.拘役B.死刑C.管制D.罚金
【真题】某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此期间,他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或实施哪些行为?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担任国家机关的公务员C.担任某私企的领导
D.言论、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五章新法速递
第一节刑法修正案重点解读
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九个死刑罪名。
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1.判死缓巨贪将终身监禁刑(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刑(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
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外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点评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司法公正。
2.取消嫖宿幼女罪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点评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3.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八)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九)修改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点评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4.网上造谣和替考等入刑
刑(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
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
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社保卡、驾照等行为都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点评“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
考试作弊、替考、“医闹”、伪造和盗用证件等社会陋
第二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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