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常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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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常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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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常见问题
保健食品注册常见问题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
保健食品申报样品都有哪些要求?
1、送审样品应为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包装完整、无损、应贴有标签,标签与申报资料相应内容一致,样品包装应利于样品的保存。
2、送审样品可使用空白或本产品专用模具、囊壳、内包装。
不可使用标有其他产品名称或标志的模具、囊壳、内包装,如使用了标有其他产品名称或标志的模具、囊壳、内包装应在申报资料中予以说明。
3、送审样品应为按照申报资料的配方、生产工艺。
试验超过产品保质期,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可以变更批次么?
《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样品试制现场核查小组在试制现场抽样时,应当随...
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有什么要求?
一、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2、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3、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二、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2、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3、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4、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5、除“
”之外的符号。
6、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7、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8、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9、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三、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四、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
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
”;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五、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
2、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3、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4、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六、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
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
七、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保健食品批文转让完成后,受让方生产需做哪些工作?
保健食品批文转让完成后受让方生产需要标准备案,并且在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加证增加项目方可生产。
保健食品批文转让过程中电子报盘怎么填写?
在
什么样的保健食品批文转让过程中需要补做实验?
对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口味或颜色不同的保健食品,如在新产品注册时未开展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和功能学试验,申请人在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时,应当提交补做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和功能学试验报告。
申报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提供哪些资料?
可以申报。
申报者应按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提供相应资料,特别应针对第六条第十一款“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菌种的,还应当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的规定,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如何申请增补保健功能?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变更申请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申请增加功能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
2、增加功能项目的理由及依据。
3、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5、拟修订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的修订说明。
6、产品生产所在地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产品已经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7、修订的质量标准;
8、所增加功能项目的功能学试验报告。
申请技术转让时,可同时申请变更产品规格或产品名称吗?
不可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各省级局在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或变更申请工作中,对于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与原批准证书不一致的情况,如该产品已经国家局备案,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备案相关证明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如该产品未经国家局备案,应当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先报国家局备案后再申请技术转让或变更。
变更规格同上。
产品名称在办理转让过程是可以申请变更。
保健食品批文转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保健食品批文受让方得具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GMP),转让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原件。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应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合同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转让方将转让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全权转让给受让方,并指导受让方生产出连续3批的合格产品。
2.转让方应承诺不再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四)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应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受让方名称一致,许可范围应包含申报产品剂型。
(五)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七)转让方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八)有助于试制现场核查的相关资料。
1.产品配方;
2.生产工艺简图和生产工艺说明;
3.产品质量标准;
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多方申请人变更为单方持有,受让方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应当提供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
(九)技术转让申请,除按照上述内容提交资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由多方(含双方)申请人共同持有变为单方持有的,如受让方不具备该产品生产能力,可以委托具备该产品生产能力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提供受委托方具备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部分申请人注销的,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注销的证明文件。
2.对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口味或颜色不同的保健食品,如在新产品注册时未开展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和功能学试验,申请人在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时,应当提交补做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和功能学试验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能否注册或转让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境内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国产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人可以是具有承担独立民事资格和能力的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机构(如大学的系,单位内设的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得申报保健食品。
药品生产企业只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注册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接受转让的境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且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企业。
如果药品生产企业符合此要求,可以接受转让。
药监局认可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有哪些?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机构(49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除山西、西藏以外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首都医科大学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检验中心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究所
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
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保健食品功能学检测中心
同济医科大学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哈尔滨医科大学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
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昆明动物研究所细胞与分子进化开放实验室
安徽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研究所
甘肃省医学科学研究院
功能学评价机构(31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山东、黑龙江、四川、福建、广西、河北、河南、湖北、湖南、辽宁、陕西、吉林、浙江、海南、重庆20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究所
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
哈尔滨医科大学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同济医科大学
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机构(34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大学华西公卫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山东大学公卫学院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真菌菌种鉴定机构(3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南开大学生命科学院
益生菌菌种鉴定机构(2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兴奋剂检测: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丢失可以补发吗?
可以,请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提供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关资料。
保健食品的标签是什么样的?
保健食品标签正面的左上角都标有天蓝色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
”,俗称“蓝帽子”。
标志正下方是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国食健字G*********”/“国食健字J*********”,下面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字样;或者是“卫食健字(年份)第****号”/“卫食健进字(年份)第****号”,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字样。
一个保健食品对应一个批准文号。
标签正面还标有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等。
除了正面信息外,保健食品的标签还应标有产品的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办法、保质期、贮存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生产企业地址、联系方式等。
什么是保健食品的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什么产品不可以进行保健食品再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健食品,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三)原料、辅料、产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的;
(四)产品所用的原料或者生产工艺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发布公告,注销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什么是保健食品再注册?
保健食品再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
保健食品如何命名?
一、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②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③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二、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②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③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保健食品的标签与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什么是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是指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将产品生产销售权和生产技术全权转让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并与其共同申请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行为。
什么项目不可以进行变更?
一些项目变更的特殊要求是什么?
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②申请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功能项目,改变食用量、产品规格、保质期及质量标准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已经生产销售的产品。
增加的功能项目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功能。
什么是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是指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
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和批准文号的格式?
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注册国产保健食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六、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七、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八、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九、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十、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十一、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十二、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包括:
1、试验申请表;2、检验单位的检验受理通知书;3、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4、功能学试验报告;5、兴奋剂、违禁药物等检测报告(注册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功能的注册申请);6、功效成份检测报告;7、稳定性试验报告; 8、卫生学试验报告;9、其他检验报告(如:
原料鉴定报告、菌种毒力试验报告等)。
十三、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十四、其它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十五、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注:
1、以真菌、益生菌、核酸、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等为原料的产品的注册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2、以国家限制使用的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的产品的注册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给原料供应方的允许该原料开发、利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原料供应方和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3、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不需提供动物功能评价试验报告和/或人体试食试验报告和功能研发报告。
4、注册的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功能项目范围内的,除根据使用原料的情况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与新功能相关的资料:
(1)功能研发报告:
包括功能名称、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以及研究过程和相关数据、建立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的依据和科学文献资料等。
(2)申请人依照该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产品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的自检报告。
(3)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依照该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产品进行功能学评价的试验报告以及对检验方法进行评价的验证报告。
5、同一申请人申请同一个产品的不同剂型的注册,如果其中的一个剂型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全部试验,并且检验机构已经出具了试验报告,其他剂型的注册可以免作功能学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但必须提供已经进行过的功能学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的试验报告的复印件。
工艺有质的变化,影响产品安全、功能的除外。
什么产品需要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答:
产品注册申请包括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已在中国境外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保健食品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什么人可以作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
答: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保健食品的分类?
一个产品可以申请几个功能?
答:
保健食品主要分为营养素补充剂和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功能性产品。
(1)营养素补充剂:
指以补充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
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险性。
此类产品仅限于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的27种功能:
(申请功能数量不受限制)拟申请的功能不在以上公布的27种范围内的,申请人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
什么是保健食品注册?
答: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保健食品与药品有何区别?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使用目的不同:
保健食品是用于调节机体功能,提高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改善亚健康状态,降低疾病发生的风险,不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保健食品按照规定的食用量食用,不能给人体带来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药品可以有毒副作用。
(3)使用方法不同:
保健食品仅口服使用,药品可以注射、涂抹等。
(4)可以使用的原料种类不同: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原料。
保健食品的常见剂型有哪些?
保健食品大都便于携带和食用,一般常见的食品形态都可以制成保健食品,如饮料、糖果、奶粉、蛋白质、酒、茶等等。
此外,保健食品还常采用部分口服药品剂型,如口服液、胶囊、片剂等。
怎样看待保健食品的功效?
答:
保健食品是一类特殊的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不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任何疾病。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必须标识“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在此,再次提醒消费者,如患有疾病,应当去医院及时就诊,并且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药品,千万不能把保健食品作为灵丹妙药,以免延误病情。
如何正确选择和食用保健食品?
答:
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可到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确认其合法性。
(3)食用保健食品要依据其功能有针对性的选择,切忌盲目使用。
(4)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将保健食品作为灵丹妙药。
(5)食用保健食品应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
(6)保健食品不含全面的营养素,不能代替其他食品,要坚持正常饮食。
(7)不能食用超过所标示有效期和变质的保健食品。
“小蓝帽”标志代表什么?
为辨认保健食品和其它产品,设定了保健食品标志,只有获得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产品标签上才能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俗称“小蓝帽”。
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口味或颜色不同的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涉及的有关试验有何要求?
对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口味或颜色不同的保健食品,如在新产品注册时未开展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和功能学评价试验,申请人在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时,应当补做该两类试验。
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等有关问题?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等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对符合再注册申请受理规定的保健食品,以及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或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或已届满的保健食品,如存在申请人名称、地址或中国境内代理机构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申请人应在收到同意受理再注册申请的意见或相关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备案。
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有何区别?
答: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特殊种类,介于其他食品和药品之间。
(1)保健食品强调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而其他食品强调提供营养成分。
(2)保健食品具有规定的食用量,而其他食品一般没有服用量的要求。
(3)保健食品根据其保健功能的不同,具有特定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而其他食品一般不进行区分。
什么是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属于食品的一个特殊种类。
以芦荟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如何标注?
《芦荟原料审评问题专家咨询会会议纪要》以芦荟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其不适宜人群应标明少年儿童、孕产妇、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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