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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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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确认书(范本)(共13页)
附件1
成交确认书(范本)
订立确认书双方:
出让人(转让人):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招标人(拍卖、挂牌人):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竞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等有关规定,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在举办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最终确定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得人。
现将有关事宜确认如下:
一、成交标的
探矿(采矿)权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勘查区、矿区范围、面积,以往地质工作简况,出让年限,勘查、开采方式等)。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主要包括选择合理的勘查、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及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三、成交价(出让金、价款)及支付方式
四、竞得人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内容及全部挂牌出让程序无异议。
五、在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10日内,中标人、竞得人须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向招标拍卖挂牌人缴清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费。
级距 成交价(万元) 费用比例(%)
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4%
2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4%
3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3%
4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2%
55000万元以上%
超额累进法计算:
交易服务费=∑(成交价相应级距部分金额 ×相应级距费用比例)
六、《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生效。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转作中标、竞得探矿(采矿)权的成交价。
请中标人、竞得人务必于年月日之前,持此《成交确认书》到昆明市北京路1018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签订《探矿(采矿)权出让合同》。
逾期不签订的,出让人将取消中标人、竞得人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份,挂牌人执份,出让人执份,竞得人执份。
特此确认。
挂牌人:
(加盖公章)
竞得人:
(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主体:
出让人: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授权出让探矿(采矿)权,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出让探矿(采矿)权范围内地上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矿业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探矿(采矿)权与探矿(采矿)
权成交价款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探矿(采矿)权位于
,探矿(采矿)权名称为:
,矿区面积为:
平方千米。
拐点坐标见附件《出让探矿(采矿)权拐点坐标及示意图》。
第四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的探矿(采矿)权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交付给受让人。
所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仅为勘查所获得的地质成果,并非探矿(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全部依据。
在探矿(采矿)权申请中按规定需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申报材料由受让人提交并承担相关费用。
出让的探矿(采矿)权,其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报告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确认,但仍然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受让人在受让前已仔细阅读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探矿(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受让方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为元(小写元)。
该出让成交价不包括受让人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及勘查、开发利用中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受让人在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探矿(采矿)权出让价(出让金、价款)。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日起日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上述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
第三章探矿(采矿)权的登记
第十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勘查(采矿)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缴付凭证,依法向出让人申请办理探矿(采矿)权登记,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
出让人应在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为受让人提供办理探矿(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办事指南、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应的政策咨询,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勘查(采矿)登记。
第四章期限届满
第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探矿(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探矿(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探矿(采矿)权注销手续。
采矿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探矿(采矿)权的,应当依法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探矿(采矿)权外,出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探矿(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延续申请或者虽申请延续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探矿权(采矿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采矿)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
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缴纳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七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探矿(采矿)权成交价(出让金、价款)后,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出让人出让的探矿(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
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章通知和说明
第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条款所提出的询问。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号:
二O年月日二O年月日
附件3
竞买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现有资金
技术力量及设备情况
(本栏目简要介绍申请人拥有的技术人员及设备,可另附页)
我单位同意按照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年月日发布的《公告》所规定的条件参加竞买,现提交探矿(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成为探矿(采矿)权竞买人后,我单位将遵守本次出让的规则,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月日
附:
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开户银行资金证明(原件)、本单位技术设备情况介绍材料各一份。
(本竞买申请书可以复印填写)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姓名
姓名
性别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职务
职务
证件号码
身份证()护照()
证件号码
身份证()护照()
本人授权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年月日在(地点)举办的探矿(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1.参与该探矿(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等事宜;
2.代表本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或与该探矿(采矿)权出让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任何文件、凭证等;
3.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备
注
兹证明前述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竞买人资格确认书
你方提交的《出让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
通过审查,你方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中心此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已缴纳竞买保证金万元。
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此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资格。
请于年月日时,持此《竞买人资格确认书》参加在举行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参与投标(竞买)。
年月日
附件6
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竞买报价单
编号:
报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我单位根据探矿(采矿)权挂牌规则,愿以人民币(大写)万元(¥)竞买探矿(采矿)权,现提交本报价单。
报价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报价时间:
年月日
收件人盖骑缝章
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报价单收据
我中心于年月日时收到提交的挂牌报价单(编号:
)。
该报价单报价万元,内容清楚,格式符合要求,现予收取,记录在案。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报价单及收据一式二份,主管部门和报价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报价单和收据必须印章和签名齐全,才具法律效力。
3.本报价单可以复印填写。
附件7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云发改价格〔2007〕89号文)
交易及服务
类别
计费
基价
交易额
收费
标准
交费
主体
出让
成交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上
4%
4%
3%
2%
%
受让人
转让
成交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0-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
2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
2%
%
1%
%
%
交易双方各承担50%
说明:
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服务费采用按交易额和费率分段累加计费。
超额累进计算法为:
交易服务费=∑(总成交价相应级距部分金额 ×相应级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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