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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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部分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发包人代表
9.1发包人代表
本工程发包人代表为:
【】,身份证号码为 ,职务为 ,联系电话为 ,电子信箱为 ,通讯地址为 。
第十条工程监理
10.1委托监理
本工程的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为 ,职务为 ,联系电话为 ,电子信箱为 ,通讯地址为 。
第十二条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12.1总承包商代表
总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代表(项目经理)为 ,身份证号码为 ,职务为 ,联系电话为 ,电子信箱为 ,通讯地址为 。
第十三条总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13.1总承包商责任和义务
13.1.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墙体节能基金和散装水泥缴费及退还,总承包商应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确保及时返还,具体返还比例:
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比例100%;
2)墙体节能基金和散装水泥缴费退还比例不低于100%。
如总承包商原因导致返还比例低于上述1)和2)约定的,低于部分对应差额将在结算时从发包人对总承包商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总承包商的办公及劳务人员、管理人员住宿场所由总承包商自行解决,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所有节点工期。
如在总承包商进场前,发包人已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新建临时围墙、围挡、施工道路、扬尘治理等合同约定其他临时设施工程的施工,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工程范围内经发包人确认的第三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的工程造价从任何一笔应付总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据实扣除,总承包商对此不持异议。
总承包商有义务接收发包人发送的任何函件(包括通知/工作联系单等),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任一笔工程进度款,且每次对总承包商处壹万元作为违约金。
13.1.2作为专业施工承包商,总承包商确认并承诺如下:
1)如工程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则属地村民可能承揽临时道路、临建房、桩间土开挖等工程,总承包商就此已知悉并同意主动解决;
2)本工程可能常态化迎检,总承包商必须高标准实施现场管理;施工周期内,按发包人要求定期安排工地开放日;每月组织区级以上(含区级)现场观摩会不少于3次,且无需就此办理签证;
3)总承包商负责正式电梯精包装并安排专人管理电梯,且不收取分包使用费;
4)工程交付前总承包商负责窗户清洁、楼内和室内深度清洁;
5)总承包商自行解决生活区、办公区场地,无需发包人提供;
6)总承包商已知悉并充分考虑工程地块周边市政道路修整等造成现场料场转移等风险。
以上措施及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13.2总承包商对各指定分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商向每一家指定分供方收取“水电费及安全管理押金之和”的上限合计贰万元,同时不能超过指定分供方合同额的0.5%。
除此之外,总承包商不得向指定分供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总承包商向分包商违约收取费用的,应双倍返还违约收取的费用。
发包人收到违约收费投诉后,有权代总承包商实施双倍返还,并在对总承包商的下一期付款中扣回。
分包商进场后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水电接驳点,对施工用水、电进行挂表计量,并按照发包人收取总承包商水电费标准收取费用。
分包商完成自己合同范围内的工作(除保修)并退场后10日内,在没有拖欠水电费且不存在经发包人和总承包商共同确认的安全问题的前提下,总承包商应退还各分包商的上述押金。
发包人有权代总承包商支付应退还押金,并在对总承包商的下一期付款中扣回。
指定分包、独立分包、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均与发包人签署两方合同,分包商、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合法有效的发票后向分包商、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付款。
总承包商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配合责任,并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完成施工标段的公开招投标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投标费用(包含提供满足要求的项目经理证等),投标费用已包含在管理费中。
若因开发节奏调整导致拆分合同进行政府备案,投标费用不再调整。
总承包商应完成分包工程电子档案资料,并按要求提报监理及相关验收单位。
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第四部分施工准备与工期计划
第十九条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
19.1施工准备
关于扬尘治理,总承包商执行如下约定:
1)每台塔吊均设置一套自动喷淋系统;
2)每幢楼爬架上均设置喷淋系统;
3)主道路周边围墙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4)围墙内临时道路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5)工地出入口设置封闭自动洗车池;
6)设现场取水点(含施工临时所打的井);施工现场配备雾炮若干;洒水车一台;雾炮车一台;
7)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处设置PM10监控仪一台;
8)施工现场主施工道路必须硬化;
9)施工现场裸露黄土处需覆盖防尘网、石子、硬化或绿化;施工现场严禁搅拌混凝土;严禁搅拌砂浆;
10)现场所有材料下部设置垫板,高出周围不少于200mm,上部用彩条布或防尘网进行覆盖;
11)增加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置的远程监控等设备。
除以上要求外,若当地政府部门有其他政策的,总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并达到要求。
以上内容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措施费中,不再另行计价,结算不再调整。
第二十条合同工期和开、竣工日期
20.1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详见合同协议书第四条。
20.2工期节点
发包人控制以下工期节点:
1)±0.00结构完成时间;
2)±0.00至裙房结构封顶完成时间(如有);
3)主体结构达到预售节点完成时间(如有)
4)主体结构每完成6层(含第6层)完成时间(如有);
5)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时间;
6)外墙装修完成时间;
7)机电安装工程完成时间;
8)公共区域内装修完成时间;
9)工程全部竣工并完成“四方验收”时间。
10)完成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验收备案通知的日期。
拟控制节点时间详见合同通用条款附件4.3.1工期节点计划。
为保证现场进度如期完成,总承包商采取以下保证措施土方开挖完成后,要求工作面不能闲置,每幢楼要求设置一台塔吊;每个单元一部施工电梯;外脚手架使用爬架;地库、主楼同时施工;主楼分段验收;地库顶板回填土提前插入;根据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夜间施工方案,实施24小时连续作业。
以上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算赶工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商误期责任
23.1误期违约金
总承包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2款主要节点约定的时间按期完成。
若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以上节点延迟(包括总承包商原因导致其专业分包重要节点延迟的情况,下同),发包人有权向总承包商收取误期违约金。
误期违约金为每日RMB100,000元整(大写: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若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计划的重要节点延迟,但工程开业/交房工期计划节点时间如约完成,发包人可酌情考虑返还上述误期违约金的50%。
误期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但合同通用条款第24.1款赔偿金不受此限额限制。
第五部分质量与检验
第三十条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30.1质量标准
为保证现场施工质量符合发包人所属集团要求,总承包商应执行如下约定:
1)总承包商委托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实测实量机构每月进行自检评估;
2)主楼标准层墙、柱模板支设系统不能低于6道对拉螺杆;
3)过梁随主体结构一次施工完成;
4)主体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对图纸进行优化,将二次结构中小于200mm的墙垛,随主体结构一次施工完成;
5)卫生间、阳台、空调板、出屋面结构、核心筒根部等反坎随主体结构一次施工完成;
6)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墙、柱模板支设系统底部采用角钢固定;
7)所有外墙、楼梯间在上一个施工段中预埋对拉螺栓,保证接茬处不出现错台;
8)内粉前要求窗户封闭,避免大风造成抹灰层开裂;
9)混凝土浇筑后采用塑料薄膜、或棉毡覆盖养护;
10)墙体砌筑要求三个间歇点:
窗台压顶处、顶砖斜砌处、顶砖斜砌塞缝处;精确砌块时,必须使用专用胶泥砌筑;
11)内外粉、地坪施工完成后浇水养护或喷洒养护液养护;
12)每季度第三方评估,综合得分不能低于93分,每差一分处3万元作为违约金,上不封顶;
13)主楼施工建议采用方管龙骨;
14)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标准层施工时不少于4套模板;
15)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标准层施工模板更换不少于1次;
16)同分包做书面工序交接单;
17)主体施工阶段,卫生间等顶板标高存在高低差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边角的完成性,建议预埋角钢(不再取出);
18)熟悉并严格执行发包人品质监管部门有关实测实量、停止点检查、设备材料封样、样板等相关制度;
19)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完成BIM,能够体现出综合结构留洞图,安装工程完成BIM,能够体现出综合管线图,能够做出碰撞检查侦错报告和建议改进方案;
20)排水管施工完成管口用PVC盖板封堵,明装管道外包塑料膜进行保护,避免污染;
21)施工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严重滞后影响后续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整改,并从应付总承包商价款扣罚实际整改费用1.5-2.0倍;
22)交房平均业主每户问题投诉条数低于发包人所属集团平均值(1条/每户),否则扣罚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现场施工质量按照附件《鑫苑中国产品质量标准化手册》执行。
第七部分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四十二条合同总价
42.3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与部分城市所指的“定额劳保费”、“劳保统筹费”等均为同一费用)含在规费中,总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已足额计取并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内,总承包商在进度款支付或结算时不得以未计取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重复支付该费用。
第四十三条计量与计价
43.1由于总承包商原因致使工程量计量工作逾期的,每延误一天,总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第四十五条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
45.3可调单价的材料/设备
45.3.1可调单价的材料/设备:
商品砼(一次结构;垫层;二次结构仅构造柱、圈梁和过梁)、钢筋(一次结构;二次结构仅构造柱、圈梁和过梁钢筋)。
若实际开工日期距合同文件约定的暂定开工日期超过3个月的,可调单价材料的调整方式:
取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之前月份的5日、15日、25日各类信息价的平均值为调整后的基准期信息价;以实际开工基准期信息价对比合同签订的基准期信息价的浮动比例,修正合同价款中的商砼、钢筋主材价格,但管理费、利润、规费不作任何调整。
除上述钢筋、商品砼按合同约定进行调差外,其他材料、人工、机械及措施费等均不调差。
45.3.2材料/设备价格的统一调整方法
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原则,是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的施工期信息价与基准期信息价进行比较(对比价均不含税),当所反映的可调材料之市场价格波动满足以下条件时,其综合单价中仅主材差价及由此导致的税金可按相应方式调整,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等各方面费用)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1)当(当期信息价/基准期信息价)>1时,则主材供应价应进行调增,由此导致合同价款调增额为:
调增金额=当月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中参考主材单价×[当期信息价/基准期信息价-1]×(1+增值税税率)
2)当(当期信息价/基准期信息价)<1时,则主材供应价应进行调减,由此导致合同价款调减额为:
调减金额=当月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中参考主材单价×[当期信息价/基准期信息价-1]×(1+增值税税率)
3)上述调整公式中“合同价款中的参考主材单价”是指招标模拟清单主材价格,不考虑总承包商中标价格的浮动比率。
45.3.3钢筋主材各类信息价的取值方法:
1)基准期信息价:
按照I级、Ⅱ级、Ⅲ级三类取值;若某级别钢筋在“我的钢铁网”中无相关数据,无法取值的,则按另两类级别钢筋的平均值取值,且应保证基准期信息价和当期信息价的计算规则一致。
取招标期三个样本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首次回标截止日期紧前的5日、15日、25日)各类信息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期信息价。
具体取值结果详见下表:
规格型号
基准期信息价(元/吨)
I级钢10以内
I级钢10以上
Ⅲ级钢10以内
Ⅲ级钢12-14以内
Ⅲ级钢16-25以内
Ⅲ级钢28-32以内
2)当期信息价:
按照I级、Ⅱ级、Ⅲ级三类取值。
取当月内三个样本日(每月5日、15日、25日)内各类信息价的平均值为当期该类信息价,若三个样本日在休息期,则以前一天价格信息为准。
3)样本日各类信息价的平均值均以“我的钢铁网”()中“【成都】市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按照以下约定算法计算得出,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具体计算应先按选定样本日以确定该日内I级、Ⅱ级、Ⅲ级钢筋的平均单价。
相应平均单价是将该日公布的同一类钢筋所有厂家供应单价取平均值,不再按同一类钢筋内不同规格(钢筋的直径)的用量作进一步的权重分摊;然后根据“基准期”及“当期”选取日单价样本规定的不同,分别取三天的日单价取平均值,作为该期各类钢筋的信息价。
4)当月完成工程量:
发包人和总承包商依据三方(发包人、总承包商及监理单位)书面签确的每月工程形象实际进度、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钢筋计算原则核对确认的完成工程量。
调价时按照工程量清单中钢筋规格型号的分类,分别进行调整。
5)钢筋价格根据上述办法按月进行判断后调整,最终给予调价之钢筋总量不得超过经结算确认的钢筋用量之和。
45.3.4商砼主材各类信息价的取值方法:
1)基准期信息价:
取<<某市造价信息>>中C30信息价,且应保证基准期信息价和当期信息价的计算规则一致。
取招标期三个样本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首次回标截止日期紧前的5日、15日、25日)C30信息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期信息价。
所有规格商品混凝土价格调整均按下表价格浮动比例进行调整:
序号
混凝土规格
强度等级
基准期信息价(元/m3)
1
商品混凝土
C30
2)当期信息价:
按<<某市造价信息>>C30信息价,取当月内三个样本日(每月5日、15日、25日)内C30信息价的平均值为当期该类信息价,若三个样本日在休息期,则以前一天价格信息为准。
3)当月完成工程量:
发包人和总承包商依据每月工程形象实际进度、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商砼计算原则核对确认的完成工程量。
调价时按照标号分类,分别进行调整。
4)商砼价格根据上述办法按月进行判断后调整,最终给予调价之商砼总量不得超过经结算确认的商砼用量之和。
45.5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合同通用条款》中:
M=5%
由于发包人原因致使各业态的绝对工期压缩的,执行如下约定:
1)地下及结构施工阶段各区域(业态)绝对工期压缩1个月(含1个月)内,或非结构施工阶段工期压缩3个月(含3个月)内,合同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总承包服务费及分部分项工程各子目综合单价不调整;
2)地下及结构施工阶段各区域(业态)绝对工期压缩超过1个月,或非结构施工阶段工期压缩超过3个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赶工方案,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根据赶工方案的实际投入调整合同措施项目费。
第四十六条支付
46.2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46.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及支付额度
46.5.1进度款
高层住宅、洋房:
1)【预售节点完成前】高层住宅、洋房(分单体)主体结构完成至地上四层(含顶板)且满足政府要求的预售节点后,支付第一笔工程款,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该单体工程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
2)【预售节点完成后】高层住宅、洋房(分单体)主体结构每完成地上五层(含顶板),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该单体工程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
3)二次结构(分单体)楼层完成50%,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
楼层完成100%,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且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
室内粗装修工程(分单体)楼层完成50%,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
楼层完成100%,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
4)屋面工程(分单体)完成100%,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
5)外墙抹灰工程(分单体)完成100%,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
地下车库:
1)地下车库主体结构面积完成50%,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
面积完成100%,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
2)地下车库二次结构、粗装修、安装工程等分别随地下车库主体结构约定的形象节点及进度比例进行支付。
沿街商业、商业、幼儿园、配建单体等:
1)商业、幼儿园(分单体)主体结构封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该单体工程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
2)二次结构、粗装修、屋面、安装工程等(分单体)分别完成100%,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且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
46.5.2竣工备案款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总承包商配合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发包人和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验收及归档标准)、并配合签署完成用于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初步结算协议,且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总承包商按要求向发包人移交物业管理权并完成物业移交手续的,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
总承包商向发包人一次完整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并书面承诺后续不再补充/变更提交或主张新的结算诉求(发包人主动要求增补的说明资料除外),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5%且不超过合同价款(包括补充协议新增价款)的85%。
46.5.3结算款
发包人和总承包商签署完毕正式结算协议书、且总承包商向发包人提交至结算总价100%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发包人向总承包商支付至正式结算总价的97%;
每次付款前,总承包商应开具合法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46.5.4保理
总承包商明确并认可保理等供应链融资付款为本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之一。
合同双方应充分积极地配合保理等业务所需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保理支付所涉各项支付手续、保理费(含保理手续费、利息,下同)支付、保理合同签署、施工合同所涉债权转让协议、对应支付确认书签署等。
为免疑问,双方以保理付款方式支付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的,不影响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发票开具义务相关约定。
总承包商与发包人相互配合,就保理付款方式所发生费用及税金的承担方式、支付方式等以操作单笔支付业务时另行签署的保理费用支付确认书(下称“支付确认书”)进行约定,支付确认书文本按合同通用条款附件4.3.2保理费用支付确认书确定。
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费由总承包商先行垫付,该保理费及其产生的税金(具体金额、比例等以对应支付确认书约定为准)由发包人以施工合同项下“价格调整”形式承担,总承包商实际垫付并向发包人开具合法合规符合合同约定发票后,于施工合同项下下一期工程款支付时一并支付。
46.5.5其他
1)“或有事项(售楼处、围挡、庆典)”付款方式为:
全部工程完成并经发包人、监理公司共同验收合格且书面确认后30天内,支付合同范围内经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此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下部分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2)发包人、监理单位检查发现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将书面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
总承包商按发包人要求按时、按质,逐项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总承包商整改完成后,书面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认可后方视为整改完成。
如果总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相关整改项:
如果有1项,总承包商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90%。
如果有2项,总承包商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80%。
如果有3项,总承包商当期工程进度款暂停支付。
待总承包商完成整改、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对应扣留款项。
3)鉴于重计量工作的重要性,总承包商应在接到全套施工图后10个工作日内,就重计量核对专项计划与发包人达成一致并由授权代表签字确认,若因总承包商原因致使专项计划节点累计滞后超过两次或未在收到全套正式施工图纸后140天内完成重计量核对确认工作(即重计量成果经二审审核通过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180天内签订重计量协议的,总承包商当期工程款支付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直至双方签订重计量协议后方可恢复至合同约定付款比例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对应扣留款项(不计取认可资金利息)。
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调差等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减,经发包人二审审核确认后(二审确认后金额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可随工程进度款支付,支付比例按照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执行。
5)总承包商承诺响应发包人关于甲指乙供材料的采购及付款方式,具体材料目录及付款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标准和要求;
6)总承包商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按计划节点完成竣工备案工作,如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竣工备案须提供双方确认的结算资料,总承包商须无条件配合。
因总承包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达标、竣备资料不合格、配合发包人不及时等),导致发包人无法按计划节点取得竣工备案证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商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自施部分含税金额)2%的违约金,并且按照计划工期延期的天数,处罚金每天20万元(前述罚款累计金额不超合同金额(自施部分含税金额)的5%);因延期交付导致发包人所承担的小业主索赔金额均由总承包商承担(该部分扣罚在结算部分刚性扣除,不得减免)。
7)后期工期节点调整,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将书面下发总承包商执行。
总承包商在工程款申请支付时,须提供工期节点按期完成确认文件(合同履行情况说明表)。
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工期文件中的主要时间节点按期完成,若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节点延迟,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商承担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赔偿金为每日RMB100,000元整(大写: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8)总承包商欠付工人工资及第三方费用的,导致工人、第三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发包人视具体情形向工人及第三方给付的,总承包商在此确认发包人给付金额可直接冲抵工程款及其他发包人应付总承包商的款项;除非发包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错付、超付,总承包商均愿承担发包人对外付款的法律后果。
46.6措施项目费的支付
措施项目费在工程形象进度满足合同专用条款第10.2款支付节点要求时,按照当期实体工程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占合同价款中实体部分总价的比例进行核算支付,支付比例按实体部分工程进度款比例执行。
46.8暂缓支付
工程款支付应与施工进度完成情况相关联,总承包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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