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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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
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
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
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
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
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
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
需
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
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
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
事人抽签确定。
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
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人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
承担。
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
(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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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
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
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
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
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
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
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
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
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
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
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
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
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
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
许误差范围为?
3%。
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
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
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
技术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
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
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
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
(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
相适应;
(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
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
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利润由评估机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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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
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
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
拆迁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现使用人
使用。
第十六条《办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是指《住宅设计
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规定的使用面积34平方米。
拆迁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的标准按照新建普
通商品房评估基准单价执行,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
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有异议的,拆迁人应当向房管部门、被拆
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进行查询;房管部门、被拆迁人或者公
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出具有关证明。
多人共
有一套被拆迁房屋,房产登记仍为一套房屋的,按产权登记认定。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隐瞒相关房产信息情况,违规取得最低套型保障面积后,拆迁
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应享受最低套型保障面积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
责任。
第十七条拆迁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后,应
当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拆迁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承
租人进行补偿安置时,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与原房屋面积之间部分,只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对被拆
迁人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回迁安置房屋应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为便于回迁安置房屋的设计
建设和被拆迁人选房,在满足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基础上,可按安置需求建设不
同面积档次的中小套型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回迁的,应在拆迁人提供的与其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范围内选择安置
房屋;享受最低保障面积且有条件交齐差价款的,可选择高于保障面积一个档次的房屋。
不接受
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私有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结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
间的差价,选择分期付款的,首付不得少于其应得拆迁补偿金额,分期付款的其他事项由拆迁当
事人协商确定;选择租住房屋的,租金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交纳。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下列被拆除房屋为《办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产权不明的房屋:
(一)经法定程序无法认定产权人的;
(二)对房屋产权有争议的;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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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分
别为: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5元。
因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拆迁人需二次搬迁的,拆迁人应
当支付二次搬迁补助费。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被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
平方米3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
对自行寻找过渡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按照《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异议
方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后二十日内委托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认可的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
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
在拆迁期限内没有提供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测量
结果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对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私有房屋产权人或公
有房屋承租人,发给搬迁奖励费5000元;在拆迁期限届满前每提前一天,再发给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10000元。
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当事人对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的领取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搬迁前协商
不成的,由拆迁人暂为保管,待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九条《办法》发布前已公告实施的拆迁工程,仍按照当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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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单价单价项目名称单位项目名称单位
(元)(元)2M360-42080-150砖混附属用房暖气片片
2M260-320200-350砖木附属用房暖气炉个
2M160-220400-600简易附属用房太阳能热水器个
2M80-120300-500彩钢板房(展开面积)电热水器个
2M40-50200-300一砖院墙电表个
2M35-457-10砖石(乱石)院墙院内电灯(含拉、吊盒)个
2M25-35150-200条砖院墙水表井(外表)座
2M10-1530-40砖铺或水泥地面硬化分户水套表块
40-455-8个
M防盗网水管
200-30010-15个
个铁棂防盗门水嘴(含截门)
500-80050-80个2M普通防盗门水池2100-12060-80M个塑钢、铝合金窗洗手盆(全套)2100-130160-260M
套营业房卷帘门坐便器(全套)60-80240-50M
套玻璃钢防雨罩蹲便器(含污水管)20-30M
雨搭
使用说明:
1、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2、被拆除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
另行补偿;3、空调、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接入等设施,按实际迁移费用给予补
偿;4、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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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树木补偿标准
胸径单位补偿费(元)
105厘米以下棵
206—10厘米棵
6011—15厘米棵
12016—20厘米棵
20021—25厘米棵
30025—30厘米棵
40031—40厘米棵
500
40厘米以上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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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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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 城市 房屋 拆迁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