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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规定性,都是根源于我国《宪法》,都是以维护社会正义为根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二者彼此间有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具体表现为:
首先,正确适当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上的公正。
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正确介入,有助于司法机关较为有效地抵制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以达到司法上的公正。
但是,往往在实际生活中,当审判权受到干涉和限制,尤其是涉及到某些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的案件时,审判工作更是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而媒体介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与司法内在的公正力量相结合,在此种情况下,媒体的介入就能有效抵制外界干预。
其次,传媒正确有效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司法的有效公开,为社会公众评价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从而降低司法独断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不公的作用。
[1]司法审判的这种公开性和透明性,不仅仅是对于媒体报道和媒体监督司法的需求,更是对于公众对社会问题知情权的满足。
再次,媒体对司法审判过程的有效及时报道,大大普及了法律内容,弘扬法治精神。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通过传媒正确、客观公正的报道,能更广泛地普及于民众,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内在地相信公正,可以由司法的途径得以实现。
反之,如果颁行的法律不为民众所知,那就谈不上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
从这个角度来讲,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对于公民更好地深入理解法律、较好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起有效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
随着媒体舆论监督地位日渐的突出,法院在谈到外部监督时都毫无例外地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
但是,新闻媒体监督的负面影响对司法审判产生了很大的阻力,司法审判独立和媒体监督二者的利益冲突日渐加深。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不当,造成“媒体审判”,损害司法权威。
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对舆论的监督力度也不当,“舆论审判”虽然不能真正代替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审判程序,但是能够制造和引导一种“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舆论监督站在道德的立场上,给予案件以道德的价值评判,给公众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影响。
[2]媒体基于道德的同情心,往往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只听取一方的指控而忽视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做到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评判,而且经常在报道中加入个人意见,主观臆断。
[3]此外,舆论往往忽视了法律对于案件的评判,这样的监督,往往是对司法制度的破坏,不利于人们树立法制观念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舆论自律不够,干扰司法独立,“媒体审判”使得媒体超越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的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对自己拥有的权力无限放大,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
[4]新闻媒体监督的行业自律程度不够,规范不够完善,往往使得一些案件还未进入审判程序,就已经被报道“证据确凿”,这些往往都很大程度地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新闻媒体的这种过度干预,不仅不能正确引导民众走向法治,而且也会错误地示范民众,造成司法的公正审判严重受阻。
此外,新闻媒体舆论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的报道,也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5]
同时,新闻舆论监督的利益化,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热点问题的监督成为一些媒体市场的“抢点”,从新闻媒体报道看,一些以市场为取向的媒体特别是各类报纸,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往往依靠报纸报道那些能够吸引公众注意力的热点社会问题,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这些媒体机构为了一己私利忽视社会的公平,忽视司法审判的制度价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使得原本公正的司法审判变得“不公正”起来。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平衡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监督的力度加大,其社会影响力的范围扩大,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传媒的利益冲突,合理地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建立较为完善的制度、基本原则,使新闻舆论监督有章可循。
应当说,建立相应完善的司法制度,是保证新闻媒体正确监督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要求。
立法中可以明确新闻采访的范围、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新闻舆论对司法进行监督一定要遵循严格的制度,在具体规章制度的框架之上一定需要必要的原则作为指导。
新闻舆论要坚持客观真实性的原则,客观公正不仅是司法审判的要求,还要作为新闻舆论监督的首要原则。
舆论报道要始终坚持事实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情况,不随意夸大扭曲案情。
其次,加强媒体、网络舆论的自律,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司法审判的整个阶段中,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是不同的阶段对于报道的要求应当有所不同。
尤其在审判过程中,新闻、网络舆论的用语应当坚持中性,不能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不能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加以严重的干涉,更不能发表对案件实体问题有倾向性的评论,导致民众的情绪高涨,导致片面的舆论。
[6]同时,新闻媒体在坚持合理报道的同时,还要遵循“同时报道”和“全程报道”的原则,及时报道案件的最新进展。
媒体一旦介入案件的报道,就应当全面即时地报道,否则,半途而废容易造成对涉案人员的侵权。
这不仅仅是行业自律的要求,同时还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要求。
再次,设置司法监督报道专门板块,提高新闻工作人员法律素质。
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应设置专门的司法专栏,并在新闻人员的选拔机制上作出改革。
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报道的新闻工作者应该是经过法律和新闻两方面训练和学习的人员,应该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熟悉司法审判运作方式。
[7]这不仅仅是对于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质要求,也是完善舆论监督所必需的法律素养的要求。
除了专业素质上的要求,还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素质,具备一定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行为规范意识。
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要坚持客观真实,坚持从实际出发,使公众形成客观正确的意见。
此外,还应当正确认识审判独立原则,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素质。
舆论干预司法审判一方面是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的不自律,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官不能抵制很多外来压力,在权贵、倾向性舆论和法律面前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这就要求提高法官职业素质,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8]面对庭审直播时,如果他们意识到舆论压力的错误,而坚定地作出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从宏观意义和终极意义上来讲,最终会取得舆论和大众的支持。
法官和法庭也将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使得公众内在地相信审判的真正价值意义之所在——公正。
最后,作为对社会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其社会价值不言而喻,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二者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
司法公正是全社会追求的目标,新闻舆论监督在其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新闻监督的规则,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小司法公正和传媒监督的冲突,进而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解决新闻舆论与司法独立的矛盾与冲突,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做出贡献。
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互动的个案研究
关键词:
司法审判/社会舆论/司法公正
内容提要:
司法活动与社会舆论存在互动。
本文采取个案研究法,运用系统论原理,对这一社会过程的内在机制进行描述分析,得出我国司法运作系统的一般模型——金字塔模型。
转型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与变革中传统文化之间存在矛盾,所以应当追求一种更具合理性和现实性的司法正义,即协商型正义。
社会舆论与司法之间的互动是良性的,促使司法向着更完善地保护人民权利的方向缓慢演进,同时推动着法律规则本身发生变革,并由此促进协商型司法正义的实现。
一、问题的提出和调查研究的设计及实施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审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主要形式,司法正义也是社会正义最重要的表征之一。
理想中的司法者似乎只为抽象的法律条文、原则和价值服务。
然而司法活动无法完全脱离政治的、道德的和其他的社会因素。
因为他们不只是熟练运用法律技术的法律人,他们也是社会人,无法甩开他们的存在,即他们的传统和文化而进行司法活动。
司法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空下进行的,各种社会因素无法从中排除出去,而必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自觉不自觉的体现出来。
其中,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巨大压力和影响就是很突出的一例。
对社会舆论压力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做出研究十分必要,而国内现有的相关研究大都只从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的关系以纯粹的注释法学或新闻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不必说社会舆论,就是对媒体评论究竟如何对司法产生影响也讨论不多。
从具体案例出发,从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打破以往将司法审判活动抽象化、纯粹化、神圣化和人为使之脱离社会生活舞台的藩篱,将其作为一个社会过程来研究,揭示这个社会过程的运行机制,将十分必要。
(二)研究框架和方法
1.研究框架。
对于司法审判的社会舆论压力,国内外学者大都是从新闻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的。
国外现有的相关研究多数围绕新闻报道对于诉讼结果的影响进行,有理论分析,也有实证研究,注重了对法官的心理和情感的分析,但是都没有分析社会舆论这一因素对司法的影响,确切地说没有将传媒与舆论区分开来。
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现状,国内的相关研究都是从新闻监督和司法独立的角度去探讨,多数学者认为要维护司法独立,通过建构制度来规范新闻监督。
他们不同程度的都把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等同起来。
另外,国内相关研究的研究方法也相对单一。
本文重在运用系统论的一般原理对不同类型的社会舆论作用于司法审判的社会过程做描述和分析,并总结出这一过程的一般模型,说明社会舆论与司法间存在良性互动,进而探求我国转型时期应当追求的司法正义。
试图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论证正是司法和舆论之间的相互对话、沟通、整合使我国的法律规范破旧立新,越来越具有合理性,越来越接近真正的司法正义。
社会舆论指公众对其关心的人物、事件、现象和观念的信念、态度和意见的总和,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并对有关事态的发展产生影响。
本文所研究的司法审判,是指司法机关从介入到退出一个法律事件的全部过程。
我国现代社会中法律事件中的社会舆论,是多元化的,呈现出传统媒体、知识界、网络公众构成的“三极模式”,三者构成了三足鼎立的框架。
三者之间建立了信息不断的相互传递与反馈的理想模型。
[1]2.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取的主要方法是案件社会学中的个案研究法,在一定时期内(1997年—2007年)在国内有影响的媒体上报道的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并运用系统论方法作模型分析。
首先是国内有影响的媒体的选择。
本文分别在杂志、网络新闻、报纸、电视媒体、网络论坛等几个媒体形式中选择了三联生活周刊、新浪新闻网、南方周末、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天涯社区关天茶舍这5个很有影响的代表性媒体作为选择案例的载体,其中既有传统媒体也有网络媒体,既有主流媒体,也有比较能够发出独立声音的媒体。
其次是对案例的选择,最后确定被2家媒体都曾给予报道或评论的案例为研究个案。
在选出所有案例中进一步选择社会舆论与案件的审理关系密切的、国内最有影响的8个个案。
最后是资料的全面搜集。
对于这8个个案,从互联网上大量搜集相关资料。
二、个案介绍与评论
由于本研究内容和方法上的特殊性,所以有必要在这一部分将所选择的8个个案作简要的介绍,只有把案件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及处理结果展现出来,并把案件处理过程中种种社会舆论以及各方面对舆论的反映揭示出来,才能更好地理解正文的研究和分析。
1.河南张金柱酒后交通肇事案。
1997年,原郑州市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死、撞伤各一人。
《大河报》率先报道这一案件,省领导要求严肃查处、公开见报、决不姑息。
郑州市中院判处张金柱死刑。
张金柱说,他是栽在了记者手里。
2.泸州二奶继承案。
2001年,黄某立遗嘱将财产遗留给情人张学英,并进行了公证。
黄去世后,其妻拒绝将其遗产交付张。
张遂提起诉讼,引起许多媒体的关注,更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论。
法院判定遗嘱无效。
二审维持原判。
3.孙志刚案。
2003年初,孙志刚未携带“暂住证”被收容,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
《南方都市报》首次披露这一消息,被各大网站转载,引起强烈反响。
学者们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救助管理办法》,废止《收容遣送办法》。
主犯乔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处决。
4.李思怡案。
2003年,李桂芳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不作为”,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文,立即引起广泛关注。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民警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5.黄静案。
2003年,“黄静案”经网络传播后,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
此案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成立专案组,五次对黄静死因进行鉴定。
其男友姜俊武以涉嫌强奸罪被逮捕。
黄静案暴露了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的混乱,引起了有关部门注意。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6.刘涌案。
刘涌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被判死刑。
他邀请了国内最知名法专家进行论证,认为存在刑讯逼供,刘涌无罪。
二审改判其死缓,引起舆论大哗,许多专家撰文发表看法。
刘涌案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7.孙大午案。
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此案引起社会极大争议。
三位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刑法第176条等等。
徐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孙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同时交纳10万元罚金。
学者就此案提交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建议书。
8.哈尔滨宝马撞人案。
2003年,代义权与苏秀文产生争执。
苏的宝马车向前冲出,将代妻撞死,12名群众撞伤。
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引起舆论大哗,认为量刑太轻。
学者纷纷撰文讨论该事件。
哈市部分媒体收到有关部门的“压稿通知”。
2004年3月,该案调查、复查工作结果称一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公众反映的其他问题均不存在。
2004年黑龙江省腐败官员韩桂芝落马。
有网友认为:
宝马案引起中央高层领导暗中彻查,韩桂芝是栽在网民身上了。
我们概要地介绍了本研究所选择的8个突出反映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的法律个案。
应该说,从这些个案中,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清楚地看到了司法审判行为背后所隐含着的社会舆论因素,其舆论作用在某些特定的法律社会情境下是如此之大,如此之微妙,以至于我们无论怎样估计都不算过分。
然而,应该说明的是,某些个案由于受新闻舆论传播的种种限制,以及研究者对个案的亲历性的缺乏,以及司法人员心理过程系统的难以考察,使得许多对研究者来说很重要的司法与舆论互动关系中的某些细节隐藏了起来。
这显然给我们的研究工作带来了困难,但即使如此,多数案例中还是向我们提供了足够的相关信息。
三、社会舆论影响司法行为的交互分析
下面将对8个个案分别归类,对不同类型的法律事件中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画出流程图,运用系统论的方法进行详尽分析。
首先,有必要介绍一下这种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
按照系统论的思想,社会就是一个开放复杂的巨系统,是一个自组织系统,人的能动性、目的性活动又可以对这个自组织系统进行合乎规律的调控。
[2]同样,从法律事件的发生经过司法审判到最后法律后果出现,这一过程也可以看作一个隶属于社会政治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本文称之为“司法运作系统”。
试图建立一个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审判行为的一般系统模型。
信息反馈在任何一个系统中都是一种普遍现象,信息反馈的表现形式是循环性的,反馈就是系统的输出与输入之间,以及系统的不同要素、不同关系间的相互作用。
控制系统分为开环系统和闭环系统,在开环系统中,控制系统的输出量不影响系统的控制作用,即系统输出端与输入端之间无反馈通道;在闭环系统中,系统的输出和输入之间存在反馈通道,即系统的输出对控制作用有直接影响[3].系统论思想已经被广泛应用到各个研究领域,然而其在国内法社会学研究领域的应用却非常少,本文尝试将其运用于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互动的研究中。
司法运作系统是一个闭环系统,法律事件的发生可视为系统的输入,而最后的法律后果可视为系统的输出。
再者这个系统的输入和输出之间,即法律事件和法律后果之间,存在着反馈的通道,而且在该系统内部的诸要素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作用,即信息的反馈。
(一)司法运作系统的动态结构分析
1.道德与法的冲突:
张学英继承案
在法律事件中涉及道德与法的冲突的时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引发强烈的社会舆论。
泸州张学英继承案就是一例。
如图1所示,当法律事件发生后,在进入司法审理程序的同时,也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媒体报道和法院的审理引发地方舆论,地方舆论反过来引发媒体的深入报道,两者共同对司法机关的审理工作产生压力和影响。
审理的结果又开始引发学者在理论上的探讨[4].审理结果和学术探讨将反馈信息传递给系统的输入即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并影响其审理结果。
这是一个闭环系统,在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和审理过程三个因素环节的作用都是交互的。
而这一交互过程及审理结果对于学术探讨的引发是单向的,审理的结果和学术讨论作为整个司法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
图1.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张学英案)
Fig.1Structureofthejusticeoperatesystem(caseofZhangXueying)
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道德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也就是说不确定性,所以产生的社会舆论本身就有差异,泸州当地舆论和法学学者的对立就是这种差异的体现。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它体现出了法官自身道德观与法律素养的冲突,体现出了法官自身的地域限制性,体现出了民间舆论对司法的巨大压力和影响。
由于案件涉及的只是两个社会地位相当的人的利益冲突,所以整个争议都是围绕现代社会道德与法的冲突和整合进行,并没有涉及任何权力问题,学者的探讨也仅仅是在法律理论的层面上。
权力部门没有在这个案件中显现,也没有给媒体及法院施加任何的压力。
司法审判中,司法者难免会受到道德的影响,或者来自外部压力,或者来自于内心的道德标准。
因为法官必须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执法者来行动,有时也会按照自己的信仰和价值做出决定。
保证法律的权威只能通过法律在生活方式的冲突和世界观的激烈竞争中保持中立,才可以树立起真正的权威。
2.好人与“恶法”的冲突:
孙大午案法律是否就一定代表了正义,这是一个问题。
客观回答是,法律制度也有良法、“恶法”之分,而法律本身的发展正在不断地靠近正义。
“恶法”也是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背后常常代表一种旧的体制。
当人触犯了“恶法”,司法部门又依据法律制度和程序去处理案件时,司法部门的行动就常常是合法但不合情。
孙大午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因为贷款困难,民间高息筹集资金已成为民营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
孙大午的律师讲到道:
“今天,被审判的不应该是孙大午,而应该是中国僵化的金融管理体制。
”
图2.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孙大午案)
Fig.2Structureofthejusticeoperatesystem(caseofSunDawu)
如图2中所示,法律事件发生后,媒体报道引发网络舆论和学者的关注,网络舆论和学者对案件本身和制度的探讨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三者交互作用,呈现三足鼎立之势。
社会舆论的急速形成和学者的奔走呼吁引发权力部门的重视,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过程输入信息,最终输出审理结果。
审理的结果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
学者对权力部门提出关于修改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也将影响着权力部门的相关决策,其最后的结果也将作为系统的输出信号之一通过反馈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
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好人犯法,合情不合法(而且是“恶法”),体现人民利益与不良制度的冲突,所以,整个法律事件中舆论呈现一边倒的状态,各种类型舆论的观点高度的一致,对权力部门和司法机关产生巨大压力,这也是案件最后结果合乎民意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这起案件中,既体现了好人与“恶法”的冲突,也体现了个人与制度的冲突,在这一案件司法运作系统模型中,权力部门参与其中,并起到决定性作用。
并且权力部门在此类案件中并未直接走到台前,只是在后台隐身指导。
3.贫富阶层的冲突:
宝马案和刘涌案宝马撞人案和刘涌案属于贫富阶层冲突的典型案例。
两个案件引起强烈的反响,是因为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等,导致人们形成一种思维定式:
官员和富人都有特权思想,总会凭借权力和金钱获得某种“关照”。
在贫富差距拉大的今天,审判的缺乏公开使公众对司法者已经失去信任,不相信会对双方一视同仁。
要想使公众对司法重树信任,就必须让司法过程完全公正和公开。
两案都是因为司法部门在处理问题时不够公开而更加引发公众的质疑,如图3所示。
图3.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刘涌等案)
Fig.3Structureofthejusticeoperatesystem(caseofLiuYong)
从图3来看,在深层体现着贫富阶层冲突的法律事件,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由媒体报道出来,又由于案件当事人双方财富实力的悬殊差距和司法审理的相对缺乏公开,而引起强大的网络舆论质疑和学者的探讨。
强大的民间舆论使政府介入其中,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过程输入信号,最终输出审理结果。
审理的结果和学者的探讨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
权力部门同时对媒体报道和网络舆论施加压力和影响,引导和控制舆论。
在这两个案件中,对富人阶层和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加上司法审理的相对缺乏公开和后期主流媒体的失声使公众舆论空前一致。
刘涌案中出现的“专家意见书”是一个特别因素,本文把它作为学者讨论中的一部分来研究。
这份专家意见书和公众舆论并不一致,甚至截然对立,并对二审结果产生了决定性作用。
但它不但没有得到民众的认可,反而招致骂声一片。
因为这几位专家在出具意见书的同时,也得到了相当的经济利益,使他们难以证明自己的价值中立性,使他们的学术权威大打折扣。
可见专家学者对法律事件可以发表意见,但是前提必须是不牵涉任何个人私利。
人们对司法腐败的担心,对财富阶层与权力阶层勾结的疑虑,已涉及权力部门的政治形象和威信,所以在此类案件中,权力部门不再隐藏于后,而是走到前台,发挥显性作用。
比如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开表态称将对该案开展调查、复查,尽快给群众、新闻媒体一个负责任的答复。
在黑龙江省委书记主持下,省委常委会议对此案进行了研究,确定由政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复查。
此类案件中的社会舆论出现和发展的动态过程也有一定的特点。
由于事件本身的政治敏感性,媒体报道过案件后,受到权力部门压力就会停止继续报道。
网络舆论和学者的讨论无法反馈回传统媒体,在这里,传统媒体对网络舆论和学者探讨的信息传递是单向的,而网络舆论和学者的讨论之间的作用仍然是交互的。
而权力部门也在最大限度内对网络舆论进行管制。
传统媒体、网络舆论、学者讨论仍三足鼎立,在涉及敏感的政治性问题时,在权力部门的压力下呈现出新的态势。
4.权力阶层与平民的冲突:
孙志刚等案张金柱案、孙志刚案、黄静案、李思怡案都体现了权力阶层和平民的冲突。
张金柱案发生在1997年,当时网络还没有普及,案件没有涉及多少网络舆论,有的只是传统媒体的报道和其引发的民间舆论。
其他的三个案例中,网络舆论则发挥着相当强大的作用。
由于张金柱案(如图4—1所示)和孙志刚案(如图4—2所示)都比较典型,又有各自特点,所以本文将单独分析两案的司法运作结构。
黄静案、李思怡案由于有一定的相似性,则做一个流程图分析(如图4—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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