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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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
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XX公司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二)组织XX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
(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审查整改方案,验证治理效果。
第六条分子公司、直属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XX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
(二)建立隐患排查专家队伍,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
(三)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Ⅰ级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第七条基层企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自查和外部评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三章分级分类
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九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
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
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
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一条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认定原则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
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三条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第十五条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
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六条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发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XX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八)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
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九)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九条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各基层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运行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大坝定检与注册、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春检、秋检、防汛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保电工作检查:
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
节、国庆节等)、两会保电,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XX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各基层企业要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
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一条根据隐患分级标准,XX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XX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子公司、直属机构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基层企业监督管理。
三级责任主体要通过安全生产问题库,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二条系统各企业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
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三条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子公司或直属机构报告。
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子公司、直属机构对重大隐患应及时组织评审,构成重大隐患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同时报告XX公司。
(三)XX公司负责对重大隐患进行审查,构成Ⅰ级重大隐患的,向分子公司或直属机构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进行督办。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
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基层企业,约谈基层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情况派驻督导组。
第二十五条及时兑现奖惩。
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的,要给予通报评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六条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每月5日前向XX公司归口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5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七条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
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XX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隐患名称:
评估等级:
隐患所属单位:
隐患评估时间:
年月日
安全第一责任人:
电话:
整改负责人:
电话:
隐患现状:
隐患产生的原因:
隐患危害程度:
防控措施:
整改措施:
隐患整改计划:
应急预案简述:
备注:
信息报告单内容以简要叙述为主,文字超过本表内容的,可单独附页说明。
附表2
20年月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20年月日
类别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电力企业
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累计落实隐患治理资金
应开展家数
实际开展家数
覆盖率
Ⅰ级
Ⅱ级
排查数量
已整改数量
整改率
排查数量
已整改数量
整改率
排查数量
已整改数量
整改率
(家)
(家)
(%)
(项)
(项)
(%)
(项)
(项)
(%)
(项)
(项)
(%)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1.人身安全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
7.上年度累计未整改隐患
——
——
——
注:
统计数据为每年1月份以来的累计数据。
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要求报送《重大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单》。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3
20年月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
填报单位:
20年月日
序号
隐患名称
类别
级别
治理措施
所需资金
计划完成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完成情况
责任人
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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