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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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完整篇doc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
A.属地管辖原则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D.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对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在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普遍管辖原则处于补充地位,只有针对少数国际犯罪,不能适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时,才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本题中,题干所给条件“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这就显然排除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只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许多考生对普遍管辖原则的具体含义并不清楚,教育部考试中心所著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解析》中第13页对普遍管辖原则进行了论述,对此考生应予注意。
2.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
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D.适用类推解释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目前,世界各国刑法奉行的大多均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而非绝对罪刑法定原则。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
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一)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
(二)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三)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本题中,选项ABD都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选项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即轻法的溯及既往,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甲教唆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
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甲的行为具备:
A.标准的犯罪构成B.复杂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D.修正的犯罪构成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犯罪构成的分类。
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特点,犯罪构成可以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
本题中,甲作为教唆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
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在本题中,交警之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但是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5.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了杀乙,也顾不了那么多了,遂从100米外向乙开枪,没想到居然打中了乙,致乙死亡。
此案中甲杀害乙的罪过形式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直接故意的认定。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本题题干中,甲“为了杀乙”一语,其实已经十分明确地表明了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中的意志因素,即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造成乙死亡的结果,而题干中所给出的“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从100米外向乙开枪”等,都是主观心理态度的认识因素,只不过是表明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而非其认识因素,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对于类似于本题的通过案例判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的问题,考生往往感到无从下手。
其实,只要真正理解我国刑法的罪过理论,明辨不同罪过形式之间的区别,此类题目还是不难正确回答的。
另外,要提醒考生的是,回答本类问题,一定要认真审题。
题目中一定有非常明确指向正确答案的线索和关键词,对这样的线索和关键词,考生一定要敏感。
找到这样的线索和关键词后,再结合考生已经掌握的罪过理论,正确回答本类问题并不困难。
6.甲因遭丈夫乙的虐待而被迫离家独居。
某日某女儿丙(13岁)来看望甲,甲叫丙把家中的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
丙按甲的吩咐行事,致乙死亡。
对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B.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D.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共同犯罪的主体特征。
在本题中,丙只有13周岁,按照刑法规定,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和甲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因而选项AC都是错误的。
实际上,在本题中,甲是间接实行犯,丙不构成犯罪。
甲要丙把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这样,甲的行为只侵害了乙的生命权,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甲的行为行为为故意杀人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7.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B.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法条竞合的含义。
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交叉的情形。
法规竞合的基本特征在于:
行为人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数个罪名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在本题选项CD中,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显然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根本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它们之间只是对向关系。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法条竞合是2006年新增加的知识点,对此,考生应予特别注意。
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
A.属地管辖原则B.普遍管辖原则C.保护管辖原则D.属人管辖原则【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对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在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普遍管辖原则处于补充地位,只有针对少数国际犯罪,不能适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时,才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本题中,题干所给条件“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这就显然排除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只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许多考生对普遍管辖原则的具体含义并不清楚,教育部考试中心所著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解析》中第13页对普遍管辖原则进行了论述,对此考生应予注意。
2.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D.适用类推解释【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目前,世界各国刑法奉行的大多均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而非绝对罪刑法定原则。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
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一)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
(二)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三)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本题中,选项ABD都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选项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即轻法的溯及既往,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甲教唆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
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甲的行为具备:
A.标准的犯罪构成B.复杂的犯罪构成C.基本的犯罪构成D.修正的犯罪构成【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犯罪构成的分类。
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特点,犯罪构成可以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
本题中,甲作为教唆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
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D.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在本题中,交警之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但是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5.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了杀乙,也顾不了那么多了,遂从100米外向乙开枪,没想到居然打中了乙,致乙死亡。
此案中甲杀害乙的罪过形式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直接故意的认定。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本题题干中,甲“为了杀乙”一语,其实已经十分明确地表明了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中的意志因素,即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造成乙死亡的结果,而题干中所给出的“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从100米外向乙开枪”等,都是主观心理态度的认识因素,只不过是表明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而非其认识因素,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对于类似于本题的通过案例判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的问题,考生往往感到无从下手。
其实,只要真正理解我国刑法的罪过理论,明辨不同罪过形式之间的区别,此类题目还是不难正确回答的。
另外,要提醒考生的是,回答本类问题,一定要认真审题。
题目中一定有非常明确指向正确答案的线索和关键词,对这样的线索和关键词,考生一定要敏感。
找到这样的线索和关键词后,再结合考生已经掌握的罪过理论,正确回答本类问题并不困难。
6.甲因遭丈夫乙的虐待而被迫离家独居。
某日某女儿丙(13岁)来看望甲,甲叫丙把家中的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
丙按甲的吩咐行事,致乙死亡。
对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B.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C.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D.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共同犯罪的主体特征。
在本题中,丙只有13周岁,按照刑法规定,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和甲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因而选项AC都是错误的。
实际上,在本题中,甲是间接实行犯,丙不构成犯罪。
甲要丙把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这样,甲的行为只侵害了乙的生命权,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甲的行为行为为故意杀人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7.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B.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法条竞合的含义。
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交叉的情形。
法规竞合的基本特征在于:
行为人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数个罪名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在本题选项CD中,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显然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根本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它们之间只是对向关系。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法条竞合是2006年新增加的知识点,对此,考生应予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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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
A.属地管辖原则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D.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对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在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普遍管辖原则处于补充地位,只有针对少数国际犯罪,不能适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时,才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本题中,题干所给条件“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这就显然排除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只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许多考生对普遍管辖原则的具体含义并不清楚,教育部考试中心所著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解析》中第13页对普遍管辖原则进行了论述,对此考生应予注意。
2.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
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D.适用类推解释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目前,世界各国刑法奉行的大多均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而非绝对罪刑法定原则。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
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一)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
(二)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三)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本题中,选项ABD都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选项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即轻法的溯及既往,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甲教唆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
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甲的行为具备:
A.标准的犯罪构成B.复杂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D.修正的犯罪构成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犯罪构成的分类。
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特点,犯罪构成可以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
本题中,甲作为教唆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
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在本题中,交警之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但是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5.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了杀乙,也顾不了那么多了,遂从100米外向乙开枪,没想到居然打中了乙,致乙死亡。
此案中甲杀害乙的罪过形式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直接故意的认定。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本题题干中,甲“为了杀乙”一语,其实已经十分明确地表明了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中的意志因素,即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造成乙死亡的结果,而题干中所给出的“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从100米外向乙开枪”等,都是主观心理态度的认识因素,只不过是表明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而非其认识因素,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对于类似于本题的通过案例判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的问题,考生往往感到无从下手。
其实,只要真正理解我国刑法的罪过理论,明辨不同罪过形式之间的区别,此类题目还是不难正确回答的。
另外,要提醒考生的是,回答本类问题,一定要认真审题。
题目中一定有非常明确指向正确答案的线索和关键词,对这样的线索和关键词,考生一定要敏感。
找到这样的线索和关键词后,再结合考生已经掌握的罪过理论,正确回答本类问题并不困难。
6.甲因遭丈夫乙的虐待而被迫离家独居。
某日某女儿丙(13岁)来看望甲,甲叫丙把家中的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
丙按甲的吩咐行事,致乙死亡。
对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B.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D.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共同犯罪的主体特征。
在本题中,丙只有13周岁,按照刑法规定,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和甲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因而选项AC都是错误的。
实际上,在本题中,甲是间接实行犯,丙不构成犯罪。
甲要丙把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这样,甲的行为只侵害了乙的生命权,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甲的行为行为为故意杀人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7.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B.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法条竞合的含义。
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交叉的情形。
法规竞合的基本特征在于:
行为人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数个罪名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在本题选项CD中,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显然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根本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它们之间只是对向关系。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法条竞合是2006年新增加的知识点,对此,考生应予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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