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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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
**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
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县国库支付中心每日报来的按部门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
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
国库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人行汇总划款凭证及支付中心按部门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
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
国库存款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对经财政核准的单位预算结余资金,分上、下年度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年终,根据经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时,会计分录为:
借:
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
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2、下年度单位实际支用后冲减挂账,会计分录为:
借:
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
国库存款
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
(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科目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
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分预算单位记载。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国库支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
本科目贷方登记国库支付中心当天发生直接支付金额;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金额;当日资金结算后本科目余额为零。
“己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己结清的支出金额,本科目贷方登记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结清的支出数额;借方登记年终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的冲转数;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
年终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二)国库支付中心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
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三)国库支付中心每日将按部门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
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四)国库支付中心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与人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
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
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五)国库支付中心对年终财政核准的单位预算结余资金,分上下年度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1、对直接支付资金的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年终,根据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同时视同支付凭证清算,将已结报支出挂账,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
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
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借:
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
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2)下年度单位实际支用后,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冲减挂账,并将“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进行清算,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
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借: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
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2、对授权支付资金的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年终,根据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同时视同支付凭证清算,将已结报支出挂账,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
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
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借:
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
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2)下年度单位实际支用后,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与人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冲减挂账,会计分录为:
借:
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
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六)年终,国库支付中心将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
已结报支出
贷:
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七)国库支付中心对财政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国库支付中心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其他原始凭证分别记账。
事业单位:
借:
事业支出等
贷:
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行政单位:
借:
经费支出等
贷:
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二)对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分别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事业单位: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
事业支出等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
经费支出等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分别为:
事业单位提取现金时:
借:
现金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支用现金时:
借:
事业支出等
贷:
现金
行政单位提取现金时:
借:
现金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支用现金时:
借:
经费支出等
贷:
现金
(五)年终,预算单位将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时,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凭证,作如下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
借:
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
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六)对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预算单位根据核定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等相关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1、结转预算结余时,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结余的账务处理相同:
事业单位:
借:
其他应收款—结转预算结余资金
贷:
财政补助收入
行政单位:
借:
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资金
贷:
拨入经费
2、下年度直接恢复预算结余时,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结余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1)直接支付结余资金的恢复,不进行账务处理;
(2)授权支付结余资金恢复时,预算单位将挂账转为“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账务处理如下:
事业单位: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其他应收款—结转预算结余
行政单位: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
3、预算单位实际支用预算结余资金时,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结余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1)实际支用直接支付结余资金时,冲减挂账,账务处理如下:
事业单位:
借:
事业支出等
贷:
其他应收款—结转预算结余
行政单位:
借:
经费支出等
贷:
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
(2)实际支用授权支付结余时,会计核算不变。
(七)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县财政局。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仍要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数字进行冲销处理,根据年终结账前的会计报表编制。
四、对账
财政局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局国库股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人行国库股和国库支付中心核对账务。
1、与人行国库股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对账单由人行国库股提供。
2、与国库支付中心核对预算支出按部门的支出数,对账单由国库支付中心提供。
(二)国库支付中心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局国库股、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局国库股对账,对账内容主要包括:
按部门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对账单由国库支付中心提供。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主要包括:
“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按部门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3、与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按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
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国库支付中心提供。
4、每月10日前,预算单位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以及提取现金的实际支出数,报国库支付中心,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其“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
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年终,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预留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核定预算结余资金等事宜。
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之间、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
五、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引起的资金支付管理方式改变和资金流转流程改变而相应改变的会计核算方法,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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