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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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健事业健康发展,保护患者及其亲属、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格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的追溯期是指为确定本公司承保的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
第四条本保险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条本保险的患者代理人是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书面委托从事医疗事故索赔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限终止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患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四)火灾、爆炸。
第十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三)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五)被保险人使用伪劣的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制品;
(六)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七)被保险人实验性的诊疗护理工作;
(八)被保险人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伤残必需进行的;(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亦不负赔偿责任: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以前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所致的损失;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五)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十三条本公司对每名患者承担的本条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多少次医疗事故,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公司只对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以上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本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六条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相应的批改手续,必要时补交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时,被保险人应: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二)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或申请调查、分析。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涂改、
伪造、隐匿或销毁,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本公司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本公司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在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索赔时,需提供: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医疗结构及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明;
(三)被保险医疗结构与责任人的雇佣关系证明;
(四)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五)损失清单;
(六)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
(七)本公司要求的其他索赔材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一经核定,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对每名患者的赔偿金额由患者或其代理人与被保险人及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以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不包括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赔偿标准以国务院2002年4月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准。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因本保险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扩展条款
实习生医疗责任扩展条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公司同意将医学院指派到被保险医疗机构实习的实习生列为被保险人,除此以外,本保险其他条款不变。
外聘专家医疗责任扩展条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公司同意将被保险医疗机构临时聘用且在保险单中列明的非本医疗机构的专家列为被保险人。
除此以外,本保险其他条款不变。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籍_________(外文姓名)_________(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
(另附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
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
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
单价:
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
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
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
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
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
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
经办人:
日期:
年月日
鉴证日期: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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