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运行维护规程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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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运行维护规程资料
水工运行维护规程
1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电厂水工建筑物运行维护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2 本规程适用于电厂水工建筑物维护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对水
工建筑物的运行维护管理。
2引用文件和资料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05 年 1 月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部颁1998
年 8 月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
《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25-92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47-97
《水工碾压混凝土试验规程》SL48-94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96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99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SD108-83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DJ212-83
《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12-
2000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
200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44-2001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
2001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DL/T5150-2001
《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DL/T5151-
2001
《电厂水库调度方案》
3.术语与定义
3.1 术语
3.1.1维修:
大坝在设计运行条件下的维修,包括结构物和设
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物损坏处恢
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
3.1.2大坝:
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
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3.2 定义
3.2.1日常巡查:
是由电站有经验的现场专业人员对大坝进行
经常性的巡视和检查。
3.2.2年度详查:
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由电站生技科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的详细检查。
3.2.3定期检查:
每隔一定时间由单位组织运行、设计、科研
等有关单位高级专业人员对大坝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
3.2.4特种检查:
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大坝重大安全问题的检查。
4总则
4.1 所有水工建筑物均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安全稳定要求。
4.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水工建筑物运行维护
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4.3 水工建筑物的维护应遵循如下原则:
“定时巡查,经常养护,
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及时做好维护工作,
防止缺陷的发生和发展。
4.4 水工建筑物维护包括四个工作程序:
工程损坏的调查、修理
方案设计、施工及其质量控制、验收等。
4.5 水工维护工作技术要求高,在制订处理方案时,要不断总结
经验,采用先进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因地制宜,提高维护
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消耗。
4.6 水工建筑物运行维护应与巡视检查相结合,并建立运行维护
档案。
5水工建筑物运行
5.1 所有水工建筑物的外形轮廓尺寸,均应保持原设计状态。
5.2 禁止洪水漫坝或翻溢流坝闸门的事故发生。
5.3 洪水调度,应遵循设计要求,严格执行《电厂水库调度方案》
,采取合理的水库运行方式,避免因库水位骤升骤降对大坝等
建筑物造成威胁,诱发水库地震,引发库区两岸边坡滑塌。
5.4 按照《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规程》所规定的测次要求,对水工
建筑物进行监测。
5.5 禁止库区一切船只靠近大坝、进水口等水工建筑物。
严禁将
坝体作码头停靠各类船只。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
必须经大坝主管部门、相关设计单位的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
引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和工程管理。
5.6 严禁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采石、取土、
打井、游泳、钓鱼、毁林开荒等危害大坝安全和破坏水土保持
的活动。
严禁在坝面堆放超过结构设计荷载的物资和使用引起
闸墩、闸门、桥、梁、板、柱等超载破坏和共振损坏的冲击、
振动性机械。
5.7 严禁在大坝和厂房管理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8 坝体
5.8.1大坝是整个水工安全运行的关键,为运行管理的重点。
5.8.2坝顶、上下游坝面、坝体廊道无裂缝,破损、渗漏和剥
蚀。
5.8.3坝体基础无挤压、错动、松动和鼓出。
坝体与基岩或岸
坡结合处无错动、开裂、脱离和渗漏情况,两岸坝肩区无裂缝、
滑坡、溶蚀、绕渗及水土流失。
5.8.4基础防渗排水设施完整、通畅,渗漏水量和水质无异常,
坝基和坝体扬压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5.9 泄水建筑物
5.9.1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规程溢流坝承担泄洪任务,溢流过水
面应保持光滑、平整,无磨损、气蚀、钢筋锈蚀等现象。
5.9.2闸墩、胸墙、边墙、溢流面无裂缝和损伤,伸缩缝完好。
5.9.3消能设施无磨损冲蚀,泄洪时水流流态应平顺归槽,对
坝基和下游两岸边坡不得产生淘刷。
5.10 库区、左右岸边坡
5.9.4严禁在库区范围内的边坡上进行耕作、毁坏植被、损坏
边坡完整的活动。
5.9.5检查坡面排水孔、排水沟的通畅,保证坡面排水系统的
正常运行,特别是雨季和汛期要加强观测,以确保两岸边坡的
稳定安全。
5.9.6库区淤积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两岸无绕坝渗流。
5.10其他附属建筑物
5.10.1 各类监测设施应保持完好,能正常监测。
5.10.2 所有通往水工建筑物的道路和排水沟均应保持畅通,附
属建筑物应保持完好,所有工作桥、交通桥应安全稳定,无沉
陷、裂缝现象。
5.10.3 各电缆沟、排水沟、集水井、进人孔的盖板或通往检查
各部位的栏杆、爬梯应完整无缺。
照明设施、消防设施正常。
6水工建筑物维护
6.1 所有水工建筑物的外形轮廓尺寸,均应保持原设计状态,禁
止损害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6.2 为使水工建筑物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应建立水工建筑
物维护台帐,台帐应包括:
工程部位、开工、竣工时间、工程
特性参数、目前运行状况,维护修补原因、方法、次数、要求、
处理效果、遗留问题等。
6.3 水工建筑物应进行逐项检查和记录,对异常和损坏部位应有
详细的说明,并进行拍照或摄像,以待专项调查和修理。
6.4 根据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发现的水工
建筑物缺陷,应结合观测资料认真分析研究,尽快查清原因,
及时消除;对较大的缺陷处理,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
组织、实施进行处理。
制定具体的施工预算、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措施和施工技术要求;对不能处理的重大缺陷,应及时向
上级领导报告,必要时应请设计单位、科研部门及有关院校的
专家共同研究解决;鉴定成果、研究成果应附文字说明,并存
档备查。
6.5 运行期针对存在缺陷需要修复的水工建筑物施工方案的编制
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简况;
(2)工程量、工程总造价
及主要材料用量;(3)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4)施工组织
及施工机械、工具;(5)施工进度安排表;(6)安全措施。
维护项目竣工后,应有竣工报告(包括工程设计报告、竣
工图、施工技术总结等)。
并按班组、部门、厂三级进行竣工验
收,其竣工报告、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6.6 水工建筑物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应按照规定执行。
6.7 运行期的水工建筑物维护,其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
最新版本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6.8 坝体维护
6.8.1每年汛前、汛期、汛后应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重点检
查左岸土石坝段、溢流坝消力池、厂房坝段、左右岸重力坝与
岸坡结合处、左岸边坡及坝段之间的横缝,对出现局部损坏应
及时维护和修补。
6.8.2坝顶、上下游坝面、廊道应每月定期清理且保持清洁,
无积水、无杂草、杂物,照明充足。
6.8.3每周应对坝体廊道里的排水沟和集水井的淤积物进行检
查,并及时进行人工或机械清理。
6.8.4所有深井水泵定期对其自动控制进行检查。
6.8.5当坝体产生裂缝,剥蚀、渗漏现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
分别进行分析,重要部位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防缺陷
扩大影响坝体的安全运行。
修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参照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 执行。
6.9 泄水建筑物维护
6.9.1汛前应组织对所有的度汛流道进行检查,以确保度汛流
道的结构、闸门、操作系统、控制系统、动力系统等处于正常
状态
6.9.2工作闸门需检查行走装置的机械性能,并检查止水完整
性。
6.9.3度汛期间应加强各项观测工作,特别是左右岸绕坝渗流
的观测,按设计规定的测项和测次开展工作,密切关注各测项
观测数据的变化,并加强廊道的现场巡视,若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6.9.4护坡范围内河岸应严禁堆渣倒土。
6.10库区、左右岸边坡维护
6.10.1 库区内淤积每 3~5 年测量一次,测量坝前和进水口前的
泥沙淤积面高程、淤积层特性,及时整理、绘制水下地形图及
纵横剖面图,对影响机组正常运行的应及时清淤。
6.10.2 所有边坡及其排水设施如发现裂缝、垮塌、下沉、脱壳、
堵塞、杂草丛生等情况,应视其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存在缺陷,
不能满足安全运行的部位,应重新进行工程设计、施工。
6.10.3 库区和所有边坡每次洪水下泄结束后,应进行巡视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边坡出现局部损坏时应及时修补加固。
6.11其他
6.11.1 为使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照
明、防火、避雷、绝缘设备以及爬梯、建筑物孔洞的盖板等,
应经常维护,保持其防护性能。
6.11.2 根据需要设置的水标尺应保持清晰,并定期用固定水准
基点进行高程校核。
6.11.3 对易损坏的监测设施应加盖上锁、建围栏或房屋进行保
护,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有防潮湿、锈蚀要求的监测设施,
应采取除湿措施,定期进行防腐处理。
6.11.4 在厂区、坝区附属水工建筑物上进行打孔,或超载运行,
应经核算,审批后方可进行。
6.11.5 电缆沟每年汛前要检查清扫一次,不得有积水。
照明设
施要保持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维护。
公路排水沟要保持畅
通,如有堵塞破坏,应及时疏通恢复。
6.11.6 所有交通设施应满足运行要求,如发生垮塌、堵塞、冲
坑等引起交通中断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进行工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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