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完成广州市区出租车运力辆投放第一标投标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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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完成广州市区出租车运力辆投放第一标投标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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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完成广州市区出租车运力辆投放第一标投标书
编写完成广州市区出租车运力1100辆投放第一标投标书
(本市运营范围不含增城、从化市)标书网多次参与全国各地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投标工作,
广州市2008年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招投标工作开始启动
2007年初,我市市区逐渐出现“打的难”问题,为及时缓解市民和乘客的乘车供需矛盾,市交委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投放”的思路,通过法定程序于同年8月份投放了第一批700辆新的出租车运力。
据多方面反映的情况显示,新的出租车运力进入市场后,我市市区出租车运力紧张情况确实得到了缓解,但是由于第一批投放数量较少,目前我市市区上、下班等高峰时段,以及部分居民区、商业区等重要地段的“打的难”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市交委结合我市出租车供求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州市市区出租车运力投放工作方案》,并依法定程序召开了出租车运力投放听证会。
经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现确定我市今年投放1100辆出租汽车运力,以满足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对出租汽车的乘车需要,有效缓解“打的难”问题。
据了解,广州市今年即将投放的1100辆出租车运力,已进入运力招投标阶段。
市交委从2008年6月18日起,将对1100辆出租车运力招投标的有关事项在广州交通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具体招标和评标工作将依法展开。
据市交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出租汽车运力招投标会参照去年做法,采用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招投标方式。
在招标方案上,将根据我市创出租汽车文明行业的工作要求及引导今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向规模化、智能化、集约化发展,调整和增加了一些考评项目,如增加了出租汽车车容车貌专项工作、出租车清洁行动推进、96900电召响应率、电召成功率等服务保障措施及落实情况的考核。
科学合理投放出租车运力,是政府部门关注民生、缓解市民“打的难”问题的具体体现,是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06〕1018号)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车运力配置机制,强化出租车行业竞争机制,有利于出租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严格设定招投标条件,有利于选择管理好、服务优、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经营,引导出租车市场良性发展。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
项目一:
广州市区350辆出租汽车运力;
项目二:
广州市区250辆出租汽车运力;
项目三:
广州市区130辆出租汽车运力;
项目四:
广州市区55辆出租汽车运力;
项目五:
广州市区45辆出租汽车运力;
项目六:
广州市区70辆出租汽车运力,分设两组,每组为35辆出租汽车运力;
项目七:
广州市萝岗区100辆出租汽车运力;
项目八:
广州市花都区100辆出租汽车运力。
以上各项目经营期限为5年,运力投入准备期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计算,共45天。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具有广州市出租客运经营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同属于集团总公司内的各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其子公司,不可以同时参加投标)。
(三)领取招标文件及报名表时间:
2008年6月19日至6月20日(上午9:
00-12:
00,下午2:
00-17:
00)。
(四)报名时间:
2007年6月23日至6月24日(上午9:
00-12:
00,下午2:
00-17:
00)。
(五)凭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领取招标文件和报名表。
(六)报名时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书面递交报名表和其它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具体报名手续请参阅本次招标文件。
(七)领取招标文件、报名表和报名地点:
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314室。
招标评审的主要内容
对投标人制订的投标文件,将从投标人的基本素质、项目经营分析、项目车辆选配、驾驶员管理、安全管理、车辆管理、服务管理、项目车辆处理、企业创优、述标答疑等10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项目的设定一方面突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及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06〕1018号)中规定的“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等内容,另一方面体现我市创建出租汽车文明行业的管理要求。
主要表现在:
一是基本素质方面的考核。
包括:
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结构、企业稳定及完成客运保障任务、重组合并企业等。
二是经营分析方面的考核。
包括:
标的所属区域出租客运市场现状、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分析。
三是项目车辆选配方面的考核。
四是驾驶员管理方面的考核。
包括:
司企签订劳动合同记录、承诺招收本市(含从化、增城)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
五是安全管理方面的考核。
六是车辆管理方面的考核。
七服务管理方面的考核。
包括:
服务质量测评记录、乘客满意度第三方测评记录和对电召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八是项目车辆处理的考核。
九是企业创优方面的考核。
十是述标答疑的考核。
运力投放后的管理要求
出租汽车运力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市交通部门将与中标人签订《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授权书》,对被授权人(即中标人)使用出租汽车运力营运情况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运力使用权,限期退出市场。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出租汽车营运安全、服务保障及企业在投标中作出承诺的履行情况。
今年1100辆新的出租汽车将在第104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秋交会)前投入运营,在有效缓解目前我市较突出的“打的难”问题的同时,我市出租车行业也将以良好的车容车貌和优秀的服务质量喜迎秋交会的到来。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小客车管理,促进广州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小客车,是指19座以下(含19座)按照乘客和用户需求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含出租汽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需求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小客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配备或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车辆和车质收费的出租小客车经营活动。
出租小客车经营方式包括流动出租、租赁服务、定线营运和包租车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客运出租小客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出租小客车管理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出租小客车应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协调发展。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客运交通建设和发展需要,编制出租小客车站场、营业调度管理网点、运力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实施客运出租小客车行业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税务、城监、交通、物价和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七条本市实行出租小客车经营者经营资质审批制度。
凡申请经营出租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第八条申请经营出租小客车的经营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0台以上车辆。
(二)具有相应的资金。
(三)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和营运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和技术力量。
凡申请出租小客车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相应数量的出租小客车经营权。
凡申请经营小客车租赁服务项目的,除符合上述第
(二)、(三)、(四)项条件外,其车辆数应当在20台以上,并应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九条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30日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在20日前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同时缴销有关证照。
经营者自《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投入营运的,视作歇业处理。
第十条凡未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的经营者,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90日内补办资质审查。
逾期仍不补办的,作违法营运处理。
第十一条本市市区外的出租小客车和其它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从事起、止点均在本市市区范围的载客营运活动。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十二条出租小客车实行出租小客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未办理经营权有偿使用手续的客运车辆,不得从事出租小客车营运。
第十三条出租小客车经营权应当通过竞投方式向社会投放。
其竞投应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出租小客车市场需求,定期制定出租小客车经营权指标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营权竞投。
第十四条竞投中标者如需经营出租小客车业务,应持经营权有偿使用证书(合同书和使用证,下同)及缴款凭据到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和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及验车核价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
第十五条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十六条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经营权可以转让、变更或者抵押,但应当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经营权可作为财产抵押,需用经营权抵押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抵押方与抵押权方填写《广州市出租小客车经营权抵押登记表》和《经营权明细表》。
(二)提交申请抵押登记报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证书、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
(三)经出租小客车主观部门审验批准后办理抵押手续,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抵押方如期清偿债务的,应将债务清偿证明、解除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及时报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同时办理原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 营运服务
第十八条出租小客车营运服务实行车身颜色、服务设施、租价和经营合同四统一的管理原则。
第十九条从事出租小客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须按规定申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未按规定申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不得从事出租小客车服务。
第二十条申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出租小客车驾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准驾小型汽车以上车类的驾驶时间。
(二)经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规范、岗位业务常识和客运管理法规等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第二十一条出租小客车经营者雇用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从事出租小客车的驾驶和乘务工作,需按广州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和暂住人口管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租小客车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出租小客车营运管理规定,并接受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执行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核定的租价标准和收费办法,使用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核准的统一票据。
(三)执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服务规范标准,安全行车,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四)按规定缴纳税、费。
(五)定期如实向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填报经营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出租小客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及乘务员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合同文本由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与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在提供租赁服务时,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服务区域、期限、租金、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合同文本由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制发。
租赁车辆不得用于其它形式的营业性服务或改变车辆用途。
第二十五条出租小客车驾驶员及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时携带符合规定所需的证件以备检查并服从客运、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或合理路线行驶并在站场(点)内按规定上落客及停车候客。
(三)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定期送检,保证其准确有效。
(四)按标准收费,使用广州市出租小客车统一车票。
(五)依照公共客运交通服务规范进行营运,营运中不得出现拒载、议价、绕道、叠表、宰客、中途逐客及其他服务违章行为。
(六)严禁雇用人员拉客。
第二十六条租赁服务的承租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租赁经营者提交有关证明、证件或财产担保。
(二)自行驾驶车辆的应持有与所驾车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按合同规定使用车辆,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借或参与违法活动。
(四)按合同规定缴付租金、押金和承担责任。
(五)自觉接受客运交通管理人员检查。
第五章 服务设施第二十七条凡投入出租小客车营运服务的车辆,须按规定申领《车辆运营证》,未取得《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不得参与出租小客车营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投入客运出租小客车营运服务的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出租小客车营运的有关技术要求。
(二)持有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牌照及行驶证。
(三)按规定设置车上服务设施。
出租小客车须安装计价器、顶灯和防劫装置,租赁服务车辆及小公共汽车不得安装此类设施。
(四)按规定设置中英文对照的价目表、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
(五)车容整洁美观、车质车况良好。
(六)租赁服务车辆按规定统一租赁标志。
第二十九条营运中的出租小客车应保持车上服务设施、服务标志及车质车况的完好、有效。
不得擅自改动。
第三十条出租小客车应参加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服务设施、租价的审验。
凡使用时间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60万公里的出租小客车按规定予以强制淘汰。
第三十一条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机场、火车站、码头、交易会、旅游景点等出租小客车站场(点)实行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可安排场地位置设置出租小客车停车场、营业站(点)和上落客点。
第三十二条本市各主要出租小客车营业站(点)应向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开放,并由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指定其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进站车辆必须服从客运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站(点)和出租小客车上设置业务广告不得覆盖车辆标志等服务设施。
第六章 检查监督第三十四条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小客车的监督和管理,客运交通管理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穿着统一的识别服,佩带值勤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三十五条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提供车票、车型、车牌号码、租车过程、姓名、地址等有关证据材料,对投诉不实而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出租小客车管理工作人员应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勤、秉公办事。
对徇私舞弊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资质审查,擅自经营出租小客车或租赁汽车业务的,应责令停止营业,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停业、歇业、变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注册项目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经营权有偿使用手续而进行营运的,应责令其停止营运,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申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车辆营运证》营运的,挪用、转借、涂改、仿造等不按规定使用《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参加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常规审验而从事营运,应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营运车辆不按规定设置、使用或擅自改动计费器等服务设施、服务标志(含有偿使用标志、价目表、有关告示帖等)或车容不整的,或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营运中出现拒载、议价、绕道、叠表、揽客、中途逐客、雇用拉客人员、私吞乘客遗留物品或其他恶性服务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规定使用出租小客车统一车票,应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站场(点)内不按规定上落客,或随意停车候客,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外地车辆及未经批准的车辆进入本市范围从事营业性载客活动的,应责令其停止营运,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拒绝接受城市出租小客车执勤管理人员检查监督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涉及物价、技监、工商、税务和公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可将车辆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车辆营运证》;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8日发布的《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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