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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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
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的,是弘扬互助共济精神,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医委,合医委下设办公室;各乡镇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成立由市人大、政协和审计、监察、各乡镇参保人员代表组成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第五条市合医委主要职责:
(一)编制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定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三)确定年度收费标准、支付标准及统筹费收缴管理办法;
(四)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相关管理制度;
(五)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医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合医委的决定,定期向市合医委报告工作,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
(二)指导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院、特殊病种审批、以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
(六)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预警报告,并保证收支平衡;
(七)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简称乡镇合医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协助做好参保人员身份确认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按时足额收取统筹款并及时存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三)负责本乡镇参保人员个人统筹费筹集、存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登记、发放、变更等工作;
(四)每月一次在乡镇、村两级政务公开栏中公布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协助调解、处理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发生的纠纷与矛盾;
(六)积极协助市合医办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征集参保人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合医办反馈;
(三)协助处理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发生的纠纷与矛盾。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开通绿色救护通道,确保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负责为患者提供病历卡、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及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卫生等部门制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收费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四)定点医疗机构对诊疗过程中需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应在就诊当中履行告知义务,对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项目,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对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无故拒绝出院的应及时通知市合医办,并告知本人自应出院之日起的所需费用不能报销;
(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市合医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网络设置、业务管理、审核报销服务等工作;
(七)完成市合医办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港澳台同胞等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凡具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就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对象的确定以市公安局户籍信息为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要以户为单位交纳统筹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个人出资3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参保人员可适当给予扶持。
市合医委可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统筹额度和保障水平。
第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其个人出资部分从最低生活保障金中解决,特困残疾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的个人统筹费分由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收缴,在筹资截止期前统一上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其个人出资部分由民政部门在缴费截止期前统一上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特困残疾人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市残联在缴费截止期前统一上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在缴费截止期前足额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农民参加无偿献血的可以享受统筹费赠送,标准为:
每无偿献血200毫升,赠送10元统筹费,市中心血库以“江山市无偿献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缴券”方式支付给农民;农民凭券抵扣个人统筹费。
农民办理江山移动公司的相关业务,即可获得由江山移动公司赠送的一份“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动代缴券”,价值30元,农民凭券抵扣个人统筹费。
集体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可通过市合医办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一次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后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效时间为一年。
(2004年度的缴费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30日,参保有效期限为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今后每年的缴费截止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参保有效期限为下一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
)超过规定时间未交费者,当年不予办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身份、住址等变化仍可按规定享受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市合医办每年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金额、使用情况,每月向各乡镇政府及市合医委通报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人员名单及基金使用情况。
各乡镇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情况作为乡镇务公开、村务公开主要内容之一,每月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每年一次进行监督、审计,并向农民群众公布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市合医办、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投诉要作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15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通知举报或投诉人,并向市合医委报告。
第四章参保人员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二)享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四)市域内有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的义务;
(二)按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的义务;
(三)妥善保管《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相关文书、票据的义务;
(四)有检举、揭发破坏或干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义务。
第五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与范围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报销,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报销限额,起付标准为1000元,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剔除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各项费用后,由统筹基金分段按以下比例报销。
1000元~2000元部分,报销25%;
2000元~5000元部分,报销30%;
5000元~10000元部分,报销40%;
10000元~20000元部分,报销50%;
2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
第二十四条起付标准为1000元是指同一人一年内不论住院几次,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时全年累计扣除医疗费为1000元。
如:
一个人第一次住院扣除1000元医疗费后,年度内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在办理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时,就不扣起付线1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是指同一人一年内不论住几次医院,其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累计报销最多不得超过2万元。
具体计算如下:
可报销医疗费用总额
计算公式
2000元以下
(可报销医疗费用总额-起付标准1000)×25%
5000元以下
250+(可报销医疗费用总额-2000)×30%
10000元以下
1150+(可报销医疗费用总额-5000元)×40%
20000元以下
3150+(可报销医疗费用总额-10000元)×50%
超过20000元
8150+(可报销医疗费用总额-20000元)×60%
每人每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其住院费用年度内每次未达到报销标准的,可在一年内累计报销。
第二十六条鼓励参保人员就地就近就医,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第二十四条报销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执行。
即:
1001元~2000元部分,报销35%;2001元~5000元部分,报销40%;5001元~10000元部分,报销50%;10001元~20000元部分,报销60%;2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
起付标准仍为1000元,报销最高限额仍为2万元。
具体计算如下:
可报销医疗费用总额
计算公式
2000元以下
(可报销医疗费用总额-起付标准1000)×35%
5000元以下
350+(可报销医疗费用总额-2000)×40%
10000元以下
1550+(可报销医疗费用总额-5000元)×50%
20000元以下
4050+(可报销医疗费用总额-10000元)×60%
超过20000元
10050+(可报销医疗费用总额-20000元)×70%
每人每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转院到市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出务工的参保人员也必须到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报销标准结算后的85%报销。
第二十八条以下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
(一)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透;
(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第二十九条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获得一份由市合医办发放的免费体检券,参保人员凭体检券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一次常规性健康体检。
体检项目为内、外科常规体检、测血压、胸透、血常规等,并由参保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凭体检券与市合医办结算,参保人员的体检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农民,在享受商业保险赔偿的同时,仍能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其它原因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责任者承担的部分;
(六)其它按规定不予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诊疗项目管理、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附件)。
第六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全额自付。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管员免费代理,参保人员出院后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通存通兑的信用社存折复印件以及出院小结、电脑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交付给专管员,由专管员代办报销手续,参保人员于交全报销凭证10个工作日后即可到信用合作社领取报销款;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通存通兑的信用社存折复印件以及出院小结、电脑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转院证明或外出务工、旅游证明到市合医办办理报销手续,市合医办必须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前款所列报销若有异议,须经市合医办审定,市合医办审定有异议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限不受10个工作日的限制,但必须在相关责任明确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市合医办和定点医疗机构专管员受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后,对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费用有效性进行审核,如在审核权限内且无异议的,即可受理;不予报销的,应向参保人员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报销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期间,确需转院到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师建议,参保人员填写《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院治疗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合医办审批,市合医办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因病情危急并经定点医疗机
构同意需先行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报销其医疗费用。
确因疾病情况需转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专科医院就诊住院的,事先须经市合医办审批同意。
参保人员不得假借外出务工、探亲、旅游名义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病历、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病理切片报告等相关资料和两张1寸免冠照片,报市合医办审批,经批准后参保人员可选择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已享受商业保险赔偿的,如单据原件已拿到保险公司办理医疗费用赔偿手续,可使用单据复印件到市合医办办理报销手续,但单据复印件须经出具单据的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背书盖章。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申请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的有效时限为出院之日起六十天内,逾期不再受理(不可抗力所致除外)。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在有效期末住院未结束需要在下一年度连续住院的,应按年度分别结算医疗费用后按一个参保有效期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条凡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浙卫发〔2004〕121号)的相关规定,向市合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合医办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可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五)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
第四十一条首批经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有:
本市: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第四专科医院、脑血管病医院、各中心、乡镇卫生院;
允许转市外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衢州市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医院、浙医一院、浙医二院、浙江省妇保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市合医委组织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由市合医办责令其退还,并取消其当年报销资格。
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造成的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由市合医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享受报销待遇的;
(二)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假处方、大处方以及假借参保人员名义开药或检查治疗的;
(三)将应由参保人员自费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的;
(四)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五条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暂行规定
附件
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暂行规定
为加强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管理,保障参
保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指导办法》文件精神,参照《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指南》(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指南》)确定。
(一)以下药品不能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及其制品、蛋白类制品(急救、抢救与特殊适应症除外);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规定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二)《药品目录指南》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
西药和中成药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中药饮片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
(三)《药品目录指南》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使用《药品目录指南》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1.“甲类目录”中的药品,其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乙类目录”中的药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时使用的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其费用由个人自负15%后,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规定的比例支付。
3.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
(五)对门诊配药、出院带药按以下规定掌握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结核病、精神病、肝炎、恶性肿瘤、糖尿病等不超过1个月量。
住院患者出院需带治疗药品的,针剂不得带出。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1.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农民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项目,主要是以下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或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1.服务项目类
⑴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⑵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
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⑴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
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⑵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⑶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⑷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
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⑸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
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⑴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⑵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⑶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
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
⑷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⑴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⑵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⑶近视眼矫形术;
⑷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⑴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
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⑵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⑶未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或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的诊疗费用;
⑷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
⑸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商业保险费。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以下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自负20%后,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规定的比例支付: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⑴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⑵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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