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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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篇一:
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兼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
范小强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①]
【摘要】现行法律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但是实践中,各种名目的涉及采矿权的承包合同很多。
审查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主要考虑9个方面的因素,区分变相转让采矿权的承包、经营性承包合同和劳务性承包合同,分别确认其合同效力。
【关键词】采矿权;承包合同;无效合同;采矿权转让
引言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采矿权是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上设置的、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受有限时空约定限制的用益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一般规定中指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1986年,我国颁布了《矿产资源法》。
该法严
格禁止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1996年,我国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订,允许探矿权、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
同时,又保留了“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规定。
1998年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
第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XX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拓宽了采矿权流转的途径,但仍对采矿权的流转实施严格的限制和审批制度。
第38条规定: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采矿权的转让采取逐步放开的立法态度,随着我国矿业经济的日益活跃,经济运行中实际出现的涉矿承包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采矿权承包”一直持谨慎态度。
但是,随着《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被提上日程,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越来越被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
一、审查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考虑的因素
在司法实务中审查矿业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提供采矿劳务还是采矿权的变相流转。
2、承包人获取合法利益的形式为劳务收益还是对矿产品的占有、处分中直接获得收益。
3、在采矿任务承包期间,发包人(采矿权人)是否参与矿山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发包人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是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4、有关矿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调运、货款结算等行为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还是以承包人名义直接实施上述各行为。
5、承包期间,承包人是否能够对采矿权进行再处分,如转包、转让、抵押等。
6、关于承包期限的约定是否明显过长。
承包期限应该是确定的,承包期限一般应短于采矿许可征的有效期限,不得约定采矿权的延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由其办理延续手续;承包期限也不得约定的不明确,例如约定为直到矿种采完;一般而言,承包期限应根据矿山规模而定,最长不得超过矿山开采利用方案的期限。
7、承包期内,承包人是否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资。
8、承包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
不同的承包主体具有不同的开采矿产品范围和具备的资质也不同。
9、不能仅以当事人签定合同的名称判断合同的性质,重在根据合同的内容判断合同是否属于承包合同。
XX年5月,宫某与郑某签订《煤矿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宫某将其威宁县连昌煤矿发包给郑某,由郑组织工人采掘生产,并承担工资及生产成本;承包期从XX年5月至XX年5月,如郑到期不续约,井内外所有设备规宫联昌所有;宫负责井外、地面的一切事务,包括工人住房、地面绞车、地面抽风机换变压器,煤台改造、征地费用、发电机等;
宫负责该煤矿相关证件的办理、年检及费用;郑负责对煤井进行技术改扩能,至XX年达到年产10万吨以上实际生产能力,郑承担技术投入,井下设备不足部分由郑春辉继续进行投入,直至满足生产需要为止;郑春辉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和矿井建设,软硬件必须达标,若因管理不善被处罚由郑春辉承担,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郑春辉负责,为不可抗力外因造成的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担;煤炭价格双方议定,去除税收、装车费外,煤款按宫联昌60%,郑春辉40%进行分配;煤矿生产的产品由双方负责销售。
[②]《合同》应该属于合作采矿合同,因为《合同》约定由郑投入资金对煤井的设备、设施进行改造,以使煤矿能更好地满足生产需要,并且通过双方和合作、共同努力,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符合合作采矿合同的特征,采矿权合作开采是指采矿主体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共同开采的行为。
然后根据院《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二)项的定:
“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来判断该《合同》的效力。
二、如何理解“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1、不能简单地把名称为“采矿承包合同”的“承包”与“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的“承包”完全混同
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能简单地只看名称,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方法来定性,根据合同内容全面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而把握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
立法禁止的“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经营”,其“承包”的内涵应该是采矿权人(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一定承包费后,保有采矿权虚名,而将采矿权实质上转让给承包人独立开采经营,由承包人独立享受开采经营权益、承担开采经营风险,并由承包人办理采矿权的后续费用支出的行为。
承包和以承包的方式转让采矿权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承包人是否获取采出的矿产品。
实践中,许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每采出一吨矿产品,发包方就给承包人多少钱,这说明承包人不是要获取采出的矿产品。
这种约定符合承包的要件,是合法的。
然而,也有许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每采出一吨矿产品,发包人就从中提取多少钱,然后就可以在其矿区范围内采矿。
这种约定,不论是先交钱还是后交钱,其实质都是拿钱买采矿的权利,其目的就是要从采矿行为中获取矿产品。
因此,凡未经批准,擅自约定承包人对采出的矿产品享有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承包行为,采矿权主体实际已发生转移,应认定为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非法转让。
“对于当事人签定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将采矿许可证项下的矿山全部或部分承包给他人进行采矿,由承包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由承包人享有,由承包人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可以视为以承包方式擅自转让全部采矿权或部分采矿权,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③]
2、以承包之名行转让采矿权之实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第一,已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将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分为几块,分别承包给多个单位或个人开采,这就是“一证多坑口”,即
篇二:
以承包方式变相转让采矿权的合同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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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包方式变相转让采矿权的合同效力分析作者:
贾楠
来源:
《国土资源导刊》XX年第11期
XX年12月20日,A石子厂与涂某签订了一份石子厂承包协议书,约定:
1,A石子厂将其所有的石子厂、碎石机两座和两处采矿点承包给涂某经营;2,A石子厂的15辆铲车和现有设备(包括:
电力设施一套、碎石生产线两条、空压机一套、附属设施及房屋、办公用品、工具、炊具)及采矿许可、爆破许可证各一件一并承包给涂某,承包期满必须保质保量归还;3,承包时间为XX年1月1日到XX年12月31日,总承包费为150万元,合同成立时先支付50万元;4,承包期间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涂某承担;5,承包期间的税费由涂某自行负担。
XX年12月23日,涂某向A石子厂缴纳承包费50万元,A石子厂依约将石子厂交给涂某开采,并将石子厂的采矿权证、爆破证及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交由涂某保管、使用。
从XX年1月开始,涂某根据承包协议的约定,正式经营A石子厂,在采矿权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开采,并自主经营、自主销售。
XX年4月2日,A石子厂以与涂某的《承包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涂某归还石子厂及所有设备和证件。
一审法院认为A石子厂与涂某之间的承包协议书属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认定A石子厂与涂某之间的承包协议无效,判决涂某归还石子厂及所有设备和证件,并就双方的财产争议作了处理。
涂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与A石子厂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无效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以后,涂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采矿权始终未转让,其与A石子厂签订的协议没有转让采矿权,实质是经营方式的变换为由,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协议名为承包合同实为采矿权转让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本案当事人没有提供采矿权转让经过批准的证据,因此,该协议无效,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A石子厂与涂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虽然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都认定本案协议书无效,但各自法律依据及论证理由并不完全相同。
一、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的承包协议书属变相转让采矿权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绝对无
篇三:
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来源:
大律师
事例: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好甲将自个依法享有的采矿权以200万元的报价转让给乙,并将自个运营的矿上一切财产一并转让给乙;乙与甲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甲100万元,一起将矿的使用权交给乙方;待甲、乙两边处理完毕采矿权转让挂号手续后,乙再交交给甲100万元。
后甲方未向政府请求处理赞同转让手续,致使采矿权未能挂号在乙名下,两边因而发作胶葛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是该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能疑问。
对此,有两种不一样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
《采矿权转让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赞同之日收效。
据此,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令、规则应当处理赞同、挂号等手续收效的,依照其规则的规则,此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在具有相应批阅权限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赞同后收效。
而本案中,甲乙两边没有处理赞同手续,故两边所签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念以为:
《》第十五规则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的,不影响。
甲乙两边所签订的合同不归于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的景象,故,该采矿权合同自建立时收效。
上述两种截然相对的观念,反映了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效能上,法令适用存在抵触。
终究该采矿权合同是不是收效?
何时收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详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一、清晰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法令性质《公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则:
国家一切的矿产,可依法由全民一切制单位和集体一切制单位开采,也可依法由公民采挖。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由此清晰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
《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则:
依法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饲养、捕捉的权力受法令保护,此条清晰了采矿权的物权属性。
1996年修正的《》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别的行政法规规则:
采矿权依法有偿获得并可流通。
在矿业权(包含采矿权、探矿权等)的出让过程中,矿业主管部门是作为矿产资源一切人的人,代表国家,以对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呈现的;而其在行使矿业法令、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力,对矿业权的受让人资历进行检查、处理和监督时,则是以行政处理主体的身份呈现的。
前者表现的是对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令联系,后者表现的是不对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令联系,由此可见,采矿权转让合同是不动产品权转让合同,归于民事合同。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的适法准则采矿权转让权合同归于民事合同,那么有关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能的法令根据是什么呢?
《合同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办法》、《物权法》等法令、行政法规有着不一样的规则。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
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赞同挂号等手续收效的,依照其规则。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
赞同转让的,转让合同自赞同之日起收效。
《物权法》第十五条清晰规则:
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
这三个规则,到底是适用哪个?
笔者以为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则。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则,可以看出: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品权合同在建立时收效;当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时,从其规则或约好。
在这个除外规则中强调的是法令还有规则,而不是行政法规还有规则。
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比较,合同效能界定的法令根据规模变窄了即由法令、行政法规变为了法令。
据此,并依照的适法准则,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何时收效方面,《物权法》的适用应优先于《合同法》;一起,《物权法》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办法》的上位法;因而,采矿权转让合同效能的界定规范在《物权法》施行后有了质的改变,而并不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办法》规则的赞同收效说。
故,本案中争议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自建立时收效。
三、确定合同有用,更契合立法原意《合同法》的基本准则包
含了鼓舞买卖、对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准则来看,合同一旦契合了《民法公例》第五十五条规则的三个条件即建立收效。
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了联系。
其次,物权的搬运是对合同的实行。
合同收效后,有的合同也许而且可以实行,有的要受当事人以外别的要素的制约,乃至有的合同底子无法实行,呈现了事实上或法令上的实行不能。
合同的效能规范不能依当事人是不是可以实行该债权债务为根据。
第三,合同建立,并契合《民法告诉》第五十五条的规则,仅仅由于实行不能而确定该合同无效,那么关于非违约方来说显失公平。
因而,确定合同有用要比确定合同无效的法令作用好。
由于的补偿包含了可得利益的补偿,而无效合同的法令后果中补偿丢失的规模通常以补偿实际丢失为限。
该采矿权合同亦是如此。
综上,该采矿权转让合同为有用合同,自建立时收效,而非自赞同时收效。
篇四:
采矿权出让合同-最新采矿权出让合同
采矿权出让合同-最新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_____》、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_________》,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
_________,开采矿种:
_________,储量:
_________,矿区面积:
_________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
│序号│x坐标│y坐标│序号│x坐标│y坐标│
├────┼─────┼─────┼─────┼─────┼─────┤
│││││││
├────┼─────┼─────┼─────┼─────┼─────┤
│││││││
├────┼─────┼─────┼─────┼─────┼─────┤
│││││││
└────┴─────┴─────┴─────┴─────┴─────┘
开采深度:
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
_________
(一)申请审批;
(二)协议;
(三)招标;
(四)拍卖;
(五)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行采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
_________.第六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有效期间见采矿许可证副本)。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
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一)未取得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或者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吊销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
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生产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行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生产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
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
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侵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
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文档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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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采矿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关于采矿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我们先说说什么是采矿权的转让?
过去,我国法律禁止采矿权在企业之间进行流转。
后来,随着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我国对采矿权流转采取了有条件限制流转的原则。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以上说的是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是不是说所有的采矿权企业只要具备了上述的情形就可以转让采矿权了呢?
还不行!
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还得具备以下资格才可以: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国家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
如果具备了上述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资格,达到转让要求了,通过什么方式转让?
一般来说,转让采矿权主要通过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也有的是通过批准或者双方协议转让的。
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转让都必须要签订转让合同,关于转让合同的纠纷和争议是我们讲解的重点,最后要将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才生效,审批机关是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的审批,其余合同的审批由省级地质矿产部门负责,省级以下的地质矿产部门无审批权限。
现在我们说说采矿权转让协议,先说第一个问题,采矿权转让协议没有经过审批的效力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未生效是什么意思呢?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1、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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