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施工合同文件131029实施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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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施工合同文件131029实施2
汇海大厦项目土石方工程
承
包
合
同
发包人:
东莞市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东莞市宏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方:
东莞市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东莞市宏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汇海大厦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汇海大厦项目土石方施工工程。
1.2工程地点:
东莞市南城区总部基地二期0613地块。
1.3工程规模:
场地占地面积约12000㎡,挖方工程量约31万立方米,填方工程量约2.7万立方米,外运土石方(弃方)约31万立方米,具体工程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内容:
2.1工程承包方式:
包人工、包机械、包运输(含红线外运输及找堆土场地)、包弃土堆场、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政府(含城管和公安)管理收费及检查和问题处置等大包干形式,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
2.2工程承包范围:
汇海大厦用地范围内和放坡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包含任何开挖方式)、负责提供符合回填要求用的土方运至回填现场、砌筑和维护,余土外运,临时排水沟、施工期间基坑排水、施工场地清理和清理设施承建。
场内土方运输所需要的临时道路修建铺设、洗车槽的修建,弃土地点由乙方自行确定并承担弃土所需办理的一切手续及费用。
石方爆破费用(符合安全规范的液体炸药爆炸等)所有费用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里。
2.3工程内容:
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程内容:
2.3.1开工前一周完成洗车槽、临时办公室等临时设施的建设,按甲方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及相关标识标牌。
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抽排排水等,确保场地排水畅通。
2.3.2本工程自然地面标高以下天然土石方(包括清表,基坑,淤泥、承台、地梁、垫层、集水坑、电梯坑土石方、结构基础土石方)的开挖和运输、回填土运输(不含地基强夯)。
2.3.3安全文明、夜间施工、雨季施工、临时设施、施工便道、施工机械(包含运输汽车、挖土机、水泵等)、赶工措施、机械进出场以及市容、城管、环保,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合同综合单价中。
2.3.4同周边政府单位包括环卫、城建、公安、交通为保证工程进度质量而作的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工期要求及奖罚措施:
3.1本工程总工期15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为2014年4月1日,竣工日期暂定为2014年8月30日。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或监理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
3.2乙方应该在开工前10天内,编制出完整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
3.3工期奖罚措施
3.3.1因乙方自身原因,工程进度没有达到双方确认的总进度计划中关键工期节点的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违约责任有关条款处理。
3.4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签证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3.4.1甲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供场地及开工条件。
3.4.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超过21天,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4.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4.4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10%以上。
3.4.5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地震、250mm以上的持续3小时的大雨、暴雨等。
3.4.6因政府部门文件、通知停工等。
3.4.7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工程图纸:
4.1甲方在招标阶段向乙方提供《汇海大厦地质勘察报告》和《汇海大厦基坑设计图纸》总图一份及电子文件一份,乙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本工程的全部内容。
4.2乙方对工程相关资料和信息有义务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将本工程相关信息告知第三人。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5.1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零玖万捌仟捌佰玖拾贰整(¥:
16098892.00元)。
其中土石方开挖和外运数量暂按316534.00立方计,回填土运输数量暂按27842立方计。
单价详见合同附件1《汇海大厦土石方工程报价书》。
5.2合同附件1《汇海大厦土石方工程报价书》中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竣工结算时按照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指令等结算资料或甲乙双方现场实测数量按实调整。
5.3本工程实行全费用综合单价大包干(包工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正常工期内的抽水排水等措施费)的形式承包,综合单价以合同附件1《汇海大厦土石方工程报价书》为准。
5.4本合同附件1所列明的综合单价是为完成相应子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和相关税费的总和,已包含所有必需的费用。
除甲方签发的变更指令或现场签证单所引起的造价增减以及按合同文件规定可以调整费用的的情形以外。
本合同综合单价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
5.4.1.人工费、机械费、弃土场场地平整费、人工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仓储费、运输费、窝工费、施工管理费、大型机械一次或多次进、退场费、保险费为达到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而需增加的赶工费、加班费及奖金等全部费用;
5.4.2质量,成品保护费、乙方应缴的手续办理费、建设场地准备、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施工水电及保险)、临时设施(含洗车槽,排水沟,集水沟等设施)、施工技术措施费、维护、利润、税金、预算包干费、政府(含城管和公安)管理协调收费及检查和问题处置、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招标文件、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全部费用。
5.4.3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不但综合考虑土方开挖与清土的深度与难度,还综合考虑完成本招标文件所述内容必须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按季度计划要求完成,一切因加班而做出补偿的要求将不会被考虑,还包括因压实运输道路所需要的压路机械,运输所用的自卸车及转运土所需的挖土机、推土机、水泵等;
(a)综合包干单价包括在任何水平地面或斜坡面瓦挖土;
(b)综合包干单价包括清理任何在挖土过程中所遇到到任何障碍物;
(c)综合包干单价包括按照指示或规定分阶段挖土;
(d)综合包干单价包括挖出泥土之体积膨胀;
(e)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修平和夯实挖土坑底部;
(f)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修整边坡、修整坑槽,开挖到一定的程度需人工修整,严禁超挖,其平整度需满足甲方的要求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g)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以任何所需方法运走挖出土方,并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h)本工程由于工期紧,前期施工许可证不能及时办理,乙方负责与城管,交警,环卫等部门的协调,并承担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除甲方应向政府部门缴纳的施工保证金及办理证件费用外);
(i)综合包干单价包括挖土地点及最后放置挖出土方地点间之多次搬运以及车辆出场前的清洗,被污染道路的清扫,政府相关部门手续的办理,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因乙方原因产生的罚款从支付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h)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人员生活办公等水电费需由乙方支付;甲方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乙方自行负责接出到施工点的所有费用(含管线材料等)及维护费用。
5.4.4.为准备和进行本工程所需要的其它直接间接费用。
5.5因甲方原因而发生设计变更项目,其价款调整原则如下:
5.5.1.报价书中有单价的项目按报价书中单价结算。
5.5.2.报价书中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结算。
5.5.3.报价书中没有单价或类似单价的项目,原则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按东莞市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定额取费模式进行计价;只计取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二类地区)、利润(18%)、税金(3.477%),不计取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人工动态工资按东建函[2011]2号执行,材料单价按东莞市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月信息价。
5.5.4.按上述2010综合定额计价方法确定的价格乙方不能接受时,可由甲乙双方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协商不成时按第八条第1项约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付款方式:
6.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乙方提交伍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土石方开挖及外运且验收合格后一次全额退还。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无故退场、或遇到坚石时停工退场等行为,甲方有权停止支付进度款,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并向乙方追合同总额的20%的违约金。
6.2工程进度款按月进度支付,每月10日前一次性提交上个月的全部请款资料,否则甲方不接受资料,乙方延迟到下个月再次提交;每月完成的土石方工程量达到五万立方可申请本次进度款,否则计入下月累计申请进度款;监理公司及甲方审核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且扣除产生的相关的款项后,按完成量进度款的70%比例2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
(乙方须提交“付款申请书”、“工程价款计算单”和“支付额度工程款发票”)。
6.3乙方在土石方工程开挖和外运全部施工完成后,监理公司及甲方审核后按实际总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20个工作日内付至总完成量的90%比例。
(乙方须提交“付款申请书”、“工程价款计算单”和“支付额度工程款发票”)。
6.4当土方回填完成,基坑支护工程竣工已验收合格,(按相关要求提供竣工资料)且工程全部移交甲方,甲方审核后按实际总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双方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工程款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乙方须提交“付款申请书”、“工程价款计算单”和“本期支付额度工程款发票”)。
余下结算金额的5%作为回填质量保证金。
6.5回填土质量保修期过后,一次性无息支付余下的未结算金额(乙方须提交“付款申请书”、“工程价款计算单”和“本期支付额度工程款发票”),回填质量保证金即结算金额的5%。
注:
乙方每次申请货款所提交的工程量必须经过监理单位和甲方的审核通过,且有签字确认为准。
从土方回填完成验收合格三个月为回填土质量保修期。
6.5乙方必须保证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并按《东莞市建设局文件(东建[2006]7号)》(2006年2月20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6.6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甲方以银行划账(至本合同乙方约定账户)或支票方式支付,以支票支付时,乙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
东莞农商行大岭山支行
乙方开户名称:
东莞市宏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
140010190010011763
第七条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
7.1满足图纸设计要求,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7.2具体的施工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8.1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工程通知单》或《设计变更单》后,按工程通知单或设计变更单的工作内容施工。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误执行,甲方有权请第三方施工后从乙方结算价款中扣除所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8.2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若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3乙方在没有收到甲方《工程通知单》或《设计变更单》,有权拒绝设计变更施工,甲方口头通知无效,若乙方擅自施工,则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4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的更改,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并由甲方填写《工程通知单》,乙方收到《工程通知单》后,方可变更。
否则擅自更改或换用设计,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经济损失,工期不能延误。
8.5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造价费用,由此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经济损失,工期不能延误。
8.6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应及时统计工程量及时让甲方专业工程师到现场确认签字,为了避免隐蔽工程将来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必要时甲乙双方可拍下隐蔽工程的照片作为依据,并作为工程量计算的附件。
第九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9.1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若甲方需更换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9.2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须经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或乙方指定签收人,乙方代表或指定签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时间后生效。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3甲方任命的驻工地代表及其他委派人员名单另通知乙方。
第十条甲方责任:
10.1负责协调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提供水、电源连接点,供应量须保证乙方正常施工的需要。
10.2开工前三天向乙方提交土石方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各叁份,并对图纸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10.3开工前三天负责协调总承包单位提供水准点、轴线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10.4负责施工方案审核,设计变更签证,材料进场签证和参加验收。
10.5及时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10.6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11.1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递交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能人员名单给甲方备案,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其他技术和管理人员需按国家或行业要求持证上岗,其数量满足施工生产要求。
11.2乙方指派陶恩强为本工程项目经理,乙方指派的项目经理是乙方的全权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送交甲方代表或甲方指定签收人,甲方代表或甲方指定签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需回复的文件3天内给予回复,否则视为有效。
11.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和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11.4现场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1.5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1.6乙方指派的项目经理常驻施工现场,离开施工现场超过8小时必须提前告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责任:
12.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基准点进行复核无误后精心组织施工,开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给甲方审核;同时,满足提供一切劳务、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或永久性工程或物品,并派专业测量人员,并保留控制点、标高和轴线以便甲方或监理工程师随时复核;乙方无条件承担复核基准点错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直至符合甲方对工程的要求
12.2乙方应熟悉东莞市政府的法令、手续等规定及程序。
并按政府部门的规定及程序办理各种申报手续、组织竣工验收,并缴纳相关的费用。
12.3乙方的施工进度必须满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要求,乙方需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详细编制本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表;乙方在施工过程必须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与协调,完全密切配合基坑支护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按照基坑支护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12.4乙方必须注意,施工图和规范是甲方根据合同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和文件,乙方需自己准备和搜集所需要的其他一切资料以完成整个工程并达到甲方的要求。
12.5施工现场、场地外的通道的清洁卫生均由乙方负责,且须保证达到东莞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及地方主管部门规定,并保证每天清洗遗留在马路的泥巴、泥浆,保持马路现场清洁。
12.6乙方必须对甲方的提供的施工用水,电节约使用,当甲方或监理公司发现乙方任何失误或者故意造成的浪费行为,当发现第一次处于1000元罚款,第二次处于2000元罚款,第三次以上处于每次5000元罚款。
甲方和监理公司针对乙方的水电使用有正常情况下使用用量表,超出常态化使用量,乙方须提出合理解释,如解释不清,按照浪费行为处理。
12.7乙方须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会议;同时需每周五向甲方递交按工程实际进度和下周工作计划编制的报告,其中应包括工程量完成情况及施工进度。
12.8乙方必须对自己直接或间接的错误或遗漏而造成其他工程、邻近建筑物或他人必须进行的修改或修复工作负责,一切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12.9乙方须按东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第393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的管理达到安全和文明工地的标准。
按要求购买施工人员及财产的所有保险、工地第三者责任险。
12.10竣工后,乙方应负责清理己方遗留在施工场地内的剩余材料和废弃物。
12.11乙方在现场需设置临时办公场所、工地临时厕所,并做好工地相关安全工作。
不得在临时办公场所里面煮食做饭,及时清理生活垃圾;临时办公场所内水电费乙方承担。
12.1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用工规定支付劳务工工资。
凡乙方拖欠或克扣其员工工资的,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后果。
12.13乙方需负责甲方临水临电设施的看护、安全工作、工地保卫。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和防火的约定:
13.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13.3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乙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设备必须年检合格(有合法手续)并状态良好;乙方应对工地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并对他们安全负责。
需配备的专职安全员,有权采取保护措施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乙方需配置施工人员的安全用品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13.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13.5
因乙方不按甲方及监理指令施工、不配合基坑支护或总承包单位施工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工程安全事故需负全部责任,且承担全部损失。
13.6工地严禁发生打架斗殴现象,一旦发现不论任何原因甲方对乙方处罚5000元以上/每次的罚款;乙方人员对甲方或监理人员进行殴打、威胁,每次发现对乙方处罚10000元以上/每次罚款。
发生以上现象乙方还需承担所有损失并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
1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五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4.2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四十五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和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14.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4.4验收合格后五天内,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按逾期竣工处理。
第十五条竣工结算:
15.1乙方应在竣工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以下文件以供进行工程结算。
15.1.1工程结算申请书、结算承诺书及工程结算总造价计算汇总表;工程结算书按合同约定详细编制,并提供相关详细图纸及结算依据,须附工程量计算式。
15.1.2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结算资料原件并附上场地原始测量数据及照片。
15.1.3开工通知及竣工验收报告。
15.1.4所有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施工现场签证单、奖罚单等相关资料(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的往来文件)。
15.1.5竣工资料(包括质检资料、隐蔽工程/中间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证明或移交证明等相关资料)。
15.1.6根据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收款及索赔的相关资料。
15.1.7乙方已收到的各期工程款数额(需列出明细账)及总金额。
以上结算资料需装订成册,原件一式三份,相关人员签字、盖公章,并提供电子光盘一个(相关结算资料的刻录)。
15.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结算申请及相关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审定工作,并与乙方确定工程结算总价。
乙方需派专人与甲方人员核对,就结算问题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解释并补充相应的资料;乙方未能解释和补充资料的,经催告后乙方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的,则以甲方单方面确定的结算值为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合同签订后,除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各项条款。
倘若无法履行合同时,违约者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不能履行合同之赔偿。
16.2如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或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时支付进度款,从逾期次日起,甲方需按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的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的利息。
16.3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若工期延误累计超过 十 天,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作为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部分费用;同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施工合同。
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退出现场,若因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无故退场、或遇到坚石时停工退场等行为,甲方有权停止支付进度款,乙方需赔偿所有损失,甲方并向乙方追合同总额的20%的违约金。
16.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将工程分包转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16.5乙方依法承担因为施工质量问题而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7.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17.2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结果作出后7天内执行。
若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结果作出7天后直接向项目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7.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7.3.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工;
17.3.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结受;
17.3.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17.3.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合同组成及附件:
18.1本合同组成文件
18.1.1本合同书;
18.1.2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单;
18.2本合同附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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