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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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餐厨垃圾、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减量及生活垃圾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减量,是指在产品设计、制造、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采用合理措施减少废物量。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垃圾的不同成份、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分成若干种类。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场所进一步将其他垃圾细分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是关系民生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辖区负责、人人参与,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五条[分类管理原则]按照源头减量、科学分类、充分回收、有效利用、妥善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本市结合生活垃圾的特性、设施条件和处理技术等实际,可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减量分类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部门协同保障机制。
各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活动。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考核督促,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目标和经济、技术政策。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相关的配套政策,负责生活垃圾减量分类项目审批和资金落实,制定鼓励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品政策。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价格成本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价格机制。
再生资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规范管理,建立可回收物统计体系,汇总各类可回收物相关数据,制定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做好回收网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强制回收制度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的价格补贴机制以及监管机制,督促本市工业企业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采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技术或措施。
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本市清洁生产、节材代木等垃圾减量政策。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落实,制定深圳市政府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品或绿色产品采购目录。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设施规划纳入城市规划,保障设施用地,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纳入房地产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范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贮存和处理的监督,明确我市家庭有害垃圾回收目录和分类操作指引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家庭有害垃圾收集规划,建立有害垃圾统计体系,汇总各类有害垃圾相关数据,建立家庭有害垃圾收运处理价格补贴以及相应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物业管理单位履行垃圾减量分类工作责任。
市场监督和工商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严格限塑令、落实净菜进城。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团组织职责]妇联、团委、工会应当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宣传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开展相关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鼓励和倡导各类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的规定,依法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市政府可依据社会发展情况,遵循污染者付费、公平合理的原则,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一条[宣传发动]本市新闻媒体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适时在黄金时段免费安排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宣传内容。
第二章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设计环节减量]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减量]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第十四条[消费减量]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节约的原则,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市政府绿色采购目录的商品。
绿色采购目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适量点餐的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
倡导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生利用产品。
倡导绿色低碳生活,鼓励个人环保购物、绿色出行、适量点餐。
第十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市政府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政府财政资金、超量排放费、社会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低回收价值可回收物的资源综合利用、有害垃圾收运处理以及奖励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分类收集设施配置]住宅区、单位、公共场所和农贸市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原则]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实施其他垃圾细分类的区域,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及时调整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原则,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住宅区投放要求]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商场、口岸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附属设施所在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为责任人。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二)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三)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地点;
(四)安排人员在生活垃圾投放点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各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报送数据;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单位特别义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动员和督促业主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应当将垃圾减量分类服务责任、内容要求和标准等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权利]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或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有权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服务取得]各区政府、各部门应遵循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担分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分类收集]各类垃圾收运企业应当分类收集各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垃圾收运单位应坚持日产日清原则,分类收集其他垃圾。
实施四分类的区域,厨余垃圾的收集也应坚持日产日清。
承担可回收物收运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照可回收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可回收物。
承担有害垃圾收运的服务企业应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有害垃圾。
第二十五条[分类运输]各类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分类运输各类垃圾,禁止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运输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有害垃圾运输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场所,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应运输至市或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各类垃圾收运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第二十六条[分类处理]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分类处理技术,妥善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考核]市、区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对相关部门、区政府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未达标的单位取消参加政府组织的与环境卫生、生态文明建设、宜居社区等相关的各类评优活动的资格。
逐步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确定各区生活垃圾排放指标上限,每年超出部分交纳生活垃圾超量排放费。
具体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建立管理制度]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各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建立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范围内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照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九条[举报投诉]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
鼓励新闻媒体参与社会监督,构建平台,曝光违反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行为。
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奖励补贴]鼓励单位、社区、家庭和自然人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对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试点工作的单位、社区、家庭和自然人,经考核,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执法主体]各辖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不履行部门职责的法律责任]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管理台账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记录或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每次处500元罚款。
(三)未按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处以5000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五)未公示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
(一)人员或者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不分类收集或运输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三)收运车辆未标示明显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履行强制回收义务的法律责任]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回收其生产的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义务,经辖区再生回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包括废弃食品袋(盒)、废弃保鲜膜(袋)、废弃纸巾、废弃瓶罐、灰土、烟头、宠物粪便等。
(四)厨余垃圾,是指家庭生活中在食品加工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剩饭剩菜、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废弃食用油脂等易腐的垃圾。
第三十八条[以上、以下之界定]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新区的法律适用]办法所称的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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