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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样本
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摘要:
生育保险是国际上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通行办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就颁布了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发展与变迁,国内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内一整套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增进妇女发展制度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组织机构,为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建设提供了保障。
但生育保险制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从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出发,分析国内生育保险制度现状,并提出几点改进对策思考。
核心词:
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对策
一、国内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重要是城乡就业职工。
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此外,筹划生育保险也是国内生育保险制度一某些。
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生育保险
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重要体当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工"。
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告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似制度保障。
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
"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60年代初~70年代末)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某些变化。
6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完毕了对私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国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了"筹划经济",劳动者"单位所有制"逐渐形成。
"文化革命"使这种变化得到了加强。
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公司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改革意见(草稿)》,规定:
"国营公司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公司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她劳保开支,改在公司营业外列支"。
从此,国内社会保险统筹制度中断了,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了变化:
(1)生育保险国家统筹消失,公司生育保险形成,各公司只对本公司女工负责;
(2)随着"暂时工"事实上都成了"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各种用工制度变化成了只适合单一用工制度。
3、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70年代末,"文革"结束,随着国内筹划经济逐渐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司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原则已有共识,公司用人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也已有了新气象,但是生育保险成本依然由公司各自承担。
为避免更多"性别亏损",追求利润最大化,公司或者减少使用女工,或者在贯彻公司生育保险规定期打折扣,妇女公平就业权利因而而受到损害。
为了不让招收女工较多公司在就业竞争中吃亏,为了不让妇女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影响就业,变"公司生育保险"为"社会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就成了国内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向。
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产假由本来56天增长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中关于女工女职工生育待遇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告知》同步废止(第十九条)。
4、筹划生育保障
国内筹划生育保险与城乡职工生育保险分属于不同系统,两者在覆盖范畴、资金来源、管理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覆盖对象有所重叠),因而,国内讨论生育保险时经常忽视筹划生育保障内容。
但如果从国外看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国内优惠独生子女家庭政策,例如:
独生子女费以及有些省市规定爸爸护理假等等,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育保障制度一某些。
将人口政策与生育保险相联系是世界许多国家通用做法。
某些勉励增长人口国家往往在生育保障中奖励多子女家庭,如法国、加拿大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控制人口则采用奖励独生子女家庭政策。
二、国内生育保险存在问题
1、保障覆盖范畴较小,参保人数少
《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
生育保险对象为城乡公司已婚女职工。
不涉及乡镇公司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妇女等。
并且当前参加生育保险重要是国有公司,各种非公有制公司、集体公司参加较少。
据国家记录局发布数据,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8443万人,增长672万人。
据不完全记录,城乡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局限性60%。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发展纲要》就拟定,到城乡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目的。
当前国内妇女就业遇到最大障碍就是生育以及由此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使得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在劣势。
据调查,70.3%男职工和80.4%女职工以为生育是妇女就业最大不利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报1990-10-07)。
据11个省市总工会对660个公司领导调查表白,有88%公司领导因女职工生育费用开支大,生育先后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影响公司经济效益为由,不肯招收女工。
这些因素直接导致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工下岗人数增多,下岗周期延长,妇女就业率下降等不良影响。
2.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缺少全国统一管理
(1)生育保险制度地区发展不平衡。
经济发展较快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西部地区基本上来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1996年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969个市县中,沿海省份有464个,该地区覆盖率为52.4%,中部地区有458个,覆盖率为35.5%,西部地区只有47个,覆盖率为8.4%。
(2)各地待遇原则、保障限度差别大。
在基金征缴、支付水平、享有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
群众普遍反映生育保险支付原则低,有地方补偿局限性千元,有地方补偿达到4 000元,如广州市在采用了新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全市参保女职工平均每人享有生育保险待遇超过1万元,待遇水平居全国前列”。
3.保费费率偏高,支付水平偏低,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公司承担未明显减轻
据记录, 1996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达40%。
1997年收入7.44亿元,结余2.53亿元,结余率达 34%。
1998年,收入9.76亿元,结余2.91亿元,结余率近 30%。
1999年,收入10.75亿元,结余3.62亿元,结余率为 34%。
基金收入为11.20亿元,结余2.8亿元,结余率为 25%。
基金收入为14亿元,结余4亿元,结余率为25%。
从1995年到合计滚存 21亿元,超收率达40%,这阐明当前1%保费费率原则偏高,有下调空间。
社保部门紧张收不抵支而削减生育保险支付项目,减少支付水平。
而公司在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后,还要承担生育女工有关费用,承担未减轻反而加重。
4.基金运营管理方式不尽科学合理,社会化管理体系尚未建立
(1)现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公司,职工由公司领取支付方式不尽合理,不利于对职工利益保护。
(2)全国统一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建立,生育保险难以续接。
(3)当前生育医疗费用存在着两种支付方式:
实报实销方式和一次性定额支付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各有弊端,难以对妇女生育费用提供切实可行保障。
在1871家公司中调查显示,能按实报实销方式办法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公司仅占 17.3%,按一次性定额办法支付公司占77.4%。
5.缺少规范监督管理机制,缺少必要惩罚办法,生育保险实行阻力大,实行效果差
(1)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不科学,不够透明。
社保机构在征缴公司保险费之后,
普通不向公司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基金运营状况,公司无法监督基金使用,导致对社保机构不信任与抵制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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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执行生育保险公司无相应法律规制,使得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阻力很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时有拖欠费用现象。
近几年,国内参加生育保险公司和职工数呈逐年下降趋势,非公有制公司参保率低,改制后公司退保率高,由于缺少必要惩罚办法,实行效果差,各公司回绝录取女性、限制女性生育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6.统筹层次低,保障功能差,基金筹集渠道窄,实现社会统筹难。
当前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重要实行县(市)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低,导致基金调剂功能差,基金无法在大范畴调剂状况,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承担作用。
二、完善国内生育保险对策与思考
1.加强立法,制定全国统毕生育保险法律
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实践中,国内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生育保险条例》,作为维护妇女就业权益法律根据。
当前,全国人大、政协代表和广大生育保险工作者正在呼吁《生育保险条例》出台。
只有通过法律形式,规范生育保险管理行为和职责,确立有效管理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模式,做到一切行为有法可依,增强法律强制性,才干有力地推动和增进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当前,作为各地实行生育保险重要根据是1994年劳动部颁发《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法律效力低,缺少刚性法律强制力,各地在详细执行过程中,灵活性过大,因而,导致各地生育保险执行原则不统一,各地执行力度不一致,实行阻力大等状况。
因而必要加强立法,提高生育保险立法层次,增强其法律强制力,制定面向全国各个行业在职妇女均可合用《生育保险条例》。
因而,应转变观念,对的结识妇女生育社会价值,加强立法。
这也是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和履行国内已加入国际公约承诺义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必然规定。
2.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畴
当前生育保险覆盖范畴窄、覆盖率低是生育保险制度重要问题,大多数从业女性得不到生育保险救济和保护,使其处在竞争劣势,从而影响妇女平等就业权实现。
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过程中,应依照国内社会和经济发呈现实,在严格执行筹划生育基本国策前提下,依照各地详细状况,恰当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畴,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城乡公司及其已婚女职 Zi"。
(1)逐渐将非正规就业妇女,以及各种非公有制公司、集体公司、个体工商户、乡镇公司中从业女性均纳入到保险范畴之中。
(2)可将覆盖范畴扩大到已缴纳过生育保险而又失业妇女。
妇女在失业期间生育,更需要社会扶助,只要她曾参加过生育保险,就应当有权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3)对非婚生育妇女权益也应予以合理法律保护。
3.拟定合理基金收缴比例,切实减轻公司承担
(1)应当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管理基金收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本地基金收缴和使用进行科学调查和测算,拟定合理收缴比例,为公司减轻承担。
减少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0.4—0.7%之间,这样就可以逐渐消化结余基金。
也可通过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原则来有效调解基金节余率,如1997年陕西安康地区对支付原则进行调节,调节后人均待遇可达元,基金结余率就下降近一半。
(2)将当前已结余基金可按照奖励或其她合理方式返还给公司,缓和公司承担。
同步政府财政应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险补贴投入,对已缴纳生育保险公司予以合理财政支持,按比例配套补贴资金,也可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勉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劳动者建立生育保险,例如可以规定:
“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数额10倍,免征各种税金。
”
4.拟定合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原则,提高规范化限度
与国际社会相比,国内生育保险支付水平,无论在产假、产假工资及生育补贴方面都明显偏低,不但削弱了生育保险作用,并且抑制了公司参保积极性。
须制定符合实际生育津贴支付原则,在实行全国统筹基本上,逐渐提高支付水平,保证生育期间待遇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保障生育职工基本生活。
”但这并不意味着全国划一,支付水平应与本地生活水平相宜,“属地原则”在此是合用。
5.构建科学基金运营管理体系,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
(1)改革现行基金支付方式。
现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公司,职工向公司领取生育基金费用方式,会导致公司因效益不好而难以及时足额支付状况浮现。
为保证生育保险发挥其应有作用,应将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承保机构直接支付给受保人。
应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可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保险账户(可将五种社会保险合一),这种账户可在全国范畴内有效,以使职工不因工作变动而无法享有应有保护。
“
(2)制定合理以便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以保证参保者既能充分享有生育补贴又能有效杜绝不合理开支。
为理解决一次性“定额”支付和“实报实销”支付过程中各自弊端,可分别吸取两者长处。
6.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设立惩罚办法
由于当前生育保险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公司无法监督基金使用,对未执行生育保险公司又无相应法律规制,从而导致对社保机构不信任与抵制心理,生育保险实行阻力很大。
对此应加强如下工作:
(1)将生育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渠道,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设立专门统一机构管理并监督生育保险运营过程,加大对管理机构监督和管理,使其经费使用状况,定期向社会发布。
(2)要加大对未按照规定合法执行生育保险公司惩罚力度,增强法律强制性,真正增进对生育妇女权益保护。
对未执行生育保险要监督和责令其执行;对欠缴费或瞒报工资额度和人数,责令其改正并予以相应罚款;对骗取生育保险金责令退还并予以1到3倍罚款。
(3)要把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同筹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国内现阶段,为控制人口增长,应在补偿水平上对一胎生育予以勉励,如发放“独生子女生育津贴”等。
对于不按筹划生育规定超生、多生以及劣生妇女,不但不能予以生育保险统筹金,并且要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提高人们计生意识,有助于计生政策贯彻。
国内生育保险制度是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只是就业职工,不涉及家庭妇女。
世界上除了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外,尚有全民生育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为全体国民或全体居民。
由于两者保险对象不同,所起社会作用也有所不同。
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潜在作用之一是勉励妇女就业,由于只有就业才干得到生育保险,否则生育费用自己承担。
而在全民生育保险制度下,无论就业与否均有生育保险且一视同仁。
全民生育保险比职工生育保险更符合生育保险宗旨。
在全民生育保险制度到来此前国内与否先恢复职工家属生育保险。
农村农民生育保险应当予以恰当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除筹划生育奖励外没有生育社会保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这种状况一定要发生变化。
参照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1953
[3]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研究课题,
[4]杨玉臣.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分析.妇女研究论丛.1996;2
[5]潘锦棠.生育保险中女性利益、公司利益和国家利益.浙江学刊,;6
[6]国家记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记录公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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