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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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财务管理,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规范运行,确保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境外投资企业(机构)”指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直属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代表处、办事处及经营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级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所有境外投资企业(机构)。
第二章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总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总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共性财务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所有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和境内实际控制单位都要遵循总公司印发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总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上级实际控制单位(以下简称母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相关财务管理细则,行使好出资人权利,切实履行对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监管职能,确保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
第三章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财务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第七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原则上均要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暂无条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经母公司审批并报总公司备案后,可聘请兼职的财务人员。
兼职的财务人员应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财务负责人要由具备较强工作能力、从事财会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财会人员担任。
对于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代表处、办事处等,财务负责人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兼任。
财务负责人必须由母公司选派或批准。
第九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负责人的财务责任:
(一)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必须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责;
(二)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负责人要积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授意、强迫财务人员编报虚假财务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负责人离任必须接受母公司组织的离任审计。
第十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一)参与本单位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决策,对母公司负责,从专业角度当好企业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
(二)根据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母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本单位会计核算、税务处理、资产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报告等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协助所在单位负责人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预算控制和会计控制,保证会计信息、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四)对本单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业务和事项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须及时向母公司报告;报告后仍得不到有效处理或发现本单位存在重大财务问题的,可直接向总公司财务审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确保所在企业的一切财务收支均纳入财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要按照母公司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报告。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母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实施预算管理。
境外投资企业(机构)按照母公司的要求及时、准确编报预算。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预算包括销售预算、成本费用预算、资金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等。
第十五条母公司要及时对境外投资企业(机构)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批复。
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母公司批复的预算。
第十六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且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对预算进行调整。
(一)政策、市场等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
(三)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事项。
预算调整程序参照年度预算编制、审核、批准、下达的基本程序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资本金的管理
(一)受驻在国(地区)法律的限制,确须以个人名义注册并持有海外公司股权的,必须上报并经母公司批准后方可以个人名义注册,同时向母公司办理名义持有海外公司股权的声明,股权声明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报总公司备案。
(二)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必须在母公司投入资金到位后,向母公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资证明并将注册法律文件报母公司备案。
(三)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机构)不得擅自将应上缴母公司的利润或对母公司的负债款项用于增资。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
(一)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要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尽可能减少现金收支,除零星开支外,一切收支均要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对库存现金要核定限额,原则上库存现金限额不超过两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须及时送存银行。
(二)现金管理要实行内部牵制制度,原则上出纳岗与会计岗分离,现金收付必须复核。
(三)原则上所有的现金支出都要取得相应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不得以“白条”入账;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的,需经办人、财务负责人、主管经理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方可入账。
(四)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要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管理
(一)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要选择在当地的中资银行或资信良好的外国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禁止在资信不佳或资信情况不详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或存放资金。
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账户,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开立2个或2个以上账户的,须报母公司批准,总公司备案。
(二)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要以注册单位名称开立账户,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海外机构账户,确需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须报母公司审批,可开立两人以上联名户头或其他名义的户头并由开户人以外的财务人员进行账务记录及监督。
(三)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在银行开户(或关户)时,须及时将所开立(或关闭)银行账户的开户名称、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地址、签字人姓名及预留印鉴等资料向母公司备案。
(四)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银行存款须严格执行“联签”制度,其中一人必须是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财务人员;要建立完善的银行账户管理、核对制度。
(五)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所有资金不得账外循环,不得设置“小金库”,禁止各种名义的公款私存,不准利用客户账户存放本单位应得的利润及其他款项,不得向他人出借账户,不得代他人提现。
第二十条资金收付管理
对于货币资金的收付,要遵循严格的收付程序、授权审批制度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
第六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应收款项的管理
应收款项是指以收现以外方式结算所产生的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一)在提供货物或服务之前,原则上要先得到接受货物或服务方有效的付款保证。
(二)在经营活动中,对客户赊销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充分了解客户的资信及变化情况,实现全程信用管理。
(三)要建立对账制度、逾期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业务经办人为逾期应收账款催收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四)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金方法和计提标准按所在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五)对已提足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保留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追索文件并制订催收计划,对发生的呆账、坏账进行核销必须上报母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存货管理
(一)要建立健全存货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比价采购。
原则上做到不相容职务分离。
(二)要建立健全存货出入库制度,制订完备的存货出入库流转程序和出入库凭证、单据。
(三)存货计价按境外投资企业(机构)所在地会计准则的要求,计算期末存货和销货成本,存货的计价方法要报母公司备案。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招投标采购、竞争性谈判或比价采购等方式,防止资产购置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在下一预算期间开始前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报母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批准数量及金额购置,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
(三)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购置如房屋、土地、汽车等必须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物权)证明文件并将文件副本(或影印件)送交母公司备案。
(四)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原则上不得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确因情况特殊需要以私人名义购置的,必须经母公司批准并办理具备法律效力的产权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折旧
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固定资产标准、适用折旧年限以及折旧计价方法按照所在国有关规定执行并报母公司备案,折旧年限以及折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
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现有的固定资产销售、出让或馈赠,要向母公司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书面价值评估报告和处理申请,经母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八章筹资、投资、担保、捐赠、赞助管理
第二十六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在境外拆借资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必须经母公司批准;未经母公司批准,不得在境外举债融资等,不得为经营代理业务代垫各种款项。
第二十七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未经母公司和总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股票、证券、期货投资和与主业无关的项目投资。
第二十八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对已投资的项目要加强管理,对于与主业无关的投资,要提出处置方案,报母公司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不得为中国烟草以外的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烟草行业境外投资企业(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要报母公司审核,总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原则上不得发生公益性、救助性、赞助性支出,确实需要提供公益性、救助性、赞助性支出的事项,必须报母公司审核批准。
第九章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要严格执行驻在地的会计准则和规定,正确确认、计量各类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要建立大额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比价、择优选择原则,规范运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要根据驻在国(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费用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报母公司审批。
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禁止将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负担。
第三十四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除业务招待等必要费用外,不得为出国团组或人员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章留存收益管理
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必须如实反映当年经营成果,按所在国(地区)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计提相关准备,依法纳税,正确核算留存收益。
第三十六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留存收益按董事会批准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按规定应上缴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要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除按所在国(地区)有关规定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外,还要按总公司、母公司要求,按时保质地报送有关中文编制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要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信息、资料。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等。
财务报告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编报及时、说明清楚。
第三十九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与财务交接
第四十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要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确保各种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保密。
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种会计档案,对于各种资料分类整理、登记目录、编号后按年度分别保存。
第四十一条对会计档案保存期限,国内规定与所在国家(地区)不一致的,从期限较长者。
未经母公司和总公司许可,不得私自销毁。
第四十二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母公司要建立完善有关负责人工作交接和财务工作交接的制度规定。
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负责人和财务经理变动时均需按母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三章境外投资企业(机构)撤销、清算与撤资
第四十三条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负责人可向董事会、股东会提议撤销机构,在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后,可向母公司申请撤销机构;不设董事会、股东会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可直接向母公司申请撤销。
撤销申请经母公司批准后,按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办理企业清算。
(一)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企业经营未达到经营目标且无发展前途。
(三)企业不具有前期债务偿还能力,且无其他解决可能。
(四)合资公司合约期满,不再继续经营。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撤销其境外投资企业(机构),母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撤出投资,全资所有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母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将其撤销。
第四十五条清算程序
(一)全资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终结清算,由母公司指定清算小组成员;合资、合营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终结清算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指定清算小组成员。
(二)清算小组对清算实施监督,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根据当地会计师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处理意见,对驻外企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编制清盘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核定财产作价的合理性;根据清算方案处理债权、债务问题和税金遗留问题并负责清理出售财产。
债务清偿顺序按所在国(地区)的有关法规进行,清理处置方案须报母公司批准执行。
第十四章审计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上报的年度财务报告等信息原则上须经过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七条母公司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境外投资企业(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加强本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有关责任人员及其他外派人员因失职而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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