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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章程
陕西省文化软实力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文化软实力研究会(ShaanxiCultureSoftPowerResearchAssociation缩写SCSP)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我省美协和美院教授、书协会员、国家一级书法师、美术师、摄影师,书画及网络编辑、评论、采访、制作等精英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中华文化走出去,迈出更大步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基础更加坚实”的目标要求。
重点通过书画、摄影、炎黄文化作品的创作、评论、展览、及国内外学术研究交流活动,促进陕西省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为陕西省文化软实力走在全国的前列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陕西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并在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北大街宏府大厦A座110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为:
书画艺术及炎黄文化的研究、传承、保护、发展及学术交流活动。
提升文化艺术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所开展的业务范围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
响力;
(四)单位会员应是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和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推选的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及网络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表决的时间记入为本章程的开始时间。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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