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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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1.托克托发电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2.托克托发电公司脚手架使用管理标准……
3.托克托发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4.托克托发电公司电动工器具使用管理规定……
5.托克托发电公司“四具”编号规定……
6.托克托发电公司漏电保护器安装使用与安全管理规定……
7.托克托发电公司带漏电保护器检修电源箱管理规定……
8.托克托发电公司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保护监督管理规定……
9.托克托发电公司工作照明、事故照明使用及维护规定……
10.托克托发电公司动力、照明配电电源管理规定……
11.托克托发电公司临时电源线管理规定……
12.托克托发电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
13.托克托发电公司起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4.托克托发电公司电梯使用管理制度 ……
15.托克托发电公司行车操作管理规定……
16.托克托发电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7.托克托发电公司剧毒危险品安全监督规定……
18.托克托发电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19.托克托发电公司台钻、固定式砂轮机使用管理规定……
20.托克托发电公司电焊机使用管理规定……
21.托克托发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22.托克托发电公司防汛工作实施办法……
23.托克托发电公司消防管理标准……
24.托克托发电公司消防器材设备的定期检查及试验制度……
25.托克托发电公司正压呼吸器管理制度……
26.托克托发电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7.托克托发电公司特种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28.托克托发电公司厂区铁路道口管理制度……
29.托克托发电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实施现场准入规定……
30.托克托发电公司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31.托克托发电公司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制度……
托克托发电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生产现场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进行检修作业和操作等工作称为高处作业。
为避免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防止高处作业中发生事故,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制定了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其范围适用于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内部所有高处作业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一条 安监部负责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与考核,规范托电公司各部门人员在生产工作中从事高处作业的控制工作。
第二条 各生产工作管理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制度以及托电公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各类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开展好本部门从事高处作业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
凡未按上述管理要求组织、规范本部门生产作业而导致高处作业发生事故,将按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其组织、管理责任。
第三条 凡从事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对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作业所发生的安全问题负全责。
第四条 凡在地面的监护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高处作业安全问题的应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一条较大和复杂的高处作业,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领导工作,明确分工,统一行动。
作业单位安全员、技术人员应深入现场进行监督,单位领导应随时检查现场安全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第二条 担任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
当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第三条 凡担任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十三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并经过单位考试合格方可工作。
第四条 高处作业和防高处坠落、高空落物必须采取如下可靠的安全措施:
(一)进行高处作业前,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处作业量。
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遵守本规定有关事项外,还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二)高处作业均须先搭设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在陡坡、屋顶、杆塔、水塔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三)在没有脚架或者在没有拦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定期(每一年)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为5分钟,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不合格的安全带禁止使用。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使用时应高挂低用。
(五)设备大修及其它重大工程或困难险要和上下交叉作业项目,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设备部(或负责作业的责任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开工。
(六)在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
工作地点下面落物可能击到的地方,必须设有明显围拦、警告牌或其它保护设施,防止落物伤人。
(七)在平台、桥梯、大小孔洞和升降口上工作,必须检查周围拦杆和防落物护板应完整牢固。
如在格栅式平台上工作,应做好防止工器具掉落措施。
(八)平台、桥梯和楼梯等处,严禁堆放工具、材料、杂物。
可能发生高处落物处所应设“当心落物”的明显警告标志,以提示他人注意。
(九)高处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使用的工具袋应用绳拴在可靠的物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不准上下投掷工具、材料,要用绳系牢上下吊送。
(十)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十一)为了防止落物伤人,脚手板和斜道板要铺满于架子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05米高的拦杆,并在其下部加设20厘米高的护板。
(十二)在梯子和高凳上工作,应使用工具袋。
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上下抛递。
没有固定的梯子必须设专人扶稳,扶梯人员除戴好安全帽外,还应做好防止落物伤人的措施。
(十三)木、竹制的梯子、高凳,其构件连接应牢固无腐蚀、无变形。
梯子和高凳的金属组件无严重锈蚀,无严重变形,连接牢固可靠。
梯子的横木必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人字梯必须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人字梯和直梯的防滑装置(金属尖角、橡胶套)要齐全、可靠、完好。
(十四)移动式(车式)平台要有醒目的荷重标志;平台四周要有护栏,高度为1.2米;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电气部分绝缘电阻合格,采取了可靠的防止漏电保护;液压操作机构完好,无缺损;
第五条 进入锅炉炉膛内进行作业,必须做好如下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锅炉炉膛内更换炉管、水冷壁管或进行其他作业时,没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下面不准有人工作。
(二)工作人员进入锅炉炉膛内进行检修工作之前,检修负责人必须检查炉膛内是否能安全进行工作,如:
查明炉膛内确实没有悬挂着的大焦渣等以及其他可能落下的物体,经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炉膛内工作。
(三)进入锅炉炉膛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大块焦渣,应无塌落危险,如有,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予以清除,以免清扫时落物伤人。
使用炉膛内升降检修平台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四)升降检修平台的安装必须经过设计,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组织的验收,同时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升降检修平台的安装和拆除作业以及升降操作应由起重工统一指挥进行。
(六)升降检修平台所用钢丝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使用前应进行1.5倍静荷重试验;升降检修平台使用前应进行动荷重试验:
用于吊运物体时,安全系数不小于6,用于承载工作人员时安全系数不小于14。
试验时做好试验纪录,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升降检修平台每天在使用前,都要由工作负责人和起重工进行详细的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问题未得到处理以前严禁使用。
(八)检修平台所有的钢丝绳,要确保不与检修平台、建筑物等相互磨擦,否则,必须进行调整,直至不相互磨擦。
(九)各种保护装置和限位装置必须试验良好,否则严禁使用。
(十)用于升降检修平台的卷扬机必须由起重工操作,起重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十一)卷扬机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十二)卷扬机必须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检修平台设计荷重的5倍。
(十三)卷扬机安装处应有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平台、栏杆和护板。
(十四)在升降检修平台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绳或速差自控器,安全带、安全绳或速差自控器应挂在锅炉炉膛内的可靠处所。
第六条 使用炉膛吊架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搭设炉膛吊架所用材料(如钢丝绳、脚手板、刀链等)应符合《安规》要求。
使用前应对所使用材料逐件进行检查。
(二)需要进行明火工作(如电焊、气焊)时,吊架的脚手板上应敷设防火材料,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所使用的钢丝绳应避免与棱角相摩擦,须用胶皮隔离。
(四)检查钢丝绳、刀链的挂钩应完好无损,挂的要牢固。
吊架所铺的脚手板应固定牢固。
并且要有防止人员高空坠落的措施。
(五)吊架上所堆放的材料不能超过计算负重。
(六)现场照明设备应完好,至少应有两组以上的行灯照明用具。
搭设吊架的工作负责人应对所搭的吊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材料证明。
后由检修工作负责人和本单位的安全监察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挂合格证方准使用。
(七)吊架每日使用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对吊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八)进入炉膛在吊架上工作或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且炉膛内外均设专人监护。
第七条 在起重作业区域内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在起重工作地点行走或停留。
起重机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二)起吊重物不准让其悬在空中,有重物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三)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
如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一条 各级安全监督人员每天深入生产现场,对生产现场进行实时检查监督;与作业内容相对应的各级生产责任人员,按托电公司生产重要操作或作业管理人员到位管理规定,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
第二条 发现违章进行高处作业者,立即纠正,否则停止其工作,待整改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继续工作。
同时按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典型违章(200例)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条 对违章而构成人身伤亡事故或构成设备事故者,按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公司对长期外委单位的考核,每月列入月度经济考核中。
第五条 公司对短期外委单位的考核,一律从该单位所预留的工程安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额部分,工程决算时补交现金或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编制。
第二条 本制度由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条 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托电公司制定的“移动梯子、平台、高凳使用规定”、“锅炉内升降检修平台安全管理标准”、“锅炉炉膛吊架使用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条 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是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为使该项重要工作能够安全、有效进行,相应修定“脚手架使用管理标准”,另行制度,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托克托发电公司脚手架使用管理标准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脚手架使用管理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协管部门及岗位和管理流程。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脚手架选材、搭设、使用管理。
也适用于任何形式承包工程外委单位的脚手架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标准》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一条脚手架是指为了高空作业的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标准而搭设的能够满足高空作业基本要求的结构性承重里、外脚手架。
第二条脚手架按搭设位置分为外脚手架和里脚手架;按使用材料分为木、竹脚手架和金属脚手架;按结构形式分为多立杆式、框式、吊挂、挑式以及适用于层间工具式脚手架。
第三条脚手架的选材及搭设。
第四条脚手架的搭设要求。
第五条脚手架的验收。
第六条脚手架的拆除。
第四章管理目标
为了提高脚手架使用安全性能,规范及统一脚手架选材、搭设、使用标准,增强脚手架的安全可靠性,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五章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
第一条脚手架使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部长负责总体协调;
第二条脚手架使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安全主管主要负责。
第三条脚手架使用管理由设备部各专业点检人员、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完成。
第六章管理流程
第一条脚手架使用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二条脚手架的选材及搭设要求见附录B
第三条脚手架验收牌见附录C
第四条脚手架的搭设要求
(一)凡是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关部门发放的合格证的人员方可进行脚手架搭设工作。
(二)凡是施工、检修工作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按照“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中第十三章第二节“脚手架”中各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脚手架的验收
(一)各种类型的脚手架,搭设完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人员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使用。
(二)脚手架分三级验收区域:
1.脚手架的一级验收区域:
容器内3人及以上人员使用的脚手架;一个作业项目脚手架上作业人数达到3人及以上时;炉膛内脚手架作业;脚手架高度达到10米及以上;悬吊式脚手架。
(参与验收人员:
托电公司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生产领导一名、安全监察部部长及主管一名、设备部安全员、设备部专业负责人、设备部点检员、外委单位安全专工、脚手架使用班组负责人、搭设脚手架的班组负责人)
2.脚手架的二级验收区域:
容器内2人及以下人员使用的脚手架;在门窗洞口、进水口脚手架;10米以下7米以上的脚手架。
(参与验收人员:
安全监察部主管一名、设备部安全员、设备部专业负责人、设备部点检员、外委单位安全专工、脚手架使用班组负责人、搭设脚手架的班组负责人)
3.脚手架的三级验收区域:
一、二级验收区域外的所有区域(参与验收人员:
设备部安全员、设备部专业负责人、设备部点检员、外委单位安全专工、脚手架使用班组负责人、搭设脚手架的班组负责人)
第六条脚手架的拆除
(一)各单位在施工、检修结束后应立即拆除搭设的脚手架。
(二)在需要拆除脚手架的周围应设围栏,并悬挂警告牌。
(三)在拆除脚手架时必须按照“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中第十三章第五节“脚手架的拆除”中各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监察部安全主管应根据生产现场脚手架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脚手架的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安全主管应根据本标准检查脚手架,发现有不符合本标准的应及时下整改通知单,并监督整改。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脚手架使用管理流程图
附录B
脚手架的选材及搭设要求
第一条总体要求
(一)脚手架必须由架子工搭设、拆除。
架子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二)脚手架的组件、安全网,搭设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及要求。
(三)脚手架整体必须固定牢固,无倾斜、塌落危险。
严禁用管道或护栏做支持物。
用起吊装置起吊重物,不准把起重装置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四)脚手架应设有工作人员上下的梯子。
(五)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
(六)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应验算构筑物的强度。
(七)在非硬化的地面上搭设脚手架应绑扫地杆。
(八)脚手架上的脚手板应满铺,不得有单板、浮板、探头板,并且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05米高的栏杆。
(九)脚手架上不能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附近有电气线路及设备时,应符合安规的安全距离,并做好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十)在工作过程中,不能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
(十一)悬吊式、移动式等脚手架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特殊规定。
(十二)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不能使用的脚手板立即拆除)
(十三)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必须经过脚手架搭设负责人、脚手架搭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脚手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脚手架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验收,并填写脚手架验收单。
(十四)搭设的脚手架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应在脚手架显著位置悬挂现场脚手架搭设验收牌。
验收人员要在现场脚手架搭设验收牌上签字。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严禁使用。
(十五)脚手架的搭设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其它有关的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条具体规定
(一)扣件式金属脚手架的钢管规格采用外径48—51毫米,长度4—6.5米、壁厚3—3.5毫米钢管。
禁止使用弯曲、压扁、严重腐蚀或有裂缝的钢管。
(二)所有扣件(直角扣件、回转扣件、对接扣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书。
严禁使用不完整或有裂纹、腐蚀等严重缺陷的扣件。
(三)门形脚手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书。
门架、底座、锁臂交叉拉杆、平行架、连接棒、栏杆柱、梯子、顶托、脚踏板等必须配套齐全。
禁止使用弯曲、裂纹、变形的门型脚手架。
(四)在非硬化的地面上,立杆基础必须平整、夯实,立杆与基础要实接触,埋地不小于50cm或绑扫地杆,使用门型脚手架在两层以上时应采取可靠的稳定措施,以防失稳。
(五)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装垫板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
(六)木制脚手架的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硬木。
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
(七)木脚手架所用立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厘米,长度不小于4米。
大横杆、小横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厘米。
(八)木制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厘米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20—30厘米,长度不超过6米为宜。
凡是腐朽、扭曲、虫蛀、斜纹、破裂和大棱透节的禁止使用。
如采用竹片脚手板,其板厚不得小于5厘米,螺栓孔不大于10毫米,螺栓必须拧紧,长度一般以2.2—2.3米、宽度为40厘米。
钢管时外径为48-51mm,壁厚为3-3.5mm。
板的两端必须固定牢固。
钢质板长度为1.5-3.6m,宽2-3cm,肋高5cm,宽不小于23cm。
木质板两头应用铅丝绑扎,腐朽、劈裂、有活动节子、偏棱和变形严重的脚手板禁止使用。
(九)脚手架上施工均布荷载应能承受270kg/m2,一般脚手架的匀许荷载应不大于此值。
一般脚手架的荷载量,只能做为承受工作人员和放置小型工具、零星材料的总重量,同一施工平面的集中活动荷载不得超过150kg/m2,严禁将大型设备零件放在脚手架上,严禁超载。
(十)对特殊要求的大型脚手架,搭设单位应事先进行设计计算,写出报告,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搭设。
(十一)一般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大于15米,脚手架外侧、斜道、平台应设防护栏杆,其高度为1.05米至1.2米,挡脚板高度不小于18厘米。
(十二)斜道板铺设宽度不小于1.5m,坡度不大于1:
3,防滑条的间隔不大于30厘米,拐弯平台面积不小于6m2。
斜道上脚手板必须平坦、密实、钉牢。
铺板支点两端探出部分不大于0.2米。
(十三)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米必须同建筑物连接牢固。
(十四)脚手板离墙面距离不大于0.2米,搭接不小于0.2米,对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大于0.2米,不准有探头板。
(十五)脚手架立杆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高度的1/200。
(十六)移动式脚手架须移动时,脚手架上所有人员必须下来,上面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十七)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将活动部分可靠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工作人员上下必须使用梯子。
(十八)搭设金属脚手架的地方,如有电气线路设备,在搭设前及使用期间应断电或拆除。
不准在金属脚手架上拉设电气线路。
(十九)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专门设计和验收。
(二十)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
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
(二十一)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钢丝绳和其它绳索应做1.5倍静荷重试验;此外吊篮还需进行动荷重试验,其试验系使吊篮装载超过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做出试验记录。
(二十二)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挂钩,并对一切绳索进行检查。
(二十三)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二十四)使用吊篮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应拴在建筑物的可靠处所。
(二十五)没有经过验收的脚手架一律不准使用。
凡超过荷载的脚手架应采用加固措施,并经计算核准后方可使用。
(二十六)作业人员在使用脚手架前,必须认真检查脚手架是否完好,应检查接合处是否松动,立柱是否正直,踏脚板是否空缺,栏杆是否松动,是否经过验收合格等。
若有异常,应立即向搭设单位提出加固要求,经处理好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脚手架的结构。
(二十七)脚手架应在工作结束(工作票终结)后及时拆除。
(二十八)拆除大型脚手架前,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必须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警告牌,设专人监护。
(二十九)敷设在需要拆除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工拆除。
(三十)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禁止使用电梯运输。
在拆除脚手架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
(三十一)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立柱的方法。
(三十二)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三十三)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
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打坏线路的措施。
(三十四)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三十五)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六)单排立杆离墙的距离,最宽不得超过1.8m,最窄不得小于1.5m;超过1.8m必须搭设双排架。
双排架外皮立杆离墙距离一般为2-2.5m,里皮立杆距离不小于50cm、不大于60cm。
立杆间距最大不超过1.5m。
(三十七)安装在炉膛内、进水口、调压井等处的脚手架应有专门设计,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批准。
附录C
现场脚手架搭设验收牌级别:
搭设单位
使用单位及位置
预计使用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检查内容
1、木竹制构件无腐蚀、折裂、无枯节,无严重的化学或机械损伤。
2、金属组件无裂纹、无严重锈蚀,无严重变形,螺纹部分完好。
金属管不得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纹。
3、木竹制脚手板厚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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