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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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什么是公司什么是公司“契约形企业契约形企业”?
公司,是不同风险偏好的商业参与人追逐私利从而增进财公司,是不同风险偏好的商业参与人追逐私利从而增进财富并各得其所的一个融资工具,是一种作为合同形式而存富并各得其所的一个融资工具,是一种作为合同形式而存在的企业。
在的企业。
公司公司“乃一系列合约的连结乃一系列合约的连结”,是由包括生产者、管理者、,是由包括生产者、管理者、权益投资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以及侵权损害赔偿权益投资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等不同风险偏好的众多投资人角色构成的,这些请求权人等不同风险偏好的众多投资人角色构成的,这些人员的角色设置通常根据的是合同和成文法,而非根据公人员的角色设置通常根据的是合同和成文法,而非根据公司法或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的法律地位。
将公司当作是法人司法或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的法律地位。
将公司当作是法人的说法往往会掩盖其交易的本质。
的说法往往会掩盖其交易的本质。
每个公司参与人各方扮演的并不是对立的而是补充的角色,每个公司参与人各方扮演的并不是对立的而是补充的角色,交易各方在通过交易来相互增进各自利益并各得其所。
交易各方在通过交易来相互增进各自利益并各得其所。
为什么公司会成为主导的商业企业形态?
为什么公司会成为主导的商业企业形态?
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拉克教授的简短回答是:
公司作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拉克教授的简短回答是:
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成功,在于它的特性和使得这些特性发挥一种组织形式的成功,在于它的特性和使得这些特性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
作用的社会环境。
公司四大特性:
投资人的有限责任、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公司四大特性:
投资人的有限责任、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法人人格(实体权利、生命期和目的)、集中管理。
法人人格(实体权利、生命期和目的)、集中管理。
三个外部社会条件:
三个外部社会条件:
11、大型企业:
技术进步、规模经济、大型企业:
技术进步、规模经济、压制竞争合力催生大型企业,人们发现企业内部协调比市压制竞争合力催生大型企业,人们发现企业内部协调比市场协调和合同协调成本更低;场协调和合同协调成本更低;22、财富的分散:
财富不可、财富的分散:
财富不可能平等,也不会极端倾斜;能平等,也不会极端倾斜;33、投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作、投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作为社会准则被接受。
这一准则排除了单靠政府资本积累解为社会准则被接受。
这一准则排除了单靠政府资本积累解决难题。
所有因素决难题。
所有因素大的商业单元、相对较为富裕的众大的商业单元、相对较为富裕的众多投资人、财产私有机制多投资人、财产私有机制促成了拥有分散投资人,而促成了拥有分散投资人,而将自身交给拥有众多雇员和所有人的大型企业的富有效率将自身交给拥有众多雇员和所有人的大型企业的富有效率的管理层。
基于这一视角,公司比它的对手的管理层。
基于这一视角,公司比它的对手个体企业、个体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商业信托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商业信托均具有竞争力。
均具有竞争力。
为什么需要公司法?
为什么需要公司法?
既然公司是一种作为合同形式存在的企业,那么既然公司是一种作为合同形式存在的企业,那么为什么不任由当事人谈判随意缔约而还要制定公为什么不任由当事人谈判随意缔约而还要制定公司法?
一个并非完美的回答是:
司法?
一个并非完美的回答是:
其一,公司法是一套现成的法律条款,可节省公其一,公司法是一套现成的法律条款,可节省公司参与者们缔约所花费的成本和使公司价值最大司参与者们缔约所花费的成本和使公司价值最大化实现,众多条款如投票权以及法定人数规则等,化实现,众多条款如投票权以及法定人数规则等,几乎为所有公司参与人所接受。
换言之,公司法几乎为所有公司参与人所接受。
换言之,公司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合同,是在优胜劣实际上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合同,是在优胜劣汰的商业汰的商业“为生存而斗争为生存而斗争”的进化历程,以及千的进化历程,以及千万次的市场考验以后,被立法者继受,则成为公万次的市场考验以后,被立法者继受,则成为公司法规则。
甚至我们可以说:
公司法视为合同法司法规则。
甚至我们可以说:
公司法视为合同法在公司领域的延伸,是合同法的特殊形式。
在公司领域的延伸,是合同法的特殊形式。
其其二二,公公司司法法的的作作用用就就是是合合理理分分配配企企业业成成员员之之间间的的权权利利。
公公司司法法为为公公司司企企业业成成员员之之间间的的关关系系提提供供一一套套他他们们均均可可以以一一体体遵遵循循的的规规则则及及实实施施机机制制。
公公司司法法条条款款,应应当当是是公公司司参参与与各各方方在在协协商商成成本本足足够够低的情况下,必然会采纳的制度安排。
低的情况下,必然会采纳的制度安排。
其其三三,公公司司法法准准则则与与司司法法判判决决作作为为一一种种公公共共物物品品,能能提提供供公公司司参参与与人人以以现现成成的的填填补补合合同同条条款款的的“空空白白和和疏疏漏漏”的的向向导导。
司司法法对对公公司司运运作作的的介介入入,起起到到了了“弥弥补补合合同同缝缝隙隙”、“解解读读隐隐含含的的公公司司合合同同条款条款”的作用。
的作用。
其四,公司法实质上是立法者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其四,公司法实质上是立法者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
作为制度供给方的立法者应该以制度需共产品。
作为制度供给方的立法者应该以制度需求方(商人、律师和法官)的合理预期为指引、求方(商人、律师和法官)的合理预期为指引、参照和衡量尺度。
单维的角度思考与提供策略,参照和衡量尺度。
单维的角度思考与提供策略,公共产品有可能偏离制度需求方的合理预期,从公共产品有可能偏离制度需求方的合理预期,从而诱发规避行为或带来参与商业者的游戏成本,而诱发规避行为或带来参与商业者的游戏成本,从而整体上降低社会财富。
从而整体上降低社会财富。
专题一:
公司的设立专题一:
公司的设立一、设立公司的交易类型与面临的共同问题一、设立公司的交易类型与面临的共同问题一、设立公司的交易类型与面临的共同问题一、设立公司的交易类型与面临的共同问题1.11.1设设立立公公司司过过程程中中的的交交易易类类型型:
一一个个“公公司司”的的诞诞生生不不是是瞬瞬间间完完成成的的,实实践践中中,可可以以把把公公司司设设立立前前发发生生的的交交易易活活动动分分为为两两类类,即即“为为公公司司利利益益”和和“为为个个人人利利益益”。
“为为公公司司利利益益”的的交交易易活活动动又又分分为为两两种种:
11)是是发发起起人人为为设设立立公公司司而而实实施施的的行行为为;22)是是代代表表公公司司先先行行实实施施的的部部分分经经营营活活动动,例例如如:
提提前前购购买买原原材材料料、联联系系客客户户(包包括括草草签签销销售售合同)等。
合同)等。
1.21.2面面临临的的共共同同法法律律问问题题:
11)交交易易主主体体如如何何更更新新、转转换换;22)“合同权利和义务如何承继;合同权利和义务如何承继;33、责任如何负担。
、责任如何负担。
二、因设立公司引发的民事诉讼模式二、因设立公司引发的民事诉讼模式二、因设立公司引发的民事诉讼模式二、因设立公司引发的民事诉讼模式3.13.1因设立公司的交易活动所形成的纠纷因设立公司的交易活动所形成的纠纷与与普普通通合合同同纠纠纷纷相相比比,解解决决设设立立公公司司中中交交易易合合同同的的难难点点在在于于:
如如何何认认定定合合同同的的主主体体及及责责任任主主体体的的问问题题。
实实践践中中,常见公司成立后纠纷如下:
常见公司成立后纠纷如下:
11设设立立人人以以其其自自己己的的名名义义与与相相对对人人签签订订合合同同第第55条条评评析析设设立立人人在在交交易易时时以以其其自自己己的的名名义义(而而不不是是公公司司)与与相相对对人人签签订订合合同同,应应由由其其本本人人承承担担合合同同责责任任。
在在公公司司成成立立后后,即即使使该该交交易易之之目目的的是是为为了了设设立立公公司司,公公司司也也不不能能自自动动地地成成为该合同的主体,这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
为该合同的主体,这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
相对人未同意之际的责任承担?
相对人未同意之际的责任承担?
当公司成立后,如果经相对人同意,设立人将合同转让当公司成立后,如果经相对人同意,设立人将合同转让给了公司,则意味着原合同已经被给了公司,则意味着原合同已经被“更新更新”,在公司与原,在公司与原相对人之间重新确立了合同关系。
此后如相对人之间重新确立了合同关系。
此后如因该合同产生了因该合同产生了纠纷,诉讼当事人应是更新后的合同双方纠纷,诉讼当事人应是更新后的合同双方“公司公司”和和“相对人相对人”。
否则,未经合同相对人(明示或默示)同意,。
否则,未经合同相对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设立人和公司之间关于转让合同的决定不得对抗合同相对设立人和公司之间关于转让合同的决定不得对抗合同相对人,相对人有权主张该人,相对人有权主张该“转让转让”无效,设立人作为签约人无效,设立人作为签约人及履约人的个人责任不得解除。
及履约人的个人责任不得解除。
公司成立后实际享有了利益,如何处理?
公司成立后实际享有了利益,如何处理?
上上述述纠纠纷纷中中,“相相对对人人与与签签约约人人(设设立立人人)之之间间发发生生纠纠纷纷”是是一一般般情情况况。
在在公公司司成成立立后后,如如果果相相对对人人不不同同意意将将合合同同转转让让给给公公司司,但但公公司司已已经经实实际际享享有有了了该该合合同同的的履履约约利利益益,在在此此情情况况下下,应应视视为为原原缔缔约约人人和和公公司司成成了了事事实实上上的的合合同同一一方方。
如如相相对对人人就就该该合合同同提提起起诉诉讼讼,其其可可以以将将缔缔约约人人和和公公司司作作为为共共同同被被告告。
反反之之,如如果果公公司司对对相相对对人人履履行行合合同同之之不不当当行行为为提提出出了了异异议议,由由于于公公司司不不是是该该合合同同的的当当事事人人(相相对对人人未未同同意意转转让让合合同同),所所以以公公司司应应通通过过合合同同的的缔缔约约人人(设设立立人)主张合同权利人)主张合同权利。
三、与公司设立相关的法律规范三、与公司设立相关的法律规范公公司司法法司司法法解解释释三三,以以第第3-6,133-6,13条条五五个个条条款款,试试图图回回答答:
11、设立行为所生债务承担的准则;、设立行为所生债务承担的准则;2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缔约的效力安排;、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缔约的效力安排;33、以出资人名义缔约的效力安排;、以出资人名义缔约的效力安排;44、公司设立必要费用的分担准则;、公司设立必要费用的分担准则;55、公司设立无效的处理。
、公司设立无效的处理。
相关法条如下:
相关法条如下: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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