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标准已改N4 加防火门监控及消防电源监控概要.docx
- 文档编号:26070306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30.18KB
云南省地方标准已改N4 加防火门监控及消防电源监控概要.docx
《云南省地方标准已改N4 加防火门监控及消防电源监控概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地方标准已改N4 加防火门监控及消防电源监控概要.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云南省地方标准已改N4加防火门监控及消防电源监控概要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8–05–01实施
2008–01–16发布
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技术规程
DB53/67-2008
代替DB53/067-1998
云南省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
21979-2008
5.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7.1布线
5.7.1.1管路
5.7.1.1.1技术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室内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
b)室内线路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明敷。
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设置在地(水)下隧道或湿度大于90%的场所时,线路及接线处应做防水处理。
d)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e)敷设于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f)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
g)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
h)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i)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5.7.1.1.2项目类别:
b)为B类项;其余全为C类项。
5.7.1.2导线
5.7.1.2.1技术要求:
a)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采用交流220V/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
b)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槽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多芯电缆截面积不应小于0.50mm2,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c)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焊接连接时,焊点应饱满,端子连接时,连接牢固;
d)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e)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f)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导线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g)如受条件限制系统必须与强电线路电缆合用竖井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h)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i)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系统,无线通信模块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额定通信距离的75%,无线通信摸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且应有明显标识。
5.7.1.2.2项目类别:
h)为A类项;a)、b)e)为B类项;其余为C类项。
5.7.1.3线路接地与绝缘
5.7.1.3.1技术要求:
a)系统每个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和导线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b)工作接地电阻:
专用接地时电阻值应小于4Ω,共用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Ω;
c)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载面积不小于25mm2;
d)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载面积不应小于4mm2;
e)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5.7.1.3.2项目类别:
a)、b)为A类项;c)、d)、e)为C类项。
5.7.2系统供电
5.7.2.1技术要求:
a)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b)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c)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脱扣型剩余电流保护器,可采用只报警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监控;
d)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应急控制电源系统(ECS)。
5.7.2.2项目类别:
a)为A类项;b)、c)、d)为B类项。
5.7.3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5.7.3.1一般规定
5.7.3.1.1技术要求:
a)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b)系统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c)各设备表面涂覆层无腐蚀、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d)任-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e)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f)高度超过lOO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g)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5.7.3.1.2项目类别:
a)、b)、d)、e)、f)为A类项;c)、g)为C类项。
5.7.3.2火灾探测器
5.7.3.2.1一般要求
5.7.3.2.1.1技术要求:
a)类型应与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及设计要求相符合,并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b)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
c)底座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
d)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能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e)对探测器施加模拟火灾信号,应及时正确输出报警信号;
f)对探测器进行模拟故障试验时,应正确输出故障信号;
g)探测器报警后,应启动探测器确认灯,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并保持至控制器复位。
5.7.3.2.1.2项目类别:
e)为A类项;a)、b)、f)为B类项;其余为C类项。
5.7.3.2.2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
5.7.3.2.2.1技术要求:
a)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b)至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c)至顶棚多孔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e)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f)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g)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距端墙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h)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i)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5.7.3.2.2.2项目类别:
b)、c)、e)、f)、h)为B类项;其余为C类项。
5.7.3.2.3线型火灾探测器
5.7.3.2.3.1红外光束探测器
5.7.3.2.3.1.1技术要求:
a)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超过20m;
b)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c)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d)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e)应设置在开窗或通风空调对流层下面1m处;
f)探测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在钢结构建筑中,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
器和反射板)可设置在钢架上,但应考虑建筑结构位移的影响;
g)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接收器
(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5.7.3.2.3.1.2项目类别:
全为C类项。
5.7.3.2.3.2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5.7.3.2.3.2.1技术要求:
a)在电缆桥架或支架、变压器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b)在各种皮带传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c)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100m。
5.7.3.2.3.2.2项目类别:
全为C类项。
5.7.3.2.3.3缆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5.7.3.2.3.3.1技术要求:
a)相邻管路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b)管路距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c)顶棚下安装时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
d)探测区域长度应小于200m。
5.7.3.2.3.3.2项目类别:
全为C类项。
5.7.3.2.3.4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5.7.3.2.3.4.1技术要求:
a)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宜大于3m;
b)在公路隧道内敷设时,应采用专用吊架安装在隧道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应超过12m,距顶部宜为75~150mm
c)信号处理器安装位置不应受强光直射;
d)光纤光栅感温段的弯曲半径应大于0.3m。
5.7.3.2.3.4.2项目类别:
全为C类项。
5.7.3.2.4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5.7.3.2.4.1技术要求:
a)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与探测器的灵敏度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要求;
b)探测器对保护对象进行空间保护时,应考虑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及最大探测距离,避免出现探测死角;
c)应避免阳光或人工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d)红、紫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火焰探测器的探测视野内不能存在固定或流动的遮挡物;
e)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5.7.3.2.4.2项目类别:
全为C类项。
5.7.3.2.5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7.3.2.5.1技术要求:
a)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
b)在单独的房间内设置采样孔时,不应少于二个;
c)应设置在开窗或通风空调对流层下面1m处;
d)当仓库内有货架时,在货架内部的垂直方向上应增加探测密度,每隔12m应增加一层采样管网;
e)当探测区域经常处于肮脏多尘的状态时,应对系统加装外置式过滤装置;
f)采样管网中的弯头、直连、三通、末端帽等管件应与管路连接紧密,采样管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处不应使用胶水粘接;
g)探测器壁挂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为1.5m;
h)在吊顶内及地板下敷设采样管路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采样管的直线段应每隔1.5~2m设置一个管夹吊点或支点;吊装采样管的吊杆应选择不小于φ10的镀锌圆钢;
i)对于密闭的机柜,应将毛细采样管深入柜内进行采样;对于顶部设有通风口的机柜,应将采样管网布置在机柜上方;
j)非高灵敏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
k)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以超过16m,但至少应有二个采样孔布置在16m以下。
5.7.3.2.5.2项目类别:
全为C类项。
5.7.3.2.6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
5.7.3.2.6.1技术要求
a)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在吊顶下方;
b)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在吊顶上方;
c)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d)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e)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5.7.3.2.6.2项目类别:
全为C类项。
5.7.3.3手动报警按钮
5.7.3.3.1安装
5.7.3.3.1.1技术要求:
a)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于动火灾报警按钮。
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b)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c)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不得倾斜;
d)手动报警按钮底边距地面1.3~1.5m处。
5.7.3.3.1.2项目类别:
全为C类项。
5.7.3.3.2手动报警按钮报警功能
5.7.3.3.2.1技术要求:
a)报警按钮编码应与竣工图的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
b)启动按钮,确认灯应点亮,并能保持至控制器复位;
c)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d)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5.7.3.3.2.2项目类别:
全为A类项。
5.7.3.4模块
5.7.3.4.1技术要求:
a)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金属模块箱中;
b)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c)在输入规定的信号后应点亮动作指示灯,并输出信号;
d)模块与提供输入信号的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线或短路时,应能将故障信号发送到报警控制器
e)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f)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
5.7.3.4.2项目类别:
c)、e)为A类项;d)、f)为B类项;a)、b)为C类项。
5.7.3.5报警控制器
5.7.3.5.1安装
5.7.3.5.1.1技术要求:
a)柜式和台式控制器的安装尺寸如下:
1)其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当其中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离不应小于1m;
4)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1m;
5)柜式其底宜高出地(楼)面0.1~0.2m;
6)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b)壁挂式控制器安装尺寸如下:
1)壁挂式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面距地(楼)面的高度为1.3~1.5m,且应操作方便;
2)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c)安装牢固、平稳、无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应采取加固措施;
d)配线清晰、整齐、美观,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端子接线不受应力;
e)电缆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编号应与图纸符合,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f)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g)导线应绑扎成捆,防止接错;
h)消防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5.7.3.5.1.2项目类别:
全为C类项。
5.7.3.5.2功能
5.7.3.5.2.1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报警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屏蔽功能、监管功能及自检操作级别、信息显示查询功能应符合GB4717的规定;
b)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c)控制器用备用电源供电,持续进行火灾模拟试验,控制器应能连续正常工作60min。
5.7.3.5.2.2项目类别:
全为A类项。
5.7.3.6火灾显示盘(区域显示器)
5.7.3.6.1技术要求:
a)火灾显示盘(区域显示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火灾显示盘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c)报警和记忆功能: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它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警信号时,能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
d)二次火警和消音功能:
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启动;
e)自检功能:
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f)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5.7.3.6.2项目类别:
a)、c)为B类项;b)、d)、e)、f)为C类项。
5.7.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5.7.4.1一般要求
5.7.4.1.1技术要求:
a)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控制装置及显示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GB50116的规定;
b)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实现手动控制
c)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控制器应能接收到反馈信号;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c。
5.7.4.1.2项目类别:
a)、b)为A类项;c)为B类项。
5.7.4.2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
5.7.4.2.1技术要求:
a)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的逻辑关系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各类受控消防设备;
b)应能显示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显示反馈信号;
c)应能以手动或自动两种方式完成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的联动控制功能,并能指示手动或自动操作方式的工作状态;
d)消防联动控制器其他功能应符合GB16806的规定;
e)除GB50166中规定的各种联动外,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还与其它智能建筑子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应符合GB50339的规定;
f)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注:
GB50339的规定:
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检测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5.7.4.2.2项目类别:
a)、c)、f)为A类项;b)、d)、e)为B类项。
5.7.4.3火灾事故广播
5.7.4.3.1技术要求:
a)火灾事故广播的设置、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从一个防火分区内或本楼层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应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c)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d)火灾确认后,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e)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用传声器播音时,能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f)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
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g)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
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lW;
h)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5.7.4.3.2项目类别:
a)、d)、为B类项;其余为C类项。
5.7.4.4消防通讯
5.7.4.4.1技术要求:
a)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并通话语音应清晰;
b)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c)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隧道,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100~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
d)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房等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e)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f)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g)消防电话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h)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l.5m。
5.7.4.4.2项目类别:
a)、d)为B类项;其余为C类项。
5.7.4.5火灾警报装置
5.7.4.5.1技术要求:
a)火灾警报装置的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1.8m以上。
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
c)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d)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e)火灾警报装置的光报警,应在1lx~500lx环境光线下,25m处应清晰可见;
f)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g)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5.7.4.5.2项目类别:
c)、f)、g)为B类项;其余为C类项。
5.7.4.6电梯的消防功能
5.7.4.6.1技术要求:
a)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火灾确认后,应在控制室手动或自动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
c)消防电梯应在首层设置供消防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d)消防控制柜应接收和显示其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
e)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对讲电话,且通话清晰;
f)消防电梯的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g)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h)消防电梯从首层升至顶层运行时间不应超过60s;
i)消防电梯的载重量应大于800kg。
5.7.4.6.2项目类别:
b)、c)为A类项;其余为B类项。
5.7.5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5.7.5.1一般规定
5.7.5.1.1技术要求:
a)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备的类型、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可以由可燃气体控制器本身实现,也可以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云南省地方标准已改N4 加防火门监控及消防电源监控概要 云南省 地方 标准 N4 防火门 监控 消防 电源 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