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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分析追究处理制度
事故责任分析追究处理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分析和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规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追究各类事故的责任,更好地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减少企业财产损失,根据“四不放过”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概念
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过失,保护设施或设备缺陷,职工操作行为不当,而潜在或导致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险源扩大的行为后果。
二、事故的分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使全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4、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5、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8、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9、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10、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6)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使全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的;
2、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
卷超过0.5米以上的;
3、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4、因水灾使采区停止生产的;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8、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9、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
10、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2、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13、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4、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5、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16、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站存在进水可能的;
17、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七)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
故:
1、使全矿井停工1h以上但不足4h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小时的;
2、提升设备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
4、副井跑车的;
5、井下透水影响正常生产的;
6、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集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
8、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9、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万元的;
11、因火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的;
12、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实效的;
13、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的;
1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15、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三、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事故责任追究,必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与谁分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管理,发挥现有装备作用,提高安全教育效果,预防事故的再发生。
(三)事故责任追究,必须突出“以人为本”的工作思想,以职工的思想,行为为追究对象,以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为追究重点,推进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事故责任追究,必须从严从细,严格考核,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促使各级干部和全体职工在其位谋其政,在其岗,负其责,视责任为泰山,真抓实干保安全。
(五)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实行由下到上的连带株连政策。
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从工人、班组长追究到分管科室(或分管副总);重伤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死亡事故,从工人,班组长追究到矿领导。
四、事故汇报
(一)井上、下发生各类事故,由事故所发生单位的跟班队长、班组长、现场安全检查员立即向调度室作出如实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单位、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初步原因、当班正在采取的抢救措施以及要求上级采取的措施等。
(二)调度员接到井下汇报后,要立即通知当日矿、事故所在单位值班长和安监科值班,以便迅速采取措施。
(三)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及以上事故,在上述汇报程序的基础上,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五、事故调查及取证
(一)井上、下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一、二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积极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努力减少事故损失程度的同时,要尽量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上级领导和安监部门勘查、取证提供条件。
如在非常情况下确需动现场方可完成应急抢救任务时,必须征得现场安全员的同意,并详细记载事故现场要素。
(二)全矿井上、下发生各类人身事故时,矿值班领导必须组织安监科值班领导,事故单位科、队值班领导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相关矿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指令后必须及时到位,投入抢救工作,并取得事故现场要素。
(三)上级领导和安监部门勘查现场或进行事故调查时,现场管理人员和事故发生区域作业人员,要积极协助完成好调查取证任务,不得提取伪证,否则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凡属本矿追查的事故,事故调查取证材料核实无误后,要同事故报告,事故责任者处理一并装入安全档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销毁。
六、事故追查
(一)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追查组(安全矿长主持,其他矿领导参加,并由安监科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抢险抢救、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进行追查,按照处罚规定,拿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意见,报矿安委会批准后执行。
追查处理报告由安监科负责上报上级安监部门,并在全矿通报。
(二)轻伤事故由安监科负责组织相关生产、机电、通风、人事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在当班的班后进行调查,拿出处理意见后报安全矿长批准后执行,并在全矿通报。
(三)微伤事故和三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各科负责组织追查,安监科派员参加,在当班的班后进行,拿出处理意见后报安监科审查后执行,并在全矿通报。
(四)轻重伤事故经调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票必须由安监科统一管理,备案归档。
安监科每月月底前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五)发生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灾害性损失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追查组(分管矿长主持,其他矿领导参加,并由调度室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抢险排查、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进行追查。
按照处罚规定。
拿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意见。
报矿安委会批准后执行。
追查报告由调度部门负责上报上级部门,并在全矿通报。
(六)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和一般灾害性损失事故的追查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顶板事故:
由生产技术部门牵头组织追查。
安监、生产、调度及相关队组人员和现场“三员”参加。
拿出处理意见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安监科执行并通报全矿。
2.机电事故:
由机电科牵头组织追查。
安监、机电事故区队长及现场有关人员参加,拿出处理意见后,报机电矿长批准后,报安监科执行并通报全矿。
3.运输、爆破作业事故:
由生产技术牵头组织追查。
安监、机电、开运、事故队组相关人员参加,拿出处理意见后,报生产矿长批准后报安监科执行并通报全矿。
4.通风、瓦斯煤尘事故:
由通风科牵头组织追查,安监、生产技术科及相关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参加,拿出处理意见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安监科执行并通报全矿。
5.地面发生各类非生产性质事故,由保卫科、矿办牵头组织追查,调度及涉及单位人员参加,拿出处理意见后,报安全矿长批准后执行,并通报全矿。
七、事故追查要求
(一)事故追查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当日进行。
调度室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准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人员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追查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一次追查不清必须再次进行追查,追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全矿,每次事故追查后都要制定防范措施,并立即贯彻,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三)事故分析和责任认定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2.依法办事,按规定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八、事故处罚规定
(一)对死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矿井发生死亡事故,取消矿井所有当月安全奖励;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安全绩效工资;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开除处分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事故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的队长给予免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诫免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对分管副矿长(含分管副总)给予警告处分,在矿干部大会上做检查或其他方式亮相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二)对重伤事故的处罚规定:
井下发生一起重伤事故:
扣除分管矿领导(含分管副总)20%,主管单位科级干部、带班矿领导及科级干部30%,事故单位队长当月所有安全奖励的50%,跟班队长100%;其他矿领导和科级干部扣除20%;扣除事故单位当班班组安全绩效工资;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开除留用、行政记大过等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对事故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诫免处分,并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对当班安全员罚款500-1000元;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和分管副职分别罚款200-500元,上述干部要在矿干部大会上做检查。
(三)地面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比照井下死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四)地面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比照井下重伤事故的处罚规定。
(五)对轻伤事故的处罚规定: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单位队长当月安全奖励的20%;扣除事故单位当班班组安全绩效工资的25%;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单位的队长、跟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对事故重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当班安全员罚款200-500元。
上述干部在全矿安全例会上做检查。
(六)对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和灾害性损失事故的处罚规定:
1.重大灾害性损失事故比照死亡事故进行处罚。
2.一级非伤亡事故比照重伤事故进行处罚。
3.二级非伤亡事故比照轻伤事故进行处罚。
(七)对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和一般灾害性损失事故的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发生一起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或一起一般灾害性损失事故扣除事故直接单位当月安全绩效工资的10%—20%;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事故重要责任者罚款100元;对事故单位的队长、跟班队长罚款100—300元。
以上事故责任者一律住“三违”学习班接受培训教育。
(八)对隐瞒事故不报,拖延事故汇报时间,订立攻守同盟,隐瞒事故真相,出具事故伪证等责任者及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罚款200—1000元。
2.住“三违”学习班。
3.在全矿干部大会上做检查。
4.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九)对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的处罚,执行《原相矿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九、附则:
(一)本规定与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相抵触或未涉及内容,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二)本制度与“安全绩效考核奖罚制度”及“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同时配套执行,如有相同条款不同处理额度的,按取重不取轻的原则执行,情节恶劣的合并执行。
(三)本规定适应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及全矿所有干部职工,解释权归高山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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