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6068485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24.76KB
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
管 理 办 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
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西省
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完善科研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根据《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
政发〔2014〕32 号)和《山西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方案》(晋政发〔2015〕35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财政资金支持的
科研项目经费;
本办法所称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
的经费;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
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1-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
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确保经费专
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第四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
体,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
费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
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
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部门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管
理的具体责任:
(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
预算、会计核算、会计决算。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协同
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2-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购建固定资产的
管理工作。
(四)审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
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
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
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
经费,接受上级和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科研项目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内
容和相关部门规定,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
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
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直
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
用。
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资料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
-3-
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
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或样本采集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
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三)设备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
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
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
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
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
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
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
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
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七)印刷、出版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
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八)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
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
(九)办公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
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
(十)车辆使用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
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
过路费、停车费等。
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
列支。
(十一)差旅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
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的开支标
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会议、会务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
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
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会议费支出
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举办单位书面会
议通知规定执行。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
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
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
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联合发文的规定进
-5-
行分类管理。
(十四)国内协作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
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
用。
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
50%。
(十五)劳务费:
是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
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
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六)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
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七)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
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总
额的 20%,其中人力资本投入比重较高的软科学研究,规划、
设计、咨询类研究和软件开发类项目等的劳务费开支比例可以
提高到不超过财政资助总额的 50%。
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 3000 元以内,
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 2000 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
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 1500 元以内。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按不高于 6000 元,
-6-
通信咨询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 900 元。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每天不高于 2000 元,通信咨询
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 300 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
1000 元,通信咨询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 200 元。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是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
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
托单位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
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三条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科研项目
承担单位应当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
的 10%,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 5%。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之外,以其
他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预
算。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会务费,差旅费、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得突破三项支
出预算总额;其余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科研项目负
责人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7-
第四章科技活动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科技活动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报单位行政
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按规定
报批。
第十七条科技活动经费是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
告、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经费。
具体包
括以下费用:
(一)科技活动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
支付的出版费。
(二)科技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车辆租赁及使用车
辆所发生的燃油、通行、停车等车辆使用费。
(三)科技活动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
和市内交通等差旅费。
(四)科技活动中所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科技活动需要支
付的会务费。
(五)科技活动中科研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
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它费用。
(六)科技活动中支付给专家的报告费。
(七)开展科技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车辆使用费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
-8-
通费中列支;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按
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
知标准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
规定执行;专家报告费按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讲课费标准的 2 倍执行。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单独设
账核算,并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
式结算。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或组
织科技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
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或组织科技活动所有支出也应当采用
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
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结算。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经费涉及税收时,由项目承担单位财
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9-
第二十一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
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
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一万元以下的计
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
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科研用品,以及 5 万元
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
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
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及《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
定,选择便利于科研活动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
办理。
第二十三条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
过程中所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
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
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所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
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
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可
凭据报销。
- 10 -
第六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
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
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
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按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一年
内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项目组成员开展其它科研项目
或参加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项目验收一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
余的,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直
接支出。
项目验收两年后仍有剩余的,则由财政按原渠道收回。
除横向科研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人员
劳务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
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保
留两年,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
支出。
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在验收结论下达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 11 -
第二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
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
费用。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依据与科研
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
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科研项目承担单
位可授权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
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比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
项目范围支出,还可支出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网络使用费、
日常水电暖及物业费、税费及附加、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
费、管理费。
科研项目立项过程中参与科研项目人员的先期研究补助和
对外专家咨询等立项业务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 5%。
管理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 10%。
第三十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科研项目合同
(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主动办理各项
结题手续。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 7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
- 12 -
研酬金,3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科研发展基金按有关规定用于补助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
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也可用于其他横向
科研项目的风险补偿。
第三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经费使用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为个人牟
取私利、损坏单位声誉。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
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
和项目委托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
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人不按
规定管理使用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
- 13 -
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4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西省 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