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心医院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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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学习主讲人:
夏庆彬信阳市中心医院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08年3月原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
2011年3月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1年7月国办为落实两办改革意见,出台了9个配套改革规定。
2011年11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
2014年4月25日,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52号)。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程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共10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干部人事工作和人才工作的重要原则,是党的领导在干部人事工作和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经验。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各类人才的重要聚集地,其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是党的执政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条例为什么要强调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一是加强党对事业单位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使用和管理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三是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四是加强对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履行牵头抓总、综合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一章总则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
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201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
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第二章岗位设置(进人规定)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岗位设置(进人规定)公开招聘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选择工作人员。
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
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进人规定)公开招聘核心是“公开”、关键是“规范”、目的是“择优”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进人规定)1.经审核备案的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附带任何歧视性条件,一旦发布则不得擅自更改)2.应完善考试组织方式,规范试题命制、考务管理、试卷评阅、成绩发布等环节,健全保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进人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进人规定)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竞聘上岗促“能上能下”。
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有利于搞活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解决一些事业单位机关化的用人模式。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进人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四章聘用合同(合同订立规定)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试用期的标准是高于劳动法的。
劳动法中,试用期的高限是6个月。
”劳动法还规定,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俗称长期合同。
第十四条,这个附加条件显然比劳动法苛刻得多。
事业单位的特点是知识型,一次订立较长的合同期,有利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稳定,也有利于事业单位对人才的培养。
第四章聘用合同(合同订立规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合同订立规定)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劳动法中职工有“单方解除合同权”,即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能解除合同,条例也是体现了这一规定。
对于条例没有做出特殊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聘用合同(合同订立规定)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以前一直适用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后,该暂行规定被废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缺乏法律依据。
参照公务员法有关奖励的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奖励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具体办法。
2012年8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处分的适用范围、种类、权限和程序作了规定。
在总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的工作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据此,条例原则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
为此,条例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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