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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债务人财产清算或通过和解,重整方式偿还债务的特别程序。
二、破产的特征
1、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集中清偿”非个别清偿与参与分配。
2、手段:
通过特殊审判程序的清偿手段。
3、清偿对象,概括执行程序,为主题债权人利益对债务人全部财产
4、后果:
特别执行程序,法院主导下,债权人自治
法人:
主体资格消除
自然人:
失权(资格限制)包括人身、资格、财产方面
停止保障程序,破产撤销权,破产抵消权,破产除权。
5、目标:
公平清偿与损失分担
债权人:
所有债券,视为,按顺序和比例分配。
债务人:
免责,强制和解,重整。
6、性质:
立法例:
诉讼事件说:
民事诉讼
非诉讼事件说:
特俗清算
特殊程序说:
特例清算与执行
相同:
债权执行程序破产法规定者适用诉讼法。
不同:
民生:
具有清偿能力
破产:
无清偿能力
民生:
个别执行力
破产:
概括执行,“集中清偿”并伏法
民生:
妇女为广泛:
财产,行为
破产:
财产,资格
民事:
程序,破产不同如管理人,债权人会议。
三、破产的作用
1、积极作用1)怕破产还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2)破产淘汰保持社会经济能力
2、消权作用债权人损失,破产偿债率低债务人资格,信誉,财产失业人员。
第二节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调整破产(清算、和解、重整)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与狭义。
二、破产法的性质
私法:
民商法
公法:
诉讼法经济法
结论:
以程序法为主,实体法为辅,如破产范围,能力,债券,财产
以私法为主,公法为辅
以特别法为主,一般法为辅,(如级别管辖,国税,代理,证据,妨害民事诉讼。
)
1、保护债权人原则:
全部财产清偿,破产无效行为,弱智管理人,抵消权。
2、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原则:
所有债权人(到十八,未到十八)顺序,比例
3、兼顾保护债务人原则:
和解,负责主义,非惩戒主义。
4、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重整
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1)破产能力:
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的资格
(2)立法例:
一般破产主义:
商人,非商人
商人破产主义:
商人
破产主义:
商人,非商人适用破产实体法。
不适用破产程序法
(3)我国立法:
2条
直接适用:
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型公资企业,私营企业。
不包括公法人,公益法人自然人,遗产破产,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有特殊规定,接管,托管,终止民诉,重整,破产清算,国务院主管07年提出
参照适用:
非法人组织其他法律规定破产清算者(如合伙,民办学校,个人合法资产合作社)
2、地域范围:
(1)跨境破产(国际破产,越界破产)同时涉及本国与外国因素的破产(债权人,债务人,财产)
(2)立法例
属地主义:
城内效力
普及主义:
一人一破坏主义,城内效力,城外效力
折衷主义:
国外财产及于动产,不及于不动产。
第二章破产程序
(3)我国立法:
有限的普及主义
a国开始程序,城外效力,
b始程序:
经裁定发生效力。
依据: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降级
互惠原则。
三项保留条件原则:
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
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一、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破产行为)
(1)定义:
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2)立法例
列举主义:
具体性
概括主义:
抽象化,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资不抵债,停止支付
折衷主义:
(3)我国立法
概括主义
不能清偿加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理论分析
(1)不能清偿
标准:
先进流标准现金流量低于负债。
要件:
债务人债务应是已到偿还期限,且无争议。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包括,财产,全部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现金账上资金欠款,包括厂房,及其,设备,土地使用,)信用(借贷),能力(劳务,技能,知识产权)
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
债务不限于货币表的债务,包括能折货币的未来货币债务
债务人持续停止清偿,非暂时中止支付(如资金暂时不能中断)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为全部债务成主要债务,非个别或次要债务。
经债务人不能清偿呈客观事实,非主观状态,如主观上不厚或恶意拒绝或主观行为如停止支付或误认为不能清偿。
(2)资本抵债(债务超过)要件
标准:
资产负债表
A债务人全部资产低于全部债务(到期和未到期)
B考虑继续盈利能力有:
不宣告没:
宣告
(3)停止支付(推定原因)
债务人停止的履行债权人债务的行为主观意思表示
要件:
停止支付时债务人主观上作出的外部行为(主观状态)不是财产客观状态。
停止支付包括明示,暗示等方式,如拒付,店门停止,转让,倒闭等。
停止支付对到期的,无争议或已确定的金融债务或转化为金钱债务。
停止支付持续的停止支付,非一时中止支付。
(4)标准比较
不能清偿与资本抵债一般同时并存,但债务超过导致不能清偿,不能清偿要求资不抵债。
停止支付等于不能清偿或资不抵债,能并存
作用
(1)对债务人,破产保护,防止“假破产,真欠债”
对债权人:
债权保护,防止恶意欠债
对社会,淘汰
2、破产程序开始的限制
1、定义:
破产障碍:
阻止破产程序开始的法定事由
2、种类:
隐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法律上:
恶意申请,债务人弄议成立,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
事实上:
企业人员,财产下落不明,企业财务混乱
条件:
民事债权:
不包括行政债权,劳动债权(争议)
无争议民事债权
届清偿还,未到期,附条件未成就
财产上请求权:
行为债务
没超过诉讼时效
人数:
一人或多人。
二、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
继承人清算人合伙人无限责任股东
1、立法例申请主义,职权主义。
(2)时间:
申请开始主义受理开始主义管理开始主义
2、申请主体:
(1)债务人(自愿破产)准债务人(法人的董事,理事)(我国清算人)
非自愿破产:
司法非应当,国外,权利,义务并存
(2)债权人:
职工债权人,
一人或多人规定,国外,最低人数数额
(3)清算人:
义务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3、申请程序
(1)应提交的条件
a申请书,主体目的,有关证据,事实与理由,其他,
b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算
(2)费用
(3)撤回9条
a比较:
法院许可主义任意撤回主义有限制的任意撤回主义区别主义
(债务人任意,债务人许可)
b许可:
受理破产前,可撤回
c再次提出07
第二节破产程序的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3条
任务人住所地: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或主要营生地,或者注册地。
且管辖权恒定,即受理后不因债务人住所地变动价变动。
2、级别管辖
破产法规定:
以司法解释:
依据工商登记情况
基层法院:
县级工商局
中级法院:
县级以上工商局
3、移送管辖:
民诉法
4、管辖权异议:
4条适用《民诉法》
5、法院对管辖错误的处理:
两者以上都有管辖权,指定管辖。
6、确认争议债权的法院:
20条21条
受理后,已开始未终结的,由原审法院审理
以后,未开始的民诉,由受理破产法院审理。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
1、破产申请的审理形式审查:
(1)形式要件,申请人资格破产申请书,申请材料齐全,管辖权
(2)实质要件,主体资格,破产界限
2、裁证
(1)债权人提出:
裁定界限a:
收到申请之日5日之内通知债务人,15日内裁定受理。
b债务人异议权,自收到法院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在满7-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付款情况:
上级法院批准:
15日。
(2)特殊情况,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3、不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申请裁定送成时日内上诉。
4、裁定之日五日内送达申请人,若债权人提出债务人自裁定11条送达15日提交材料义务。
5、公职与公告。
(1)期限:
裁定之日起而是日内
(2)公告:
未知无法通知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权利,电视,广播)
是想:
14条,企业债务人,财产持存人,出资人,职工,待履行合同相对的人,取回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1)丧失财产处分权,由管理人行使
(2)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无效。
(3)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如董事、监事、经理等。
)
合作与协助义务
工作义务
信息提供义务
附属义务不擅离义务
不责任义务
2、对债权人效力
3、所有债权是为到期
债权人索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效
债权申拟
(1)债务人的债务人成立持有人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故意违反者造成损失。
(2)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债务人和相对工厂来履行或者完毕的合同。
a期限:
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或相对催告之日起30日之内。
b范围:
双方合同,受理前成立合同,双方来履行或履行完毕
c性质:
法定性,不得排除或限制
d原则:
债权人利益原则
e机构:
相对人的保护,相对人催告权,担保要求权
3、对人的民事程序
中止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裁定解除
中止民事诉讼,中止仲裁
第三章管理人
第一节管理人制度概述
一、概念
破产程序中依法成立的专门负责对破产财务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的特殊机构。
二、理事嬗变
债权人自行执行→公立救济
三、原因:
避开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
四、性质:
法律地位
1、职务说:
公务人员
2、代理说:
债权人代理说:
破产财产管理人
债务人代理说:
破产财产所有权人
共同代理说:
3、破产财团代表说:
破产时只有法人资格
4、管理机构人格说:
破产管理人只有法人资格
5、破产受托人:
委托人(破产)受托人(管理人)债权人(受益人)
我国:
管理机构人格说
第二节管理人的选人
一、选人主体
1、立法例
法院选任:
债权人异议权
债权人选任:
法院补充
折衷主义:
法院首先选人,债权人会议时另选。
2、我国立法
法院选人:
债权人更换权
二、破产管理人选人资格(范围)
1、积极资格:
司法担任
2、小计资格:
不担任
3、立法例:
积极:
专门知识与技能:
法律,管理,经济
消极:
与债务人或债权人有利益冲突
4、我国立法(指定管理人规定)
(1)积极资格阻止自然人补充24条
清算组: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机构:
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自然人:
职业资格要求:
事实消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相对集中
(2)消极资格
《破产》24条3款《规定》24条9条:
其他不宜情形
5、选任时间
13条受理破产申请时
三、管理人名册
《规定》由人民法院评审认定“市场准入”门槛
四、管理人指定办法
《规定》随机方式,竞争方式,不少于三家,接受推荐,不少于万家,指定清算组
轮候,抽签,摇号
五、管理人的更换
1、主体:
法院更换债权人请求权
2、事由:
《规定》33条
3、辞位:
29条《规定》39条
第三节管理人的职责
1、职责:
确认主体二法院,债权人知情权,协商权,异议权
25条26条09条
2、权利:
报酬权28条
3、义务:
27条
注意义务:
权利作为:
谨慎,认真,不应故意或过失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时间。
清偿额标准比例期限
非按时计酬法确认主体,债权人知情权,协商权,异议权
忠实义务:
积极作为
5、责任
6、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罚款刑事责任:
个人应参加执行责任保险。
第四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概述
一、概念
1定义:
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自治机构。
2、特征:
性质,自治性→债务人自治
主体:
团体法律债权人功能:
决策与监督
地位:
争论,主体说,非主体说,我国,机关说
立法例: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代表,多数一件中间机构和专业人员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
1、出席人员议:
依法申诉和来申诉债权人
狭义:
依法申诉
我国依法申诉所有债权人
(1)一般债权人天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附期限,附条件债务人
(2)代位求偿权人的担保人,担保人,保险代位权等不偿债务人,不盼债务人,共有人,无上责任。
担保财产的第三取得。
2、列席人员
不想有表决权:
管理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员,财务管理人员
其他管理人员(法院决定)债务人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
三、债权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表决权。
1、完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
2、限制表决权的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未放弃复发受偿权,对何洁协议和破产分配方案。
3、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①债权尚未确定法院未能临时确定债权额
②附停止条件,条件尚未成就
③附开始期限,期限尚未到来
④尚未代替债务清偿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
4、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
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的有表决权
四、债权人会议主席
1、选人:
法院,非债权会议
2、职权:
主持债权人会议:
包括宣布会议事项,编订日程,主持会议程序,记录
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01条十一项
债权人会一点额召集和召开
1、召集人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召集
(2)中间会议第一次厚,债权人会议主席
2、召开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定召开,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0内召开
(2)中间会议
从通过法院认为必要时,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总额公诉上债权人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
3、通知
主体:
管理人期限:
提前15日对象:
已知债权人内容:
时间,地点,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注意事项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表决规则
“双重标准”
人格标准: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此出席
债权额标准:
代表的债权客,当天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加上全部债权额
例外:
97条和解协议占债权额2/38条重整计划,分组表决。
2、决议撤销(债权人救济权)
(1)决议内容违法
(2)决议程序法
(3)会议程序违法
(4)其他事项:
贿赂
(5)除期间:
15日决议之日起
(6)申请人:
债权人
3、决议效力
结束全体债权人
4、司法
原因“僵局”财产
事项:
破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一次未通过,由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次未通过,由法院裁定。
5、复议申请权
申请人:
对管理方案,变价方案裁定,任何债权人
对分配方案,财产担保总额1/2以上个人或多人
申请时间:
宣布裁定之日或受到通知之日十五日内
申请对象:
该裁定人民法院
申请效力: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
一、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
二、设立
我国债权人指定厚法院认同,折衷主义,立法例:
女设主义选择主义任命主义
三、成员
最多9人,由债权人代表,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四、职权68条
1、职权
2、诉讼请求权
3、知情权(说明义务,体效义务)
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国外:
同意权
第五章破产债权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经依法申诉确认,司法在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二、特征
限于破产申请程序厚动前成立(未到期这视为到期)时间点,立法例,受理主义,宣告主义我国,受理主义
债权范围:
立法例:
全部备注,债权已发生效力。
一部分备注:
包括,1、已发生效力,2、未发生效力,期限,担保
我国一步完备说,遗赠请求权,阻止期待权,不为破产债权
例外:
53条54条55条解除的赔偿请求权
(1)待未履行合同的债权
(2)受托人的债权
(3)票据,出票人,破产,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诺的债权破产
2、财产上的请求权
表现为货币或能折合未货币
非财产请求权,不能折合为货币,不为破产债权,如停,赔,恢复
3、可强制执行的债权→司法性
不包括议“自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原因,可撤销债权,无效债权等
4、依法申议并被确认的的债权
(1)对债务财产自己的债权他人债务人
(2)对第三人财产(让人债务人)
三、破产债权的范围
1、一般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
2、特殊债权
(1)一个债权人,多个债务人
连带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求偿权,现实的求偿权(已清偿)
将来的求偿权但债权人郑申报的除外。
连带债务人熟人破产,债权人可分别申诉
(2)连带债权人: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
一人代表全体申报或共同申报
(3)范围:
三种立法例
瑞士:
成立债权总额
法国:
减任意清偿,扣除主义
德国:
宣告任意清偿,破产清偿
我国:
全部
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
一般保证担保法:
17条:
享有上诉抗辩权
但17条3款,因破产
(4)待履行合同解除的赔偿请求权若履行债务狭义债务
(5)善意受托人请求权
(6)票据付款人请求权
(7)未到期,付利息债权
受理时,是为到期,付利息债权自受理时停止计息,
(8)附条件,若期限已到成时效期未到来,债权人附期限的债
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破产终结之日两年内。
(9)申诉,淡按人最后分配公告日的权利优点,若生效条件成
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分配工作犬人,反之,分配给她债权。
例外:
除斥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清偿,如破产宣告的利息和不履行的赔偿金,违约金,债权人未个人参加破产程序费用,股权,对破产人的行政罪行,刑事罚金
劣债权:
受偿顺序若干破产债权
公益债权:
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
A劳动债权
申报的债权48条,,补救程序。
B税收债权
四、债权申诉与确认
1、破产债权的申诉
(1)期限45条立法例:
法定主义,酌定主义
(2)受理机关48条管理人
(3)方式和内容
方式:
书面数额,担保,连带债权说明
内容:
当事人,债权性质证据
(4)效力
程序上:
债权人取得参加破产程序的资格:
如表决权,异议权,分配权
实体上:
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立法例:
相对效力主义,仅程序上除效,不能参加破产程序,期限从实体除斥力,补充申报,具有实体除斥力,实体债权
2、未申拟债权的后果56条
补充申诉权:
相对效力主义,包括严格主义,缓和议
(1)期限: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2)受偿:
仅参加尚未分配的财产的分配
(3)费用:
审查和确认费用由申诉人承担,非等破产费用
(4)后果:
未申诉者:
不得行使破产程序全,但在和解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厚,可按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确认
编制债权表57条概述,登记初步审查编制债权表保存债权表(真实性、实体要件、形式要件)
债权表的核查,第一次债权会议
债权确认:
无异议,法院裁定确认
异议债权的处理:
诉讼
第六章破产财产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1、破产程序中由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及财产管理机构的财产性集合体(破产财团,财团财产)
2、特征
目的财产清偿
法定性
独立性管理支配
二、性质:
可诉性自由财产财产
1、客体说
2、主体说:
非法人团体说财团法人说
意义:
形式主体确定,权利,义务,责任配置
三、范围
1、立法例
事件:
固定主义:
破产受理时或宣告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德日美空间二属地主义
膨胀主义:
加破产程序终结前法英德意西空间普及主义
我国:
膨胀主义,普及主义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包括无担保财产,有担保财产
有行财产:
厂房、机器设备、运行前员工,原材料,产品,办公用具
1、无形财产:
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股权,投资收益权,债权,货币,有价证券。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增值:
租金,利息,利润,红利,退税,
收回:
债款,退还财产,执行回转捐赠
出自:
补交出资
3、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可扣押并强制执行的财产)自然人破产
自由财产:
破产自然人所有的不受破产分配的财产
我国:
生地使用权,划拨
医院,学校,幼儿园,职工宿舍,住房
第二节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执销权担保物权法定伏法权利取回权制度
一、破产无效行为
1、定义:
债务人所谓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2、立法例破产许可主义破产无许可主义
3、范围33条
(1)观点:
为了逃避债务即隐匿,转移财产
虚构债务或成人不真实债务
(2)主体:
债务人,管理人,保管人
(3)时间:
期间限制时效,破产终结后23条
4、行使方式
任何人均可主张,依破产程序管理人直接收回,或请求法院强制收回,但相对有异议者,可诉讼。
三、破产撤销权
1、定义管理人对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德欺诈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否认权,可撤销交易)
2、立法模式
列举主义(我国)
列举加概括主义
3、要件
客观要件:
有害于债权人利益
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限内(一般撤销权3年内,受理破产申请,特殊6个月)
4、范围
一般撤销权
(1)非正常交易行为明显不合理价格
(2)优惠行为: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
(3)无偿行为无偿转让财产
特别撤销权(4)对到期债务,个别清偿行为,放弃撤销权,但清偿行为使5、行使方式:
诉讼
主体:
管理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
终结后。
(1)“漏洞”
对执行行为撤销,债务人与其关联人员交易行为
三、管理人追收权
1、债务人的收回权
A管理直接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或持有人要求清偿或交付财产
B因31、32、33条取得的债务财产主体:
对出资人
特别,对出资人出资追债的:
不受出资期限限制35
对企业管理层追回权非正常收入和财产追回权
主体:
对企业董事、监事、上官人员
物质、留置收回权:
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取回物质、留置物,对债务人
限制:
金额限制→“市场价值”担保低于债权时
破产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1)定义
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不按破产程序,经管理人同意直接取回的权利。
(2)特征
取回权利的物不属于债务人
据此存在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位于破产宣告前不存在
此所有权,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及其他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不依破产程序行使的权利
(3)行使方式(原物取回权)在管理人形式,不义诉讼未主要,若异议诉讼
(4)特殊限制
A善意取得未支付代偿取回权或破产债权
B损毁,受理偿破产债权或公益债务,受理后,共同抗力支付。
C所有权因添附而消破产债权
D因本登记破产债权
F因在有时效丧失取得权
G因重整程序英符合约定条件
2、特殊取回权
(1)出卖人取回权39条
要件:
出卖人已经将货物发送而买卖人尚未收到
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买卖人)破产案件(时间界限)
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未付清全部价款(全部未付或部分半付)
(2)行经取回权
(3)代偿取回权:
发送货物厚委托人收到结算前,委托人未付清全部报仇而被宣告破产时,行经人留置权,享有货物取回权。
取回权的物被转正或丢失时,权利人有权收回转证财产所得的对待给付货补偿金。
五、破产抵消权40
1、定义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不依破产生程序,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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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