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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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
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江苏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调查、评价、监测、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职能过程中形成或者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
查、评价、监测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包含基础地理类,土地调查评价类,土地利用规划
类,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类,地质、矿产资源规划类,地质环境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类等数据;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
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
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包含土地行政管理类、矿
产资源行政管理类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类等数据;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
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果更新数据。
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
集中组织、分级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数据的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利用、保护和公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称省厅)和设区的市、县
(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称数据主管部门,分为省厅数据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
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四)负责监督和考核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的执行情况。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厅信息办)是
省厅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数据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国土资源规划、调查、评价、监测等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部门,政务管理及其他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形成部门(以下
称数据生产责任部门),承担本部门数据的生产、更新、加工、汇交和利用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数据生产责任部门负责具体部署、督促、检查和验收
本部门数据生产、更新、加工和汇交工作;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评价、监测等重大专项的数据采集、生产、更新和加工处理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负责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并组织部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数据的汇交和
报备工作;
(四)负责制定数据生产、更新、加工和汇交等工作方案和要求;
(五)负责数据利用申请的审核工作;
(六)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生产、更新、加工、和汇交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称省厅信息中心)及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或信息化工作机构(以下称数据保管单位,分为省厅数据保管单位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数据保管单位)受相应数据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汇交数据的接收、检查、入库、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的技术要求,参与数据生产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制定;
(三)协助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数据检查、验收以及数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相关的系统;
(五)建立汇交数据接收、检查、入库、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六)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建立数据服务平台,依法为政
府部门和社会提供数据服务;
(七)开展数据汇总统计、分析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编制上报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季报、年报和快报;
(九)为数据汇交责任方、数据用户提供数据汇交指导和数据利用咨询服务;
(十)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数据生产
第九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数据生产,将其纳入国土资源规划、调查、评价、监测等重大专项的规划和计划中,确保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可获取、可利用。
第十条数据生产必须坚持“一数一源”,数据生产责任部门依照“业务谁负责、生产谁部署”的原则,依照本办法附件一的规定,部署实施数据生产、检查与验收工作。
数据生产责任部门每年初要向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管理
工作的机构报送数据生产年度计划,年末报送数据生产年度总结材料。
第十一条数据生产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
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权威性。
第十二条数据生产责任部门必须建立数据生产质量监控
和技术保障制度,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更新
第十三条数据主管部门应以时点更新为基础、实时更新为
目标,统筹规划数据更新,将数据更新列为国土资源管理一项常态化工作,保证数据的现势性。
第十四条数据生产责任部门,依照“谁生产、谁更新”的原则,组织实施常态化数据更新、检查与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汇交的更新数据及时入库、更
新维护,保证数据现势性和上下级数据的一致性,并做好历史数
据的备份工作。
(一)更新数据汇交后,数据保管单位应及时更新本级数据,并做好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
(二)下级更新数据涉及上级数据的,应同时将更新后的数
据以增量或全备份的方式上报上级数据保管单位。
上级数据保管
单位接收到上报的更新数据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对本级数据进行更新,同时做好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
(三)上级更新数据涉及下级数据的,应及时将更新后的数
据以增量或全备份的方式发送至下级数据保管单位,下级数据保
管单位相应对本级数据及时进行更新,并做好历史数据的备份工
第五章数据汇交
第十六条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第十七条数据汇交责任方(部门、单位、人)应当按照统一汇交制度及时汇交生产、更新的数据。
(一)国土资源规划、调查、评价、监测等重大专项形成的
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责任部门
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二)数据主管部门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需要汇交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进行汇交;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
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管理部门
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第十八条省厅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由数据生产责任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数据保管单位向省厅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省厅需要使用数据的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二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与补充。
设区的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需要使用的数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其汇交范围。
第十九条数据汇交责任方汇交的数据应通过验收或得到数据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条数据汇交责任方可以采用移动硬盘、光盘、系统接口、网上报备或者网上直报等方式汇交数据。
数据汇交责任方和数据保管单位应当积极探索研究,在技术环境和数据安全得以保障的条件下,逐步实现数据的网上汇交。
第二十一条数据汇交责任方需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
(一)定期更新数据的,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
(二)不需定期更新数据的,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汇交;
(三)需要汇交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建立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同步实时更新方式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
(四)汇交的数据不完整,需补充有关数据或者需对汇交数据作进一步说明的,数据汇交责任方应当在收到补充汇交数据通知单(附件三)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汇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数据生产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统一汇交制度,
每年初向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报送数据汇交年度计划,及时主动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数据。
汇交的数据要附数据生产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公章的汇交数据清单。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数据汇交责任方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的,需向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
不可抗力消失后10个工作日内,数据汇交责任方应当完成有关的汇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汇交的数据经数据保管单位检查合格的,数据保管单位向数据汇交责任方出具数据汇交凭证(附件四);检查不合格的,数据保管单位向数据汇交责任方出具汇交数据不合格需重新汇交通知单(附件五),数据退回。
数据汇交责任方应当在收到重新汇交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汇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数据汇交凭证是数据生产责任部门(单位、人)完成数据汇交工作的唯一凭证。
数据主管部门应将数据汇交凭证列为支付数据生产尾款、项目工作结题、项目经费决算、项目成果报奖等必备要件。
第六章数据保管
第二十六条数据保管单位受数据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接收、检查、保管汇交的各类国土资源数据。
第二十七条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接收、检查、
归档、查询、交换、复制和更新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的设备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
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数据保管单位负责建立数据组织技术方案、存
储框架和数据资源目录等。
第三十条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重要数据异地备份管理办法(暂行)》(苏国土资发〔2013〕349号)
等有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
实行异地备份。
第三十一条数据保管单位应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特殊需求,建立数据加工、处理的技术储备与保障,为应急工作提供数
据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失去保存价值的数据,由数据保管单位向数据
主管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批准后,数据保管单位先建立删除数据内容的台帐,及时告知数据生产责任部门或者数据汇交责任方,之后再予以删除。
第三十三条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
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章数据利用
第三十四条数据保管单位、数据生产责任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提高数据的
集成与应用水平,为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五条国土资源数据分为公开性和非公开性数据。
公开性数据按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开性数据
分为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
第三十六条主动公开性数据实行公开发布制度。
主动公开数据由数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通过省厅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主动上网发布。
依申请公
开数据由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向数据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由数据生产责任部门和数据保管单位提供。
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涉密数据的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
数据涉及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内部数据的管理、
服务,按照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用户分为四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
(二)国土资源系统;
(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个人。
第三十九条用户需要利用国土资源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
的,应当出具单位正式介绍信,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
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数据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同意的,用户与数据保管单位签订数据利用许可与保密协议
(附件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数据提供手续。
第四十条国土资源数据的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数据浏览、查询、下载和复制服务。
对于非公开性且
不涉密数据,通过国土资源内网的网站、数据管理系统和手工复制方式提供浏览、查询、下载和复制服务,适用于政府及其部门
和国土资源系统用户;对于公开性数据,通过互联网、政务外网
等各类网络环境的网站、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查询、浏览和下载服务,适用于各类用户。
(二)数据调用、分析服务。
通过国土资源内网的数据管理系统,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类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非公开
性且不涉密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
(三)数据定制服务。
根据用户提出的申请,进行数据加工处理、数据产品定制服务,适用于政府及其部门、国土资源系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户。
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数据定制服务,按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数据利用服务分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
定制
服务原则上为有偿服务,可根据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国土资源数据主管部门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
部门之间依照“保障安全、积极共享”原则,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促进政府
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
第四十三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测绘成果、地质资料与其他成果数据的利用,数据保管单位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地质
资料保管单位应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各类数据资
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用户在利用数据过程中,反映数据存在质量问题时,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及时向数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
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核实意见告知反映问题的用户;审查核实发现数据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数据汇交责
任方限期改正。
数据汇交责任方应当依照数据更新程序、数据汇
交程序进行数据改正更新和汇交。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数据生产、更新、汇交情况,应纳入数据生产责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六条省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年度通报制度。
第四十七条厅信息办应对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更新、
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发
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按数据生产年度计划生产数据、未按数据汇交年度计划汇交数据、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或未及时更新数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到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伪造数据或者在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的,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数据保管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或
者管理疏失,致使汇交的数据丢失、损坏或泄密的,按相关的法
律法规处理。
第五^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披露、提供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保管
单位受数据主管部门委托保管的数据的;
(三)私自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凡涉及到土地调查、地质资料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规定的有关事项,应分别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
第518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管理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工作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江苏省国土资源数据生产与更新责任分工
数据类型
数据内容
数据生产、更新责任部门
更新周期
(一)基础地理类
航空摄影、行政境界、主要交通、水系、地名等数据
测绘局
不定期
(二)土地调查评价类
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动态监测影像等数据
地籍处
每年
基本农田等数据
耕保处
不定期
农用地分等、地价动态监测等数据
利用处
每年
(三)土地利用规划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治规划和重大专题规划等数据
规划处
不定期
(四)土地行政管理类
建设用地项目预审等数据
规划处
实时更新
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征收等数据
耕保处
实时更新
土地供应、土地市场等数据
利用处
实时更新
土地登记监管等数据
地籍处
每年
(五)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类
区域地质图等数据
资源处
不定期
全省矿产地、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等数据
资源处
不定期
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业
权设置方案等数据
矿管处
不定期
(六)地质矿产资源规划类
矿产资源规划等数据
规划处
不定期
地质勘查规划等数据
规划处
不定期
(七)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类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矿业权评估等数据
资源处
不定期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数据
矿管处
每年
探矿权、采矿权业务审批等数据
矿管处
实时更新
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等数据
地勘处
不定期
(八)地质环境类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戈V、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资源、区域水文地质、地热和矿泉水调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地质遗迹调查等数据
地环处
不定期
(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卫片执法检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国
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举报、信访等数据
执法局
不定期
(十)国土资源综合事务
国土资源综合统计
调控处
不定期
科技成果、外事管理等数据
科技处
每年
附件二:
江苏省国土资源数据汇交范围
一、基础地理类,包括:
航空摄影、行政境界、主要交通、水系、地名等数据。
二、土地调查评价,包括:
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动态监测影像等数据。
三、土地利用规划,包括: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
四、土地行政管理,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土地供应、土地市场、土地登记监管和土地综合整治等数据。
五、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包括:
1:
5万—1:
25万区域地质图、全省矿产地、地质工作程度、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数据。
六、地质、矿产资源规划,包括:
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
七、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包括:
矿产资源储量、矿山开发利用、矿业权年检与收费、探矿权、采矿权、油气勘查开采权、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等数据。
八、地质环境,包括: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资源、区域水文地质、地热和矿泉水调查、有害元素异常分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地质遗迹调查、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等数据。
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包括: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卫片执法检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12336国土资源违法
举报等数据、国土资源信访等数据。
十、国土资源综合事务,包括:
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科技成果、外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数据。
一、省厅数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汇交的其他数据
附件三:
编号:
补充汇交数据通知单
贵部门(单位)于年—月—日汇交到我单位的
,经检查,存在数据不完整、数据说明不全等问题(详见附件)。
请贵部门(单位)及时补充完善,并按《江苏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汇交工作。
特此通知。
附:
XXX
数据保管单位(盖章)
年月曰
通知单签收人:
联系电话:
说明:
本通知单一式三份,汇交部门(单位)、数据保管单位各持一份,上报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一份。
附件四:
江苏省国土资源数据汇交凭证
苏国土数据汇凭[20]第()号
数据名称
数据内容
数据载体
1、光盘2、磁带3、硬盘4、其他
数据汇父部门(单位)
数据汇交经办人
(签字)
数据接收经办人
(签字)
数据接收时间
年月日
通过检查时间
年月日
出具凭证时间
年月日
数据接收部门
(盖章)
附件五:
编号:
汇交数据不合格需重新汇交通知单
贵部门(单位)于年—月—日汇交到我单位的
,经检查,贵部门(单位)汇交的数据不合格(原因详见附件),退回。
请贵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要求,及时进行加工处理,并按《江苏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完成重新汇交工作。
特此通知。
附:
XXX
数据保管单位(盖章)
年月曰
通知单签收人:
联系电话:
说明:
本通知单一式三份,汇交部门(单位)、数据保管单位各持份,上报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一份。
附件六:
编号()
国土资源数据利用许可与保密协议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年月日
管理方:
使用方:
数据内容:
根据工作的需要,使用
方需使用我单位管理的数据,由于
该数据属于非公开性数据(内部数据、涉密数据),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防止泄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使用协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我省工作范围内使用数
据,不得扩展到其他单位。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该
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3、使用方对许可使用的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
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数据,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
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
向管理方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数据或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在数据使用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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