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考核台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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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考核台账doc
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考核台账
车间:
__________
时间:
2014年元月----2014年12月
1、现场人员是否按要求穿戴工作服?
(查现场)
答:
查车间制度、查劳动纪律、查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
2、现场人员是否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
答:
查车间制度、查职业卫生要求、查各岗位配备情况、查施工检修现场佩戴情况,查劳动纪律、查发放记录、查劳保用品领取台账。
3、现场是否有人穿高跟鞋?
(查现场)
答:
查岗位职工,特别女职工。
对攀高、上下楼梯、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等工作场所的职工应特别检查,谨防事故发生。
4、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有专人管理?
(查记录、查现场)
答:
查安全设施(安全阀、呼吸阀、压力表、报警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火灾报警、物料切断阀、放空管、灭火器、消防炮、推车式移动灭火器、防火防化服、空气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通风设施、安全帽、防尘口罩、耳塞耳帽、防护眼睛、医疗器械、氧气袋、防酸碱手套(服装)鞋)等维护保养记录,查现场挂牌制管理,要求:
“定点、定时间、定巡查路线、定措施、定责任人”。
5、交接班是否对安全设施进行交接?
(查记录、查现场)
答:
查现场交接情况,查物品交接记录、查分管负责人台账。
6、安全消防设备是否按定置摆放?
(查记录、查现场)
答:
查消防防火设计规范,查各车间消防设施定置篮图,查现场摆放和布置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装置各项调度指标是否在控制范围内?
(查记录、查现场)
答:
查各车间制定的生产工艺指标,查现场所操作时的工艺指标是否与制定的工艺指标存在差异?
是否超出了可控范围,叧外结合调度指标加以检查,查记录、查现场。
8、装置各项压力指标是否在控制范围内?
(查记录、查现场)
答:
1)查压力表检测时间是否过期,压力表是否损坏。
2)查压力表的根部阀是否打开,压力表是否能正常运行。
3)查现场的压力表日常操作记录,是否长期处于可控范围。
9、生产区内是否实行戒烟?
(查记录、查现场)
答:
全厂范围内己实行戒烟令,凡在生产区范围内吸烟的将严惩,特别是危化品生产和储存场所。
10、生产区域内是否有吸烟现象?
(查现场)
答:
从安环部掌握的情况,各生产车间均存在生产区域内吸烟现象,特别是在危化品区域内抽烟将重罚,并作出严肃的处理。
11、生产区域内是否发现有烟头?
(查现场)
答:
有些车间在岗位上发现有烟头存在,今后凡发现在各车间生产区域内特别是操作岗位发现有烟头,按岗位人均500元/人处罚。
特别强调的是危化品生产和储存、运输岗位,发现一次将严惩不怠。
12、现场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卫生清洁?
(查记录、查现场)
答:
1)根据各车间所需配备的安全标志要求,申报补充数量,由各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组织核定,经分厂领导同意批准后报供应部釆购。
2)加强对各车间的环境、设备卫生大检查。
查现场卫生。
13、各转动设备是否有防护措施?
(查现场)
答:
根据动设备安全管理规范和要求,凡转动设备必须按要求配备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查各生产车间的转动设备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处置措施,谨防转动设施损伤人员。
14、转动设备防护罩是否固定?
(查现场)
答:
查各生产车间转动设备防护罩的配备情况,检查是否固定劳靠。
15、工作时是否出现女工长发未盘入工作帽内现象?
(查记录、查现场)
答:
按安全要求,凡进入生产和施工现场与转动设备设施为操作对象的女工,一律不准将长发散于帽外,应将头发盘于帽内,防止因长发飘落时转入到转动设备,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16、现场消防器材是否经常进行保养、卫生清洁?
(查现场)
答:
查各车间消防档案,查消防器材的分布情况,查区域卫生分配情况,要求车间专(兼)职安全员认真督查和指导,并形成记录。
要求车间每月至少有一次检查和卫生清理工作。
17、生产区内所设的塔、壕、池等是否有护栏盖板?
(查现场)
答:
按安全要求,对各车间涉及到塔、壕、池的场所进行检查,未配有护栏盖板的一定要配备齐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18、雪、雨后现场路面、平台、罐、爬梯积水、积雪是否及时清理?
(查记录、查现场)
答:
各车间根据安全要求,自己调节和安排,并形成记录。
查现场情况。
19、各项记录是否规范,不乱写乱画?
(查记录、查现场)
答:
生产岗位记录管理规定
为做好各生产车间岗位原始记录的管理工作,促使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真实反映车间的生产运行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记录填写要求
1).各部门、各工段安排专人负责各种原始记录本的收存和发放,并建立收存和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2).岗位原始记录一般包括巡检记录、运行参数记录、交接班记录、各类台账等,不得记录与生产运行不相关的其它内容。
3).岗位人员根据岗位操作规程按时巡检并及时地将生产状况填写在巡检记录本上。
4).针对巡检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运行状况及各种参数。
5).岗位原始记录的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封皮与内部页面保持清洁无污渍、无卷角、没有撕页、缺页,严禁胡写乱画。
6).填写内容要符合巡检及点检时设备、生产运行的真实情况,不准漏填、瞒报和事后修改。
务必保证各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7).生产运行中设备运行停止(或运行)时要在备注栏或岗位交接班记录中标明,并记录停止时间、原因、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设备开启时间。
8).设备运行记录中,设备整点之后(包括整点)运行的都要有记录。
9).记录过程中,对书写错误的地方应采取画斜线”—”的方式,并在对应的地方写上修改后的数据,同时盖上修改者的印章。
各记录应记录的部分不允许出现空白项,若确不需记录,在空格内画“\”斜线,由左上角至右下角。
10).交接班时,由交班人签字,接班人确认后签字;并且要有双方班长确认签字。
特殊情况(如接班人迟到或短时间请假等)需要在非交接班时间进行交接班的,要注明交接班时间,交班人和接班人。
交接班时间统一采用24小时制,接班时间分别8:
00-16:
00,16:
00-24:
00,0:
00-8:
00。
11).各岗位记录一律本人自己填写,严禁他人代写。
12).所有记录填写要求使用黑色中性笔。
13).汉字的书写规定使用仿宋体,做到字迹清晰、整洁、规范、横平竖直、大小一致、字距均匀、上下对正、左右看齐,不重笔、不涂改、不刮字、不污染,整洁美观。
14).记录时,数字的书写要求大小要一致,字距要均匀,字迹要清晰。
15).记录本要求一月装订一本。
二、记录本封面及表格格式要求
1).封面格式:
文件(记录)名称用一号黑体,在封面的正中上方;文件(记录)编号用四号黑体,在文件(记录)名称的正下方;公司(部门)名称用四号黑体,在封面的正中下方;记录本日期用小四号黑体,在公司(部门)名称的正下方。
2).记录表格式要求:
记录名用二号宋体加组,在记录表的正中上方;记录时间在表格的左上角;记录编号在表格的右上角;班次、早班、中班、夜班在表格的左下角;值班人在表格的右下角。
本规定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科学、合理地整改和完善。
20、各项操作记录是否按时进行记录?
(查记录)
答:
根据车间制定的岗位运行检查制度,如:
巡回检查制;设备运行制等抽查车间各岗位的运行记录,是否按:
“定时、定点、定路线、定人员、定措施”进行记录的。
化工厂生产记录报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生产记录、报表的编制、填写、审核与保管的规定,使之起到监控、追溯质量全过程的作用。
2)、适用范围
化工厂岗位操作记录、交接班记录、生产日报表及其它表格的管理。
3)、责任
化工厂调度及各生产工段。
4)、内容
4.1、生产记录的编制
4.1.1、生产记录指一切与生产有关的原始记录、报告单、台帐、凭证和票。
包括物料管理记录、生产技术管理记录、质量管理记录、设备管理记录。
4.1.2、岗位操作记录应根据工艺程序、操作要点、技术参数和管理要求等内容设计并编号。
4.2、生产记录的填写,生产记录必须由操作人本人填写,填写生产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内容真实,数据可靠,计算准确,真实反映生产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仿造数据。
4.2.2、记录要及时,不得提前记录,也不得将原始数据和内容先记在纸片上或其它地方,再抄写到生产记录上或将原始数据和内容先记在心里,再凭记忆写到生产记录上。
4.2.3、按表格内容填写,内容完整,不得留有空格,如果该项无内容填写时,一律以“/”表示,内容与上项内容相同时,应重复抄写,不得用“…”表示或“同上”表示。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4.2.4、字迹清晰端正,尽量用正楷体或仿宋体书写,书写宜用水性笔,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4.2.5、不得撕毁,无缺角破损,版面整洁,色调一致。
生产记录及其背面不得涂画与生产记录无关的内容,也不得作为计算的草稿纸使用。
4.2.6、不得任意涂改,如确实需要更改时,应用一条水平直线把原数据或内容划去,再在旁边重写,签名并标明日期。
不得使用涂改液或把原数据内容涂黑后更正,也不得用橡皮擦去或用刀片刮去原内容后更正。
4.2.7、要有操作者、复核者签名,姓名要写全名,不得只写姓氏。
4.2.8、与其它岗位、班组或工段有关的操作记录应做到一致性、连贯性。
4.2.9、仪表或其它计量器具的读数要求读至最小分格的1/2格,记录时保留一位可疑数字,计算结果应按数字修约规则修约,并保留相应位数的有效数字。
4.2.10、生产记录中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4.3、生产记录的复核
4.3.1、生产记录必须由第二人进行复核,必要时还要经第三人进行审核。
岗位操作记录由岗位负责人、工艺员复核并检查有关附件是否齐全,包括原辅材料化验单、清场合格证、中间产品化验报告等。
4.3.2、生产工段必须按批号将每个岗位操作记录串联复核。
4.3.3、必须将记录内容与工艺规程对照复核和审批。
4.3.4、对生产记录中不符合要求的填写方法,必须由填写者本人更正并签名。
4.3.5、复核、审核完毕后,复核人、审核人应在记录上签字,并对复核和审核结果负责。
4.4、生产记录的整理和审核
4.4.1、岗位操作记录由岗位负责人按批整理,不得缺页、漏页,并交工段技术员审核。
4.4.2、生产记录由工段技术员按批整理、汇总,并同各岗位记录装订成册,由工段长审核签字。
4.5、生产记录的保管
4.5.1、生产记录是记录生产全过程的原始凭证和第一手材料,是进行质量追踪的主要依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4.5.2、各种生产记录必须按产品、批号、种类等分类保管,以便查找。
4.5.3、生产记录指定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产记录档案。
4.5.4、各种生产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凡超过保存期限的生产记录,由保管人提出申请,经化工厂负责人审核,报上一级主管批准后销毁。
5)、处罚
5.1、记录不规范、字迹撩草,不用仿宋体右正楷书写,每次处罚20元。
5.2、记录涂改一处罚5元。
5.3、记录不真实造假,一次处罚20元。
21、各类操作参数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查现场)
答:
釆用抽查现场的仪器、设备、工艺参数等数据与记录的操作参数相比对,查出其真实性。
要求原始凭证数据必须真实有效。
22、工作现场是否有人带入未成年儿童?
(查现场)
答: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工作场所内严谨带入未成年儿童。
查各车间岗位。
23、工作时间是否有人嬉笑、打闹、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随时抽查各车间岗位)
答:
现将公司劳动纪律要求摘录如下,供职工参考。
公司“十不准”制度内容:
(1):
不准迟到、早退、串岗、睡岗、脱岗;
(2):
不准在岗位上看与本岗位生产或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
(3):
不准在岗位上玩牌、下棋、打球、跳绳和任何赌博形式的活动;
(4);不准聚集闲谈、嬉戏耍闹、打架斗殴;
(5):
不准在岗位上喝酒、吃零食、干私活;
(6):
不准带小孩或亲朋好友上班;
(7):
不准在工作区域内打(接听)手机、或在岗位上用手机上网、听歌、发信息;
(8):
不准在岗位上倒锁门或中、晚班熄灯上班;
(9):
不准搞班内小倒班;
(10):
不准在岗位上擅自开展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
24、未经许可防火、防爆区内是否有人使用有火花产生的设施?
(查现场)
答: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与防爆管理的注意事项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1条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2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第3条在有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4条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5条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6条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第7条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
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8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第9条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10条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11条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
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12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13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通道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14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
第15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防火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16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17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场所(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18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第19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10条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第11条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12条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第13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14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15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16条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17条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18条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19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20条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特殊危险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第21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22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2)、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第23条动火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24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第25条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第26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
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第27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28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能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29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转。
第30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31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32条企业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33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罐区。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34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35条应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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