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读书诉贺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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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读书诉贺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康读书诉贺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推荐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注]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由释义]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字号】
(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童赞辉 张朝华 陈友红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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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6426559
康读书诉贺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58号
原告康读书,居民。
委托代理人罗光宇,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居民。
被告周春梅,居民,系被告贺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贺某,居民。
被告湖南三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康读书与被告贺某、周春梅、湖南三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康读书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光宇,被告贺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读书诉称,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被告贺某账户转/汇入人民币玖仟万元(小写:
¥90000000.00元),被告已于2013年6月7日返回原告柒仟伍佰万元(小写:
¥75000000.00元),余下的壹仟伍佰万元(小写:
¥15000000.00元)双方约定为借款,月利率为2%,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未按时归还则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湖南三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两年,双方补签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据。
借款发生后,被告贺某、周春梅每月按时付息至2013年12月份。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贺某于2013年12月9日归还本金伍佰万元(小写:
¥5000000.00元),余下的壹仟万元(小写:
¥10000000.00元)本金未归还,但仍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份,从2014年5月起至今,除6月份支付20万元利息外,被告已拖欠3个月利息,被告湖南三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本息。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现暂计算至8月5日止利息共计60万元,月息按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康读书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借款合同1份,用以证明本案的借款本金、利率及借款期限等事实;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1份,用以证明被告湖南三问置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3.借据1份,用以证明借款本金为1500万元的事实;
4.银行对账单1份,用以证明原告曾转给被告9000万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三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属实,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贺某、周春梅、湖南三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
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被告没有异议,只是经济形势所迫,导致被告偿还借款的能力不足,但是被告还是将努力偿还原告所借款项。
被告贺某、周春梅、湖南三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情况,对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康读书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3年6月5日,原告康读书通过其在中国银行的账户(62×××70)向被告贺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62×××56)分别汇入人民币2000万元和7000万元,后被告返还原告7500万元,余下的1500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为借款,并于同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贷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6个月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按照月息3%计算,按月付息,利息汇入康读书在中国银行的账号(62×××70);借款人连续2次或累计2次未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被告贺某、周春梅作为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被告湖南三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由法定代表人贺某签字,该公司盖章确认,并约定担保期限为两年。
被告贺某、周春梅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据。
此后,被告贺某、周春梅每月按时付息至2013年12月份。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贺某于2013年12月9日归还本金500万元,余下的1000万元本金未归还,但仍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份,从2014年5月起至今,除6月份支付20万元利息外,被告一直拖欠利息。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至今尚未归还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原告康读书与被告贺某、周春梅经协商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被告贺某、周春梅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对于原告康读书要求被告贺某、周春梅偿还1000万元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从2014年5月至今,被告贺某、周春梅除在6月份支付利息20万元外,没有再另行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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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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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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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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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处理标准
∙第五节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第六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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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九尔集团2013年新春茶话会隆重举行
2013-02-2609:
54作者:
映雪|来源:
娄底房产网 |点击:
1234 | 我要评论
导读:
2012年12月24日,湖南省九尔企集团2013年度新春年会在新源大厨房隆重举行,全体工作人员欢聚一堂,喜迎一年一度的传统佳节,九尔集团董事长聂国清、总经理易凯等莅临本次年会,代表九尔集团向全体员工致以最崇高的节日问候,祝大家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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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4日,湖南省九尔企集团2013年度新春年会在新源大厨房隆重举行,全体工作人员欢聚一堂,喜迎一年一度的传统佳节,九尔集团董事长聂国清、总经理贺正秋、总经理助理易凯等莅临本次年会,代表九尔集团向全体员工致以最崇高的节日问候,祝大家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九尔集团董事长聂国清向全体员工祝酒
年会由聂国清董事长致祝酒辞,聂国清董事长简要介绍了公司今年取得各项成绩,向所有员工一年来的辛勤工作表达了真挚的感谢,为所有员工送上新年的祝福。
九尔集团全体员工会餐
2012年,集团公司旗下湖南省九耳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九尔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国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了巨大发展,在公司广大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为打造生态、宜居精品楼盘,改善娄底人民居住环境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骄人的业绩。
2012年,南苑上和一期、融和园项目已完工交房,小区业主相继入驻,在国强物业公司的管理下,小区运转良好。
上和世家项目已近完工,新开发的南苑上和二期与东盛佳园项目业已破土动工,“湖南三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并成功取得“娄星区煤炭一处棚户改造项目”开发权,公司在政府的形象与地位进一步攀升;正在筹备的娄底湘雅医院,为公司产业升级与转型在多元化经营方面迈开了新的步伐;公司被湖南省房地产协会评为“湖南省房地产优秀企业”、“湖南省房地产最具影响力企业”、“湖南省房地产突出贡献企业”;南苑上和被评为“生态文化楼盘”。
九尔集团全体员工汇聚一堂
辉煌成功不是一人铸造,九尔集团聂国清董事长再次肯定了公司员工的努力,对大家取得的成绩表示认可与赞美,希望大家在2013年,继续发扬九尔人的精神,坚持学习,努力奋斗,不断开创进取,为社会提供优质宜居楼盘,再创优异成绩。
九尔集团领导集体合照
(责任编辑:
林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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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正秋的农民情结
时间:
2008年01月14日 02时05分 作者:
吴志雄廖群艺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贺正秋(中)到农村信用社调研
2008年1月2日,在湖南省娄底市第二届人代会第五次会议上,娄底市娄星区农村信用联社主任贺正秋从388名市人大代表中脱颖而出,被评为优秀市人大代表,受到该市人大常委会的隆重表彰。
贺正秋感慨地说:
“这是对我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最好奖赏。
”
为农民服务是农村信用联社的天职
“农村信用联社的天职是为农民服务,但是服务的境界不同、态度不同、质量不同,效果自然就不一样。
”农村信用联社如何为农民服务,贺正秋自有见地。
1999年,他临危受命,担任娄底市娄星区农村信用联社的主任,为使信用联社走出贷款难、难贷款的怪圈,他借鉴外地经验,适时推出小额信用联保贷款办法,即只要持信用联社核发的贷款证,在规定额度内可随时办理手续,此举简化了农民办理小额贷款的程序,调动了农民办理小额贷款的积极性。
截至2007年底,该信用联社已签发贷款证4万个,近3年来发放农业贷款7.32亿元,有力地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针对贫困农户找担保小组难、评定“信用户”难的问题,他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实施富民工程,让每个信用社每年联系一个贫困村,每名信贷员每年联系两个贫困户,通过信贷扶持,为贫困户雪中送炭。
截至2007年底,信用联社共为180个联系村、2430个联系户建立了联系档案卡,发放富民工程贷款1.2亿元,使2000多个贫困户走上了致富路。
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发挥龙头企业的支撑和带动作用,他还要求各信用社每年扶持两三个龙头企业,重点扶持10个以上专业大户。
同为娄底市人大代表的湖南天源高科农业发展公司(下称天源高科)总经理吴小军,对贺正秋有着特殊的感情。
为支持天源高科的发展,创立娄底农业品牌,贺正秋联系其他省、市、区人大代表一起,多次前往天源高科基地考察、调研,对天源高科的项目从立项、审批、建设到生产、销售,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意见建议,并在资金贷款上给予扶持。
如今,天源高科已发展成湖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下岗女工石金华说到贺正秋,也是满怀谢意。
2000年,在娄星区涟滨乡、大科乡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下,她办起了珍禽养殖场和皮蛋加工厂,这两个乡10多家鹌鹑养殖户成为她企业的蛋品供应商,所产蛋品全部保价收购,年创产值300多万元。
如今,石金华创办了自己的企业——银豆豆食品有限公司,每年安置下岗职工30人,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据统计,2007年该信用联社共发放支农贷款5.6亿元,大力支持高效农业、订单农业和“公司+农户+基地”的项目农业,先后扶植规模型专业村128个、专业户340多户,一大批养猪基地、钓鱼基地纷纷涌现,带动了生态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的发展。
“农民富起来了,看到他们脸上灿烂的笑容,是我最大的幸福,我将为此不懈追求。
”贺正秋欣慰地对笔者说。
为农民说话是代表的责任
无论是作为娄星区农村信用联社主任,还是作为娄底市、娄星区两级人大代表,贺正秋的信念只有一个——为农民服务。
2004年初,刚当选为娄底市人大代表的他看到不少农民因病所累、为病所困,心里甚为焦急。
于是,他实地走访了娄星区多个乡镇的农民和村干部,详细了解农民就医情况、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并在随后召开的娄底市第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农民盼医保”的建议,呼吁全面实行农民大病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指定病种保险,引起娄底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
2007年底,农村合作医疗在娄底市5个县(市)区全面推行,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2005年底,贺正秋又倡导设立了娄星区双江乡扶贫助学基金,他不但出任基金会会长,还带头捐款,四处筹资。
目前,该基金会已筹集基金80余万元,资助90多名贫困孩子重返校园。
作为娄底市农村金融系统唯一的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贺正秋深知自己肩上的重任,对履行代表职责不敢有丝毫懈怠。
4年来,他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议案、建议30余件,不仅协助政府推进了工作,而且帮助农民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
“心中常念农桑苦”,贺正秋正是怀着一种对农民的爱和责任,不断追逐着自己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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