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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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
2013年1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空气质量状况月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
一、总体状况
1月份,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74个城市总体的达标天数比例为31.6%,超标天数比例占68.4%,其中轻度污染占24.7%,中度污染占13.5%,重度污染占20.2%,严重污染占10.0%。
图12013年1月74个城市日空气质量级别分布
二、各项污染物超标情况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日均值评价,74个城市各项污染物超标情况如下:
PM2.5平均超标率为68.9%,最大日均值为766μg/m³,最大超标倍数为9.2。
PM2.5月均浓度为130μg/m³,最大值为336μg/m³。
PM10平均超标率为46.9%,最大日均值为998μg/m³,最大超标倍数为5.7。
PM10月均浓度为178μg/m³,最大值为566μg/m³。
NO2平均超标率为23.5%,最大日均值为186μg/m³,最大超标倍数为1.3。
NO2月均浓度为63μg/m³,最大值为113μg/m³。
SO2平均超标率为14.9%,最大日均值为491μg/m³,最大超标倍数为2.3。
SO2月均浓度为81μg/m³,最大值为279μg/m³。
CO平均超标率为12.3%,最大日均值为10.9mg/m³,最大超标倍数为1.7。
O3日最大8小时均值的平均超标率为1.2%,最大值为258μg/m³,最大超标倍数为0.6。
三、综合状况评价
按照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评价,受大范围、长时间雾霾天气等因素影响,邢台、石家庄、保定、邯郸、廊坊、衡水、济南、唐山、北京和郑州的空气污染较重;海口、福州、舟山、厦门、惠州、肇庆、深圳、昆明、拉萨和珠海的空气质量较好(详见附表2013年1月74个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统计表)。
附表2013年1月74个城市环境空气综合质量指数统计表
序号
城市
环境空气综合质量指数
序号
城市
环境空气综合质量指数
1
邢台
27.7
38
南通
9.3
2
石家庄
26.5
39
淮安
9.2
3
保定
23.3
40
金华
9.0
4
邯郸
21.9
41
大连
8.9
5
廊坊
20.9
42
西宁
8.8
6
衡水
19.3
43
连云港
8.8
7
济南
19.0
44
镇江
8.7
8
唐山
18.3
45
合肥
8.7
9
北京
17.0
46
杭州
8.6
10
郑州
16.2
47
苏州
8.4
11
沈阳
16.0
48
衢州
8.2
12
西安
15.5
49
贵阳
8.1
13
乌鲁木齐
15.2
50
承德
7.9
14
天津
14.6
51
宁波
7.8
15
哈尔滨
13.9
52
佛山
7.8
16
长春
13.8
53
扬州
7.7
17
武汉
12.5
54
上海
7.5
18
成都
11.9
55
南宁
7.5
19
青岛
11.7
56
中山
7.4
20
银川
11.4
57
温州
7.4
21
呼和浩特
11.2
58
张家口
7.2
22
秦皇岛
11.2
59
江门
7.2
23
沧州
11.1
60
台州
7.1
24
南京
11.0
61
重庆
7.1
25
嘉兴
10.8
62
东莞
7.0
26
常州
10.8
63
广州
7.0
27
南昌
10.8
64
丽水
6.9
28
宿迁
10.7
65
珠海
6.7
29
无锡
10.7
66
拉萨
6.3
30
徐州
10.7
67
昆明
6.2
31
绍兴
10.5
68
深圳
6.1
32
长沙
10.5
69
肇庆
6.0
33
太原
10.4
70
惠州
5.8
34
盐城
10.0
71
厦门
5.4
35
湖州
9.7
72
舟山
5.1
36
兰州
9.7
73
福州
4.4
37
泰州
9.5
74
海口
4.2
编制说明
1.74个城市为2012年第一批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2.城市空气质量评价方法按照监测总站编制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执行。
其中,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描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它综合考虑了SO2、NO2、PM10、PM2.5、CO、O3等六项污染物的污染情况,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越大表明综合污染程度越重。
其计算过程为:
首先计算每一项污染物的单项质量指数,然后将六项污染物的单项质量指数相加,即得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城市月评价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方法如下:
(a)计算各污染物的统计量浓度值
统计各城市的SO2、NO2、PM10、PM2.5的月均浓度,并统计一氧化碳(CO)日均值的第95百分位数以及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
当总天数不满足百分位数计算的数据要求时,取各天中的最大值。
(b)计算各污染物的单项质量指数
污染物i的单项质量指数
按(式1)计算:
(式1)
式中:
——污染物i的浓度值,当i为SO2、NO2、PM10及PM2.5时,
为月均值,当i为CO和O3时,
为特定百分位数浓度值;
——污染物i的日均值二级标准(对于O3,为8小时均值的二级标准)。
(c)计算城市年(季、月)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计算需涵盖全部六项污染物,计算方法如(式2)所示:
(式2)
式中: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污染物i的单项质量指数,i包括全部六项指标,即SO2、NO2、PM10、PM2.5、CO和O3。
3.2013年1月份的评价结果采用74个城市直传全国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的直传数据,从2月份开始,采用地方上报并经监测总站审核后的数据。
4.附表中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相同时,由小数点后第二位的大小确定排名顺序。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六项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表所示: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SO2
年平均
20
60
μg/m³
24小时平均
50
150
1小时平均
150
500
NO2
年平均
40
40
24小时平均
80
80
1小时平均
200
200
CO
24小时平均
4
4
mg/m³
1小时平均
10
10
O3
8小时平均
100
160
μg/m³
1小时平均
160
200
PM10
年平均
40
70
24小时平均
50
150
PM2.5
年平均
15
35
24小时平均
35
75
报告编写:
王帅、潘本锋、刘冰、汪巍
报告审核:
李健军
报告审定:
李国刚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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