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内容和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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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内容和要求
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内容和要求
形式审查(以下简称形审)主要是审查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材料是否符合《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通过形审和补正,使申报材料完整、准确和规范,以确保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形审主要内容
(一)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外观、装订、打印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四)《申报书》的附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五)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与电子文档内容是否一致;(六)申报项目申请组别是否合理。
二、形审具体要求
(一)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外观、装订、打印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1。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含电子文档,未标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1)《申报书》(原件);
(2)技术评价证明;
(3)应用证明(原件);
(4)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原件);
(5)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原件);
(6)型号等系统工程的子项目单独报奖证明(原件);
(7)主要完成人证明(原件);
(8)软科学、情报成果的专题研究报告、论著或者出版物,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成果的正式实施出版物;
(9)其他必要的证明。
2.《申报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国防科技成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生成)打印,采用A4纸(高297mm、宽210mm)竖装,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mm,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mm、宽170mm的规格内排印,正文内容文字应不小于5号字,附件材料的尺寸规格应与《申报书》一致;
3。
《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应按上述申报材料顺序合装成册,装订必须整齐牢固,不加封面,并要求正反面打印(复印);
4。
申报材料必须字迹清楚,各级审查和签署真实、准确、齐全,印章清晰可辨。
(三)《申报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申报书》是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栏目及所列标题进行如实、全面地填写。
1。
审查“项目基本情况"栏目.
(1)“成果登记号"必须与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备案的成果登记号一致。
凡未进行国防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不得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2)“专业评审委员会代码”是指申报项目所属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代码,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代码如下:
01核技术;02航天;03航空;04舰船;05兵器;06军用电子技术;07材料与先进制造技术;08技术基础。
(3)“专业评审组代码"是指专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的代码,填写专业评审组代码应按《国防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及代码》的规定填写。
(4)“奖项”是指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5)“项目名称”必须与技术评价证明以及申报项目汇总表等中的名称一致。
如不一致,应附书面说明。
“项目名称(中文)"应准确、简明,并能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项目名称(公布名)”是指项目可对外公布的名称,如项目名称(中文)不可直接对外公布,应将可公布名称填写在此栏中,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中如出现工程型号代码的,应按规定的标准代码填写,标准成果应在项目名称后填写标准号。
(6)“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并按贡献大小排序。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主要完成人限额为:
特等奖10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6人;申报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限额为:
特等奖30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申报书》首页的主要完成人名单及其排序,应与技术评价证明中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及其排序相一致;如不一致,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对技术评价证明中主要研制人员名单以外的主要完成人,须在申报材料中附申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创造性贡献,由项目负责人、本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始创造性贡献材料.
政府机关人员、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合同甲方人员和军代表参加报奖时,其必须是确曾作为所申报项目组成员在该项目科研一线工作,且符合《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的人员,并应提供“主要完成人证明”。
(7)“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并按贡献大小排序。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
特等奖7个,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5个;申报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
特等奖20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申报书》首页的主要完成单位名单及其排序,应与技术评价证明中主要完成单位名单及其排序相一致;如不一致,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对技术评价证明中主要研制单位名单以外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单位还须出具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原始创造性贡献材料。
各级政府部门和非法人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名称完全一致。
(8)“申报单位”是指项目的第一主要完成单位。
(9)“主管部门(单位)”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等。
主管部门(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名称完全一致。
(10)“密级”应填写经定密审查机构审定批准的密级,选择填写:
机密、秘密、内部。
(11)“申报等级”是指申报单位提出项目申报的等级,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等级的基本标准选择填写: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申报特等奖项目应同时提供三位同行院士建议申报的证明材料.
(12)“申报日期”是指申报单位正式申报的日期.
(13)“成果类别”是指申报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成果分类,应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填写:
K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成果;Y预先研究成果;C基础研究成果;Q情报成果;B标准化成果;J计量成果;R软科学成果;Z质量与可靠性成果;H环境试验与检测成果。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的项目不填写该栏目。
(14)“专业分类代码"、“专业分类名称"是指申报项目所属专业代码和名称,应按《国防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及代码》的规定选择填写。
(15)“任务来源"是指申报项目是属于哪一类计划下达的任务,然后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填写:
A国家计划:
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B省部委计划:
指正式列入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委计划的项目;C计划外:
指未列入国家和省部委计划的项目.
(16)“计划名称”是指申报项目所属的具体计划的名称。
(17)“计划编号”是指申报项目在所属计划中的编号。
(18)“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7个与申报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
(19)“项目起止时间"的起始时间是指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是指项目通过验收、鉴定、投产或主要论著公开发表日期,均应填写至月份。
(20)“应用起始时间"是指项目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应填写至月份.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其应用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预先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以及运载火箭、飞船等一次性应用产品的成果除外)。
应用背景明确的预先研究项目须应用于型号立项;其他预先研究项目,以及国防基础研究、863计划、973计划等基础性、探索性研究项目须完成任务书要求并通过验收.
应用卫星设计寿命超过3年的,须稳定运行3年以上;设计寿命不足3年的,运行时间达到设计寿命后即可报奖。
战术武器型号工程项目须完成定型(按要求需生产定型的必须完成生产定型,下同),同时在装备部队后经过2年以上的使用实践;战略武器型号工程项目须完成定型并装备部队。
其他工程项目须在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经2年以上的使用实践。
(21)“工程代号”是指该项目所属的重大工程的代号。
不论是总项目还是子项目,均应填写总项目的工程代号,且要使用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规范代号,例如:
“FY-1"、“DF-1A”、“歼八Ⅱ”等.
(22)“技术评价方式”是指鉴定(发明专利)、验收、定型和标准审查等技术评价,填写“鉴定(发明专利)"、“验收”、“定型"、“标准审查"等即可。
(23)“技术评价时间”是指实际通过鉴定(发明专利)、验收、定型和标准审查等技术评价的日期。
(24)“技术评价组织单位"是指组织技术评价的单位。
2.审查“项目简介"栏目。
“项目简介”主要介绍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科学技术内容、技(战)术指标、促进科技进步作用意义及应用推广情况;要求简明、扼要,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字数限1页面。
3.审查“项目详细内容”栏目。
应按照规定的栏目内容及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
(1)“立项背景”应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国内外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战)术指标、尚待解决的问题及立项目的,字数限1页面.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评价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目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叙述,不采用“见××附件"的表达形式;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另附;该栏目应从项目的总体思路、技术方案、实施效果等方面内容进行全面阐述,字数限10页面。
①总体思路.应简要阐述立项目的,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创造出什么样的新成果。
②技术方案。
应详细阐述具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步骤,应用了哪些理论、技术和方法,在技术开发、推广及产业化过程中,攻克了哪些关键技术,在技术上有哪些创新,取得了哪些创新成果。
③实施效果。
应详细阐述应用的范围及推广情况、规模和已达到的效果,简明阐述预期效果和对专业技术发展所起的作用意义等.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包括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简化工艺过程、节省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等。
(3)“该项目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应就申报项目的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总体科学技术水平同当前国内外最先进的水平进行全面比较;从主要性能、指标、水平等方面做定性、定量的比较,并加以综合叙述,还应指出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必要时,可列表说明,字数限1页面.
(4)“创新(发明)点”是申报项目的核心部分,也是评审项目、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科学技术创新(发明)的内容,字数不超过1000个汉字.
①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项目的发明点应以发明专利为依据,对项目详细技术内容中前人所没有的、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技术进行归纳和提炼。
每个发明点应相对独立存在,用序号分开,并标明该发明点已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号.
②申报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创新点是指在技术思路、关键技术及系统集成上的创新,是项目详细技术内容在创新性方面的归纳与提炼。
(5)“保密要点"应就申报项目的详细科学技术内容中须保密的技术内容提出要求,字数不超过50个汉字。
(6)“应用情况及前景”应就申报项目的推广应用程度和范围、转化和产业化程度及应用前景进行阐述,特别应对应用前景、应用价值进行说明,字数限1页面。
(7)“经济、军事、社会效益情况表"栏中填写的经济效益数额应如实反映由于采用该项目后在申报前3年所取得的新增直接效益;同时具体列出本表所填各项效益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或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盖章确认;如该项目没有取得经济效益,也须填写项目的总投资额。
军事、社会效益是指申报项目在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技术进步,提高国防能力和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提高决策科学化、技术服务及科学管理水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地填写,字数限1页面。
4.审查“本项目及相关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栏目。
应写明申报项目及相关项目曾经获得过何种、何级科技奖励,主要是指获得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奖励情况;如申报项目是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后,进一步开发、应用、推广所取得的新成果,亦应填写次获奖的情况.
5.审查“本项目知识产权情况"栏目.
(1)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项目只填写已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情况。
(2)申报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填写受理、授权的国内外专利以及软件登记等情况。
6.审查“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栏目。
该表是核实完成人是否具备报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每一栏。
“创造性贡献”应如实地写明本人所做的创新(发明)内容,并与“创新(发明)点”对应,同时须填写本人在项目中的工作起止时间,由本人签字确认.
国防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该项目技术评价专家组成员;同一人员不能以相同的创造性贡献在不同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报奖。
7.审查“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栏目。
该表是核实完成单位是否具备报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每一栏;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联系人应为本单位成果管理部门的人员;字数限1页面。
8。
审查“申报单位意见"栏目.
该栏目由申报单位填写,应根据申报项目创新(发明)点、技术指标、先进性、促进国防科技进步作用和应用情况,并参照国防科学技术奖授奖条件,写明申报理由、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名单及排序无异议、申报材料属实以及建议等级,并加盖单位公章;字数限1页面。
(四)《申报书》的附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1。
“技术评价证明”是指鉴定证书(发明专利证书)、验收文件、定型文件、标准审查书等证明文件。
(1)审查“鉴定证书”
①鉴定委员会必须由7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
②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是同行业的专家,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③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
④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非本集团公司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⑤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必须具备鉴定资格。
⑥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必须分别对鉴定结论认可、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印章齐全,清晰可辨.“鉴定意见”与组织、主持鉴定单位印章页须是正反页.
⑦鉴定证书中主要研制人员和鉴定委员会名单必须签署齐全.
⑧对于检测鉴定,检测单位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或经国防科工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
检测报告必须说明检测依据、检测手段和主要检测指标,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申报发明奖的项目,如整体技术获得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则专利证书可作为技术评价证明。
(2)审查“验收文件”
①验收文件中必须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②验收文件应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③验收文件必须包含项目主要研制单位、主要研制人员和验收专家名单。
(3)审查“定型文件”
①符合国防武器装备定型的有关要求,定型文件包括定型批复文件、定型审查会议纪要(文件)。
②定型文件中必须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③定型文件中应有主要研制单位、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和定型审查专家名单.
(4)审查“标准审查书”
①标准审查书栏目填写完整,签署齐全,印章清晰;符合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②审查文件中必须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③标准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不能作为该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
④标准审查书必须包含项目主要研制单位、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和审查专家名单。
2.“应用证明”必须按规定格式提供原件。
(1)“应用起止时间”是指实际开始应用日期至应用截止日期,均应填写至月份。
(2)对已经应用的成果,由使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同时须对其应用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说明并加盖公章;自研自用的成果,由本单位出具应用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3)对预先研究和基础研究类成果,可从应用前景和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描述,由任务下达单位或拟应用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也可由本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任务下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3。
“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必须由申报单位按规定格式提供原件,报告中应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和保护情况进行说明。
(1)已授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和权利要求书,已受理但未授权的须提供受理通知书和权利要求书,已进行软件登记的须提供软件登记证书等。
(2)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项目,只提供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和权利要求书.
4。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必须按规定格式提供原件。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名单与技术评价证明中的名单和排序不一致的,须出具该证明。
5。
“型号等系统工程的子项目单独报奖证明”必须按规定格式提供原件。
(1)子项目单独申报奖励时,须由总项目责任单位出具同意该子项单独报奖的证明材料。
证明中应写明该子项目的创新点不与其他子项目重复等内容。
(2)如总项目与子项目的责任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须加盖项目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6.“主要完成人证明”必须按规定格式提供原件。
政府机关人员、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合同甲方人员和军代表,一般不能作为《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一)、
(二)、(三)类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报奖.上述人员确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在某项目科研一线工作,且符合《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的,须在申报材料中附申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创造性贡献、在项目中的工作起始时间,由项目负责人、本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始记录材料由申报单位保存备查。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项目时,上述人员均须提供此证明材料。
7。
“软科学、情报等成果应附专题研究报告、论著或出版物;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成果应附正式实施的出版物”应符合有关要求,不需要提供电子文档。
8。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应是有效的证明材料,须签署和盖章的,应签署齐全,公章清晰可辨。
(五)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与电子文档内容是否一致。
对申报项目的纸质材料内容和电子文档内容进行审查,纸质材料内容和电子文档内容必须一致。
(六)申报项目申请组别是否合理。
对满足申报条件的项目审查其申请的组别是否合理。
根据项目技术所属专业领域,并依据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对申请组别不合理的项目重新进行分组。
三、不评项目的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作不评处理:
(一)不属于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二)《申报书》填写严重失实;
(三)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四)总项目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专用子项目又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已获得国防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省、部级奖.
作不评处理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四、缓评项目的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作缓评处理:
(一)申报材料属绝密级;
(二)未进行国防科技成果登记;
(三)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争议;
(四)应用年限不满足规定要求;
(五)申报发明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六)同一型号工程的子项目之间存在技术内容、创新点重复;同一完成人以相同贡献在不同子项目中报奖;总项目和子项目的完成人重复;
(七)按规定应出具“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但未出具;
(八)按规定应出具“主要完成人证明”,但未出具;
(九)型号工程专用子项目未出具“型号等系统工程的子项目单独报奖证明”;
(十)“技术评价证明"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应用证明”、“知识产权状况报告”、“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型号等系统工程的子项目单独报奖证明”、“主要完成人证明”等附件材料未按规定格式出具,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作缓评处理的项目,不参加当年度评审,须在其所存在的缓评问题解决后,方可再次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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