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辩护词范例精选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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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辩护词范例精选8篇
自诉案件辩护词范例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作为被告人吴_______的朋友,受其委托,担任自诉人牛_______诉被告人吴_______重婚一案的辩护人。
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辩护,在开庭之前,我详细询问了被告人吴__________,听取了审判人员介绍案情,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就自诉人牛______诉被告人吴_______重婚一案,答辩如下:
被告人吴_______与自诉人牛_______的丈夫李_______系亲属关系。
从______年_______初开始,他俩一起在外经商贩运。
在三年经商贩运期间,他们没在一起居住,更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
有人认为他俩是夫妻,只是因为他们年龄相仿,又经常在一起经商而产生的错觉。
证人王________证实他们是夫妻,也只是因为他俩经常在一起。
王_____自己也说得很清楚,即“他俩总在一起,我认为他俩是夫妻”。
但王________并没有说清楚他俩总在一起干什么。
是总在一起以夫妻关系生活,还是总在一起经商贩运,并没有说明确。
人民法院不应当马“总在一起”的男女,以重婚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吴______发现自诉人牛_____怀疑她与李______有不正当的往来,随后又发现牛______与其丈夫李______发生争吵时,已经主动不再与李_______一起经商贩运了,这也说明,被告人吴______并没有重婚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犯罪,必须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才是重婚,而被告人吴_______与李______是亲属关系,只是在一起经商贩运,不能只凭有人错误认为和自诉人牛________的怀疑而追究被告人吴________的刑事责任。
对以上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能充分考虑。
应当根据重婚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宣告被告人吴______无罪。
辩护人:
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辩护人系被告人吴________的朋友,系________中学教师)
辩护词
辩护词
——田某某污染环境罪二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根据田某某爱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田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田某某,详阅了侦查机关卷宗材料、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一审卷宗及判决书,对案件有了清楚的认识。
现就一审对上诉人适用法律、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田某某的量刑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理由如下:
1、上诉人田某某收购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13500吨的数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即:
不属于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
简言之,田建国的行为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及“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不属于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
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设有两个法定刑档次:
严重污染环境的,符合基本法定刑档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构成结果加重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第一条对污染环境的入罪要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认定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具有所列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三条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具有所列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就本案而言,上诉人田某某虽然收购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13500吨,但其仍属于《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范畴,因为从该项规定可以看出,3吨以上,不论“上”到多少吨,都属于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罪状范畴,不论“上”到多少吨,都应在基本法定刑中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畴内量刑,而不应作为结果加重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期内量刑(田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处置危险废物吨数的多少,不属于《解释》第三条所列十一种情形之一的结果加重犯的范畴。
因为在《解释》中,已经既具体又明确的规定了“三吨以上的”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上诉人田某某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3吨以上,只是污染环境罪成立的条件,除了其收购的数量达到了3吨以上外,并没有造成其构成污染环境罪成立条件之外的结果,即:
并没有造成《解释》第三条所列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加重结果。
结果加重犯的行为特征是: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
但本案并未如此。
2、上诉人田某某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更谈不上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田某某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虽然很多,但按照《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的规定,田某某属于行为犯,行为本身的危险不是结果。
根据因果法则与实践经验判断认为行为终了后将会出现“结果”,只是一种推测,毕竟不是现实存在,不能归入结果。
(2021)环监(水)字第(88)号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报告:
“现场取样地下水监测结果,厂内、厂外铅含量无明显浓度跳跃,未发现明显污染现象。
”且监测结果显示:
“排放的废水均未超过允许排放的三倍。
”江苏环境保护厅出具的苏环监认(2021)6号文认定了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数据,证实铜山区环保局对田某某炼铅厂周边水源情况进行检测,未发现明显污染现象。
从环保部门检测的结果看,虽然田某某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数量大,但并没有发现明显的污染现象,一审法院认定田某某的行为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明显不当。
就象一个人只是得了感冒,怎么能说其已病入膏肓?
3、一审法院将上诉人田某某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数量作为结果加重犯处罚,(适用解释第三条第十一项的兜底条款)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使用《解释》第三条第(十一)项“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兜底条款,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主编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可以找出答案,即:
《解释》第三条第
(一)项至第(十)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结合当前环境污染执法反映的问题,对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要件作了具体化,具体明确为10项具体情形。
但是,考虑到未来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可能有一些新的情形,因此,《解释》第三条第(十一)项设置了兜底条款,将“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交由司法实践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对于案件所涉情形不属于前10项具体情形的,可以进一步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与前10项情形具有相当性。
从而决定是否通过认定为“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而认定其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
这里要注意是:
设置兜底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应对未来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可能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形。
同时所涉情形要与前10种情形具有相当性。
从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禁止类推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一审法院不应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随意突破,认定本案属于“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加重对上诉人田建国不应有的处罚。
同时,如将本案认定为“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也违背了对兜底条款应当采取同类解释的规则。
即在解释和确定兜底条款的具体外延或者可能涵盖的范围时,不能脱离已列举事项或者行为的制约,对兜底条款的含义或者范围作任意扩张解释,而应当紧密结合已明确列举的内容清楚、界限分明的事项或者行为,确保已列举事项与未尽事项属于同类性质,以符合法律条文之间及条文内部的协调一致和首尾呼应,确保法律的可预见性。
就本案来看,上诉人田某某处置废旧酸铅蓄电池的行为,既不是环境污染案件的新的情形,因为田某某的此类行为,在制定《解释》时已经存在并已经考虑到了。
同时,田某某的行为与《解释》第三条第
(一)项至第(十)项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不具有相当性。
上诉人田某某虽然处置废旧酸铅蓄电池13500吨,但尚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确已造成其他实际危害结果。
而从《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来看,其首先明确列举了致使水源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农田破坏十五亩以上、三十亩以上、六十亩以上、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群众转移一万五千人以上、中毒一百人以上、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以及人身伤亡等10种“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列事项,仔细探究可以发现其内容明确清晰且均系实际的危害后果。
故《解释》第三条中“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的理解应当遵循同类解释规则,将其归于实际危害后果的范畴,即:
不能认定上诉人田某某的行为属于“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如果认为田某某处置废旧酸铅蓄电池的数量大,需要加重处罚,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款作出授权解释后适用。
4、《解释》没有明确、具体地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上至多少作为“后果特别严重”的结果加重犯,并不是《解释》的疏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主编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
《解释》的制作背景是这样表述的,即:
“为确保修改后刑法规定准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解释》。
”由此可见,没有把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上”至多少吨作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是经过认真研究论证的。
既然经过了认真研究论证,都没有把3吨以上上至多少吨作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那么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既不应把田某某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数量多作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也不应把其收购时支付的金额多少作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从一些判例看,审判实践中,也没有把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大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
如:
(1)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钢城刑初字第8号,对自2021年11月初至2021年12月12日,先后非法处置废旧铅酸电池拆解物774吨,生产铅锭500余吨的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至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2)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依照“两高”司法解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非法处置800多吨铅酸电池的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年8月6日(2021)六环刑初字第1号,对非法处置、排放超标污水1600余吨的三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见理解与适用P209-224)
(4)2021年8月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项某等七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废铅酸电池2855.51吨,遂昌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25万元不等。
二、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田某某主观恶性小的认定不当。
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
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田某某主观恶性小的理由是:
“田某某的犯罪后果符合特别严重的情形”,因此没有认定其主观恶性小。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田某某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认定其主观恶性小。
同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小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在上诉人田某某处置废旧酸铅蓄电池期间,环保部门的人员也曾去其厂看过,对其的行为既没有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也没有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就使上诉人田某某产生了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认识,并不能说明其主观恶性大。
另外,2021年10月21日上午,在环保部门的人员到其厂去,让其在10月23日前把炉子折除时,田某某于22日凌晨两点左右就把两个炉子拆除了,这也说明其主观恶性小。
2、在对上诉人田某某主观恶性大小的认定和处罚时,应考虑《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
该《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对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背后根基是“不知不为罪”。
因此,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如果新的司法解释严于行为时的司法解释,行为人由于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不利后果,故不能对行为人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因此,对于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更应关注这一实质根基。
《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严重污染环境”具体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这实际带有准立法性质。
可以说,通常人、甚至包括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无法预见《解释》相关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门槛如此之低。
如此,适用行为人在行为时无法预见,且一般人同样无法预见的司法解释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自然不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
因此,在认定上诉人田某某主观恶性大小时应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田某某量刑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鉴于上诉人田某某具有立功、坦白、系初犯、偶犯(一审法院认定)、主观恶性小并积极赔偿损失等多项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刑法和《解释》第5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8项适用缓刑的条件,恳请二审法依法对上诉人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以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
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戴志勇
2021年6月5日
辩护词[格式]
辩护词[格式]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_________
辩护词[范文]
(1)辩护词的概念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2)辩护词的结构及写作方法
①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②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③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④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⑤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辩护词格式
一、结构写法
(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格式如下: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_________
xx年x月x日
辩护词范例(公民用)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接受了上诉人刘________家属的委托,担任上诉人刘_______案件的二审辩护人,为其被错误地认定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审进行辩护。
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辩护,我详细查看了上诉人刘_______跟______乡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详细听取了关于本案的问题反映,又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本辩护人认为,此案一审法院是错判,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应该依法宣告上诉人刘_________无罪。
具体的辩护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刘_______与______乡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其内容应该受国家法律保护。
这份合同书中的和上项关于“乙方权利及义务”条款明确规定:
乙方“在承包期内,营林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
对可以转让这个问题,合同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第二,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
对于合同的转让,村里的领导即村委会主任杨______已经签署了“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主任杨_______已经签署“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
据此,认定转让是非法的,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刑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刘______是在故意非法转让。
因为公章不是刘______加盖的,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也不是刘_______签署的。
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并且有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的这份转让合同放在上诉人刘______面前,刘_______这才进行合同转让。
如果要追究责任,应追究加盖公章者的责任、签署意见者的责任,而不应该把这些责任让没有参与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刘_______来承担。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________参与或者知道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具体情况。
上一个没有犯罪故意的人来承担罪责,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
第四,上诉人刘______转让合同牟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用刑罚对刘________进行处罚。
以上四点辩护意见,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充分考虑。
本案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把案件办成铁案,而不应当使案件经不起时间检验。
本辩护人认为,即使出现错案,申诉到底,终究会把错案纠正过来。
辩护人:
冯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徐______之亲属杨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___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词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徐______作案的证据
控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徐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
一是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
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
根据______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徐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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