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我省19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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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我省199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闽政[1996]1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2.29
【实施日期】1996.0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省计委、
省教委关于做好我省199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6年2月29日 闽政〔1996〕1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制定的《关于做好我省199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等部门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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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我省199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1996年,全省毕业研究生、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总数预计比1995年增长10-15%。
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的方针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教委〔1995〕18、19号文件和闽政〔1995〕22号文件以及人事部有关政策要求,在稳定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分类管理,深化改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建立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强化聘任管理,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与监督,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毕业生就业管理机制,使毕业生就业工作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要继续认真执行省政府闽政〔1995〕22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凡国家任务统一招收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
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自费生自主择业。
招生并轨后的缴费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二、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重点保证农业、水利、交通、通信、科技、教育、国防、山区以及我省支柱产业和“九五”计划重点项目对毕业生的需要。
对重点单位,省继续下达一部分保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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