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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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
浦发银行
SPDBANK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特别风险提示
为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提示,如有疑义可向业务人员咨询。
1、请仔细阅读您将要签署的合同文本,特别注意核对一下您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包括利率执行方式和浮动比率)、抵押物状况、以及您所选定的还款方式是否正确。
2、您授权银行在本合同签订后,将贷款款项以借贷给您的购房款名义划付给合同约定的收款人。
3、贷款的实际起始日期以贷款的实际发放日为准,贷款字发放日起计算利息,贷款执行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日银行公布利率及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执行。
具体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相应具体条款。
4、根据您对利率执行方式的选择,如在按照浮动利率计息期间,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
如在按照固定利率计息期间,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住房贷款固定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住房贷款固定利率,由于您所选择的计息方式,您的贷款利率可能并不能想对您有利的方向变化或者保持对您有利的状况。
您已经对不同利率执行方式在利率波动情况下可能产生的不利风险有充分了解。
5、您已经确保您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是真是、合法、有效的。
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6、如果您需要提前归还贷款,请提前三十(30)日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本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详情参见本合同相应条款。
7、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您已仔细阅读本《特别风险提示》,对其内容和表述已完全准确理解。
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不理解之处,请暂缓签署本合同,您可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关业务人员咨询。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特别说明:
本合同正文系由《合同条款》及《合同条款要素汇总表》两部分组成。
《合同条款》无需填写,其中所有待填事项均以特定代码标示;《合同条款要素汇总表》系将合同条款中需要填写的所有信息通过电脑集中打印或填写等方式附于本合同第二部分,借贷双方均已对《合同条款要素汇总表》的所有内容确认无误;《合同条款要素汇总表》中的所有内容均与《合同条款》中待填事项之特定代码一一对应,并与《合同条款》构成不可分割的完整整体。
借款人: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保证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鉴于: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人民币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
第1条贷款金额、用途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S1.1A元(大写:
S1.1B元),用途限于购买座落于:
S1.1C的房产,
不得挪用。
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2条贷款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暨债务履行期)为S2.1A(“年个月”),
预计自S2.1B(“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
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
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贷款期限满年的按
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
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
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
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
天数×日利率]
2.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日。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可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准固定利率,实际采用之方式为:
S2.4A:
□浮动利率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S2.4A-1-1(“□上浮□下浮%”)。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的基准利率为:
S2.4A-1-2(“%(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若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S2.4A-1-3方式相应调整: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
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其他:
S2.4A-1-3
□固定利率
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S2.4A-2-1(“□上浮□下浮&”)。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住房贷款固定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
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
S2.4A-2-2(“%(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住房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准固定利率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S2.4A-3-1(个月,预计至年月日”),实际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住房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住房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S2.4A-3-2(“□上浮□下浮%”)。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住房贷款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不作调整。
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
S2.4A-3-3(“%(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住房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固定利率执行届满后,即S2.4A-3-4(“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实行浮动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S2.4A-3-5(“□上浮□下浮%”)。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如借款人需继续采用固定利率计息,则应另行向银行提出申请。
若在执行浮动利率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S2.4A-3-6方式相应调整: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
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其他:
S2.4A-3-6
2.6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第3条借款人提款条件
3.1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
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3.1.1借款人意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且已签署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文
件。
3.1.2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包括担保文件)已合法的生效。
3.1.3担保物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
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
的,已办妥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
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
担保的,已将质物交付贷款人占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
登记已完成。
3.1.4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
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贷款人要求)。
3.1.5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等的银行账户。
3.1.6贷款人不时提出的其他条件。
3.2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义
务放款;并且,如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未全部满足时即放款的,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
约瑕疵。
第4条贷款发放及支付
4.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按贷款人受托支
付方式进行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
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支付约定具体
如下: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是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约定
用途的下述交易对象账户,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
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下述交易对象账户
的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贷款人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交易对象户名为S4.1A,账号/存折号/卡号为S4.1B,开户
银行为。
若签署本合同时,借款人尚不能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信息,则在本合同签署后,
借款人应在支付日前3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收托支付申请书(格式见附
0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且在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照申
请支付金额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
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对借款人交易对
象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4.2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九十天届满时仍无法发放本合同项
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
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5条还款
5.1还款方式为:
S5.1A: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可选择一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利息=期初贷款剩余本金×期利率)。
□其他还款方式:
S5.1A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S5.1A-1个月(如:
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
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S5.1A-2。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可选择一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
-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
利率
□其他还款方式:
S5.1A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S5.1A-1个月(如:
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
此处应填写“2”。
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S5.1A-2。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公里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
贷
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换宽带还利息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如贷款实际发放日之次
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
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之次月约定还款日
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大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将分为一期的应还利息及
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
如贷款实际发放日之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等于一期的,首期还
款贷款利息即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还利息。
5.3借款人应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零点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
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账户(结算户)中,还款账户的银行卡卡号或活期一本通账
号为S5.3A。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
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其应还款本息。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账户,需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
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若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账户为可透支账户,则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进一
步授权,当该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在账户允许
透支金额范围内已透支方式扣收到其应还贷款本息,由此发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
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
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
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款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
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
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贷款人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
款额所作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照此履行。
5.9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统一的事先书面同意。
未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10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
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借款人如一次性提
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
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计收提前还款日之后的贷
款利息。
5.11结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违约金:
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S5.11A(“%”)支付违约金:
如正常还款S5.11B年以上提出提前还款,可免收违约金。
有关提前还款的其他约定:
S5.11C
□第六条抵押担保(S6)
6.1为保障贷款人(下或称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
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信息为:
S6.2
6.2.1抵押物
(1)抵押物名称:
S6.2
(2)所在地/座落:
S6.2
(3)抵押物数量(房产抵押时填写房屋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
S6.2
(4)现实状况描述:
S6.2
(5)抵押物认定价值:
S6.2
(6)所有权属:
S6.2
(7)使用权属:
S6.2
(8)购入合同编号(房产抵押时填写购房合同编号):
S6.2
(9)权证编号(房产抵押时填写购房合同编号):
S6.2
(10)其他事项:
S6.2
6.2.2如有更多抵押物S6.2
□其他抵押物详情见本合同附件。
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有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S6.3A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
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借款
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账户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导致该账户发生透支的,该部分透支
金额作为借款人未清偿债务的转化形式也应纳入主债权,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账户
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
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
成的上述透支账户透支本息、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到不限于可
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
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情形。
本合同规定
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呗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
为准。
6.4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
着物及孳息。
6.5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生效,
抵押认得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6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对债务人的其
他担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
抵押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
抵押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与债务人在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债权、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权,均不得被视为抵押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权力,亦
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6.7抵押登记
6.7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
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后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
押权人保管;因办理抵押登记产生的全部费用有借款人承担。
6.72抵押人以法律为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
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因办理抵押登记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73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公证,抵押人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因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抵
押人承担。
6.74法律规定抵押登记为抵押生效要件的,该抵押全自登记完成时设立;法律未规定
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自本合同生效时设立。
6.8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
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换抵押人,并在出具同意解除担保的说明函后由抵押人自行
前往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9保险
6.9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5)日被办理以
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
押权人的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5)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
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
险手续。
6.9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
保管。
6.9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
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凭证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
止或过期失效。
6.9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利对
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虽有本款
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6.9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有限提前收回抵押
物所担保的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
6.10抵押人应确保抵押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并在本合同后
的签署页签署确认。
抵押人应确保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
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
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6.11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6.11.1抵押物有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安全、完好,全面履行
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
用。
6.11.2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
查,抵押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6.11.3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
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拆除或以
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6.11.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是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
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
保。
6.11.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
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抵押房
屋如被拆迁后,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人和借款人应当与贷款人
协商清偿债务,或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
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担保;对于以补
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
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
6.11.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
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6.11.7如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或者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
责任能力的情形时,抵押人保证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抵
押权人。
6.12抵押权的实现
6.12.1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为受清偿时,
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如
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
款人可直接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12.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
有。
6.12.3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无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
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6.12.4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
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6.12.5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得的
款项中直接扣收。
6.12.6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尚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二而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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