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项目经理例会(综合管理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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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国家、行业相关政策2017年12月23日主要主要信息统计表信息统计表序号序号主要信息名称主要信息名称11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展的意见2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建筑业1010项新技术(项新技术(20172017版)版)推广应用的通知推广应用的通知3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示范文本)的通知44装配式定额及三大标准执行装配式定额及三大标准执行5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6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7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修订88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99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1010财政厅发布财政厅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的通知1111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1212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一、国一、国务院印院印发关于促关于促进建筑建筑业持持续健健康康发展的意展的意见意见从七个方面对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具体措施。
(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提出“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为实现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将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20182018年,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年,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一、国一、国务院印院印发关于促关于促进建筑建筑业持持续健健康康发展的意展的意见
(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承包履约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通过工程预付款、业主支付担保等经济和法律手段规范建设单位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养建筑人才,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2017年3月20日,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
继续提高新开工项目的参保率,目前全国平均参保率为94.96%;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不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工建设。
一、国一、国务院印院印发关于促关于促进建筑建筑业持持续健健康康发展的意展的意见(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
(七)、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加强中外标准衔接,提高对外承包能力,鼓励建筑企业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战略项目。
一、国一、国务院印院印发关于促关于促进建筑建筑业持持续续康康发展的意展的意见二、二、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新技术(2017版)推广版)推广应用的通知用的通知建建质质函函2017268号号此次修订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以下简称“2017版”)的内容包括10个大项107项技术。
与2010版相比,主要有3个方面的变化:
(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国家发展战略要求,注重跟进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等相关需求。
二、二、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新技术(2017版)推广版)推广应用的通知用的通知
(二)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章节,“绿色施工技术”中新增施工噪声控制技术、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利用、绿色施工在线监测及量化评价等8项新技术。
(三)全面升级、优化基础性技术。
对旧版重新梳理、吐故纳新,删减、归并54项,更新升级24项,新增53项,其中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机电安装、模板脚手架等技术均进行了大幅更新和补充。
三、三、住建部、工商住建部、工商总总局关于印局关于印发发建建设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知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2017年年1010月月11日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新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2017版和2013版施工合同重点对比:
部分部分序号序号1717版施工合同版施工合同1313版施工合同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1.4.4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履约保证金的除外)(已缴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计日工的单价。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工作的单价。
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017版和版和2013版施工合同重点对照表版施工合同重点对照表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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