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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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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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制度
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工作,发挥会计部门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核算、监督、反映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工作由财务总监进行总体领导,由会计部完成主要的会计核算、出纳工作。
第三条公司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公司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涉及外币核算的,应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第二章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第五条会计的主要工作是:
(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报帐及时。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会计专业知识,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实事求是、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据实对经济活动予以反映、监督。
第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会同财务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一十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和会计部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一十一条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并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
第一十二条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直接上级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一十三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一十四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办理交接手续时,由直接上级负责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十五条公司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如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财务总监批准。
第一十六条凭证采用现金、银行、转帐三种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第一十七条会计核算采用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二)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帐凭证。
(三)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四)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五)根据记帐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帐;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一十八条会计记帐规则:
(一)记帐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
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帐时,用记帐人员写的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帐簿,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财务核算部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帐簿时必须用钢笔填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并严格按时间、序号进行登记。
(三)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帐应随时登记,总帐月末登记。
(六)每一笔帐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
(七)记帐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
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帐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或帐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帐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
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帐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
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九)各帐户在一张帐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注“承前页”。
(一十)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应办理结帐,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需要记载发生额的帐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
(一十一)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帐和明细帐记载齐全,试算平衡。
每个科目的明细帐各帐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帐数额核对相符。
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帐簿。
(一十二)年度更换新帐时,需要结转旧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到新帐各该帐户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一十九条结帐、对帐:
(一)结帐即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结算各种帐簿记录。
1.在结帐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帐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帐业务,应编成记帐凭证记入有关帐簿。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帐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帐簿。
(二)对帐是为了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帐证核对:
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帐过程中进行。
月终如果发现帐帐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帐证相符。
2.帐帐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帐期末余额与财务管理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帐、卡相核对等。
3.帐实核对分两类:
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帐目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第四章会计业务处理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会计业务的处理,除法令已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一般会计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原始凭证的核鉴;
(二)记帐凭证的编制;
(三)会计帐簿的登记;
(四)会计报告的编制;
(五)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第二十二条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基础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根据合法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总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会计业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加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一节原始凭证的核签
第二十五条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当视为不合法。
(一)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支出票据;
(二)数字计算错误的票据;
(三)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不符;
(四)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支出票据。
第二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审核分支出凭证审核与收入凭证审核。
(一)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和合法的凭证。
2.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收款单位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1)该公司名称、地址;
(2)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3)单价及总价;
(4)交易日期;
(5)本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3.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4.购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原始凭证,应附材料“检验报告单”、收货单。
5.成品、半成品的原始凭证,应附成品、半成品“入库单”。
6.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附“固定资产验收单”。
7.员工出差旅费的原始凭证,应有出差旅费“支出证明单”,并附有关单据。
8.支出原始凭证单据上的实付金额应有大写数字书写,不得涂改或挖补。
9.英文的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将其内容摘要译成中文,一并附送。
10.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的限制,依预算的规定办理,其各项支出应有审批人签字。
(二)收入凭证的审核:
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以证明收入的凭证。
2.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数据做为审核的依据。
3.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1)销售(或出售)日期;
(2)客户名称及地址;
(3)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4)单据及总价;
(5)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4.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收入计算条件与规定不符;
(2)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
(3)数字计算错误者;
(4)手续不全者;
第二十七条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为编制记帐凭证或登帐的根据。
第二节编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八条记帐凭证的编制,除结算、结帐等事项外,其它均应附原始凭证。
第二十九条应具备原始凭证而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财务总监批准,始得据此编制记帐凭证。
事后取得原始凭证时,进行检查、验证。
第三十条记帐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三十一条记帐凭证有下列情况,应予更正:
(一)未依规定程序编制。
(二)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
(三)会计制度规定应记载的事项未记载。
(四)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其未签章。
(五)摘要及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
第三十二条凡由一科目转入其他一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帐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帐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编制记帐凭证转帐。
但属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处理方法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三条现金、证券、票据及财物的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及结帐
第三十四条会计帐簿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根据记帐凭证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日记帐的编制及各种帐簿的登记,均应以每日为准。
第三十六条总分类帐及明细帐,原则上均应按日结算借贷余额,如事实上无此必要时,则斟酌实际情况改为每月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帐: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二)公司改组合并时;
(三)公司解散时。
第三十八条结帐前整理如下分录:
(一)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帐的整理分录;
(二)折旧、坏帐及其他应属于本结帐期内的费用整理分录;
(三)材料、成品等实际存量与帐面存量不符的整理分录;
(四)其他应列为本结帐期内的损益及截至本结帐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而未入帐的整理分录。
第三十九条年终结帐时,各帐目经整理后,其借贷方余额应依下列判定处理:
(一)收入、支出各科目的余额应结转“本期损益”科目,作为损益计算;
(二)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余额,应转入下年度各该科目。
(三)收支各科目的结转应作成分录,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的结转直接在帐簿上处理。
第四十条帐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帐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改。
如错误于事后发现,而其错误不影响结数者,应由查觉人员将情况呈明主办会计加以更正。
若其错误影响结数或相对帐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
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帐人员盖章证明。
第四十一条帐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斜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划线注销的帐页空行均应由记帐人员盖章证明。
第四十二条各种帐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帐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财务总监及主办会计盖章。
各种帐簿的末页列“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一览表”,填明记帐人员的姓名、职务、管理日期。
凡管理帐簿人员遇有职务变更时,须将各项帐簿由原管理人员与接管人员在上述帐簿“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一览表”内注明交接日期,并盖章证明。
第四十三条各种帐簿帐页的编号,除订本式应按帐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的帐簿,应按各帐户所用的帐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予装订成册。
总分类帐及明细分类帐应在帐簿前加一目录。
第四十四条各种帐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新帐簿。
可以长期持续记载的帐簿,在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
第四十五条各种帐簿在使用前应检查页数编号,并贴足印花税票,其主要帐簿应送当地税务机关验印。
第四节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会计报表的编制,除决算报告应将属于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全部列入外,至于日报、月报等则列入该会计期间已入帐的会计事项。
第四十七条会计报表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帐簿记载相符。
第四十八条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一)其内容与会计帐簿不符;
(二)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有错误;
(三)计算错误;
(四)没有相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九条会计报表应在规定期限编送。
第五十条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
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未经财务总监的核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查阅。
第五十二条会计部应按程序每月最后一日向财务管理部报送会计报表,财务管理部根据报表,完成分析报告。
第五十三条会计报告的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五十五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
第五十六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告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五十七条原始凭证应按会计科目类别、依记帐凭证的顺序,分日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细记录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
记帐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日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帐凭证张数。
第五十八条对于契约、重要资产凭证,重要现金票据、证券等凭证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据,应分别装订保管。
第五十九条会计档案由财务总监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和定期归档,原则上每会计年度末将档案移交档案室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自行保存。
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六十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存年限,按会计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各种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按档案销毁程序进行,会计部进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其它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按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会计工作违规处罚办法
第六十三条财会人员应遵守会计法及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于违反相关财会制度者,对责任者处以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轻重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并一次性罚款1000—3000元。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与他人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八)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的;
(九)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一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重要财务秘密的;
(一十一)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一十二)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六十五条原始凭证没有经手人、负责人签字批准,会计人员给予办理会计业务,对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
按每张原始凭证的金额计算:
100元内,罚款10元;500元内,罚款30元;1000元内,罚款50元;1000元以上按20%罚款并给予辞退。
第六十六条记帐凭证没有签章而进行登记帐簿,每一张凭证罚责任人和复核人各10元。
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三张以上,每一张加罚一倍。
第六十七条付款原始凭证没有收款人签字,按付出金额的10%罚出纳员。
第六十八条记帐不及时,每误一日罚记帐会计5元,误10日以上罚款100元,没有具体明确记帐人员罚会计部经理。
第六十九条支票没有按规定进行管理,每违反一条罚款10元。
第七十条财务系统各种报表每迟报一日罚款10元,迟报二日罚款20元,迟报三日罚款50元,连续三次迟报罚款200元。
第七十一条统计报表,每迟报1日罚款20元,迟报二日罚款50元,迟报三日罚款100元,连续三次迟报罚款500元。
第七十二条库管部盘点表月终5日内报财务核算部,迟报一日罚款10元,迟报二日罚款50元,迟报三日罚款100元,连续三次迟报罚款500元。
没有盘点罚款50元,并限二日内补报。
第七十三条每月开出的发票记帐联,当月未入帐,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十四条开出发票的金额与帐簿记录不一致,每笔罚款100元。
第七十五条由于管理不当、丢失发票,每次罚款200元。
第七十六条抵扣凭证不合格在限期内没有更换的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未按规定保管抵扣凭证的,每张凭证罚款50元。
第七十八条销项税、进项税申报表与帐目不符,每错一笔罚款50元。
第七十九条上缴的各项税款计算发生错误,1000以内按5%罚款,1000元以上按8%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会计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会计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施行后,原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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