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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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钢铁企业平安管理制度
钢铁企业平安管理制度
冶金企业平安生产监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平安与安康,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平安生产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平安保障
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管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 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备设施;
(二)平安生产教育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平安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安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平安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承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展专门的煤气平安根本知识、煤气平安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十条 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
平安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算。
建立单位对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立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展平安预评价。
建立工程进展初步设计时,应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平安专篇。
平安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平安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展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展平安验收评价。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经历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平安预评价报告、平安专篇、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展辨识,实行分级管理。
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展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安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平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平安保障措施。
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工程和生产经营工程、场所(以下简称工程工程)承包单位的平安管理,不得将工程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工程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平安生产责任和义务。
平安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工程承包费用。
冶金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工程的平安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工程的现场平安管理详细负责。
工程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对劳务人员进展统一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展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平安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平安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安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平安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平安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平安预评价报告、平安专篇、平安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平安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展平安鉴定。
第二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平安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平安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 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二十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冶金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平安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平安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平安设备设施和平安保护装置进展检查、校验。
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
对现有设备设施进展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平安技术性能。
第二十九条 冶金企业从事检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平安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平安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平安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
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展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平安生产水平。
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 监视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及其监视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平安生产的监视检查,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平安专篇、平安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的“三同时”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三条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视检查人员的冶金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冶金企业特定作业场所进展监视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 监视检查人员执行监视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展;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罚那么
第三十六条 监视检查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进展监视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平安预评价报告、平安专篇、平安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展统一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冶金企业平安卫生设计规定xx-10-1923:
46|#2楼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立工程工程(以下简称建立工程)的设计符合职业平安卫生的要求,创造适宜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平安与安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引进工程工程的职业平安卫生设计。
第三条平安卫生要求必须贯穿于各专业生产工艺的设计之中。
平安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平安卫生技术装备水平应与工艺装备水平相适应,不得低于工艺设备设计的技术装备水平。
第四条建立工程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由国内配套符合我国职业平安卫生标准的技术措施设施。
第五条炼铁炉、炼钢炉等进展扩容的工程,应根据扩容能力,对与炉子相关的各个系统和设备的能力进展全面核算,并做出多方案比较,确保扩容后整个车间各个生产环节平安可靠。
利用原建构筑物进展改造时,必须由专业部门按新工程工程的设备、荷载要求对原建构筑物的技术性能进展测试,并作出鉴定评价报告以作为该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职业平安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平安卫生要求
第七条职业平安卫生设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展,在各详细设计阶段必须有相应的职业平安卫生设计内容。
第八条建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研究报告应包括职业平安卫生的内容,编制范围和深度应与建立工程的工艺可行性研究一致,其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
2.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建立地区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及主要防范措施概述。
4.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主要防范措施。
5.职业平安卫生专项工程投资估算。
6.对职业平安卫生条件的初步论证或评价。
第九条建立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必须有《职业平安卫生专篇》。
其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
2.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建立工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①可能产生的自然危害因素分析,包括:
a.暴雨、洪水;
b.雷电;
c.地震;
d.不良地质地段;
e.飓凤等的不利影响;
f.暑、热、寒、冻的不利影响;
g.其他。
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包括:
a.火灾、爆炸;
b.机械伤害和人体坠落;
c.强电、静电;
d.尘、毒;
e.高温辐射;
f.振动与噪声;
g.放射线;
k.其他。
4.主要防范措施。
应根据上述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综合考虑工艺设备等因素,采取有效的平安技术措施,使设计到达国家有关平安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平安卫生机构。
6.平安卫生专用设施投资概算,包括:
①平安教育室;
②平安与工业卫生检测站;③消防与救护设施;④职业病治疗设施;⑤火灾报答系统和灭火设施;⑥平安供水系统;
⑦平安供电系统;
⑧隔声降噪操作室。
控制室。
值班室等:
⑨岗位通风除尘设施:
⑩防暑、降温与防寒。
防冻设施;
⑩其他。
7.建立工程职业平安卫生防范措施的预期效果。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立工程职业平安卫生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职业平安卫生专篇》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展,落实并进一步补充与完善初步设计中职业平安卫生的内容。
第三章厂址选择与布置
第十一条厂址选择
1.选择厂址时,应慎重考虑地震、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高温、严寒等异常气候,不利的工程地质(如存在滑坡、泥石流、流砂、淤泥、喀斯特溶洞、断层、采空区、塌陷区)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矿石中对人体有害的成分等,优选对平安、卫生危害最小的厂址。
2.在较厚的III级自重湿陷性黄土、新近堆积黄土、III级膨胀土等地区选择厂址时,应有可靠的平安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厂址宜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场地雨水和工业废水易于排出的地区,应防止选在受洪水或内涝危害的地区。
在山区选厂址时,应防止山洪、滑坡及泥石流爆发对厂区的威胁。
在高寒积雪地区选厂址时,应防止溶雪、雪崩的影响。
在海边选厂址时,应注意海潮、热带风暴等的影响。
4.厂址应防止选在已有或拟建的通讯电台、电视传播、雷达导航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影响区域和火灾爆炸危险源、厂、矿有毒、有害物的影响范围内。
在影响飞机起落、航行的地方选择厂址,应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5.厂区工业场地地面的设计标高,不设堤防时应高于计算水位0.5米;设堤防时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6.生活居住区、饮用水源、渣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等,应与厂址同时选择,统一规划。
饮用水源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地方病常发地区。
尾矿库应设在远离人口稠密的地方。
铁渣、钢渣场的设置应考虑爆炸平安间隔。
7.厂区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厂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间隔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令、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厂(矿)区布置
1.厂区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的主要车间与辅助车间的性质及平安、卫生,防火等的要求,合理确定厂区的功能分区,并根据生产工序间的相关性,确定各区的位置。
各区之间必须保持物流顺畅、运距短捷,防止或减少折返迂回。
2.根底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在不良地质地段布置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沿山坡布置的建构筑物,应防止滑坡可能引起的危害。
3.应根据生产要求及地形、气象等条件,合理布置产生尘、毒、震动、噪声、放射性的车间以及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车间和仓库。
要求环境干净的生产车间、辅助设施和矿山的进凤井,宜布置在污染源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火灾危险性较大、产生大量烟尘及有害气体的设施,应布置在生产厂区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较大噪声的车间宜布置在低凹地带或厂区边缘人口密度较小的地带;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凤良好的地带。
4.厂(矿)区运输线路(铁路和道路)的布置应尽可能防止或减少运输线路平面穿插,使主要人流与较大货流分开。
5.厂区建筑群体的平面与空间布置,应统筹考虑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不得阻碍车辆驾驶人员的视线,宜满足自然通凤与自然采光要求。
主厂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尽可能不布置辅助建构筑物,以确保自然通风。
高温热加工车间和生活设施建筑应尽量防止西晒。
6.改扩建工程,在合理利用原有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同时,应合理布局,防止厂区生产车间的过分拥挤以及有毒、易燃、易爆车间的潜在危害。
第十三条车间布置
1.车间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防火、平安、卫生等的要求使生产工序衔接严密,物料运距短捷,设备操作和维修方便。
2.车间的门(矿井的坑口)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及尺寸等,应与工艺设备、人行道、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相适应。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平安出口。
3.机动车辆通道应尽量与人行道分开。
铁路、道路与门、设备、建构筑物、人行道及其他设备、设施之间的平安间隔应遵守YJB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标准》和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平安规程》的规定。
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应在车间平面图上标明。
4.车间内人行道与机动车道或移动机械的通道的穿插处,应设信号报警装置。
5.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隔,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米。
第十四条操作室
1.操作室和休息室应尽量防止正面对着渣口、铁口等高温设施和氧气、煤气阀门,操作室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联络和直接控制需操纵的全部设备。
距铁路较近的操作室、休息室和楼梯出口不得正对铁路。
2.操作方式宜优先设计坐式,并应具有保证操作人员活动的足够空间。
在寒冷、高温、强辐射、有害气体、噪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安康的操作室,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直承受高温辐射的操作室,应设空调和隔热防护玻璃窗。
横跨热生产线的操作室的底部应采取铺隔热材料或通水冷却等隔热措施。
当热辐射强度大于10.4焦耳/平方厘米.分时,应在操作室的窗外0.2~0.5米处加铝丝网或水幕。
第四章平安技术
第十五条平安色与平安标志1.平安色①平安色的使用必须符合GB2893《平安色》、GB6527.1《平安色卡》和GB6527.2《平安色使用导那么》的规定。
②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以及制止进入的危险区域的栏杆应采用红色。
制止人员靠近的机器、设备、设施的防护栏杆应采用红白相同的条纹。
③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防护栏杆、低矮的过梁、设备转动轴等危险处应采用黄色。
起重机吊钩的滑轮架、平板拖车排障器、坑口防护栏杆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应使用黄黑相间的条纹。
④车间内的平安通道、太平门、消防设备和其他平安防护设备的指示标志应使用绿色。
厂房主体支架、固定设备、工具箱、更-衣箱等宜采用绿色。
⑤工业管道的刷色和符号,应符合GB7231《工业管路的根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的规定。
2.平安标志
①平安标志必须符合GB2894《平安标志》、GB14161《矿山平安标志》和GB13495《消防平安标志》等的要求。
②平安标志必须设置在醒目的位置。
③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及道路路口等处,均应设醒目的平安标志。
④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⑤油库、炸药库、煤气区域和化工等易燃易爆车间必须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十六条人行通道、梯子、平台、栏杆。
1.人行通道
①大中型厂(矿)区的主干道两侧应设人行道。
②生产车间厂房内应设平安走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米,两侧用宽8厘米的黄色油漆标明。
③带式输送机应根据需要设人行过桥,一般应每隔30~70米设一座人行过桥。
④轧钢生产线的辊道,在人员需要横跨的地方,应设能隔热的人行过桥,必要时人行过桥应设防护网或做成封闭式过桥。
⑤人行过桥、临空走道及平台的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米。
2.梯子
①高处作业场所和需经常登高检修的设备、设施,宜安设钢梯。
②钢梯的设计,必须符合GB4053.1~4053.2《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平安技术条件》的规定。
③钢直梯的攀登高度一般不应超过9米,超过9米时,应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织设梯;钢斜梯的梯高一般不大于5米,大于5米时必须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织设梯。
斜梯上方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9米。
3.平台
①平台的位置和尺寸,应便于人员通行、操作和检修。
②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设计,必须符合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
③平台应有防滑措施,室外平台还应有排雨水措施。
应尽量减少室外梯子、平台。
4.防护栏杆、防护屏与保护罩
①平台、架空走道、人行通道和有坠落危险的梯子、坑池边、升降口、安装孔等场所,必须设防护栏杆、围栏或盖板。
梯子、坑池口、升降孔、安装孔等应避开人行通道。
②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平安技术条件》的规定。
③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机械伤害(无防护罩的旋转体、连续可移动的机械设备等)、灼烫、腐蚀、触电等的危险场所,必须设防护屏。
④防护屏的设计必须符合GB8197《防护屏平安要求》的规定。
⑤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和危险部分,都必须设置防护罩。
⑥防护罩的设计必须符合GB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平安要求》的规定。
⑦平台、走道和梯子的上方有可触及的电缆线、酸碱液、高温管道以及高温材料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触电、防漏、隔热等平安设施。
⑧火焰清理机、砂轮机等有火花飞出的设备和矫直机等可能有物件移位、飞出的设备,必须设防护罩或挡板。
⑨设备水平移动所形成的开口处,应设置随设备移动的罩体,或设置易于拆卸的盖板,或不阻碍作业的栏杆。
⑩往复运动的机械有危及人体平安的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第十七条防火防爆
1.防火
①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GBJ16《建筑设计防火标准》、YBJ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标准》和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②建构筑物必须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合理选择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③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布置应满足消防要求,保证消防车道畅通。
通达厂房、仓库和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也可利用交通运输道路,其宽度应不小于3.5米,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④厂区及厂房、库房应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路系统和消火栓,消火栓应有足够的水量与水压。
⑤厂房、库房、站房、地下室的平安出口应不少于两个。
平安疏散间隔和楼梯、走道及门的宽度必须符合防火标准,平安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
⑥库房内物品应分类存储,并按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存放油类和化工产品等易燃物质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
大型原料、可燃物料场及半成品、成品堆场等应设消防设施。
⑦液氧泵和氧压机的厂房与有明火作业的车间毗邻时,其毗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⑧地下油库、用可燃油作为介质的液压站、大中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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