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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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劳务合同
飞行员劳务合同
篇一:
飞行员劳动合同
使用说明
一、甲乙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中凡划线的空栏,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或告知乙方本人具体政策规定。
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三、本合同必须由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乙方本人亲自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
乙方姓名、出生日期应同有效身份证件一致。
四、本合同需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写明。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六、本合同0第3项的“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可根据甲方内部规章制度认定。
七、本合同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指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履行岗位职责、达到工作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八、本合同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用人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位:
单位住址:
劳动者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民族:
文化程度:
户口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2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中所指期限是是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确定。
服务期限:
合同期限2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飞行部门从事工作,乙方表示接受。
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在任何单位从事飞行相关工作。
第三条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应无条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及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级别及其劳动报酬,乙方应当服从调整:
1、甲方因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等发生变化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级别及其劳动报酬的。
2、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条工作地点或区域
1、乙方为空勤人员,因行业特点,工作地点具有不固定性,特约定:
其工作地点为甲方航线络所覆盖的所有地区。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到上述工作地点或区域以外的地方从事临时性或暂时性的工作;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以及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1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4
3、不定时工时制。
第八条因业务特殊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在约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无论工作时间为节假日或八小时以外,以其工作具体时间(以小时计算),安排其换休,不计算加班费。
第九条乙方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休假日工作,如未经甲方书面形式确认同意,不视为加班。
第十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及甲方相关制度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产假等;休息、休假期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国家及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甲方依法制定、修订并颁布执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修订并颁布执行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遵守工作规范;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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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劳动合同(飞行员)
劳
部门:
姓名:
合同
动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劳动者)(注:
以下信息将作为法律文书送达的依据)姓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标准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已经了解甲方住所地或其分支机构或派驻机构所在地,并同意接受甲方安排在上述地点工作。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安排需要在其内部调换其具体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五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以下第种工作制度。
1.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六条公司员工享有下列带薪假期(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法定休假日(具体放假办法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准);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享有的带薪年休假;
3.按照公司规定享有的其他带薪假期。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甲方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
元/月。
其中,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绩效考核工资。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在任职期间,乙方因下列情形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可
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提供培训,岗位调整后或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_________元/月向乙方支付工资:
1.乙方因体检结果不符合中国民航体检合格要求等原因不能胜任飞行员岗位工作的。
2.因飞行技术不合格被技术停飞的。
甲方每月日至日为发薪日。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方按乙方工作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乙方应及时提交购买社会保险需要的全部资料,因乙方未及时提交前述材料致使甲方无法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的,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因工致残、死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培训约定
1、为了提高乙方工作技能和积极性,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每月发给乙方工作技能自主培训费人民币元,乙方须结合自身需要,充分利用该培训费及时参加当月公司相关内外部专业培训,并向甲方提供其参加培训的支付凭证。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方每月培训所获的知识技能,应在剩余劳动期限内充分发挥;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方每月培训所获的知识技能,应充分发挥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2、在本劳动合同期内,乙方参加甲方统一安排的其他专项培训时。
篇三:
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
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制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侯海军
20XX-03-0621:
22:
21:
《判解研究》20XX年第3辑
近年来,国有航空公司飞行员向民营航空公司“跳槽”的现象比较频繁,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的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处理的飞行员“跳槽”类纠纷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般倾向于依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由飞行员向原航空公司支付比较高额的违约金。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任意违约金制度已经被新法规定的带有特定性的违约金制度所代替。
本文试图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对于飞行员“跳槽”这类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的影响,谈谈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
一、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简介
飞行员跳槽问题始于20XX年,由于民航总局对飞行执照的发放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地区性飞行执照换发为全国通用飞行执照,实质上使飞行员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同航空公司之间流动成为可能。
随着中国加入WTO,新的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是民营航空公司纷纷成立,有数据表明,中国民用航空业在未来的20年里对飞行员的需求将达到4万人,而目前全国仅有1万多名飞行员,缺口相当大,飞行员就成为了“稀缺资源”。
由于培养一名技术熟练的飞行员,尤其是飞行机长、副机长的费用很高,培养时间也比较长,新成立的航空公司往往开出诱人的条件吸引老牌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跳槽”。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纠纷已有60多起,涉及多家国内航空
公司和100多名飞行员。
经新闻媒体披露的一些有影响的案件有:
1、20XX年11月,东方航空江苏公司两名具有20多年飞行经验的机长辞职。
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每人赔偿损失400多万元。
2、20XX年12月,国航西南分公司飞行员李建国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国航及其西南分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应手续,并支付克扣他的6万元飞行小时费,补发11万余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各种费用共计18万余元。
国航西南分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李建国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合计804万余元。
3、20XX年4月,厦门某航空公司一名飞行员提前解约,航空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损失120万元。
4、20XX年底,浙江某航空公司两位机长提出辞职未获同意,两人后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提出反诉,分别提出389万、330万元的索赔请求。
5、20XX年6月,东航青岛分公司的6名飞行员欲办离职手续,公司追索机长600万元、副驾驶307万元的赔偿。
6、20XX年6月,东航江苏公司8名飞行员因辞职引发诉讼,航空公司提起总额为1245万的违约金诉讼。
7、20XX年6月,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一飞行员辞职引发纠纷,南航河南分公司索赔813万余元。
8、20XX年3月,邮政航空公司飞行员周昌明以航空公司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强迫超时飞行为由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经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后,邮政航空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周昌明向其赔偿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共计90多万元。
9、20XX年,邮政航空另外两名飞行员也因辞职引发诉讼一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
10、20XX年5月,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东航索赔违约金1275万元,经劳动仲裁判赔70万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东航获赔137万元。
后郑志宏认为“赔偿数额不合理”已提起上诉。
11、20XX年4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了上海航空公司与9名飞行员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涉案总金额达3500余万元。
据悉,该公司还有10名飞
行员提出辞职,目前尚在仲裁阶段。
[1]
在20XX年12月31日前判决的此类案件中,判决结果一般是支持飞行员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同时根据航空公司在招录飞行员时与飞行员订立的劳动服务合同判决飞行员要向原服务的航空公司予以比较高额的经济赔偿。
如在上述案件中,20XX年11月发生的东航江苏公司与两名辞职机长的纠纷案件,两名机长分别被判决赔偿航空公司100万元;20XX年12月发生的国航西南分公司与飞行员李建国的劳动纠纷,仲裁机构裁决李建国支付违约金338万余元;20XX年6月发生的江苏东方航空公司与8名辞职飞行员的纠纷案件,8名飞行员分别被判决向航空公司作出107万到186万不等的赔偿;20XX年6月发生的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与一辞职飞行员纠纷案件,飞行员被判决赔偿违约金、培训费元。
[2]20XX年1月1日以后各地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尚未见到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
二、飞行员“跳槽”典型案例及其分析[3]
(一)基本案情
原告: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江苏公司)。
被告:
钱国荣,原为东航江苏公司飞行员、机长,男,43岁。
基本案情:
钱国荣系东航江苏公司飞行员,双方于199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钱国荣在约定服务期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东航江苏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向钱国荣收取各类违约、赔偿费用。
20XX年11月
17日,钱国荣以东航江苏公司拖欠其加班费为由书面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东航江苏公司没有同意。
20XX年12月18日,钱国荣即不再到东航江苏公司上班并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东航江苏公司为其办理劳动档案(含飞行记录本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东航江苏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钱国荣赔偿违约金210万元。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3月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东航江苏公司为被钱国荣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转移手续,对钱国荣的其他仲裁请求和东航江苏公司的反诉请求均予以驳回。
东航江苏公司不服仲裁裁判,起诉至江宁区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要求被告支付赔偿费210万。
钱国荣则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东航江苏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二)裁决要旨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被告人钱国荣于20XX年11月17日书面向东航江苏公司提出辞职,同年12月18日不再到公司上班,故钱国荣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XX年12月18日解除。
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东航江苏公司应将钱国荣的劳动关系档案和社会保险档案随之转移,故对钱国荣要求东航江苏公司办理劳动关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钱国荣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虽记载的是钱国荣个人情况,但不应与劳动关系档案一并转移,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钱国荣与东航江苏公司于199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服务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为止,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
现钱国荣以东航江苏公司克扣、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其辞职的理由、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故钱国荣虽能根据选择职业的权利解除与东航江苏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双方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应承担违约金,赔偿东航江苏公司的损失。
根据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飞行员的实际费用以及飞行员的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东航江苏公司要求钱国荣支付违约金210万元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1、东航江苏公司为钱国荣办理完毕劳动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钱国荣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自判决生效起六个月内由东航江苏公司封存保管,六个月后由东航江苏公司交华东地区航空管理局暂存保管。
3、钱国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东航江苏公司赔偿款107万元。
[4]
一审判决后,东航江苏公司不服,上诉认为,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还应当适用中国民航总局等5部委发布的民航人发(20XX)104号文件的规定“航空企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的在职飞行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在招用钱国荣的航空运输企业未与东航江苏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不能解除。
2、根据民航总局前述文件规定,即使解除劳动合同,钱国荣也应当按照210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被上诉人钱国荣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是判决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判决维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降低违约金赔偿数额。
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分别作出以下意见:
1、上诉人主张审查双
篇四:
由于飞行员的培养花费了大量的人力
由于飞行员的培养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着特殊性,而民航总局对此却并无相应的政策规定,民航系统也没有适应自己行业劳动特点的用工制度和法律规定。
因此造成目前飞行员劳动争议的大量出现。
据张起淮律师分析,飞行员接二连三地与航空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反映出的问题有六个:
一是中国迅猛发展的航空业急需人才。
国有航空公司的飞机数量翻了数番,但飞行员的人数增长与此不成正比;二是飞行员的培养途径出现多个问题;运力增加,航校培训能力没有增长,民办航校刚起步,经费师资力量弱;三是民营航空公司如雨后春笋异军突起,竞争激烈,直接冲击了四平八稳的国有航空公司;四是航空业中的劳动市场混乱无序,劳动报酬差异太大,引发了飞行员队伍的纷纷流动;五是民航系统没有适应自己行业劳动特点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六是飞行员的劳动争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如培训费的支付和数额,对于来自解放军空军的飞行员是否支付给军队?
在原航空公司干了多年的飞行员应该怎样计算培训费?
等等。
张起淮说,飞行员也是普通的劳动者,不要以为飞行员一辞职,就是为了跳槽,也有航空公司管理方面的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民航总局应该联合出台一个《飞行员劳动用人规则》,对飞行员和航空公司都要进行约束,确保飞行员用人市场的合理合法化。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案情回放
20XX年12月29日,周昌明向邮政航空提出了辞职报告,1个月后正式辞职。
20XX年3月26日,周昌明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邮政航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按有关规定移交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相关资料;要求支付20XX年12月的夜间飞行小时费2354元、住房补助等经济补偿金和其停飞三个月的损失共计六万多元。
今年5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
周昌明与邮政航空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XX年1月29日解除;邮政航空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为周办理人事档案、飞行技术档案等专业资格转移手续;周昌明赔偿邮政航空劳动合同违约金120237元、培训费400790元;邮政航空支付周20XX年12月的夜间飞行小时费为2354元。
今年5月21日,邮政航空将周昌明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
更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部分内容;由周昌明向其赔偿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共计九十多万元。
飞行员张某是某航空公司花费174万余元精心培养出来的优质飞行员,双方签订了一份直至张某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航空公司负责张某在飞行员训练期间的一切费用,而张某要为公司服务一定年限。
20XX年张某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没有同意,随后张某就再也没有执行过公司安
排的飞行任务,双方多次协商没有达到一致的意见,最后航空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种费用三百余万元。
【上海劳动法律师点评】
针对本案,上海劳动法律师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当初的劳动合同协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的规定,在本案中属于违约的一方。
公司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的规定是合法的,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用也是合法的,但正确的赔偿金应该是总培训费用除以工作年限乘以未服务的时间,总价约为154万元。
飞行员一样属于劳动者,一样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劳动法律师在点评完本案后认为,无论哪种职业,遵守劳动法规都是首先要做的。
近日,一条微博在上转得挺火:
“SC4912乌鲁木齐飞往银川的航班上,飞机平飞之后乘务员广播扣好安全带,手机及所有电子产品处于关机状态。
我发现乘务长、头等舱乘务员开始打开手机一直玩儿,大约30分钟。
”
这名友还在微博上附了张图,从图片上来看透过飞机上客舱之间蓝色布帘的空隙,两名身穿红色制服的空姐坐在空乘座椅上,把头凑在一起看着其中一位空姐手中手机上的什么内容,手机上还插着耳机。
后来,这位友又发了一篇微博说:
“下飞机时我问了头等舱乘务员,有个问题不明白想请教,飞机起飞、落地、平飞的时候,国家民航局是否有规定不允许打开手机啊?
空姐回答说,是啊,绝对不允许。
我又问:
那你们为什么自己打开手机玩儿?
空姐愣住了。
”
对于这条微博发布的内容,中央台记者向山东航空方面进行了核实。
山航集团回应称:
“基本事实是确认的,当事人也承认。
目前做停飞的处理,后续的话作进一步的处理。
”友纷纷议论,空姐会不会被解除劳动合同?
这关键要看这位空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考量一空中玩手机是否被列为严重违纪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的规定,在飞机内严禁违规使用电脑和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
对于普通乘客尚且如此,作为空中乘务员更要起到表率作用。
这位在空中玩手机的空姐的行为肯定属于违纪,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否够得上严重违纪呢?
上海市劳动人事仲裁院院长周国良认为,对于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的判断,涉及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如何认定违纪行为属于严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
这是符合客观实践的,因为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因企业生产内容、经营范围、劳动者岗位职责等不同而不尽相同。
因此,仲裁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并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合理性判断。
如化工企业绝对禁止吸烟,因为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大事,职工随便乱丢一根烟蒂或在工作场所抽烟,就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
但在一般企业,可能就算不上严重违纪。
同样的道理,在一般企业员工上班玩手机可能只是一般违纪,但是航空公司把空中乘务员在空中打手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并无不妥。
此事发生后,有的友说,这是在拿生命开玩笑啊;也有友认为,不必过分担心,飞机进入平飞阶段后,使用手机中的飞行模式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在空中使用手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这位空姐即使在飞机进入平飞阶段后使用手机中的飞行模式,也是属于严重违纪,航空公司据此解除这位空姐的劳动合同就是有依据的。
当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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