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监理的实施的研究细则.docx
- 文档编号:26042843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7.73KB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监理的实施的研究细则.docx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监理的实施的研究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监理的实施的研究细则.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监理的实施的研究细则
B13
xxxxxxxxxxxxx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
内容提要:
控制工作特点
监理工作的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值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监理实施细则
为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种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监理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
9.《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苏建管质(2006)92号)
10.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指导方针对施工单位的安保体系运转情况和安全管理内业资料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实施监理和检查。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五号地块)工程(1#、2#、8#、9#楼及人防地下室)
建设单位:
苏州市沧浪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工程位于沧浪区南环路北侧,距南环路约36.9m。
南园路西侧,南二路东侧,场地原为南环新村居民区。
各周边道路目前均为规划道路,尚未建设。
西侧拟建结构基础线距离用地红线约3.4~4.4米,北侧拟建结构基础线距离用地红线约3.9~4.2米,东侧拟建结构基础线距离用地红线约0.9~4.2米,南侧拟建结构基础线距离用地红线约0.1~4.0米。
本工程包含1#、2#、8#、9#及5#人防车库,1#楼为地上3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23111.87㎡,2#楼地上3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23673.15㎡,8#楼左区为地上30层,右区为地上34层,总建筑面积22839.67㎡,9#楼左区为地上30层,右区为地上34层,总建筑面积23735.09㎡,均为框剪结构。
本工程为筏板基础,剪力墙结构体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
本工程现场采用4台塔式起重机(QTZ80为两台、QTZ63为两台),塔基基础座均在槽底结构外,采用预埋固定式做法。
QTZ63塔吊8#楼为南通惠尔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制造,9#楼为泰州腾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其余2台塔吊(1#、2#楼)均由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造。
4台塔吊均由上海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装。
三、监理工作流程及内容:
(一)塔吊安装前相关资料审批及塔吊基础验收
1、根据苏州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要求提交塔吊安装告知书并进行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起重吊装属于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工程。
常因吊装方案不当、技术交底不明确、安全措施不够、起重指挥不当、司机误操作,以及违反吊装操作规程等情况而发生机械设备及人员伤亡事故,有些甚至是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
因此,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对起重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并满足起重吊装的安全需要。
对缺少安全技术措施或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提出监理审核意见,要求重新编制或进一步补充完善。
安装方案应符合JGJ196-2010规程,拆卸方案应符合JGJ196-2010规程。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6)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其他资料。
2、塔吊地基与基础验收
1)塔吊地基与基础施工前应审核施工单位以下工作
a)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建筑位置及塔吊使用情况,确定塔吊数量及位置。
a.塔吊位置不应影响建筑正常施工。
b.数量应满足现场实际要求。
b)施工单位应根据起重机械相关参数及本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基础地基计算,确定塔吊基础地基形式及标高。
2)塔吊地基与基础施工中应对以下工序及材料进行验收
a)塔吊基础所用钢材进行见证取样,并审核复试报告。
b)塔吊基坑开挖前应对塔吊位置进行复测验收。
c)基坑开挖完毕后应对地基进行验收。
a.自然地基承载的应会同勘察单位进行验收。
b.桩承载应的对桩头质量进行验收。
d)对塔吊基础的钢筋加工安装、模板制作安装质量及塔吊螺栓的预埋位置进行验收。
e)塔吊基础浇筑应进行旁站。
f)审核塔吊基础混凝土试压块强度报告。
(二)塔吊安装过程控制
1、塔吊安装前应对塔吊安装告知书安监站回执进行检查。
无回执不得进行塔吊安装。
2、塔吊安装前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塔吊进场报验(A3.4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
3、塔吊基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80%。
4、塔吊安装过程应对安装全过程进行旁站。
1)检查塔吊安装单位及人员是否与土建单位所报材料一致。
2)检查安装单位及土建单位安全员是否全程监督。
3)检查塔吊安装人员安装前是否接受了安全交底。
4)检查安装人员安全防护用具发放及使用情况。
5)检查塔吊安装现场是否进行封闭管理。
6)检查塔吊安装过程是否符合规范以及施工单位所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人员整改。
如不整改应要求其停止安装并汇报总监处理。
8)做好旁站记录。
(三)塔吊安装后的安检和备案
1、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按JGJ196-2010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
2、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3、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应按JGJ196-2010规程附录B填写验收表,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检机构检测合格后,还要需到安监备案。
4、塔吊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即开始使用,监理部要以《工程暂停令》(B1表)形式,禁止施工单位使用。
施工单位不停劝阻,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5、塔吊已经检验检测合格、并已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但尚未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尚未领取使用登记标记的,监理部要以《监理工程师备忘录》(B4)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备忘。
(四)塔吊使用中控制
1、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3、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
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5、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6、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7、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JGJ196-2010第六章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当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8、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JGJ196-2010第六章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当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9、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低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10、遇到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11、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荷载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12、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荷载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
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13、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
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14、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
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
-60。
,且不得小于30。
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15、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
16、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17、行走式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应配备风速仪。
18、严禁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19、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应做好记录。
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20、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21、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
转场时,应作转场保养,并应有记录。
22、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整改。
23、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按JGJ196-2010规程附录B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4、当塔吊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JGJ196-2010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5、当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四、塔机各部件的具体监理控制要求:
(一)整机
1、起重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9462中的有关规定。
2、起重机整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包括工作及非工作)应符合GB/T13752中4.3条的有关规定。
3、起重机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或开始倾翻时,平衡重不位移、不脱落。
当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应能通畅排水,而散粒物料不掉落。
4、起重机出厂时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及生产许可证的标志。
5、起重机出厂时需提供的随机技术文件应符合GB9462中的有关规定。
6、使用单位应为起重机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应包括:
1)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
2)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3)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4)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二)结构
起重机结构件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T13752中5.1.1条的规定。
1连接
1)焊接:
对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必须进行质量检查,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2)螺栓、销轴连接:
起重机械连接使用的螺栓及销轴材料应符合GB/T13752中的规定。
a)采用螺栓及销轴连接时,应满足GB9462中的有关规定及其使用要求。
b)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连接表面应清除灰尘、油漆、油迹和锈蚀。
并必须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起重视出厂时必须配备此种扳手。
2、梯子和护圈
1)设置与水平面呈不大于65°的梯子称之斜梯。
斜梯两边应设置不低于1m高的扶手,该扶手支撑于梯级两边的竖杆上,每侧竖杆中间应用横条连接。
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不小于300mm,梯级间隔不大于300mm,斜梯的扶手间宽度不小于600mm。
2)设置与水平面呈75°~90°之间的梯子称之直立梯。
直立梯应满足下列条件:
a)直立梯两撑杆间宽度不小于300mm;
b)梯级间隔为250—300mm;
c)直立梯踏杆与后面主结构腹杆间的距离不小于160mm;
d)踏杆直径不小于16mm。
3)不允许在与水平面呈65°~75°之间设置梯子。
4)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立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满足下列条件:
a)护圈最小直径为650mm;
b)护圈间距为700±50mm;
c)护圈侧面应用三条沿护圈圆周方向均布的板条连接;
d)对于护圈其任一点都应能承受1000N的集中载荷。
当梯子设于起重机结构内部时,梯子与结构间的距离小于1.2m,则可不设护圈。
3、平台、走台、挡板和栏杆
1)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台、挡板和栏杆。
2)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和走台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
在使用圆孔,格孔或其它不能形成连续平面的材料时,孔或间隙的大小应不使直径为20mm的球体通过。
在任何情况下,孔或间隙的面积应小于400mmz。
3)平台和走台宽度应不小于500mm,并能承受3000N的移动集中载荷。
在边缘应设置不小于150mm高的挡板。
4)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及走台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有跌落危险的手扶栏杆。
手扶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m,并能承受1000N的水平移动集中载荷。
在栏杆一半高度处应设置中间手扶围秆。
5)除快装塔式起重视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休息小平台。
6)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置在不超过10m的高度处,以后每隔6—8m设置一个。
7)当梯子的终端与小平台连接时,梯级踏板或踏杆本应超过其平面。
护圈和扶手应延伸到小平台栏杆的高度,并设置50Omm宽的走台。
在梯子的宽度范围内,小平台挡板高度可为50mm,小平台下面第一个梯级踏板或踏杆的中心线距小平台面应不大于150mm。
8)如果梯子在小平台处不中断,则护圈也不应中断。
但必须在护圈侧面开一个宽为0.5m,高为1.4m的洞口,以便出入小平台。
4.4臂架走台4.4.1对于小车变幅的臂架,走台应设置在臂架内。
4、对快装塔式起重机或变幅小车上设置与小车一起移动的安全工作平台时,可以不设臂架走台。
4.5司机室4.5.1对于小车变幅的起重机起升高度超过30m;对于动臂变幅的起重机臂架铰点高度距轨顶或作业面的高度超过25m的,在起重机上部应设置一个有座椅并能与起重机一起回转的司机室。
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臂架上,可附在回转塔身上。
其位置不应在臂架正下方。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起重机的活动部件不会撞击司机室。
?
如司机室安装在回转塔身结构内,则应保证司机的视野宽阔。
5、司机室的其它安全要求应符合GB10673中的有关规定。
6、结构的报废
1)起重机主要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则应予报废。
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则应予报废。
2)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如塔身、臂架等,在失稳或损坏后经更换或修复,检测其结构的应力不得低于原计算应力,否则应予以报废,
3)起重机的结构件及其焊缝在出现裂纹时,应分析其原因。
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阻止裂纹发展,对因材质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报废。
(三)机构及零部件
1、一般要求
1)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其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重视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险。
可拆卸的零部件如盖、箱体及外壳等应牢固地与支座连接,防止掉落
3)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掉落。
2、钢丝绳
1)钢丝绳直径的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B/T13753中6.4.2条的规定。
在起重机工作时,承载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
2)钢丝绳的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写明。
3)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5972的有关规定。
4)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钢丝绳夹固接时,应符合GB5976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与楔套固接时,楔与楔套应符合GB5973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压制法固接时,应以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的90%;
f)用压板固接时,压板应符合GB5975中的规定,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3、吊钩
1)吊钩的设计,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B10051.1的规定,吊钩应设有防脱棘爪。
2)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
b)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c)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10%;
d)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e.)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卷筒和滑轮
1)卷筒和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的计算,应符合GB/T13752中6.4.3.1条的规定。
2)卷筒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其值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3)滑轮应设有防钢丝绳跳槽的装置。
4)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安全可靠并符合本标准5.2.4条中有关要求。
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3圈。
5)当最大起重量不超过1t时,小车牵引机构允许采用摩擦牵引方式,并应设有钢丝绳固定端点。
6)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c)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e)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5、制动器
1)起重机上每一套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或具有同等功能的装置。
对于电力驱动的起重机,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都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
如变速机构有中间位置,必须在换档时使用制动器或其他装置能自动地停住载荷。
2)各机构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GB/T13752中6.2条的有关规定。
3)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裂纹;
b)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衬厚度50%;
c)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2mm(大直径取大值,小直径取小值);
d)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e)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6、车轮
1)车轮的计算选择应符合GB/T13752中6.4.4条的规定。
2)车轮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10672中的有关规定。
3)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裂纹;
b)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c)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四)安全装置
1、起重量限制器
1)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对最大起重量大于6t的起重机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2)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2、行程限位
1)轨道式起重机运行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行程限位开关。
在行程端部应安装限位开关挡铁,挡铁的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起重机的制动行程,保证起重机在驶入轨道末端时或与同‘轨道上其它起重机相距在不小于0.5m范围内时能自动停车,挡铁的安装距离应小于电缆长度。
2)幅度限位
a)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应安装幅度限位装置。
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时,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应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b)动臂式起重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c)起升高度限位,起重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
小车变幅的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应能保证在吊钩架顶部至小车架下端满足GB9462中的规定距离时,立即切断上升方向电源。
吊钩下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可根据用户要求设置。
3)回转限制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制器。
起重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4)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对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应设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5)风速仪
臂架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
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间的不挡风处。
6)夹轨器
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夹轨器,夹轨器应能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起重机不能在轨道上移动。
7)缓冲器
大车(小车)轨道末端需安装挡架,缓冲器安装在挡架或起重机上,当起重机与轨道末端挡架相撞击时,缓冲器必须保证起重机能比较平稳的停车而不致于产生猛烈的冲击。
缓冲器的设计应符合GB/T13752中6.4.9条的规定。
8)挡板
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在台车架上需安装排障挡板,挡板与轨道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
9)滑轮组
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保护装置,以防止手挤入钢丝绳和滑轮之间。
对于能变换倍率的起升滑轮组应配置一个不用手接触钢丝绳就能使倍率变换的装置。
(五)操纵系统
1、操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在正常使用中起重机能安全可靠地运行。
2、应按人机工程学有关的功能要求设置所有控制手柄、手轮、按钮和踏板,并保证有宽裕的操作空间。
3、控制手柄或轮式控制器,一般选择右手控制起升和行走机构,左手控制回转和小车变幅或动臂变幅机构。
采用手柄控制操作时,机构运动方向与表1规定的手柄方向一致。
4、操作应轻便灵活,操作力及操作行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操作力不大于100N,操作行程不大于400mm;
2)脚踏操作力不大于200N,脚踏行程不大于200mm。
5、在所有的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处,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醒目标志。
6、起重机性能标牌应安置在司机室内明显的部位。
(六)电气系统
1、一般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
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
2)电气元件的选择应考虑起重机工作时振动大,接电频繁,露天作业等特点。
3)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塔式起重机 安装 使用 监理 实施 研究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