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车出事故应如何划分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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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出事故应如何划分责任
及时踩刹车是一项重要技能,刹车和油门都由右脚控制,一紧张起来很容易弄乱。
这是很多新手的困惑。
尤其是对于初学者,遇到突发状况时,很容易因为紧张而错把油门当刹车,造成伤害事故。
2012年5月,小陈想考取C1驾驶执照,便到到北京某驾校报名学车,交纳了4800元学费。
不久,在驾校的安排下决定由张大国担任小陈的教练员。
2102年9月,小陈到该驾校指定的练车场练车。
就在他练习倒车移位时,没有注意到在场地内练习的背对教练车的冯某。
在快要撞到冯某时,张大国紧急要求小陈踩刹车,慌乱中,小陈却踩了油门,把冯某撞成重伤。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陈负全责,冯某出院后要求小陈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对此,一部分人认为,小陈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是:
我国对交通工具,特别是机动车辆的运行安全要求特别严。
不论是初学者还是老司机,一旦驾驶就必须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小陈却在倒车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才撞到冯某致其重伤。
所以小陈应该对自己的错误操作而造成的致人的后果负责。
也有人认为,小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小陈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且对于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
小陈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这样的危险结果的产生是教练张大国过失造成的。
小陈的行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那么,究竟学员在学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何区分责任的划分呢?
云律师观点:
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而小陈作为学员还没有足够的预见危害后果以及在现实危险的情况下避免危害结果的能力,所以不具备疏忽大意的过失,更无从提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由于学习驾驶的人员并不具备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即使实际的驾驶操作是由学习驾驶的人完成的,其行为的后果也应当由都练员来承担。
即在新的驾驶培训机制条件下,由教练人员承担学员的赔偿责任。
所以驾驶教练在教学时,除了要指导学员掌握驾驶技能外,还负有保障车辆和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小陈作为学员,由于紧张而将油门当成刹车是正常的事情。
因此,尽管在客观上是小陈的驾驶行为给冯某造成了损害,但其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故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而应由教练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因张大国是受雇于驾校工作的雇员,其教授驾驶技术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教练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连带承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故意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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