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标准.doc
- 文档编号:2603602
- 上传时间:2022-11-03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264.50KB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doc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种设备管理标准.doc(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港陆管理体系文件
版本号BJD/ZY-A-04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
编制:
霍志鹏
审核:
田学敏
批准:
王智远
2010年1月1日发布2010年1月1实施
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发布
更改状态一览表
版本号
更改次数
更改理由
更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日期
B
1
修订
2010.1.1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管理职能划分、管理内容及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拥有的、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管理。
1.2.1蒸汽锅炉;
1.2.2压力容器(含气瓶);
1.2.3电梯;
1.2.4额定起重量0.5吨及以上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吨及以上且提升高度2米以上的其它起重机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其中凡引用上级文件的,其涉及的管理部门和单位为本公司设置的组织机构中的管理部门和单位。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称《锅规》)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称《容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劳人锅[1985]4号《进出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3术语及定义
3.1使用单位:
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下属的各二级单位。
3.2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等。
本标准关于管理内容及要求,压力容器特指固定式压力容器。
3.4电梯:
以电力拖动,用于载人或载货,轿厢运行于与铅垂方向倾斜不大于15度角的两列导轨之间的设备。
主要包括乘客电梯、客货电梯、载货电梯。
3.5起重机械:
由内燃或电力驱动,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下降、运移物料的机械设备。
主要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
本标准关于管理内容及要求,起重机械特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
4管理职能及分工
4.1设备机动处主要职责
4.1.1设备机动处是公司特种设备维护、检修与技术管理的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查、指导。
4.1.2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隐患整改工作。
4.1.3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修计划的审批。
4.1.4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按要求上报设备事故。
参加特种设备人身伤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4.1.5参与特种设备的修理等有关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及试车工作。
4.1.6负责特种设备的实物台帐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4.1.7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1.8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检查与考核工作。
4.2安全处主要职责
4.2.1安全处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4.2.2负责特种设备的登记办证管理。
4.2.3负责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4.2.3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隐患整改的监察工作。
4.2.4负责特种设备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按要求上报人身伤亡事故。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4.2.4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与考核工作。
4.2.5配合企管人事处对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3企管人事处主要职责
4.3.1负责组织培训特种设备操作、检验、管理等人员。
4.3.2负责特种设备人员的资质(格)证管理及办证。
4.4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
4.4.1负责公司基建、技改工程中新增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管理。
4.4.2协调公司基建、技改工程中新增特种设备的制造、订货及交货验收工作。
4.5使用单位的职责
4.5.1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司设备机动处、安全处、企管人事处、工程管理处的监督、检查、指导。
4.5.2负责制订、完善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并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和档案。
4.5.3负责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上报危及安全运行的隐患情况。
4.5.4负责编制、申报特种设备检验及检修计划。
4.5.5负责实施特种设备检验及检修计划,并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检验等项目的现场管理,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及试车工作。
4.5.6参与特种设备的设计、引进、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锅炉清洗等方案的审查。
4.5.7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上报设备、安全事故。
4.5.8负责申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销号。
4.5.9负责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5管理要求及内容
5.1管理总要求
5.1.1必须将本标准的管理内容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和岗位。
5.1.2设备使用(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必须对特种设备作相应具体规定。
5.1.3必须设专(兼)职人员管理特种设备。
5.1.4必须制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处理应急方案。
5.1.5必须严格执行法规性要求,严禁违章使用特种设备。
5.2资质及资格证
5.2.1单位资质
5.2.1.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设计许可证。
5.2.1.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单位必须具备压力容器现场组焊资格。
5.2.1.3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安装许可证。
5.2.1.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修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修理许可证。
球罐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压力容器现场组焊资格或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5.2.1.5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改造许可证。
5.2.1.6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单位必须经具备相应级别资质。
5.2.1.7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必须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方能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5.2.1.8中低压锅炉、压力容器的弹簧直接载荷式、杠杆式、静重式安全阀校验必须由安全阀校验机构负责。
5.2.1.9对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其国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5.2.2单位资格证管理
5.2.2.1各单位在申请新取或更换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等资格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取、换证管理规则。
5.2.2.2取(换)证后,取证单位应将资格证副本或复印件报设备机动处、安全处备案。
5.2.3人员资格
5.2.3.1特种设备操作、维修、检测(验)、管理均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取得质监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5.2.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按照公司有关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执行。
5.3新增设备管理
5.3.1设计
5.3.1.1锅炉设计
5.3.1.1.1锅炉设计必须符合《锅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5.3.1.1.2设计文件初步完成后,设计管理部门应组织设计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审查。
5.3.1.1.3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应报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5.3.1.1.4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或未通过鉴定,其锅炉不得制造、安装、改造。
5.3.1.2压力容器设计
5.3.1.2.1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符合《容规》、《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或《GB151-89钢制管壳式换热器》)等规程或标准的规定,其中球形压力容器还必须执行《GB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
5.3.1.2.2在委托工艺设计和厂房结构设计时,使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相应设计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工艺设计必须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修理的时间要求;
——厂房结构设计必须符合压力容器耐压试验要求。
5.3.1.2.3在委托压力容器设计时,使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至少向设计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工艺参数要求,包括介质种类、压力、温度等;
——第5.2.1.1条规定的设计资质要求;
——若因工艺、结构等原因难以定期检验或耐压试验,应按照《容规》的设计特殊规定执行;
——《容规》规定的设计资料要求。
5.3.1.3电梯、起重机械设计后,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5.3.1.4未经设计单位认可,任何单位无权擅自更改特种设备的设计。
5.3.2制造、订货及到货验收
5.3.2.1特种设备制造必须符合相应法规、技术规范。
5.3.2.1.1锅炉制造应符合《锅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5.3.2.1.2压力容器制造应符合第5.3.1.2.1条规定的法规、规范。
5.3.2.1.3电梯制造必须符合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0058-88《电梯技术条件》。
5.3.2.1.4起重机械制造必须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
5.3.2.2采购特种设备时,供销处应向制造单位提供必要的有效设计资料,或按照设计管理的要求一并委托设计,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以下制造要求:
——第5.2.1.2条规定的资质要求;
——制造技术标准;
——重要工序监制要求;
——出厂技术资料要求。
5.3.2.3出厂技术资料要求
5.3.2.3.1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锅炉总图、安装图、受压元件部件图;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和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锅炉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金属铭牌;
——制造厂所在地监检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锅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5.3.2.3.2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产品竣工图(如在原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记);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特种 设备管理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