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区级财政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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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区级财政性
厦门市集美区区级财政性
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集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度,明确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区政府负责。
第四条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确定、并报发改局核准。
第五条发改局应在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核准项目是否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格
第六条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目前我区代建单位指定为区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
第三章项目代建单位的选定
第八条我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代建单位的选定采取由区政府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项目代建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功能性质的理解;
2、类似建设项目熟悉程序及类似建设项目代建经验;
3、建设项目代建工作人员配备(特别是行政、技术主管人员);设施、设备投入;
4、建设项目设计要求;
5、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控制;
6、代建取费标准;
7、违约承诺;
第十条有上下隶属关系的两个法人不得同时承担一个项目的代建、设计、监理、施工。
第四章项目业主(甲方)和代建单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据代建合同对乙方代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工程代建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3、甲方负责工程建设期间上报、转报文件、资金筹措和管理成本控制、资产接受,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政府负责;
4、甲方应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图纸以及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设备配置标准和采购方案的审批或确认;
5、甲方负责监督工程资金的使用,按合同要求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进度款;负责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核手续。
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认定,按时报相关部门审批,并依照国家现行的基建程序及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6、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须由甲方名义协调解决的建设手续;
7、甲方若发现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8、甲方应授权一名或几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
更换联系人要提前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代建工作项目部,制定代建大纲、项目建设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认可及有关部门备案,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按月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代建工作情况,并将选择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及所签订的合同报甲方备案;
2、代表甲方代理相关建设手续;
3、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由区政府安排给相关单位完成,但乙方要为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以便满足项目的需要;
4、在工程实施的立项阶段,按照立项的要求,选择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至达到政府审批部门要求的编制深度;
5、在工程实施的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设计招投标选择设计单位,审查初步设计图纸和投资概算满足审核或审核部门要求的深度、质量;
6、进行监理招投标,选择监理单位,报甲方和有关部门备案;
7、在工程实施的施工图编制阶段,代表甲方检查施工图文件是否满足施工图审验部门的深度质量要求及须审查的深度要求,并针对工程特点及现场环境提出针对性意见,并将设计图纸体现的建设规划及标准与甲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8、代表甲方进行施工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报甲方和有关部门备案,对施工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确保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及投资目标的实现;
9、协助甲方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按进度签署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的初步意见,并由甲方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10、审查项目建设所有建设合同、协议,经甲方认可后,签定合同、协议;
11、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文明、安全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达到预定目标;
12、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及竣工资料的存档手续,乙方按相关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单位工程保修期内在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3、乙方应在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建设项目审核结论后1个月内向甲方办理代建工程移交手续,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项目财产移交清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使用说明书等;
14、甲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通报有关部门要求甲方执行合同。
甲方人员存在越权行为严重干预及影响代建管理工作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甲方人员,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和连带赔偿责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项目代建管理费的收取和拨付
第十三条代建费来源于工程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按厦财基[1997]01号和厦财基[200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实行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在代建合同明确。
第六章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代建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在获准委托确认后30天内签定代建合同。
第十六条签定代建合同应采用代建管理合同样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经济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代建合同文本,应送区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代建单位工作出色、工程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科技含量高、节约投资或效益显著,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经区发改、财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甲方对乙方进行奖励,因人为等主观因素突破投资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情况在年终绩效考核中体现。
第十九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乙方工作失误,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并造成重大投资损失、浪费,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的,要分别予以撤销和解聘,扣减代建费,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事故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条在不超过项目立项资金的前提下,设计变更具体参照集委办[2009]37号文执行,未经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工程不得任意增加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要求增加或修改的,代建单位认为属项目投资概算外的,由代建单位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转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涉及追加资金的,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代建项目实施过程发生工程变更、增项等情况,按集委办[2009]37号文执行。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代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组建熟悉建设程度,管理能力强,业务精通、专业配套齐全、人员相对固定的代建管理机构。
代建单位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建筑分类,属一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置不少于6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中、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2、根据建筑分类,属二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4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3、根据建筑分类,属三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3人,项目总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4、项目代建单位其它成员(除文秘人员外)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担任。
5、项目总负责人只能在一个建设项目从事代建工作,并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负责,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可在两个建设项目从事代建工作,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确实需要更换的应报项目业主同意,项目代建单位其它成员也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所颁布关于项目代建管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厦门市集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业务及考核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建设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厦门市集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项目代建合同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集美区代建管理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代建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代建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代建。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有正确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签约,按合同条款及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进行工作。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日历天数天
应附各阶段合同工期一览表
四、质量标准:
验评标准以上。
工程质量标准:
五、工程总投资(概算)
六、代建取费
本合同代建管理费为人民币在拨付工程款的同时,按比例拨付代建管理费。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标准条款;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附加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工程投标书;
9、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权利义务实行工程代建管理(含保修期)。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财政行政部门申报工程进度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年月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双方可约定如下任何一种合同生效方式: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见证人:
(盖章)签证人: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十一、词语定义合同范围和法规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有规定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定义。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行代建的工程;
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代建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乙方”是指承担代建业务和代建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代建项目部”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实施代建业务的组织;
十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依据代建合同对乙方代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工程代建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3、甲方负责工程建设期间上报、转报文件、资金筹措和管理成本控制、资产接受,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政府负责;
4、甲方应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图纸以及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设备配置标准和采购方案的审批或确认。
5、甲方负责监督工程资金的使用,按合同要求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进度款;负责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核手续。
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认定,按时报相关部门审批,并依照国家现行的基建程序及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6、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须由甲方名义协调解决的建设手续;
7、甲方若发现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8、甲方应授权一名或几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
更换联系人要提前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代建工作项目部,制定代建大纲、项目建设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认可及有关部门备案,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按月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代建工作情况,并将选择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及所签订的合同报甲方备案;
2、代表甲方代理相关建设手续。
3、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由区政府安排给相关单位完成,但乙方要为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以便满足项目的需要。
4、在工程实施的立项阶段,按照立项的要求,选择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至达到政府审批部门要求的编制深度;
5、在工程实施的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设计招投标选择设计单位,审查初步设计图纸和投资概算满足审核或审核部门要求的深度、质量;
6、进行监理招投标,选择监理单位,报甲方和有关部门备案;
7、在工程实施的施工图编制阶段,代表甲方检查施工图文件是否满足施工图审验部门的深度质量要求及须审查的深度要求,并针对工程特点及现场环境提出针对性意见,并将设计图纸体现的建设规划及标准与甲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8、代表甲方进行施工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报甲方和有关部门备案,对施工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确保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及投资目标的实现;
9、协助甲方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按进度签署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的初步意见,并由甲方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10、审查项目建设所有建设合同、协议,经甲方认可后,签定合同、协议;
11、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文明、安全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达到预定目标;
12、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及竣工资料的存档手续,乙方按相关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单位工程保修期内在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3、乙方应在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建设项目审核结论后1个月内向甲方办理代建工程移交手续,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项目财产移交清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使用说明书等;
14、甲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通报有关部门要求甲方执行合同。
甲方人员存在越权行为严重干预及影响代建管理工作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甲方人员,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和连带赔偿责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十三、意外风险
如果有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遇到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而此种条件或障碍属不可预算的,则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给予认证。
十四、隐蔽工程的验收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到场。
十五、设计变更
在不超过项目立项资金的前提下,设计变更具体参照集委办[2009]37号文执行,未经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工程不得任意增加资金。
十六、工程竣工时间
工程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内竣工,竣工时间实行双控,工程质量、消防、环保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其余综合验收项目及项目移交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于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的条款,甲乙双方的联络通知应通过书面形式送达,双方签字确认,如需反馈应确定反馈时间。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给予明确指示。
十九、工程进度款拨付
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按照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集中支付办法执行。
即:
乙方签署工程进度款的初审意见,由甲方负责报财政行政部门审核并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二十、奖惩办法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乙方加强管理工作,优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科技含量高,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经报区发改、财政、建设行政部门同意,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奖励;突破投资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情况在年终绩效考核中体现。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乙方管理工作失误,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时,并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及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需分别予以撤消和解聘的,若出现重大工程质量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集美区区属国有企业代理政府基建项目
(含征地拆迁、土地收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代理政府项目费用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集府办[2008]30号)精神,为准确、实事求是地对区属国有企业代理政府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
我区区属国有企业代理政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每年根据区政府(由区发改局编制任务书报区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代建建设计划任务作为年终考核依据,由区发改局为主,会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重点办、区建设局、区审计局对代建单位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按项目完成节点任务和完成投资任务进行考核。
1、关键节点。
为方便和准确考核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规律及阶段流程,对每个代建项目分为:
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及红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备案、土地收储管理等8大项关键节点,以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最终考核时点。
通过对8大关键节点的控制,客观评价各代建项目完成情况,并判断主客观原因。
2、目标制定。
各代建单位年初应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财政性投资计划向区发改局填报《集美区年度代建建设项目完成进度计划表》,对代建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分解,投资计划必须细化到月度投资计划;关键节点完成计划必须细化到季度。
3、目标下达。
每年年初区发改局根据区财政性年度投资计划和各代建单位上报的《年度代建项目完成情况计划表》下达《集美区年度代建建设项目完成进度计划表》代建任务,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每月形象进度、每季关键节点和年度完成投资计划。
代建单位每月2日前向区发改局填报《集美区___年度财政性建设项目进度表》,填写形象(节点)进度完成情况和投资额完成情况。
代建项目的质量考核应根据代建单位和业主(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进行考核。
对工程优良单位给予奖励,对不合格工程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其他考核事项还要参考《集美区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进行逐项考核。
4、目标调整。
对因客观原因或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属于代建单位能解决的因素影响项目进度的,代建单位可申请计划调整,并填写《代建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发改局下达《代建项目调整计划书》。
二、考核办法:
每年年终由区发改局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
代建单位必须上报《集美区代建项目自评表》及有关附件(主要是完成节点的审批文件)。
区发改局填写《集美区代建项目完成情况评价表》,并为每个代建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并会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建设局、重点办、区审计局对代建单位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报区政府确定。
考核结果作为代建单位企业综合绩效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附:
1、厦门市集美区政府代建项目考核指标体系;
2、厦门市集美区政府代建项目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3、集美区代建建设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4、集美区年月份代建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评价表;
5、集美区年度代建建设项目进度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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