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20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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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20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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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爆炸材料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爆炸材料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第三条爆炸材料的运输、装卸、储存、保管、支领和清退、销毁和编号雷管应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制度。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涉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所涉人员在爆炸材料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人在运输、搬运、使用中正确操作。
第五条从事运输、装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煤矿组织涉爆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爆炸材料装卸运输
第七条由县爆炸材料管理库向矿井库房运送爆炸材料,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由专职人员负责装卸和押运,在指定地点卸车,途中不得逗留。
仓库保管人员必须验收,验收合格,填写爆炸材料领料单进行入库办理手续。
第八条从地面爆炸材料库向井下各工作点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专职的放炮工担任,其它任何人不得代替。
雷管箱、炸药箱必须上锁,分装分运,不得用矿车提升运输。
爆炸材料储存保管
第九条煤矿爆炸材料库的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结束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爆炸材料库存放的爆炸材料应当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产家及生产批号,数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一条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不得空岗、漏岗和随意脱岗,必须实行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二条除库房人员外,其它人员严禁入内,检查人员必须持证或公安部门证明材料,方可由库房人员陪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库房内防火设施符合要求。
照明灯必须加防爆套,禁止携带矿灯进库区。
第十四条必须进行爆炸材料出、入库登记手术,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立台帐,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库房保管员应对库区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爆炸材料发放清退
第十七条领取或购买爆炸材料,必须向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保管员兼发放员必须做好爆炸材料领退记录(包括数量、型号及编号)。
第十九条当班所耗炸药材料情况由爆破工核实经井长审查签字后,交由库房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存放。
爆炸材料使用、测试
第二十条使用爆炸物品,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严防丢失被盗。
第二十一条进行爆破作业,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有专人负责,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界和岗哨标志。
第二十二条领取要有批准、使用有人监督,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用剩的要当天退还,严禁任何进口和个人在使用过程中私拿、转借、转让、转卖或搞其它违法行为,若出现此类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电雷管必须经电阻检查盒和编号,专人发放使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准发放使用。
第二十四条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测试不合格的须单独存放,定期销毁。
爆炸材料销毁
第二十五条报废的炸药、雷管应单独存放,建立台帐,定期销毁。
销毁爆炸材料必须报请主管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矿主管领导批准后,建立销毁小组进行销毁。
第二十六条销毁爆炸材料地点应当保证周围村庄建筑物及工业设施的可靠安全。
引爆前,应布置好警戒,防止车辆、行人进入危险区域。
第二十七条爆炸材料应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由现场指挥人员下令引爆。
第二十八条销毁结束,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并做好销毁记录(包括报废原因、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现场人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二OO七年三月一日执行。
富源县墨红镇河兴煤矿
200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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