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docx
- 文档编号:26027688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3.95KB
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docx
《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
篇一: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作者:
吕炎焱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
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
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
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XX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
?
(七)”。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
然而,国务院20XX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
也就是说,20XX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第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
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
篇二:
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是否合法
(徐律):
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到底是否合法?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不得扣工资,但法律规定代扣的可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似乎给单位扣工资合法化了。
毅然律师: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前提是给单位造成损失。
如果迟到,不开会,等,没造成损失的,就不宜扣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效的劳动合同约定的,除此以外,用人单位没有特殊的处分或处罚权。
徐律师:
但是规章制度规定了,也民主表决了
郑州毅然律师:
1、不得超越规范任意处罚。
2、处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否则处罚无效。
3、经济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限度。
员工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进行适当赔偿。
现在企业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政企分离以后,企业已经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也就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除非是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目前我国境内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因为没有了行政管理权,而没有权利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罚款。
因此,目前所有企业的任何规章制度中只要有罚款的处罚方式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都因为违法而无效。
既然企业关于罚款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那么企业从员工的工资里扣罚款的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除此以外,除了法定的代扣工资情形以外,企业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减员工的工资。
篇三:
规章制度罚款
日常工作规范处罚方案
一、通用规范
(一)扣罚20元的轻微违纪行为
1.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
2.请病、事、丧、婚、年、产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3.工作时间不穿工服、佩戴胸卡上岗,或工服不清洁;
4.工作时间穿拖鞋、凉鞋上岗;
5.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出现脱岗、串岗;
6.岗位责任区卫生不整洁,未按时清理垃圾、油污;
7.员工下班前必须检查水龙头是否关好,未关水龙头的当事人;
8.在饭庄工作区域吸烟;
9.因个人原因漏打指纹卡每次;
10.员工食用客人剩下食物;
11.下班后办公室未关闭电气设备。
(二)扣罚50元的重违纪行为
1.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在30分钟以内;
2.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擅自离岗外出;
3.在工作岗位上与客人发生争吵;
4.在餐厅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
5.不服从领导安排,有抵触工作情节;
6.虚报个人考勤的当事人;
7.因个人原因遭顾客投诉;
8.偷吃、偷拿厨房食品原料的当事人;
9.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换班的当事人;
10.住宿员工未向主管领导请假,夜不归宿;
11.住宿员工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带企业外人员留宿宿舍。
(三)扣罚100元的严重违纪行为
1.在工作岗位上与客人发生肢体冲突;
2.上班时间内饮酒;
3.捡到客人失落物品不上交,据为己有;
4.员工盗窃店内用具、餐具、设备及设备零部件;
5.故意浪费、损坏企业财物,不爱护公物、工具及设备等。
注:
损坏企业物品需原价
赔偿。
(四)按法律法规处理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违规行为
1.连续旷工3日;
2.偷盗企业财物价值100元以上;
3.因个人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4.因个人行为造成企业安全事故;
5.违反国家及企业计划生育规定;
6.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被行政、刑事拘留;
7.符合《北京烤肉宛紫竹饭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款项。
二、前厅规范
1.服务员在上菜时因手指浸入菜中,造成客人退菜,责任人按
菜价的60%赔偿;
2.餐厅服务员下班前必须严格检查电视、空调、冰箱、电脑、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确保关闭,发现漏关电器现象,当事人第一次敬告,从第二次开始扣罚,每次扣罚10元,因为关闭电器设备引起火灾,照价赔偿;
3.服务员在前厅工作区域内打闹、大声喧哗、用手机播放音乐、接打私人电话5分钟以上,扣罚20元;
4.服务员使用禁语,每次扣罚20元;
5.服务员不得在工作区域内化妆,每次扣罚20元;
6.客人落座5分钟内没有服务员接待的,当事人扣罚20元;
7.每月30日盘点以后,前厅餐具破损率超过5%,由前厅全体员工均摊按进价赔偿。
三、后厨规范
1.下班时,各岗位做好原料的存贮,如因存贮不善造成菜品变质、变味、按价赔偿;
2.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请
清洁、卫生,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3.厨师责任心不强,造成汤锅水烧干,菜肴炖枯,蒸笼食品蒸过了、菜品蒸烂了、米饭
煮糊了、原料贮存不当造成厨房成本增大,员工按原材料成本和损毁器皿进价赔偿;
4.后厨人员下班前必须严格检查各个用火点,保证油、气、电、水、火各个部位关闭,
发现未关闭的现象,值班负责人扣罚50元,组员扣罚20元;发现设备设施开关、阀门存在
故障及时保修并填写记录;
5.工作粗心,因菜品卫生或质量问题导致客人退菜,责任人按售价的60%赔偿;
6.不按操作规程生产,损坏厨房设备和用具者,承担维修费用;
7.厨师将过期变质食物加工出售,造成客人食物中毒者,承担民事责任,及赔偿企业损
失;
8.不得在熟食面板、案板上摘菜、堆放垃圾,违反此规定,当事人扣罚20元;
9.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塑料袋包紧、或装在盖容器内分别
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10.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0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
间串味,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11.严禁人为浪费,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12.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亦不许随便悬挂衣物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等,违反此
规定扣罚50元;
13.厨房员工不得接受供货商的馈赠,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14.每月30日盘点以后,后厨餐具破损率超过5%,由后厨全体员工均摊按进价赔偿。
四、库房规范
1.实行烹饪原料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原料,避免先后程序不分,先入库房原料
搁置不用,扣罚20元;
2.高档原料派专人保管,严格按量使用。
其它原料同样做到按量使用,物尽其用,发
现丢失现象未上报,每月盘点后,按丢失物的进货价格赔偿;
3.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原料验收工作,未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每次
扣罚20元;
4.库房管理元要做到物品实物库存数量与账面记录一致,出现一
项不一致扣罚20元;
5.库房重地,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煤气等易燃物,违反此规定扣罚5
0元;
6.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原料与采购定单上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
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原材料,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7.库房盘点要详实,虚报、瞒报库存物资数量,进货价值在500元以内的扣罚100元;进货价值超过500元,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并移交公安机关。
五、维修、采购规范
1.各部室保修事项,无特殊原因需3日内完成,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2.维修过程中需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3.企业提供的维修设备负有保管责任,发生丢失照价赔偿;
4.定期负责车辆保养,未定期保养扣罚50元;
5.按照厨房所需物资时间,保质、保量采购,无特殊原因未完成采购任务扣罚50元;
六、财务规范
1.未对发票上网检验,出现假发票,一张扣罚20元;
2.财务室内无人未锁门,一次扣罚20元;
3.未定期上网查询菜价,一次扣罚20元;
4.财务报表出现错误,一项扣罚20元;
5.丢失财务账簿及重要资料,一册扣罚50元;
6.费用支出手续不齐全,一次扣罚50元;
7.收取现金未当面验收,收取假币,按假币金额赔偿;
七、安全工作规范
1.无特殊原因,灭火器过期未更换,一具扣罚20元;
2.组织消防培训、应急演练,未作记录一次扣罚20元;
3.签订安全责任书,漏签一人扣罚20元;
4.每月未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进行检查,漏检一具扣罚20元;
5.每月未按期向集团提交报表,漏交一次扣罚20元;
6.发现安全隐患没有通知相关部室或责任人整改的,一次扣罚50元;
7.各种安全资料备份存档,丢失一册扣罚20元;
8.每年组织2次安全应急演练,少一次扣罚50元;
9.每月组织进行安全大检查,漏查一次50元;
八、人力工作规范
1.签订劳动安全责任书,漏签一人扣罚20元;
2.每月一次劳动安全卫生会议,并作会议记录,漏开或没有会议记录一次扣罚20元;
3.新入职员工填写三级教育卡,漏填一人扣罚20元;
4.每月按期向集团提交报表,漏交一次扣罚20元;
5.员工工资合算出错,一人扣罚20元;
6.劳动档案管理,丢失一册扣罚20元;
7.未经领导同意,保险、公积金擅自增减员一人扣罚50元;
九、综合办公室工作规范
1.撰写各项工作总结和报告,漏写一份扣罚20元;
2.每月检查一次各部室工作规范落实情况,漏检查一个部室扣罚20元;
3.负责档案保管工作,丢失一份扣罚20元;篇二: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
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作者:
吕炎焱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
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能
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
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
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
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
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
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
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XX年1月15日废止,
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
(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
?
(七)”。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
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
然而,国务院20XX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
号)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和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
惩条例》已经废止。
也就是说,20XX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
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第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
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
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
要求。
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根据《劳
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
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
按照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
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
对员工的违规违纪
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
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
篇
三:
公司处罚制度(试行)处罚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处罚原则
一、
二、
三、
四、
五、处罚有依据的原则:
处罚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处罚及时的
原则:
为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处罚机制发挥应有的处罚标准严格的原则:
员工的表
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处罚公开的原则:
为了使处罚公正,公平,并达到应
有的效果,处罚结处罚公正的原则:
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述
及工作目标等。
作用,处罚必须及时。
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
应惩戒。
果必须公开。
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第三条处罚项目设置
一、本公司员工处罚分为下列五类: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薪酬调整为相应标准);
5、终止劳动合同,扣除押金及当月工资。
二、
三、累计处罚:
2次警告视为1次记过,2次记过视为1次大过,2次大过公功过相抵:
凡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员工,公司将依照功过相抵的原则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酌情予以
撤销处分的处理。
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记大功抵一次记大过。
第四条处罚细则
一、有下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予以警告,并
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不按规定穿戴工装、工牌、安全帽及其他劳保用品者,每次罚款50元/人;
2.上班无故迟到一小时之内者,每次罚款50元/人(超过一小时不足四小时按旷工半天
处理,超过四小时不足八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最新《考勤管理规定》);
3.随地吐痰、践踏草坪、乱丢垃圾或杂物者,每次罚款50元/人;
4.上班时间从事与本工作无关事情者,吃零食、听音乐、玩手机、上网、玩游戏等每次罚款50元/人,睡觉、打牌等每次罚款200元/人,其他情况视情节而定;
5.下班离开办公室不关电脑、灯棍、空调、饮水机或其它电器者,每次罚款50元/人(部
门内公共用品未关闭者,每次罚款100元/部门);
6.在厂区内骑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者,每次罚款50元/人;
7.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等电器者,每次罚款50元/人;
8.私自翻看他人文件或使用他人电脑,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9.品行不端、缺乏礼貌、辱骂他人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0.出入厂不配合门卫检查,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1.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单位 规章制度 罚款 合法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