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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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xx县实验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保证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婚假
根据《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享受婚假待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二)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有关产假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男方在我县教育系统工作的,给予护理假7天。
3、根据
(1)、
(2)款的产假规定,女职工可享受158天常规产假天数,难产、多胞胎的情况可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扣除。
6、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工作量。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7、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可以不坐班。
(三)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2至5天的丧假;
2、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3、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
(四)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卡、发票复印件等,其中病历卡、发票复印件可在治疗结束后提供;请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的,须由单位负责人陪同到县教体局指定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鉴定,由医院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考核和工龄分别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4、病愈后要求上班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上班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病假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
6、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五)事假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事假管理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寒暑假、丧假等)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
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5天以内,超过控制天数,按旷工处理。
4、享受年休假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5、事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请假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5天及以内:
请假半天之内由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半天以上由校长签批。
(科室负责人必须由校长批准,重大活动需校长签批);
各年级组老师请假,必须由本年级组长签字知晓后报校长或分管校长签批方可生效;科室人员请假,需由科室主任签字知晓再报校长或分管校长签批方可生效。
2.教职工请假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由校长审核后,报县教体局人事科审批;15天以上一个月(含)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教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须由学校校委会研究通过,并经校长签字后,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3、学校正职校长(书记)请假。
病假10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的报分管局长批准并报县教体局人事科备案;病假10天(含)以上、事假3天(含)以上的报县教体局局长批准。
4、学校正职校(园)长(书记)到市外省内出差2天以内的,须报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须报局长审批。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须提交的材料
1、请婚假应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产假人员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常规生产的计划生育假需携带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其中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可在治疗结束后提供),经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单位分管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送交县教体局人事科,分管局长、局长分别审批签字后,其中一份《请假报告单》留县教体局人事科备案存档。
3、请病假应携带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药费单据,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
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县教体局处理。
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镇街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县直(驻城)各学校负责人审核,县教体局指定县级及以上医院复查后,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
(三)销假
1、教职工请假5天及以内;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2、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分管人员携带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县教体局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工资照发。
2、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等制度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同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各项补贴等。
3、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扣发一半年终绩效工资;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扣发全部年终绩效工资。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扣发全部年终绩效工资,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评聘。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规定报人社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五、其他
1、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其他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行政处分。
2、对了解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而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
学校要在每月10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县教体局人事科。
县教体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
四、考勤量化标准(满分为100分)
1.学校对教师考勤实行查岗制度,查岗由校长室负责。
查岗时间不固定,查岗形式(组织签到、到科室班级全查、抽查一个或几个科室)由校长室确定。
每周查岗不得少于2次(其中一次为全查)。
2.迟到、早退、溜堂、旷课、旷工
学校实行一天两次签到,规定最后签到时间为预备铃响前,预备铃结束后30分钟内到校为迟到,30分钟后到校的为旷工(以小时计,满8小时为旷工一天)。
教师在学校规定的下班时间前10分钟离校,视为早退。
无故溜堂、教师执勤不在岗,均视为迟到一次。
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旷课一节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旷工累计达3天扣全学期设定考勤分数、全部考勤奖。
如发现替签现象,替签教师承担被替教师同等责任。
3.事假:
事假每学期3天(含3天)不扣分,超过3天,每天扣1分,直至扣完考勤分数为止。
4.病假
病假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1周(含1周)不扣分,超过1周每天扣1分,直至扣完考勤分数为止。
5.产假
1、正常生产:
女职工可享受158天常规产假天数,难产、多胞胎的情况可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工作量。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2、未满4个月流产:
享受15天的产假;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3、怀孕满4个月流产:
享受42天产假。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4、保胎:
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扣除。
5、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可以不坐班。
6.婚假: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可享受3天婚假。
男女双方异地工作的,视路程远近给予往返路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7.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2至5天丧假。
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视路程远近给予往返路程假。
8.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按本制度执行,重大集体活动(培训、考试、阅卷、集体劳动、运动会等)按标准的2倍执行。
9.如因课务安排而发生教学事故,必须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注意:
各班主任要教育学生,当发现班级没老师上课时,由班干部立即向班主任(若班主任不在,向任课教师或同年级老师)汇报,接到汇报的教师,应立即到班上课,并及时向教导处汇报,由教导处负责追究责任。
四、兑现办法:
1.考勤积分按比例纳入综合量化评估。
2.一学期请病假超过15天,请事假超过5天或旷工一天以上者,个人评优、评先进一票否决。
3.个人自行进修学习请假者,凭学习通知,只记录考勤,不处罚。
(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每天一通报,每周一公示,期末由办公室负责汇总。
)
4.值班人员不能严格执行制度的,承担等值责任。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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