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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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财[2005]235号
目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
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
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十一章附则
附件1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
附件2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附件3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
附件4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统筹调控,并加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二)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包括:
职责分工制度,授权批准制度,预算控制制度,验收控制制度,日常保管控制制度,处置与转移控制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三)合理配置、兼顾效益的原则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运输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铁道部制定的规划,合理规划、调整生产布局和资产结构,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贯彻投入产出原则,讲求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
(四)盘活资产,提高质量的原则
铁路运输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运输生产,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置闲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四条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铁道部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以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的的资产管理方式。
国家铁路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物质表现形式,铁道部根据统筹调控和强化监管的原则,对固定资产管理行使职权。
铁路运输企业对其拥有的固定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据相关法规和铁道部规定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出资人权益、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条铁道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对固定资产运用及管理采取改进措施;
(二)根据铁路发展和调整生产布局、提高使用效率的要求,制定铁路固定资产总体配置规划和部定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对重要固定资产在全路统筹配置;
(三)按铁道部规定属于铁道部审批范围的固定资产处置(含报废、出租、转让等);
(四)对铁路固定资产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第六条铁道部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按规定及时办理规定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处置(含报废、出租、转让等)批复手续;
(三)制定对各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运用的考核办法,并进行检查考核;
(四)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
(一)有权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配置、调配企业内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享有固定资产处置权,即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部颁标准,自行决定除铁道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和转让等;
(三)享有在铁道部规定的范围内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抵押、担保、更新改造及大修理支出自主权;
(四)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合理核定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需用量,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适合铁路运输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
(三)及时办理所属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增减动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批复手续,对需由铁道部审批的应及时审核,并报铁道部审批;
(四)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五)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考核;
(六)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责明晰、责任到人,同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十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十一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作为固定资产:
(一)永久性房屋、建筑物;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进账的土地。
第十二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作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菜窖、车棚、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围栏、宣传廊、光荣榜、庆祝用牌坊等;
(二)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
(三)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等;
(四)牲畜、图书、资料、标本、模型、文物、陈列品;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其作用和用途分为: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包括基层站段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管理用固定资产,指铁路运输企业机关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运输生产、经营而用于职工物质文化、科教、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方面的固定资产;
(四)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调入尚待安装、待报废准备处理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不需用固定资产,指多余、不适合本单位使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七)封存的固定资产,指按规定权限批准办理了封存手续的固定资产;
(八)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按其结构和性能分为十六大类,具体项目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
分类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各铁路运输企业可在相近类、项、目、节中反映。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按所有权分为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
第十六条下列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线路、桥隧、信号设备、接触网由维修单位列账;
(二)全路运用的货车(含铁道部直接购置分配给工务、电务、大修等单位使用的专用货车)由铁道部指定有关单位列账,机械保温车、集装箱和其他专用车辆由配属单位列账;
(三)单独计价的土地由使用单位或土地管理部门列账(由使用单位列账的,土地管理部门应设立台账或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人防设施的产权属于铁路系统的,由管理人防设施单位列账;
(五)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列账单位不变,租出、租入单位应设立备查簿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除第十六条所列固定资产外,其他各项固定资产应由经营使用单位列账,属于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其上级部门指定单位列账。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其兴办的多元经营企业、集体企业相互占用的固定资产应明确界定为投资或经营租赁关系。
属于投资关系的,列账单位为接受投资单位;属于经营租赁关系的,列账单位为固定资产的租出单位。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按实际成本入账。
其中,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购机车、车辆的随机配件,在发票账单中注明价格或另开发票账单可以单独计价进行区分。
符合高价互换配件定义的,纳入固定资产的高价互换配件中单独核算;符合存货定义的,纳入存货核算。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即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六)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即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即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十一)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和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划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二)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铁路基本建设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验收交付运营前发生的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资产交付运营后发生的计入企业财务费用。
此外,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对于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二十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暂估入账,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接管企业提供估价资料;企业根据估价资料暂估入账,待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交接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年限平均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2。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
第二十四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否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第二十五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后续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为消除病害对桥梁、隧道进行的局部修理支出,路基病害整治支出,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入厂修理、段做厂修、大部件大修支出,灾害复旧支出,以及其他各项固定资产的大修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二)由于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对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三)各项设备的制式改变或升级换代支出,根据设备技术标准、技术结构变化和行车安全需要必须发生的机车车辆加装改造支出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四)机车车辆加装改造与入厂修理或段做厂修同时进行的,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其他固定资产修理和更新改造结合在一起,或不能区分是修理还是更新改造,应按固定资产准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五)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六)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处理。
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七)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范围、方法、依据、审批等应按铁路运输企业资产减值(跌价)准备计提的有关办法确定。
第二十八条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第二十九条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转回前期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提取的累计折旧。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动态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按规定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逐项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见附件3)分别计算单项固定资产价值,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并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办理交接手续。
对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置的综合性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分别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二)固定资产购置的验收交付手续:
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技术业务部门进行试运转鉴定(需要安装的要在安装后进行鉴定),各项数据达到设计要求后,按全部造价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验收合格,技术业务部门将“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及有关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三)铁路运输企业购置机车、客车,由配属段到工厂接车(进口机车、客车到指定地点接车),并与工厂办理交接手续(包括机车、客车履历簿、验收记录和其他技术资料)。
铁路运输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机车、客车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逐级下转列账;随车带回的需单独计价的机车、客车配件,不计入机车、客车固定资产价值,另发通知书,由使用单位按配件价值的大小分别列入固定资产中的高价互换配件和存货,但随车配备的工具应计入机车、客车固定资产价值,不另发列账通知书。
配属段对已经交付使用但月末尚未收到上级列账通知书的,应将机车、客车暂估入账。
(四)基本建设投资完成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将“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及其他有关资料随同列账通知书通知财务部门列账并逐级下转。
上级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由接受单位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账、建卡;本单位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账、建卡。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无偿划转:
固定资产无偿划转指按规定经批准可在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各铁路运输企业间以及向地方政府无偿移交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无偿划转按规定办理划转审批手续,由划出单位根据调拨决定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随同技术资料、卡片交划入单位盖章后,划入划出双方按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列账(对路内单位划转的以通知书通过上级财务部门列转划入单位)。
企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合并、分立、关停的,其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减值:
各单位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对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减值小组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财固-2),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转让、出售: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必须经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转让、出售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列销固定资产账。
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已出售的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及时清理、列销固定资产。
对未全部出售的,应按已出售建筑面积占全部面积的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
接受除上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及投资单位附送的有关资料,填写“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以确认投资价值,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捐赠: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资料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租入、租出: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验收交付使用手续,按新购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办理。
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不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出租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填写“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11)”。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盘盈,应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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