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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认定相关知识
国家、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自主创新的核心力量,是加强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实现产业化的关键部门,也是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
因此,不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也是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引领性、基础性工作。
申报要求: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7、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及以上。
8、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分技术中心条件。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发布的组织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通知中的具体要求。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参照行业系数分级)。
(三)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广西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经济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六)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九)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一、企业已设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
三、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居市同行业前列,且2013年度不亏损。
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试制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2%,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5人。
七、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兼任技术中心主任。
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市示范作用突出。
当文化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后有什么好处?
文化,作为一种国家的软实力,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公众的重视。
近年来,国家对于文化企业的发展寄予了厚望,并从政策层面给予了很多的支持。
鼓励文化企业朝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向发展。
而事实上,在出版、传媒、音乐、电影等文化企业中,技术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
那么当文化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能给企业本身带来什么好处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税率为15%,有效期为3年。
目前,不少的检测企业、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的支撑企业纷纷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除了所得税税率本身调低之外,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不用为这一部分的费用再缴纳所得税,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申请专利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专利需要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相关材料。
1、申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
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相关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何创建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要获得国家科技部的认定,才能被称为高新企业,享受高新企业的待遇,没有哪个企业从创建之初起就是高新技术企业。
所有的高新企业认定都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零开始”的道理。
那么,到底该如何创建高新企业呢?
哪些东西是不可或缺的呢?
首先,高新创建需要组建企业研发机构,应有研发活动(技术产品项目),应有销售。
研发投入,技术成果转化、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等这些都不可或缺。
其次,高新创建是一项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系统工作,至少要建立以下六大机制:
一个以保障完成技术项目研发与技术成果转换为中心任务的内部组织机构<研发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并配套研发设备;一个以保障完成技术项目研发与技术成果转换为中心任务的人力资源配套体系;保障企业具有足够的研发技术力量;一套以保障完成技术项目研发的立项管理制度(研发项目立项、研发奖励考核制度);一套以保障研发项目投入财务核算的研发项核算体系和规范;产学研的合作机制,以提升企业创新的合作技术力量;企业的各项创新活动,都规定了具体的量化指标。
只有各项机制都有了量化的标准,才能朝高新认定的要求越来越近。
一般来说,高新认定主要是看企业近三年以来的创新活动,所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建周期至少需要三年,因为专利产权的获得一般都需要1到3年才能获得。
专利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意义是什么?
目前,对于我国的不少企业来说,并未真正认识到专利对于企业的重大意义,有的企业申请专利也只是为了应付政府或者开发区的某些指标或者检查,有的是为了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所得税优惠待遇,有的纯粹是为了给企业“贴金”。
在这种种动机之下申请到的专利往往专利证书到手后技术就被束之高阁了。
那么,专利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的意义是什么呢?
其实,做专利申请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发展空间和经济利益,专利是严格收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企业的专利被侵权,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来为高新企业自身来维权。
由于高新企业的专利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其经济价值往往也比较的高。
因此,专利本身是可以就是给高新企业的一种经济利益不受侵害或者受侵权后可索赔的一种法律上的保障。
同时,企业以自有专利为基础,也就充分保护了企业产品所占的市场空间,而专利又是一个“堡垒”,让企业的竞争对手没有那么容易进入这个市场。
然后,,有改动就可以形成专利,一旦你的每一次改动都形成了专利,就在市场上划出更多的圈圈。
这种巨大的经济利益不是简单的一些政府补助或者优惠补贴可以相比的。
因此,企业要申请专利,并不应该只着眼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者是双软认证等一些“节流”的项目,而更应看着其“开源”的作用,扩大企业的生存空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介绍
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
1、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
(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
2、国家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办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将会是众多政策性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
3、国家级的资质认证硬招牌
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论对于何种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4、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5、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6、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
7、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1、必须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最好是两年以上。
2、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但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3、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6、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7、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认定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评分标准:
高新认定采取百分制,企业需达到70分(不含70分)。
序号
指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20
合计
100
科技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1.1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染,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前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同时废止。
备注小结:
新《管理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术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获得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实际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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